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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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久行而無弊,時君世臣徒以用度不足之故,設為罔利之計,以欺天下之人、以收天下之财而專其利于己,是豈上天立君之意哉?宜其卒不可行也。
南齊高帝時,奉朝請孔涘上書曰:“鑄錢之弊在輕重屢更,重錢之患在于難用,而難用為無累;輕錢之弊在于盜鑄,而盜鑄為禍深。
人所以盜鑄而嚴法不能禁者,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,所以惜銅愛工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,務欲令輕而數多,使省工而易成,不詳慮其患也。
自漢鑄五铢錢至宋文帝四百餘年,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铢者,其輕重可得貨之宜也,以為開置錢府,大興镕鑄,錢重五铢一依漢法,則府庫以實、國用有儲。
” 臣按:天立君以子民,付之利權,使其通融以濟天下,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。
所以通百物以流行于四方者币也,金銀之屬細分之則耗,布帛之屬片析之則廢,惟鑄銅以為錢,物多則予之以多,物少則予之以少,惟所用而皆得焉。
且金銀出于天,币帛成于人,錢也者合天人以成其器,銅天生者也,銅而成錢則人為之矣。
自古論錢法者多矣,惟南齊孔鋋所謂不惜銅、不愛工,此二語者萬世鑄錢不易之良法也。
銅出于天吾無所惜,工成于人吾無所愛,則其錢之為錢,體質厚而肉好适均,制作工而輪郭周正,造一錢費一錢,本多而工費,雖驅之使鑄彼亦不為矣,況冒禁犯法而盜為之哉?然自太府圜法以來,以銅為泉或為半兩或為榆莢、或為八铢或為四铢,不知幾變矣,惟漢之五铢為得其中,五铢之後或為赤仄或為當千、或為鵝眼蕡缳或為荇葉,又不知其幾變矣,惟唐之開元為得其中,二者之外,或以一當三、或以一當十、或以一當百,然皆行之不久而遽變,惟其質制如開元者則至今通行焉。
惜乎世道降而巧僞滋,古錢之存于世者無幾,凡市肆流行而通使者皆盜鑄之僞物耳,其文雖舊,其器則新,律非無明禁也,彼視之若無,作之者無忌,用之者無疑,銷古以為今,廢真而售赝,滔滔皆然,卒莫如之何也已矣。
為今之計,莫若拘盜鑄之徒以為工,收新造之錢以為銅,本孔鋋此說别為一種新錢,以新天下之耳目,通天下之物貨,革天下之宿弊,利天下之人民(請先敕所司遣人分行天下,訪緝盜鑄所在,親臨其地,拘集其人,免其罪罰,就于其私鑄之所立場開爐,就用其徒以為工作,見丁著役,着籍定期,給廪以食之,置官以督之,如此,則鑄作之工不征于民而得之矣。
次敕内帑精選唐宋以來真錢,如開元、太平之類得數百萬,發下戶部,分散天下于阛阓市集所在,用繩聯貫古錢百文,随處懸挂以為式樣,使小民知如此樣者是為舊錢,非此樣者皆俾其具數赴官首告,官為收之,每僞錢十斤量賞以新錢六七斤,則民不失利,官得其用,如此,則鼓鑄之銅不求之民而得之矣。
雖然,貧民之家僅有千百之錢,恃此以為生計,一日無之則失所恃矣,官府改造動經歲月,彼安能待哉?請于未出令之先,預令内外帑藏拘刷無用之銅器、沒入之僞錢,盡行送赴開爐去處,照樣鑄造,一年之後新錢既成,方行倒換之令,倒換既多,次第改造,不出十年,僞錢盡矣。
夫然則天下所用者皆前代之真劑、今日之新規,行之既久,雖不能保其無弊,然亦可以持循百年有利而無害焉。
所以為新制者當如何?曰每錢以十分為重,中間錢文必以古篆,或用年号、或别制佳名,其漫加識以楷書二字,上書“皇”、下書“明”,輪郭之旁周回鑿以花紋,每文計用銅十五分,剉磨之餘去五而存十。
新錢既成之後,又令天下輸舊錢于官以易新者,将所得舊錢周以細紋如新錢制,其漫亦劃以二字,或兩旁或上下,然後散之,仍诏告天下非此二樣錢不許用,而又申明廢銅赴官中賣之律,鉟銷為器者有禁,漏出外國者有刑,如此,則錢法流通而公私俱便矣。
