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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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、數萬之缗,一夫之力克日可到,則何必川自川、淮自淮、湖自湖而使後來或廢或用,号令反複,民聽疑惑哉?” 臣按:宋朝會子始有川引,其後又有淮會、湖會。

    嗚呼!交會之設,以虛易實、以假博真,固非聖人以至誠治天下之意,而況又拘其地以限之,惟欲足吾用,不複顧義之可否與民之有無,三代以前無此事也。

     金循宋四川交子法,置交鈔,自一貫至十貫五等謂之大鈔,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,以七年為限,納舊易新。

    其後罷七年厘革之限,字有昏者方換之(交鈔之制,外為闌,作花紋其上,衡書貫,例左書号、右書料,其外篆書曰“僞造者斬,告捕者賞”,衡闌下書中都交鈔庫準尚書、戶部文移及納錢換鈔、納鈔換錢等官司,四圍畫龍鶴為飾)。

     臣按:楮币在唐謂之券,在宋謂之交、會,而鈔之名則始于此,今世鈔式蓋權輿于茲雲。

    考宋之交、會,南渡後取紙于徽池,猶是别用紙為之,而印文書字于其上,金元之鈔則是以桑皮就造為鈔而印以字紋也。

     元世祖始造交鈔,以絲為本,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,諸物之直并從絲例。

    其後又造中統元寶鈔,以十計者四等、以百計者三等、以貫計者二等,每一貫同交鈔一兩,兩貫同白銀一兩。

    元寶交鈔行之既久,物重鈔輕。

     臣按:元交鈔之制,銀五十兩易鈔千兩,是銀一兩直鈔二十兩也,中統元寶鈔兩貫同白銀一兩,其所直銀亦與交鈔同焉。

     至正十年,诏曰:“世祖頒行中統交鈔,以錢為文,厥後造至元寶鈔,以一當五,名曰子母相權,而錢實未用。

    曆歲滋久,鈔法偏虛,物價騰踴,民用匮乏,其以中統、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,準至元寶鈔一貫,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曆代銅錢并用,以實鈔法。

    ”十一年又鑄至正通寶錢,印造交鈔,令民間通用。

    行之未久,物價騰踴,價逾十倍,既而海内大亂,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。

     臣按:天生物以養人,付利權于人君,俾權其輕重以便利天下之人,非用之以為一人之私奉也。

    人君不能權其輕重,緻物貨之偏廢,固已失上天付畀之意矣,況設為陰謀潛奪之術,以無用之物而緻有用之财以為私利哉?甚非天意矣。

    自宋人為交、會而金元承之以為鈔,所謂鈔者,所費之直不過三五錢而以售人千錢之物。

    嗚呼,世間之物雖生于天地,然皆必資以人力而後能成其用,其體有大小精粗,其功力有淺深,其價有多少,直而至于千錢,其體非大則精,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,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錢者而售之,可不可乎?下之人有以計取人如是者,上之人不能禁之,固已失上之職矣,況上之人自為之哉?民初受其欺,繼而畏其威,不得已而黾勉從之,行之既久,天定人勝,終莫之行,非徒不得千錢之息,并與其所費三五錢之本而失之,且因之以失人心、虧國用而緻亂亡之禍如元人者,可鑒也已。

    然則鈔法終不可行哉?曰何不可行,執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而用其中,斯可行矣。

    何者?上古之世以珠玉為上币、黃金為中币、刀布為下币,中古之世周立圜法,亦兼以黃金、布帛二者為言,雖以王莽亦作金銀、龜貝、錢布之品,後世專用銅楮二者為币而不準以金銀,是以用之者無權,而行之既久不能以無弊,故其立法之始未嘗不善,然皆以不善終之,古今一律也。

    本朝制銅錢、寶鈔相兼行使,百年于茲,未之改也,然行之既久,意外弊生,錢之弊在于僞、鈔之弊在于多。

    革僞錢之策,臣既陳于前矣,所以通行鈔法者,臣請稽古三币之法,以銀為上币、鈔為中币、錢為下币,以中下二币為公私通用之具,而一準上币以權之焉。

    蓋自國初以來有銀禁,恐其或閡錢鈔也,而錢之用不出于閩、廣,宣德、正統以後,錢始用于西北,自天順、成化以來,鈔之用益微矣。

    必欲如寶鈔屬镪之形,每一貫準錢一千、銀一兩以複初制之舊,非用嚴刑不可也。

    然嚴刑非世所宜有,夫以法治民之形,可行于一時,不若以理服民之心,可施于悠久也。

    蓋本天之理,制事之義,以為民之利,因時立法,随時以處中,聖賢制事之權也。

    竊以為今日制用之法,莫若以銀與錢鈔相權而行,每銀一分易錢十文,新制之鈔每貫易錢十文,四角完全未中折者每貫易錢五文,中折者三文,昏爛而有一貫字者一文,通诏天下以為定制而嚴立擅自加減之罪,雖物生有豐歉、貨直有貴賤,而銀與錢鈔交易之數一定而永不易,行之百世,通之萬方。

    如此,則官籍可稽而無那移之弊,民志不惑而無欺绐之患,商出途、賈居市皆無折閱之虧矣。

    既定此制之後,錢多則出鈔以收錢,鈔多則出錢以收鈔,銀之用非十兩以上禁不許以交易,銀之成色以火試,白者為準,寶鈔、銅錢通行上下而一權之以銀,足國便民之法蓋亦庶幾焉。

    臣愚私見如此,蓋因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,量度以取中而取裁于上,非敢自以為是而辄變成法也,可行與否,請詢之衆論而斷以聖心。

     以上銅楮之币(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