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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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傅算之籍
孟子曰:“有力役之征。
”朱熹曰:“征賦之法,歲有常數,力役取之于冬。
” 臣按:孟子此章舉布縷、粟米與力役并言而皆謂之征,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。
布縷粟米專取其物,而力役之征蓋兼乎人力也。
小司徒之職,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(冢宰職出九賦者之人數),以辨(别也)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,凡征役之施(讀為弛)舍。
賈公彥曰:“司徒是主土地之官,故亦兼主采地之法。
辨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者,謂别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,合科役者科役之。
征謂稅之,役謂繇役。
施舍者,貴與老幼廢疾者不科役,故言弛也。
” 吳澂曰:“夫謂上地、中地、下地皆一廛,舉其凡也。
家謂上地七人、中地六人、下地五人,别其目也。
”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,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
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為羨(饒也)。
吳澂曰:“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,所養者衆也;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,所養者寡也。
止以七人、六人、五人為率者,有夫有婦然後為家也。
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,餘則為老弱也。
”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,辨其可任者,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(給公上也),其舍者,國中貴者、賢者、能者、服公事者、老者、疾者皆舍,以歲時入其書(作文書入于司徒)。
吳澂曰:“國中,城郭中也。
晚賦稅而早免之,以其所居複多役少也;野則早賦稅而晚免之,以其複少役多也。
征之者,給公上之事也。
舍者,謂有複除而不收役事也。
”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衆寡六畜田野,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。
章氏(失其名)曰:“三代役法莫詳于周,《周禮》伍兩、軍師之法,此兵役也;師田、追胥之法,此徒役也;府、史、胥、徒之有其人,此胥役也;比闾、族、黨之相保,此鄉役也。
有司徒焉則因地之美惡而均役,有族師焉則校民之衆寡以起役,有鄉大夫焉則辨民之老少以從役,有均人焉則論歲之豐兇以行複役之法。
” 臣按:凡有天下國家者不能不役乎民,然役有輕重、繁簡、遠迩、久速之殊,民有老少、強弱、富貧、貴賤之異,不可以一概論也。
是以成周之世,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寬狹硗腴,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虛實,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強弱老少,必驗其畜産以知其貧富有無,必有夫有婦然後謂之一家,必年富力強然後謂之可任,彼夫貴而有爵者、賢而有德者、能而有才者、服事于公與衰耄之老、笃廢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,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壯之夫,平日習勞、丁多而家給者也。
夫民食三土而賴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産,則服力役以為國衛,足國用、成國事,亦其職分之所當為者也。
用所當用之人,為所當為之事,雖曰為國,亦所以為民,而又明以察之、公以處之、仁以憫之,是以國家有所經營則鹹如子趨父事,有所征伐則莫不敵王所忾,而上無不成之事,下有衛上之忠,而天位永安、國祚延長矣。
載師,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。
張載曰:“夫家之征,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,餘夫竭作,或三人、或二人、或二家五人謂之家。
” 吳澂曰:“民無職事謂遊惰者也,遊惰則罰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。
力役之征,謂出士徒車辇以給繇役者也。
”闾師,凡無職者出夫布。
馬端臨曰:“古人于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,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,間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,夫布其常也,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。
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,鄭注謂‘令出一夫百畝之稅’,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,不幾于太酷乎?” 臣按:民之無職者既不受田,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,彼将何從而得乎?聖人為此制所以抑遊惰而使之趨南畝也。
當是之時,民之無田者蓋鮮矣,間有無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賦,但比之有田者為輕爾。
後世口賦之算,不問有田無田皆出賦,與古異矣。
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辇之力政(讀為征),凡均力政以歲上下,豐年則公旬(均也)用三日焉,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,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。
鄭玄曰:“人民則治城郭、塗巷、溝渠,牛馬、車辇則轉運委積之屬。
” 臣按:力征即孟子所謂力役之征也。
力役之征,有專用人力為者,造作修治之屬也;有兼資物力成者,辇運挽輸之類也。
