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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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征榷之課 《周禮》:太宰九賦,其七曰關市之賦(關以征其貨之出入,市以征其貨之所在)。

    大府掌九賦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,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。

    司市,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。

     廛人,凡珍異之有滞者,斂而入于膳府。

     王安石曰:“關市,商旅所會。

    共王膳服者,百物珍異于此乎在故也。

    夫以關市待王之膳服,兇荒劄喪,關市無征,而王于是時亦不舉而素服也。

    ” 陳傅良曰:“王之膳服僅取具于關市,古者關譏而不征,市廛而不征,其稅入視他至薄也、不常獲也。

    以富有四海而一人之奉特居經費之九一,又取其至薄不常獲者如是足矣,而司市又嚴為國君、夫人、世子、命夫婦過市之法,苟有過用于上則大臣盡規,苟有過取于下則有司守法,而後人主常立于無過之地,此又先王之深意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成周盛時,關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,非若後世以之供凡國用也。

    王之膳服,關市之所有王則用焉,不出關市之外而别有所求,是以當時之君所以為衣食者皆與民同,非若後世巧為制造,一服之費至用百夫之衣,一味之費至用百人之食也。

     司關(關謂境上之門)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(自外入者通之門與市,自内出者通之門與關),司貨賄之出入者掌,其治禁與其征廛(征謂稅而正之,廛謂舍而禁之),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(設入)、罰其人,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傅出之,國兇(荒年)劄(疾疫死亡)則無關門之征,猶幾(察也)。

     臣按:關市有征稅始此。

    我朝每府立稅課司,州縣各立為局,設官以征商稅,凡商賈欲赍貨賄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,是即《周禮》節傅之遺制也。

    蓋節以驗其物,傅以書其數也。

     《王制》:“市廛而不稅,關譏而不征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廛,市宅也。

    市廛而不征,謂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賦,如今質賃鋪面相似,更不征其所貨之物。

    關謂道路之關,市謂都邑之市。

    譏,察也;征,稅也。

    關市之吏,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。

    ” 孟子曰:“昔者文王之治岐也,關市譏而不征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市廛而不征,法而不廛,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于其市矣。

    關譏而不征,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于其路矣。

    ” 張載曰:“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,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,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,少則不必廛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古者于衆途所會之地則立關以限其出入,于庶民所聚之地則立市以通其有無,所以兼濟之而足其用度。

    凡若此者無非以利民而已,後世則專用之以利國,非古人意矣。

     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,有司者治之耳。

    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,以左右望而罔市利,人皆以為賤,故從而征之,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龍斷,岡壟之斷而高也,孟子釋龍斷之說如此。

    治之,謂治其争訟。

    左右望者,欲得此而又取彼也。

    罔,謂罔羅取之也。

    從而征之,謂人惡其專利,故就征其稅,後世緣此遂征商人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孟子此言可見古人立為關市之本意,其意惡人逐末而專利,故立法以抑之,非有所利之也。

    匹夫而私登龍斷以罔利,既得此而又望彼,尚為士人之所賤,彼讀聖賢書、儒其衣冠如王安石之徒,乃亦為賤丈夫之所為,其贻譏于天下後世而為人之賤也宜矣。

    後世君子以道事君者,尚其鑒諸。

     漢高祖時,凡市肆租稅之入,自天子至于封君皆各自為私奉養,不領于天下經費。

    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,重租稅以困辱之。

     葉夢得曰:“高祖禁賈人毋得衣錦繡、绮縠、绮纻、罽(毛布也)、操兵乘騎馬,其後又禁毋得為吏與名田,凡民一等,商賈獨倍其賤之至矣,敦本抑末,亦後世所不能行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漢初去古未遠,其行抑商之政猶有古意。

    夫市肆之所入不以為經費、商賈之服用不許其過侈可也,然捐市稅以予封君、重商稅以緻困辱則過矣。

     武帝元光六年,初算商賈。

     馬廷鸾曰:“武帝承文、景富庶之後,即位甫一紀耳,征利已至于此,然則府庫之積其可恃哉。

    ”臣按:後世稅商賈車船令出算始此。

     宋太祖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,赍裝非有貨币當算者毋得發箧搜索。

    又诏榜商稅則例于務門,毋得擅改更增及創收。

     陳傅良曰:“太祖開基之歲,首定商稅則例,自後累朝守為家法,凡州縣不敢專擅創取,動辄奏禀取旨行下。

    ”太宗诏除商旅貨币外,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。

     哲宗元祐八年,商人載米入京粜者有力勝稅,權蠲之。

     蘇轼曰:“谷太賤則傷農,太貴則傷末,是以法不稅五谷,使豐熟之鄉商賈争籴以起太貴之價,災傷之地舟車輻辏以壓太貴之直,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。

    而近歲法令始有五谷力勝稅錢,使商賈不行,農末皆廢,竊為聖世病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民種五谷已納租稅,無可再賦之理,非他竹木牲畜比也。

    竹木牲畜之類,原無征算,故商賈貨賣于關市也,官可稅之,今民既納租于官倉矣,而關市又征其稅,豈非重哉?此不獨非王政,亦非天理也。

    我朝制稅課司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