卷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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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。

     穆宗時,李德裕言:“初,徐德興為壇泗洲,募人為僧以資上福,人輸錢三千,淮右小民規影徭賦,失丁男六十萬,不為細變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民之為僧何預于君,而小人乃以度僧為資上福,殊不思天以好生為德,度民為僧是阏絕天地生生之仁,豈天所好哉?緻一人于死地尚足以感傷天地而有以召災,矧絕六十萬人之生意,其召災又何如哉?以是為求福,臣不信也。

     宋神宗熙甯元年,錢公輔言:“祠部遇歲饑河決,鬻度牒以佐一時之急,自今宮禁恩賜度牒裁減,稍去剃度之冗。

    ”是年,因公輔始賣度牒。

    臣按:前此雖鬻僧未有牒也,賣度牒始于此。

     神宗問王安石曰:“程颢言不可賣度牒為常平本,如何?”安石曰:“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凡四十五萬石,若兇年人貨三石,則可全十五萬人性命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天子以天下為家、四海為富,佛教未入中國之前,民未為僧,官未賣度牒,未嘗無邊事無荒年,未聞其有乏用度者,王安石自以孔蓋負其學、以堯舜待其君,乃欲假度僧之法以活民之性命,臣不知其何見也。

     熙甯二年,賜五百道度牒付陝西宣撫司,易見錢籴谷。

    七年,又給五百道付河東運司修城。

     高宗紹興七年,有言欲多賣度牒者,高宗曰:“一度牒所得不過三百千,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,其所失豈止一度牒之利?若住數年,其徒當自少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佛入中國千有餘年,世之英君巨儒非不欲去之,但習俗已成,深固盤結,終無可去之期。

    唐宋以來有度僧之令,至熙甯中始為牒以鬻之,宋高宗曰“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”,臣竊以為一夫不耕則國家失一人之用,非但吾不得其人一身之用,而吾之子孫亦并不得其子若孫用焉。

    誠反而思之,曰此輩可終去乎?若有可去之幾,禁而絕之上也;若度不能禁,與其縱之,孰若取其身庸而後度之猶為愈也。

    伏讀律文有曰:“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,杖八十。

    若由家長,家長當罪,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,并還俗。

    ”臣有愚見,請今後有欲為僧道者,許與所在官司具告行勘,别無違礙,量地方遠近、俗尚緩急,俾出關給度牒路費錢,收貯在官,造冊繳部,該部為之奏聞給牒,發下所司,遇祝聖之日行禮畢,府州正佐親臨寺觀,依其教法當衆簪剃畢,然後給牒。

    若有不待給牒擅自簪剃者,依律問罪及罪其主令之人。

    其給度也府不過四十人、州不過三十人、縣不過二十人,非阙不補。

    如此,則國家雖不得其身力之用,而得其傭錢以代其役,既得其錢,歲終或解京或留州以為赈濟饑荒、惠養孤老及修造橋梁之用。

    如此,則僧道少而人知自重,既無所損于其教,而彼之得度也免跋涉之勞、道途之費,彼亦樂為之矣。

    若此者雖非聖人中正之道,然勢至于此,無如之何,與其任彼所為,不若有所節制,失之于彼而得之于此,猶為彼善于此也。

    (以上鬻僧) 漢武帝元狩四年,初算缗錢。

    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邊一歲,沒入缗錢。

    有能告者,以其半{田廾}之。

     臣按:此漢以來征榷居貨之始。

    古者關市之征蓋惡其專利,就征其稅,非隐度其所居積之多少而取之也。

    武帝于元光初既算其行者之舟車,至是又用公卿言,凡居貨者各隐度其财物之多少,于商賈末作率計有缗錢二千者出一算,于手力所作者率計有缗錢四千者出一算。

    嗚呼!出諸途者既正其赍載之具,藏諸家者又算其儲積之物,取民之盡,一至此哉? 武帝元光中,始算商車,至是又算民船。

     臣按:算商之車已為無名,而又算民之車與船,凡民不為吏,不為三老、騎士,苟有輕車皆出一算,商賈則倍之,船五丈以上出一算。

    嗚呼,缗錢之法初為商賈設也,至其後乃算及民之舟車,遂使告缗者遍天下,則凡民有蓄積者皆為有司所隐度矣,不但商賈末作也。

    嗚呼!取民之财而至于如此,民何以為生哉。

    (以上告缗) 唐肅宗即位時,兩京陷沒,民物耗弊,乃籍江淮富商右族赀蓄,十收其二,謂之率貸。

     德宗時,國用不給,借富商錢,約罷兵乃償之,搜督甚峻,民有自經死者。

     臣按:唐行率貨及借錢令,以萬乘之君而借貨于民已為可醜,況又名曰借貨,其實奪之,又可醜之甚也。

    人君其尚制節謹度,毋使國家之貧至于如此,史冊書之,贻醜萬世哉。

    (以上借赀) 德宗時,軍用不給,乃稅間架,算除陌錢。

     臣按:民房屋有稅及官用省錢始此。

    所謂稅間架者,每屋兩架為間,計間稅錢。

    除陌錢者,凡公私給與及買賣,每錢一缗官除五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