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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竊惟召商中鹽之法,惟可行于邊方無粟之地,蓋其地素無儲蓄而所産之谷粟不多,不能不資他方輸運以給者,故須待商賈以中納焉,若夫其地之粟自足以供其地之用,不假辇運于他方者,官府可行臣向所陳邊地設立常平司市籴之策(見“市籴之令”修)。
蓋客商以數鬥之谷而易吾一引之鹽,是本一而息七八也,今吾預于未用之先,自行市籴所得之粟,比所中納者豈不倍蓰哉?雖然,此其流耳,若推厥本源,莫若行漢人官給牢盆之法,任民自煮而不征其入,豫令竈戶,将欲煎湅先于該管官司告知,官給以券,然後舉火,其所煮之盆定為尺寸,每盆煮鹽以一引為則(或以二引、三引),皆為一定之數,不許多寡,其盆皆官為之鑄,款識以監造官吏、工作姓名,非官給者不許用也。
給券之時,每引先取舉火錢若幹,量天時之晴潦、菹薪之貴賤、市價之多寡以定其數,聽其自煮自賣,煮而不聞官者有罪,若夫商賈赴場買鹽之後,令其具數以告官司,官給鈔引付之執照,俾于各該行鹽地方發賣,過界者沒入之。
給鈔之際,每引取工墨錢百文(或三十、五十)以為公費,所得鹽錢貯于運司,每歲具數申戶部,以待分派各邊轉運常平司收籴米粟,以實邊儲。
此法既行,不必追征于竈戶也,不必中納于商賈也,不必官自賣也,不必官自煮也,非惟國家得今日自然之利,亦可以銷他日未然之害矣。
傥以臣言為可采,乞先行于兩淮,俟其果有征驗,以漸推行于兩浙、山東、河間焉,若夫河東之池鹽、川滇之井鹽、福建之曬鹽,或仍其舊,或别為處置,又在随時斟酌雲。
或曰此法果行,則前日之中納、聽支之客商焉得鹽而給之?臣請借運糧回船轉般滄鹽至揚州償之,既足之後然後行臣此法,無不可者。
滄淮轉般通融之法,臣别具其策于後。
宋初,鹽鈔未行,是時于建安軍置鹽倉(在真州),乃令真州發運,是時李沆為發運使,運米轉入其倉,空船回皆載鹽散于江浙、湖廣諸路,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。
林幹曰:“宋朝淮鈔未行,置倉建安,江浙、湖廣以船運米而入真州,真州因船回鹽而散江浙、湖廣,此之發鹽得船為便,彼之回船得鹽為利。
” 臣按:此宋朝轉般之法,似于今日亦可行者。
今兩京之間運道所經凡三,運司淮鹽在南、滄鹽在北,山東之鹽居其中,往時會通之河未開,水陸分隔,各自通商給民,今則一水可通,惟今三處之鹽價直各有低昂,中納各有等則,而惟淮鹽之價最高,殆居其倍,山東之鹽抵河頗遠,而滄鹽近河而價最廉。
臣請行宋人轉般之法,遇有官軍運糧空船南回,道經滄州,每船量給與官鹽,每引量給腳價,俾其運至揚州河下,官為建倉于兩岸,委官照數收貯,原數不虧,然後給與腳錢,少有虧損即與折算。
如此,則官得倍稱之息,軍得順回之利,積鹽既多,乃令通算累年客商所中常股、存積等鹽共該若幹,依次給與見鹽,不出一二年間支給完足,然後行臣向所陳官給牢盆民自煎煮之策。
此後又乞于河間沿海一帶出鹽去處,不分民丁、竈戶皆許其私煮,既已成鹽,具數赴官告賣,量為定價,給與見錢,陰雨之時則或加或倍,有私賣及買者皆抵以私鹽之罪,其錢乞于内帑豫借,待成效之後算還。
年年存積,歲歲轉股,積之既多,遇有急用,即出榜定直,召商于所用之地,或上糧刍,或輸金帛,付以執照,定以倉分,俾其親詣其所即給以見鹽,于行鹽地方發賣。
如此,比之舊法當得倍利,非惟得以足今日之用,亦可以銷他日之患。
草茅偏見,未必可行,姑述之以俟。
陝西、河東顆鹽,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,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為鈔法,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售鈔請鹽,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,省數十郡般運之費。
臣按:鹽鈔之名始此。
大抵今日禁榷之利,其大者在于鹽,鹽非一種,其最資國用者惟是末鹽與顆鹽耳。
末鹽出于海,海非一處;顆鹽出于池,池惟解州有之。
蓋海鹽出于人,必煎熬烹湅而後成,解鹽出于天,畦壟既成,決水以灌,必俟南風起然後結成焉。
出于人者,歲額不足可以增補,出于天者,歲額或有不足,則将取之何所哉?是以開中解鹽與海鹽異,海鹽非一所,此不足則取之彼,可以通融辏補,解鹽惟一,池不幸而歲多霖雨,風不自南則歲顆不及額矣。
竊聞近年以來商賈中納解鹽之數已逾十年,歲額守支待次,至十數年一遇兵荒,官府有所措置,召商中納,患其折閱,多不肯應。
為今之計,莫若行下有司,通行查算鹽課,見存者若幹、商賈待支者若幹,計其所有之數,果不足以給其所支,即令商人據時估價,每引若幹,官通計之總該若幹,限以三年之内于海鹽(或井鹽)存積多餘之處估以時價,以見鹽償之,如解鹽一引三錢、海鹽一引六錢,即以一引當二引,他皆仿此。
