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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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銀七兩,诏并置銀官,常令采鑄。

     臣按:采銀之官始置于此。

     唐太宗貞觀初,侍禦史權萬紀言:“宣、饒二州銀大發,采之歲可得數百萬缗。

    ”帝曰:“朕之所乏者非财也,但恨無嘉言可以利民耳。

    卿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,而專言稅銀之利,欲以桓、靈待我耶?”乃黜萬紀。

     臣按:太宗不納權萬紀采銀之說,而黜之且曰恨無嘉言可以利民,而謂其以桓、靈相待,可以為百世帝王之師矣。

    後世人主以言利,賞其臣謂其能益國家,豈非太宗之罪人哉? 宋太祖開寶三年,诏曰:“古者不貴難得之貨,後代賦及山澤,上加侵削,下益刓敝,每念茲事,深疚于懷。

    未能捐金于山,豈忍奪人之利,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。

    ” 太宗至道二年,有司言鳳州山内出銅丱,定州諸山出銀礦,請置官署掌其事,上曰:“地不愛寶,當與衆庶共之。

    ”不許。

     臣按:宋二帝所言皆所謂仁人之言也,太祖曰“未能捐金于山,豈忍奪人之利”,太宗曰“地不愛寶,當與衆共之”,後世人主于其臣下有以興利為言者,宜舉二帝之言以拒之。

     太宗問秘合校理杜鎬曰:“西漢賜與悉用黃金而近代為難得之貨,何也?”鎬對曰:“當是時佛事未興,故金價甚賤。

    ” 真宗語大臣曰:“京師士庶衣服器玩多熔金為飾,乃诏申明舊制,募告者賞之,自今乘輿服禦塗金、繡金之類亦不須用。

    ” 富弼曰:“國之去奢自上者始,則天下無不從化。

    況法禁嚴明,真宗朝禁銷金服甚謹,然累下制令而犯者不絕,故内诏宮中以下、外自大臣之家,悉不得以金飾衣服,複申嚴憲布于天下,自此更無犯者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金有五而黃金最為貴重之物,地之所産最少,而人之所用最多,五金之中而黃之價最貴,五色之中而金之色最炫。

    世之人非但用之器皿、首飾,乃至熔而銷之,或以縷而為服,或以嵌而為器,上而冠帻、下而靴履,與夫食用戲具,無不用焉,其尤費之多者宮室之飾、土木之偶,甚至一佛寺之興、一神像之設,靡費乃至千百兩焉,杜鎬答太宗謂漢時佛事未興故金多,誠非虛語也。

    真宗禁銷金,雖乘輿服禦亦不須用,所謂立法自上始者欤,宜乎當時禁之更無犯者也。

    不然,上為之而禁下,欲其不為,豈所謂以身教哉。

     宋朝金銀銅鐵鉛錫之冶總二百七十一,皆置吏主之,大率山澤之利有限,或暴發辄竭,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所費,而歲課不足,有司必責主者取盈。

     臣按:宋朝坑冶所在如此之多,而元朝之坑冶亦比今日加十數倍,何也?蓋天地生物有生生不已者,谷粟、桑麻之類是也,有與地土俱生者,金銀銅鐵之類是也。

    昔者聖王定為取民之賦,有米粟之征、有布縷之征,而無有所謂金銀銅鐵之征者,豈不以山澤之利與土地俱生,取之有窮而生之者不繼乎?譬之山林之上有草木焉,有土石焉,其間草木取之者既盡,而生之者随繼,故雖日日取之、歲歲取之而不見其竭也,若夫山間之土石,掘而去之則深而成窪,舁而去之則空而留迹,是何也?其形一定故也。

    是以坑冶之利,在前代則多,在後代則少,循曆至于今日尤其少焉,無足怪者。

    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,間或有之,随取随竭,曩者固已于浙之溫處、閩之建福開場置官,令内臣以守之,差憲臣以督之,然所得不償所費如宋人所雲者,今則多行革罷而均其課于民賦之中矣。

    雖然,今日不徒不得其利,而往往又罹其害,蓋以山澤之利,官取之則不足,民取之則有餘,今處州等山場雖閉而其間尤不能無滲漏之微利遺焉,此不逞之徒所以猶囊橐其間以競利起亂也。

    為今之計,宜于坑場遺利之處嚴守捕法,可築塞者築塞之,可栅塹者栅塹之,俾其不至聚衆争奪,以贻天下生靈之害可也。

    (以上坑冶) 唐于晉州置平陽院以收礬利,開成三年罷之,以礬山歸州縣。

     宋太祖命晉州制置礬務,許商人輸金帛、絲綿、茶及缗錢,官以礬償。

     陳傅良曰:“宋太祖礬禁為契丹、北漢設也,其後并鹽酒皆榷之,非本意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本朝于凡前代取民之利,如礬之類,一切革之而并其一二于歲課,仁厚之澤惠民也深矣。

    (以上言礬) 以上山澤之利(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