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一

關燈
國之事所以易成也。

    然用民之力,豐年不過三日、歉年僅用一日而已,而不豐不歉之年則又惟用二日焉,一歲之間三百有六旬,上之人僅用其民三日之力,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,民安得不安富,國安得不清泰哉。

    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,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,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,異其男女,歲登(上也)下(落也)其死生。

    及三年大比,以萬民之數诏司寇,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。

     徐幹曰:“民數為國之本也,先王周知其萬民衆寡之數,乃分九職焉,九職既分則劬勞者可見、勤惰者可聞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。

    事役既均,故上盡其心而人竭其力,而庶功不興者,未之有也。

    庶功既興,故國家殷富,大小不匮,百姓休和,下無怨疾,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。

    《周禮》獻民數于王,王拜受之,登于天府,其重之也如此,今之為政者未之知恤也,是以先王緻六鄉六遂之法,所以維持其民而為之綱目也,使其鄰比相保愛,賞罰相延及,故出入存亡、臧否逆順可得而知也。

    及亂君之為政也,戶口漏于國版,夫家脫于聯伍,避役逋逃者有之,于是奸心競生,僞端并作,小則竊濫,大則攻劫,嚴刑峻令不能救也。

    民數者,庶事之所自出也,莫不取正焉,以分田裡、以令貢賦、以造器用、以制祿食、以起田役、以作軍旅,國以建典,家以立度,五禮用脩,五刑用措,其惟審民數乎?” 臣按:所謂版者,即前代之黃籍,今世之黃冊也。

    周時惟書男女之姓名、年齒,後世則凡民家之所有丁口、事産皆書焉,非但民之數而已也。

    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冊,首著戶籍(若軍、民、匠、竈之屬),次書其丁口(成丁不成丁),次田地(分官民等則例)、房屋、牛隻。

    凡例有四,曰舊管、曰開除、曰新收、曰實在,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也。

    每裡一百一十戶,十戶一甲,十甲一裡,裡有長,轄民戶十,輪年應役,十年而周,周則更大造民,以此定其籍貫,官按此以為科差,誠有如徐氏所謂庶事之所從出而取正焉者也。

    版籍既定,戶口之或多或寡、物力之或有或無,披閱之頃,一目可盡,官府遇有科差,按籍而注之,無不當而均矣。

    然民僞日滋,吏弊多端,苟非攢造之初立法詳盡、委任得人,則不能禁革其脫漏、詭寄、飛走、那移之弊,請當大造之年,戶部定為則例,頒行天下,凡所造之冊,必須縣冊詳于府、府冊詳于布政司、司冊詳于進呈者,其縣冊當如《諸司職掌》所載,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具各戶若幹及條段四至(于實在下則書曰坐落某裡,于新收下則書曰某年買某裡某人戶下田,明開畝段價值、界至,其開除者則止書曰某年賣與某裡某人),府冊止書地名,司冊及進呈者則否。

    如此,則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驗其貧富,民間争訟有所質證得以知其虛實,遇有旱潦有所優免,不至于混而無别矣。

     秦用商鞅之法,月為更卒,已複為正,一歲屯戍,一歲力役,三十倍于古。

    漢興,循而未改。

    臣按: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,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。

     漢高祖四年,初為算賦(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)。

     馬端臨曰:“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,有身則役之,未有稅其身者也。

    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,至五十六歲而除;二十而傅給繇役,亦五十六而除,是稅之且役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後世戶口之賦始此。

    蓋古者有田則有稅,有身則有役,稅出财、役出力,惟遊惰無職事者則抑之,俾視夫家出征稅焉,非有所利之也。

    自漢計口出算之後,則凡為民者有身則有庸、力役之外計口出财,遂為後世定制。

     景帝二年,男子年二十始傅。

     臣按:傅,著也,言著名籍以給公家繇役也。

    漢制,民年二十二始傅,五十六乃免,至是景帝更為異制,令男二十始傅,則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賦凡三十有六年也。

     齊高祖诏朝臣曰:“黃籍,人之大紀、國之理端。

    自頃民僞已久,乃至竊注爵位、盜易年月,或戶存而文書已絕,或人在而反記死叛,停私而去隸役,身強而稱有疾,皆政之巨蠹、教之深疵。

    比年雖卻改籍書,終無得實,若約之以刑則人僞已遠,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,諸賢并深明理體,各獻嘉謀,以何科算能革斯弊?” 臣按:冊籍之弊古今一律,國初洪武五年,戶部發下戶由以定民籍,十四年始大造,自是以來每十年一攢造,民年十五為成丁,未及十五為未成丁,官府按冊以定科差,脫漏戶口者有禁,變亂版籍者有刑,凡有科征差役,率驗其戶口、田産,立為等第,敷役者不得差貧賣富,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輕,其制度可謂詳盡矣,然歲久弊生,非止一端,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盡,亦非一二人智慮所能周也。

    請自今遇大造之年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