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七

關燈
▲銅楮之币(下) 玄宗開元二十二年秋,仿漢文不禁私鑄,敕百僚詳議可否,錄事參軍劉秩議曰:“《管子》謂刀布為下币,先王以守财物、以禦人事而平天下,若舍之任人,則上無以禦下,下無以事上。

    夫物賤則傷農,錢賤則傷賈,故善為國者,觀物之貴賤、錢之輕重,夫物重則錢輕,錢輕繇乎物多,多則作法收之使少,少則重,重則作法,布之使輕,輕重之本必繇乎是,奈何而假之人?”又曰:“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,雜以鉛鐵則惡,不重禁不足以懲,息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,況啟其源乎?是設陷阱而誘之入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利之在天下固不可禁,亦不可不禁,漢文帝放鑄而海内富庶,唐高宗私鑄者抵死、鄰保從坐,亦不聞其大治,何也?利之為利,處義之下、害之上,利以為人則上和于義而利在其中,利以為己則下流于害而未必得利,是故聖人之制事無往而不以義,惟義是主,擇其有利于人者而定為中制,使天下之人皆蒙其利而不罹其害焉。

    天地間為利之途轍孔多,錢也者寓利之器,昔人所謂貧可使富、賤可使貴、死可使生之,具神通之物也。

    上之人苟以利天下為心,必操切之使不至于旁落,上焉者不至為劉濞以滅家,下焉者不至為鄧通以亡身,則利權常在上,得其赢餘以減田租、省力役,又由是以赈貧窮、惠鳏寡,使天下之人養生喪死皆無憾,是則人君操利之權資以行義,使天下之人不罹其害而獲其利也。

    《易》曰“利者義之和”,豈不信然。

    所謂操之之權奈何?劉秩曰:“物賤則傷農,錢賤則傷賈,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、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,錢輕繇乎物多,多則作法收之使少,少則重,重則作法布之使輕,輕重之本必繇乎是。

    ”是也。

     憲宗元和中,敕禁私貯,見錢不許過五千貫。

     臣按:昔人有言買田者志于吞并,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畝,蓄錢者志于流通,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。

    憲宗徒以錢重物輕之故,立畜錢之限,不亦甚乎! 五代周世宗以久不鑄錢,民多銷錢為器皿及佛像,乃立監鑄錢,凡民間銅器、佛像皆毀以鑄錢。

     世宗謂侍臣曰:“佛以善道化人,苟志于善斯奉佛矣,彼銅像者豈所謂佛乎?且吾聞佛志在利人,雖頭目猶舍以布施,若朕身可以濟民,亦非所惜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世宗毀佛像以鑄錢,毅然不惑,可謂剛明之主。

     宋初錢文曰“宋元通寶”,太平興國後又鑄“太平通寶”,自後改元必更鑄,以年号為文。

     臣按:鑄錢以年号為文始于劉宋孝建,宋自開寶每更一号必鑄一錢,故每帝皆有數種錢,最多者仁宗也,在位四十二年,九改年号而鑄十種錢。

    嗚呼,鑄銅以為錢,國固享其利矣,然銅炭于何所出、工作以何人用,不免取之于民,民得無受其害乎?矧供給官吏,監督匠役,镕液耗損、造作違式、辇運緻遠,吏民因之而得罪破家者何所不有,繇是觀之,則是以古人利民者害民,民未見其利而先受其害已。

    我聖祖未建極之前即創“大中通寶”,既登基之後又鑄“洪武通寶”,暨太宗鑄“永樂通寶”、宣宗鑄“宣德通寶”,百年之間僅此四種錢,自時厥後未聞有所鑄造,然未見民用之乏、國用之虧也。

     宋自王安石為政,始罷銅禁,奸民日銷錢為器,邊關海舶不複譏錢之出,國用日耗。

     胡寅曰:“鑄錢為器,其利十倍,錢所以權百貨、平低昂,其鑄之也不計費、不謀息,今而銷之,可不禁乎?雖然銷而為器,錢雖毀而器存焉,若夫散而四出,舟遷車轉,入于他國,歸于蠻夷,關防不嚴,法制隳壞,真錢日少、僞錢日多,以不赀之價靡有限之财,雖萬物為銅、陰陽為炭,亦且不給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劉秩有言:“鑄錢之用不贍者在乎銅貴,銅貴之繇在于采用者衆矣。

    ”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,以為器則不如漆,禁之無害,官禁之則銅無所用,銅無所用則銅益賤,銅賤則錢之用給矣。

    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,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,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,錢又日增,永為利矣,是一舉而四美兼也。

    宋朝鑄錢比前代為多,天下置監鑄錢總二十六處,計其最多之年歲課至五百四十九萬貫,韶州永通一監歲造八十萬貫,他可知矣。

    大抵國計仰給于此,所以當時銅禁最嚴,銷錢為器者有罪,漏錢出界者抵死,惟其禁銅之嚴,所以緻銅之多,銅多則賤,賤則易緻,鼓鑄雖煩而民不緻于甚困,王安石一變其法而國用日耗,為政者烏可輕變成法哉。

    (以上言錢) 《周禮》: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,四曰(八成中此其四也)聽稱責以傅别。

     臣按:傅别謂券書也,稱謂代之以物,責謂責其所償。

    此乃後世契券文約之始,特民間私相以為符驗耳,非以交易也,然用券書以通貨物之有無,與後世交會、楮鈔其用雖不同,而其以空文質實貨,其原蓋兆于是矣。

     漢武帝元狩四年,有司言縣官用度大空而富商大賈财或累萬金,不佐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