均人掌均力征,必先審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,其家之牛馬車辇或有或無,因其材而任以事,随所宜而加之役,用其所有而不強其所無,此民之役所以易供,而
”朱熹曰:“征賦之法,歲有常數,力役取之于冬。
” 臣按:孟子此章舉布縷、粟米與力役并言而皆謂之征,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。
布縷粟米專取其物,而力役之征蓋兼乎人力也。
小司徒之職,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(冢宰職出九賦者之人數),以辨(别也)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,凡征役之施(讀為弛)舍。
賈公彥曰:“司徒是主土地之官,故亦兼主采地之法。
辨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者,謂别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,合科役者科役之。
征謂稅之,役謂繇役。
施舍者,貴與老幼廢疾者不科役,故言弛也。
” 吳澂曰:“夫謂上地、中地、下地皆一廛,舉其凡也。
家謂上地七人、中地六人、下地五人,别其目也。
”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,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
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為羨(饒也)。
吳澂曰:“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,所養者衆也;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,所養者寡也。
止以七人、六人、五人為率者,有夫有婦然後為家也。
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,餘則為老弱也。
”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,辨其可任者,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(給公上也),其舍者,國中貴者、賢者、能者、服公事者、老者、疾者皆舍,以歲時入其書(作文書入于司徒)。
吳澂曰:“國中,城郭中也。
晚賦稅而早免之,以其所居複多役少也;野則早賦稅而晚免之,以其複少役多也。
征之者,給公上之事也。
舍者,謂有複除而不收役事也。
”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衆寡六畜田野,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。
章氏(失其名)曰:“三代役法莫詳于周,《周禮》伍兩、軍師之法,此兵役也;師田、追胥之法,此徒役也;府、史、胥、徒之有其人,此胥役也;比闾、族、黨之相保,此鄉役也。
有司徒焉則因地之美惡而均役,有族師焉則校民之衆寡以起役,有鄉大夫焉則辨民之老少以從役,有均人焉則論歲之豐兇以行複役之法。
” 臣按:凡有天下國家者不能不役乎民,然役有輕重、繁簡、遠迩、久速之殊,民有老少、強弱、富貧、貴賤之異,不可以一概論也。
是以成周之世,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寬狹硗腴,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虛實,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強弱老少,必驗其畜産以知其貧富有無,必有夫有婦然後謂之一家,必年富力強然後謂之可任,彼夫貴而有爵者、賢而有德者、能而有才者、服事于公與衰耄之老、笃廢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,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壯之夫,平日習勞、丁多而家給者也。
夫民食三土而賴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産,則服力役以為國衛,足國用、成國事,亦其職分之所當為者也。
用所當用之人,為所當為之事,雖曰為國,亦所以為民,而又明以察之、公以處之、仁以憫之,是以國家有所經營則鹹如子趨父事,有所征伐則莫不敵王所忾,而上無不成之事,下有衛上之忠,而天位永安、國祚延長矣。
載師,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。
張載曰:“夫家之征,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,餘夫竭作,或三人、或二人、或二家五人謂之家。
” 吳澂曰:“民無職事謂遊惰者也,遊惰則罰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。
力役之征,謂出士徒車辇以給繇役者也。
”闾師,凡無職者出夫布。
馬端臨曰:“古人于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,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,間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,夫布其常也,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。
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,鄭注謂‘令出一夫百畝之稅’,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,不幾于太酷乎?” 臣按:民之無職者既不受田,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,彼将何從而得乎?聖人為此制所以抑遊惰而使之趨南畝也。
當是之時,民之無田者蓋鮮矣,間有無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賦,但比之有田者為輕爾。
後世口賦之算,不問有田無田皆出賦,與古異矣。
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辇之力政(讀為征),凡均力政以歲上下,豐年則公旬(均也)用三日焉,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,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。
鄭玄曰:“人民則治城郭、塗巷、溝渠,牛馬、車辇則轉運委積之屬。
” 臣按:力征即孟子所謂力役之征也。
力役之征,有專用人力為者,造作修治之屬也;有兼資物力成者,辇運挽輸之類也。
均人掌均力征,必先審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,其家之牛馬車辇或有或無,因其材而任以事,随所宜而加之役,用其所有而不強其所無,此民之役所以易供,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