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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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歸于周,予其殺’,此是最初禁酒,恐人沈湎浸漬、傷德敗性,不過導迪民彜、防閑私欲之意。

    至于《周官》之禁酒、禹之惡旨酒,皆是此意。

    及其再變如漢文為愊,景帝以歲旱禁民酤酒,與古人恐民傷德敗性已自不同,恐有用為無用之物耗谷米,民食不足,此是再變,比之《酒诰》所謂非惟不敢,亦不暇,已無此意,然而猶有重本抑末之心。

    及至三變,自桑弘羊建榷酒之利,設心大不同,不過私家不得擅利,公家卻自專其利耳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酒者以谷為之,縣官既已取谷以為租稅矣,及其造谷以為酒而又稅之,則是一物而再稅也,可乎?況古有酒禁,恐民沈酗以喪德、靡費以乏食耳,本無所利之也。

    漢武帝始為榷酤之法,謂之榷者,禁民醞釀,官自開置,獨專其利如渡水之榷焉。

    是則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飲,後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飲也。

    嗚呼,武帝其作俑者欤。

     昭帝元始六年,诏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,乃罷榷酤官,令民得以律自占(占謂隐度其實)租,賣酒升四錢。

     劉攽曰:“罷酤、占租、賣酒錢共是一事,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矣,占不以實則論如律也,租即賣酒之稅,賣酒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前此榷酒官自釀以賣也,至是以賢良文學言罷榷酤官,然猶聽民自釀以賣,而官定其價,每升四錢,隐度其所賣之多寡以定其稅,此即胡氏所謂使民自為之而量取其利也,後世稅民酒始此。

    我朝于酒課不設務、不定額,民之開肆者即報官納課,罷肆即已,姑為之禁而已,未嘗借此以為經費如唐宋然也。

     唐初無酒禁,肅宗乾元元年,以廪食方屈,乃禁京城酤酒。

    二年饑,複禁酤,非光祿祭祀、燕蕃客不禦酒。

     德宗建中元年,罷酒稅。

    三年,禁人酤酒,官自置店酤,收利以助軍費。

     胡寅曰:“善政建于古聖王者,後世鮮克遵之;不善之政興于聚斂之臣者,後世多不肯改。

    德宗盡罷酒稅善矣,已而牟利最急,故知盡罷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為善也。

    ” 宋初,諸路未盡禁酒,吳越之禁自錢氏始,京西禁自太平興國二年,閩廣至今無禁。

     真宗诏曰:“榷酤之法素有定規,宜令計司立為定式,自今中外不得複議增課以圖恩獎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酒之為物,古人造之以祀神、養老、宴賓,亦如笾豆之實,然非民生日用不可無之物也。

    儀狄始造酒,大禹飲之豫知後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國者,武王作诰以戒其臣下,至欲加以殺之之刑,古之聖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,而猶然者,法不嚴則禁不絕故也。

    自桑弘羊為榷酒取利之法,縱民自造而自飲,嗚呼,所得幾何,乃使天下國家受無窮之禍,遂至蚩蚩之民嗜其味之甘、忘其身之大,性以之亂、德以之敗、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、兄弟以是而不相友愛、夫婦以是而相反目、朋友以是而相結怨,甚至家以之破、國以之亡,國家有所興作,率因是以偾敗者不可勝數,明君賢相何苦而不為之禁絕哉?且前代賴之以濟國用,不禁尚有可诿者,況祖宗以仁義立國,不忍計民口食以為國用,如存其名,實無其利。

    臣愚以為,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務,莫先于複三代聖王禁酤之良法,然法太嚴則不可行,法太寬則不能禁,況民以飲與食并嗜習已成性,甚乃有廢食而專飲者,性嗜已久,一旦革之,良為不易,乞敕有司申明古典,革去額課,今後官吏軍民之家并許私釀,然所醞釀者不許過五鬥、相饋送者不許過二升、宴會不許過三巡、飲嗜不許至甚醉,開店以賣者有重刑,載酒以出者有嚴禁,凡民家所有甄窄之類盡行送官毀壞,不送者有罰,而又禁革造窄之木工、燒甄之窯戶,定為限制,違者治罪。

    如此,則酒非富家不能造,而貧者無從以得酒,不畏法者雖欲縱情以自肆,而知禮守法者亦有所據依以節制之矣。

    若此者,雖非古人立法之本意,然亦因時制宜、足民化俗之一端也。

    迂儒之言,知其一而不知其二,伏惟聖君賢輔相與折衷而施行之,天下臣民蓋有陰受其賜者矣。

     元武宗大德八年,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。

    九年,并為三十所,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。

     臣按:宋朝東京酒務三十五,元于大都總置提舉司一,設為槽房三十所,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,總計日費七百五十石、月費二萬二千五百石、歲費二十七萬石。

    今日京師一歲所費恐不止此,且釀酒之米皆出江南,舟載車辇曆數千萬乃至于此。

    嗟夫,民生有欲,禁之猶恐其縱,乃設樓店以召緻之使縱其欲,可乎?倫理以之而斁,政事以之而廢,詞訟奸盜以之而興,是乃一不仁不義之舉,興禍起亂之端。

    伏願聖明天子奮發剛斷,毅然禁之,以革自漢以來千載深痼之弊,使萬世以下良史書之以為善政,豈不韪欤。

    雖然,千年之事、萬人之欲,乃欲一日而頓去之,良不易然者,必不得已而思其次,請亦如元人置司開槽京師五城,每城各為五槽,每槽日醞不許過十石,官吏軍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、昏冠禮會,許其先期具辭告官酤買,官為之券,券用花欄,中印文移,空其月日及所行禮會,臨時填注,仍批其券曰“出本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