如此,不出數年解鹽有餘積而商賈通利矣,不然,則是朝廷開官府、設官吏專為商賈聚利以償債,舊欠多而新入少,終無已時。
況且解池切近西北二邊,于用為急,異時國用有阙,邊儲不足,當于何所取給哉?(以上言鹽) 以上山澤之利(上)
蓋客商以數鬥之谷而易吾一引之鹽,是本一而息七八也,今吾預于未用之先,自行市籴所得之粟,比所中納者豈不倍蓰哉?雖然,此其流耳,若推厥本源,莫若行漢人官給牢盆之法,任民自煮而不征其入,豫令竈戶,将欲煎湅先于該管官司告知,官給以券,然後舉火,其所煮之盆定為尺寸,每盆煮鹽以一引為則(或以二引、三引),皆為一定之數,不許多寡,其盆皆官為之鑄,款識以監造官吏、工作姓名,非官給者不許用也。
給券之時,每引先取舉火錢若幹,量天時之晴潦、菹薪之貴賤、市價之多寡以定其數,聽其自煮自賣,煮而不聞官者有罪,若夫商賈赴場買鹽之後,令其具數以告官司,官給鈔引付之執照,俾于各該行鹽地方發賣,過界者沒入之。
給鈔之際,每引取工墨錢百文(或三十、五十)以為公費,所得鹽錢貯于運司,每歲具數申戶部,以待分派各邊轉運常平司收籴米粟,以實邊儲。
此法既行,不必追征于竈戶也,不必中納于商賈也,不必官自賣也,不必官自煮也,非惟國家得今日自然之利,亦可以銷他日未然之害矣。
傥以臣言為可采,乞先行于兩淮,俟其果有征驗,以漸推行于兩浙、山東、河間焉,若夫河東之池鹽、川滇之井鹽、福建之曬鹽,或仍其舊,或别為處置,又在随時斟酌雲。
或曰此法果行,則前日之中納、聽支之客商焉得鹽而給之?臣請借運糧回船轉般滄鹽至揚州償之,既足之後然後行臣此法,無不可者。
滄淮轉般通融之法,臣别具其策于後。
宋初,鹽鈔未行,是時于建安軍置鹽倉(在真州),乃令真州發運,是時李沆為發運使,運米轉入其倉,空船回皆載鹽散于江浙、湖廣諸路,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。
林幹曰:“宋朝淮鈔未行,置倉建安,江浙、湖廣以船運米而入真州,真州因船回鹽而散江浙、湖廣,此之發鹽得船為便,彼之回船得鹽為利。
” 臣按:此宋朝轉般之法,似于今日亦可行者。
今兩京之間運道所經凡三,運司淮鹽在南、滄鹽在北,山東之鹽居其中,往時會通之河未開,水陸分隔,各自通商給民,今則一水可通,惟今三處之鹽價直各有低昂,中納各有等則,而惟淮鹽之價最高,殆居其倍,山東之鹽抵河頗遠,而滄鹽近河而價最廉。
臣請行宋人轉般之法,遇有官軍運糧空船南回,道經滄州,每船量給與官鹽,每引量給腳價,俾其運至揚州河下,官為建倉于兩岸,委官照數收貯,原數不虧,然後給與腳錢,少有虧損即與折算。
如此,則官得倍稱之息,軍得順回之利,積鹽既多,乃令通算累年客商所中常股、存積等鹽共該若幹,依次給與見鹽,不出一二年間支給完足,然後行臣向所陳官給牢盆民自煎煮之策。
此後又乞于河間沿海一帶出鹽去處,不分民丁、竈戶皆許其私煮,既已成鹽,具數赴官告賣,量為定價,給與見錢,陰雨之時則或加或倍,有私賣及買者皆抵以私鹽之罪,其錢乞于内帑豫借,待成效之後算還。
年年存積,歲歲轉股,積之既多,遇有急用,即出榜定直,召商于所用之地,或上糧刍,或輸金帛,付以執照,定以倉分,俾其親詣其所即給以見鹽,于行鹽地方發賣。
如此,比之舊法當得倍利,非惟得以足今日之用,亦可以銷他日之患。
草茅偏見,未必可行,姑述之以俟。
陝西、河東顆鹽,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,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為鈔法,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售鈔請鹽,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,省數十郡般運之費。
臣按:鹽鈔之名始此。
大抵今日禁榷之利,其大者在于鹽,鹽非一種,其最資國用者惟是末鹽與顆鹽耳。
末鹽出于海,海非一處;顆鹽出于池,池惟解州有之。
蓋海鹽出于人,必煎熬烹湅而後成,解鹽出于天,畦壟既成,決水以灌,必俟南風起然後結成焉。
出于人者,歲額不足可以增補,出于天者,歲額或有不足,則将取之何所哉?是以開中解鹽與海鹽異,海鹽非一所,此不足則取之彼,可以通融辏補,解鹽惟一,池不幸而歲多霖雨,風不自南則歲顆不及額矣。
竊聞近年以來商賈中納解鹽之數已逾十年,歲額守支待次,至十數年一遇兵荒,官府有所措置,召商中納,患其折閱,多不肯應。
為今之計,莫若行下有司,通行查算鹽課,見存者若幹、商賈待支者若幹,計其所有之數,果不足以給其所支,即令商人據時估價,每引若幹,官通計之總該若幹,限以三年之内于海鹽(或井鹽)存積多餘之處估以時價,以見鹽償之,如解鹽一引三錢、海鹽一引六錢,即以一引當二引,他皆仿此。
如此,不出數年解鹽有餘積而商賈通利矣,不然,則是朝廷開官府、設官吏專為商賈聚利以償債,舊欠多而新入少,終無已時。
況且解池切近西北二邊,于用為急,異時國用有阙,邊儲不足,當于何所取給哉?(以上言鹽) 以上山澤之利(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