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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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縣地闊民稀,多設驿鋪去處,不待十年已有遍二三次者矣。

    必欲行之,惟可以七八十裡以上縣分及裡分雖不多而差役頗少之處行之,其餘三四十裡者俟其行周而罷。

    大抵均徭之法,役民一年而罷,若皂隸、膳夫之類可也,如倉鬥必須支盡所收,庫子數易則有抵換官物之弊,鋪兵不居鋪舍則易于損壞,此類可令當役之民出錢貼雇為宜)? 唐租庸調法,丁随鄉所出,歲輸絹二匹、绫絁二丈,布加五之一,綿三兩、麻三斤,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,謂之調;用人之力,歲二十日,閏加二日,不役者日為絹三尺,謂之庸。

    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,三十日者租調皆免,通正役不過五十日。

     臣按:唐人租庸調法皆論丁,一年之間、納租之外,一丁出銀十四兩、出力二十日。

    今制,賦稅一出于田役,民之力一以黃冊為定,分其人戶為上中下三等,各具軍、民、竈、匠等籍,排年裡甲依次輪當之外,其大小雜泛差徭,各照所分之等,不拘拘于一定之制,遇事而用,事已即休,非若唐人民有常調、役有定日也。

     宋以衙前主官物,以裡正、戶長、鄉書、手課督賦稅,以耆長、弓手、壯丁逐捕盜賊,以承符、人力、手力散從官給使,令縣曹司至押錄、州曹司至孔目官,下至雜職虞候、揀掐等人,各以鄉戶等第定差。

     臣按:宋初以來差役法也。

    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,各免役錢。

    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、單丁、女戶,寺觀、品官之家,舊無色役而出錢者,各助役錢。

    凡敷錢先視州,若縣應用,雇直多少随戶等均取,雇直既已用足,又率其數增取二分,以備水旱欠阙,雖增毋得過二分,謂之免役寬剩錢。

     臣按:此宋熙甯免役法也,其議始于韓绛,成于王安石。

     元祐初元,司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,為今之計莫若降敕,應免役錢并罷,其諸色役人并依熙元年以前舊法。

    章惇駁司馬光所更役法,其略曰:“役法,熙甯之初遽改免役,後遂有弊。

    今複為差役,當議論盡善然後行之,不宜遽改以贻後悔。

    ” 邵伯溫曰:“吳蜀之民以雇役為便,秦晉之民以差役為便。

    ” 呂中曰:“司馬光主差役,王安石主雇役,二役輕重相等、利害相半。

    蓋嘗推原二法之故,差役之法行,民雖有供役之勞,亦以為有田則有租,有租則有役,皆吾職分當為之事,無所憾也,其所可革者衙前之重役耳,官物陷失勒之出,官綱費用責之供,農民之所不堪,苟以衙前之役募而不差農民,免任則民樂于差之法矣;至雇役之法行,民雖出役之直,而阖門安坐可以為生生之計,亦無怨也,其可去者寬剩之過敷耳,實費之用固所當出,額外之需非所當誅,苟以寬剩之數散而不斂,則樂于雇之說矣。

    因其利而去其害,二役皆可行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呂中謂二法利害相半,因其利而去其害,二役皆可行也。

    臣竊以謂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後行之不偏,非特利害相半而已,蓋實相資以為用也。

    夫自古力役之征,貧者出力、富者出财,各因其有餘而用之,不足者不強也。

    各随其所能而任之,不能者不強也。

    彼有力者而無财,吾則俾之出力,财有不足者人助之;彼有财者而無力,吾則俾之出财,力有不能者人代之。

    若夫事巨而物重,費多而道遠,則必集衆力、裒衆财,使之運用而不至于頓踬,資給而不至于困乏,則民無或病、事無不舉矣。

    惟今差役之法,有所謂裡長、甲首、老人者即宋裡正、戶長、耆長也,有所謂弓兵、民壯者即宋弓手、壯丁也,有所謂皂隸、禁子者即宋承符、人力、手力也,有所謂稱子、鋪戶者即宋人揀掐也,有所謂庫子、鬥級、納戶、解戶者即宋人衙前也。

    宋之諸役衙前最重,今之雜役亦惟納戶、解戶、鬥級為難,此二役者必須家道殷實、丁口衆多,平日有行檢者充之,然後上不虧于官、下不破其家也。

    若夫皂隸之設,除監獄守庫外,凡直廳、守門、跟随者皆可用雇役之法,而在兩京尤為切要。

    今後各府州縣簽皂隸解京者,于民間應役人戶選其馴謹強健耐勞者以身供監獄守庫之役,其餘跟随導從者,每戶俾其日出銀三分以雇人代,當歲該銀十兩八錢,閏加其數,歲前類解兵部,分送各司,俾其自雇。

    凡予其雇工之直,須于按日當滿之後(如當過正月則二月初一與之直)則彼不至逃負。

    如此,則農夫遂耕獲之願,官府得使令之給,而亦可以收市井遊手之徒,一舉而三得也。

     以上論傅算之籍。

    臣按:制國用者,取民财以用之公也,而此以役民之力附于國用之後者,孟子論有布縷之征、粟米之征而即繼之以力役之征者此也,然舍孟子力役之征之言而取漢人傅民丁算口賦之籍,就後世以為言,以見計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赀,是亦制國用之一法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