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二

關燈
▲鬻算之失 秦始皇四年,令百姓納粟一千石拜爵一級。

     臣按:此後世納粟拜爵之始。

    嗚呼,爵祿者天子治天下之名器,所以馭其臣民而富貴之者也,上持富貴之柄以馭下之人,使其委身盡命以為吾用,以成天下之務、以通天下之志、以阜天下之财,上以承天意、下以莫民生、中以安君之位者也。

    為君者顧乃倒持其柄以授之民,而以其所以為貴之器而博其粟于民以為富,是非但失其爵以馭貴之柄,而并與其祿以馭富之柄失之矣。

    名器之失,自秦政始作俑之,尤萬世之下鹹歸咎焉。

     漢孝文時,晁錯說上曰:“欲人務農在于貴粟,貴粟之道在于使人以粟為賞罰。

    今募天下入粟縣官,得以拜爵,得以除罪,所補者三,一曰主用足、二曰民賦少、三曰觀農功。

    爵者上之所擅,出于口而無窮;粟者人之所種,生于地而不乏。

    夫得高爵與免罪,人所之甚欲也,使天下入粟于邊、以受爵免罪,不過三年,塞下之粟必多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晁錯之言有所見于利而無見于義,知其為利而不知其為害,何也?蓋為治必立紀綱,立紀綱在明賞罰,明賞罰在爵與刑,今爵可以粟得刑可以粟免則賞罰不明,賞罰不明則紀綱不立,紀綱不立則國非其國,雖有粟吾得而食諸?或曰錯之意在貴粟以勸農夫。

    農人勤生而務本,無所俟于爵,自不犯于刑,其貪爵而犯罪者皆民之逐末者也,逐末者以财而易粟,輸之縣官以得爵免罪,恃有爵以淩暴、倚無罪以為奸,塞下之粟雖多而國中之奸愈肆。

    是則錯之此議專于利而背義,利未必得而害已随之,富有四海者裕用足邊之策,豈無它道而必用此哉? 後漢靈帝開西邸賣官,二千石二千萬,四百石四百萬,于西園立庫以貯之。

    又私令左右賣公卿,公千萬、卿五百萬。

     臣按:自晁錯建議之後,若景帝、武帝、成帝、安帝雖皆賣爵,然多以歲有荒旱、邊有警急,用度不足,不得已而為之,至靈帝則賣爵以為私藏,書之史冊贻譏千古。

     唐肅宗至德二年,禦史鄭叔清奏請敕納錢百千與明經出身,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。

     臣按:自秦漢以來賣官已非令典,至唐肅宗乃至賣私第焉。

    嗚呼,王嘉有言,王者代天爵人,尤宜謹之。

    蓋以位天位也,祿天祿也,五服之章天所以命有德,非一人所得私也,私之不可,鬻之可乎?傳曰“維名與器不可以假人”,記曰“論定然後官之,任官然後爵之”,假之以名器固不可,論不定而官之爵之尤不可。

    夫設科取士雖非古典,而士大夫由是以進身,是即古論秀之法,必須論定而後官之者也。

    今不論其所業而論其所輸,名曰明經而實則輸錢,彼粗知文墨者猶之可也,而不識文字者亦與焉,其取用無藝一至于此哉! 宋孝宗诏曰:“鬻爵非古制也,理财有道,均節财用足矣,妄輕官爵以益貨财,朕甚不取。

    自今除歉歲民願入粟赈饑,有裕于衆,聽取旨補官,其餘一切住罷,見在绫紙告身繳赴尚書省毀抹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孝宗此诏謂自今除歉歲民願入粟赈饑,聽取旨補官,其餘一切住罷,則是非歉歲不行,非民願不強,臨時取旨不為定例。

    今則著為定例,不問歲之歉否、不顧民之願否,遇有意外興作,既知其不可取之常賦,又不敢請之内帑,首以鬻官為上策。

    嗚呼,以古人馭世治民之器而為博易錢谷之舉,識治體者不為也。

    我祖宗以來最重名器,内外官年未七十緻仕者不與冠帶,犯贓私者除名為民,當是之時,民以官爵為貴、冠帶為榮,其所以榮貴之者,以有錢不能買故也。

    近世司國計者取具目前而建為納粟賜冠帶之令,後又加以散官,所幸者尚不至如前代賣見任官耳。

    且國家無甚警急,雖少有虧欠,然猶未至于甚不得已也,乃因有所營造興舉财未匮而逆計之,荒未至而豫備之,而為此一切不得已之策,然行之既非其義,而守之又不以信,方其賣之之時惟恐民之不售也而強與之,既與之後而又多方折辱之、百計科率之,遂使民之視冠帶也如桎梏,然甯出粟也而不肯受官。

    噫,此等之事非至于甚不得已不可行也,盍反思曰今吾于可以已之時而遽行之,行之而又失信于人,一旦馴緻于不得已之地,吾又将行何策而賣與何人哉?小人苟顧目前不為遠慮,凡有建,請非甚不得已者宜痛裁之,萬一至于甚不得已,人皆可與也,惟犯贓官吏決不可焉,何也?彼為貪财而失其冠帶,上之人又貪其财而與之,是則上下交為利矣,又何責彼為哉。

    (以上鬻官) 唐玄宗天寶未,安祿山反,楊國忠遣禦史崔衆至太原納錢度僧尼、道士,旬日得百萬缗。

    臣按:此後世鬻僧道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