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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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期敕戶部移文天下司府州縣,俾其詳詢博采,積年病弊何在,各處事宜何如,一一條上戶部,戶部臣僚将所條具者講究處置以聞,定為則例,頒行天下,如齊高祖诏所謂各獻嘉謀,以何算而革弊焉者。

    如此,則宿弊既革,版籍頓清,非獨官府之科差适均,而民間之詞訟亦息矣。

     唐令以百戶為裡、五裡為鄉,每裡設正一人掌案此戶口,課植農桑,撿察非違,催驅賦役,在邑居者為坊,别置坊正,在田野居者為村,别置村正。

     臣按:《周禮》六鄉有比長、闾胥之屬,六遂有裡宰、酂長之名,唐人裡正、坊正、村正之設蓋本諸此。

    今制每一裡百戶,立十長,長轄十戶,輪年應役,十年而周,當年者謂之見役,輪當者謂之排年,凡其一裡之中、一年之内,所有追征錢糧、句攝公事與夫祭祀鬼神、接應賓旅,官府有所征求、民間有所争鬥,皆在見役者所司,惟清理軍匠、質證争訟、根捕逃亡、挨究事由則通用排年裡長焉。

    此外又分為區以督賦稅,謂之糧長,蓋簽民之丁力相應者充之,非輪年也,惟糧多之處有之,必須精擇其人,不然非惟有虧于國課,而又有擾于生民也。

     唐制,凡民始生為黃,四歲為小,十六為中,二十一為丁,六十為老。

     凡裡有手實法,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為鄉帳,鄉成于縣,縣成于州,州成于戶部。

    又有計帳,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。

     凡天下戶口,其資産升降定為九等,三年一造戶籍,凡三本,一留縣、一留州、一送戶部。

     代宗廣德二年,敕天下戶口委刺史、縣令,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,不得依舊帳。

     宣宗時,诏州縣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科差簿,送刺史撿署訖,鎖于令廳,每有役事,委令據簿科差。

     臣按:天道十年一變,十年之間人有死生、家有興衰事、力有消長、物直有低昂,蓋不能以一一齊也。

    唐人戶籍三年一造,廣德之诏且欲守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,不得依舊帳籍,況今十年一造,十年之中貧者富、富者貧,地或易其主,人或更其業,豈能以一律齊哉?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獲之後,裡甲入役之先,布政司委官一員督府州縣官造明年當應賦役之冊,先期行縣,俾令各裡開具本裡人民軍、民、匠、竈其籍各若幹,仕宦、役占其戶各若幹,其餘民戶當應役者總有若幹,量其人丁事産,分為九等,一以黃冊為主。

    冊中原報人丁有逃亡事故、田地有沉斥買賣(必須買者賣者兩戶相照,典當者不具),審實造冊,州縣上之府,府上之司,委官親臨其地,據其見在實有以田丁相配,參錯斟酌定為九等則例,随據州縣一年該應之役幾何、當費之财幾何,某戶當某役,各填注其下,輕而易者則一力獨當,重而難者則合衆并力,貧者任其力,富者資其财,必盡一年之用而無欠無餘。

    造成三冊,一留司、二發府州縣,俾其前期開示以曉民,使知備豫,至期據冊以召集,使供繇役,有不均者許其指告,若夫非常有之事、不時需之物,則責之見役裡甲雲。

    然州縣所在,或在沖要、或在迂僻,沖要之所官物之運載、使客之供應蓋無虛日,而迂僻之鄉固有經年累月而無一人過往者也,民之勞逸不均,莫此為甚,請立為均一之法,亦據此冊,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計算,不分有無役占,但見一丁出錢一文或二三文,多不過五文,通收在官,随其縣分劇易、道路遠近定為雇錢則例,沖要縣分所收之錢留縣應用,有所不足申文關領,其迂僻去處量留足用之外,具數報官,年終類送上司,以憑均敷,其兩京之間、運河之側州縣人民尤為勞苦,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餘者用以補之。

    雖然,人煙辏集去處固易于傭雇矣,若夫偏鄉下邑無人可雇,何如?曰召農而役之與之傭直可也。

    或曰近世均徭之法,十年而一役,民頗便之,若用此法,則均徭不可行欤?曰均徭之法,可行于江南不可行于江北,可行于大縣不可行于小縣,可行于大戶不可行于貧民,何也?江北州縣民少而役多,大縣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,小縣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,大戶産廣丁多,産廣則出财易,丁多則出力省,若夫貧下之戶,以十年之役并用于一時,豈易當哉?竊嘗以九等之法與均徭之法計之,譬如官有粟十石焉,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負一石,十日而盡其十石也;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負十石之粟,日負一石者雖有往返之勞,然輕而易舉也。

    一日而負十石,往返雖不煩,然以一人一日而為十日十人之事,雖強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,況單弱者哉(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,其間有九年之歇,且足以輩裡長、吏胥放富差貧之弊,固為一時良法,行之江南大縣固為民便,但民多役少之處往往多有餘剩戶,編次者每用中下戶而留上戶,俾出錢以為公用,因而入已。

    若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