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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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。

    嗚呼,為國而商算至此,可謂無策矣(此算間架除陌錢)。

     宋太祖開寶三年,令樸買坊務者收抵當。

     臣按:樸買之名始見于此。

    所謂樸買者,通計坊務該得稅錢總數,俾商先出錢與官買之,然後聽其自行取稅以為償也。

    元初亦有此法,有以銀五十萬兩樸買天下差發者,有以銀五萬兩樸買燕京酒課者,有以銀一百萬兩樸買天下河泊、橋梁、渡口者,耶律楚材曰“此皆奸人欺上罔下,為害甚大”,鹹奏罷之。

    (此樸買) 宋神宗元豐中,王安石行新法,既鬻坊場河渡,又并祠廟鬻之,募人承買。

     哲宗元祐中,劉摯言:“坊場舊法,買戶相承皆有定額,請罷實封之法,酌取其中定為永額,召人承買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所謂承買者,凡有坊場河渡去處,先募人入錢于官承買,然後聽其自行收稅以償之也。

    墟市之聚集既買之,津渡之往來又買之,甚至神祠之祭賽亦買之,為國牟利之瑣瑣至于如此,虐民慢神不亦甚哉。

    (此言承買) 宋元祐五年,禦史中丞傅堯俞言:“監司以今歲蠶麥并熟,催督積年逋負,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積年之欠,且令帶納一料,侯秋成更令帶納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民間耕蠶一年之收,僅足以供一年之賦,有所逋負積壓既多,有非一熟所能償了,堯俞所建帶納之說,是誠有司追征逋負之良法。

     知杭州蘇轼言:“朝廷恩貸指揮多被有司巧為艱閡,故四方皆有‘黃紙放,白紙取’之語,雖民知其實,止怨有司,然陛下未嘗峻發德音,戒饬大臣,令盡理推行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轼他日又言令民荷寬政,無他疾苦,但為積欠所壓,如負千鈞,而行免于僵仆則幸矣,何暇舉首奮臂以營求于一飽之外哉?自祖宗以來,每有赦令,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,及雖有侵用而本家及伍保人無家業者并與除放。

    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、奸民幸免之弊,特以民既乏竭,無以為生,雖加鞭撻終無所得,緩之則為奸吏之所蠶食,急之則為盜賊之所憑借,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,雖有水旱盜賊,民不思亂,此為損虛名而收實利也。

    轼之此言足盡百姓逋負之利害,伏望聖明于凡德音之布,準此以施行天下,窮民不勝之幸。

     孝宗時,朱熹上封事:“伏見祖宗舊法,凡州縣催理官物,已及九分已上謂之破分,諸司即行住催,版曹亦置不問,由是州縣得其赢餘以相補助,貧民有所拖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。

    恩自朝廷,惠及闾裡,此誠不刊之令典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宋朝催理破分之法,後世亦可遵行。

    (以上追理) 徽宗宣和末,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,利用諸司财計而以經制為名。

    紹興初,孟庾提領措置财用,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經總制錢。

     臣按:葉适言維揚駐跸,國用益困,呂頤浩、葉夢得實總财事,四顧無策,于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制錢者。

    其說以為征商雖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,賣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飲,若頭子之類特取于州縣之餘,而可供猝迫之用。

    夢得士人,而其言如此,蓋辨目前不暇及遠,亦不足怪也。

    由是言之,則宋所謂經總制錢蓋出于不得已而為一時權宜之計,當是時也,所謂強敵壓境,歲有薦食吞噬之謀,翠華南巡,未知稅駕息肩之所,兵屯日盛,将帥擅命而卻敵之功無歲無之,固非計财惜費之時,何暇為寬征薄斂之事,所惜者和好之後,遂因仍用之而不能除,以為一時生民之害耳。

    後世人主苟未至猝迫無措之時,決不可行此等事。

     光宗時,趙汝愚言:“諸縣措諸月樁錢,其間名色類多違法,最為細民之害。

    試舉其大者,則有曰曲引錢、曰納醋錢、賣紙錢、戶長甲帖錢、保正牌限錢、折納牛皮筋角錢,兩訟不勝則有罰錢,既勝則令納歡喜錢,殊名異目,在處非一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自古取民之财之多無如宋朝者,天下稅務、酒務無處無之,且如成都一府稅務二十一處、酒務三十五處,其歲額皆四十萬以上,然此大郡也,若夫中郡如鳳翔者,稅務亦十有五、酒務亦二十有五,當世之民何以堪哉?至于南渡之後,又有所謂經總制錢、月樁之類。

    所謂月樁者其取之尤為無謂,其間殊名異目皆是于常賦之外、經制之餘,巧生别計,然皆當時權宜不得已而為之。

    事已世殊悉皆革罷,惟所謂罰訟者之錢,今世藩憲郡邑猶借此以為攫取之計,朝廷雖有明禁,視之以為虛文。

    夫家人之為此為公也,今世之為此假公以營私也,乞峻發德音,著為常憲,分文以上皆準以枉法之贓,庶幾革官吏貪墨之風、厲士夫廉隅之節。

    (此經總制月樁錢) 以上論鬻算之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