或曰凡興作必約工計本,今耗銅而費工其多,如此國家何利之有?臣故曰天立君以子民,付之利權,使之通融以濟天下,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)。
唐高祖武德四年,廢五铢錢,鑄開通元寶錢。
每十錢重一兩,計一千重六斤四兩,得輕重大小之中。
臣按:太公圜法,凡泉輕重以铢,今之一兩即古之二十四铢,計一錢則重二铢半以下,古秤比今秤三之一,則今一錢為古之七铢以上,凡造一錢用銅一錢,此開通元寶所以最得輕重大小之中也。
此後之錢,如宋元太平、淳化之類皆仿此制,至今行之,後有作者皆當準此以為常法。
以上銅楮之币(上)
南齊高帝時,奉朝請孔涘上書曰:“鑄錢之弊在輕重屢更,重錢之患在于難用,而難用為無累;輕錢之弊在于盜鑄,而盜鑄為禍深。
人所以盜鑄而嚴法不能禁者,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,所以惜銅愛工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,務欲令輕而數多,使省工而易成,不詳慮其患也。
自漢鑄五铢錢至宋文帝四百餘年,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铢者,其輕重可得貨之宜也,以為開置錢府,大興镕鑄,錢重五铢一依漢法,則府庫以實、國用有儲。
” 臣按:天立君以子民,付之利權,使其通融以濟天下,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。
所以通百物以流行于四方者币也,金銀之屬細分之則耗,布帛之屬片析之則廢,惟鑄銅以為錢,物多則予之以多,物少則予之以少,惟所用而皆得焉。
且金銀出于天,币帛成于人,錢也者合天人以成其器,銅天生者也,銅而成錢則人為之矣。
自古論錢法者多矣,惟南齊孔鋋所謂不惜銅、不愛工,此二語者萬世鑄錢不易之良法也。
銅出于天吾無所惜,工成于人吾無所愛,則其錢之為錢,體質厚而肉好适均,制作工而輪郭周正,造一錢費一錢,本多而工費,雖驅之使鑄彼亦不為矣,況冒禁犯法而盜為之哉?然自太府圜法以來,以銅為泉或為半兩或為榆莢、或為八铢或為四铢,不知幾變矣,惟漢之五铢為得其中,五铢之後或為赤仄或為當千、或為鵝眼蕡缳或為荇葉,又不知其幾變矣,惟唐之開元為得其中,二者之外,或以一當三、或以一當十、或以一當百,然皆行之不久而遽變,惟其質制如開元者則至今通行焉。
惜乎世道降而巧僞滋,古錢之存于世者無幾,凡市肆流行而通使者皆盜鑄之僞物耳,其文雖舊,其器則新,律非無明禁也,彼視之若無,作之者無忌,用之者無疑,銷古以為今,廢真而售赝,滔滔皆然,卒莫如之何也已矣。
為今之計,莫若拘盜鑄之徒以為工,收新造之錢以為銅,本孔鋋此說别為一種新錢,以新天下之耳目,通天下之物貨,革天下之宿弊,利天下之人民(請先敕所司遣人分行天下,訪緝盜鑄所在,親臨其地,拘集其人,免其罪罰,就于其私鑄之所立場開爐,就用其徒以為工作,見丁著役,着籍定期,給廪以食之,置官以督之,如此,則鑄作之工不征于民而得之矣。
次敕内帑精選唐宋以來真錢,如開元、太平之類得數百萬,發下戶部,分散天下于阛阓市集所在,用繩聯貫古錢百文,随處懸挂以為式樣,使小民知如此樣者是為舊錢,非此樣者皆俾其具數赴官首告,官為收之,每僞錢十斤量賞以新錢六七斤,則民不失利,官得其用,如此,則鼓鑄之銅不求之民而得之矣。
雖然,貧民之家僅有千百之錢,恃此以為生計,一日無之則失所恃矣,官府改造動經歲月,彼安能待哉?請于未出令之先,預令内外帑藏拘刷無用之銅器、沒入之僞錢,盡行送赴開爐去處,照樣鑄造,一年之後新錢既成,方行倒換之令,倒換既多,次第改造,不出十年,僞錢盡矣。
夫然則天下所用者皆前代之真劑、今日之新規,行之既久,雖不能保其無弊,然亦可以持循百年有利而無害焉。
所以為新制者當如何?曰每錢以十分為重,中間錢文必以古篆,或用年号、或别制佳名,其漫加識以楷書二字,上書“皇”、下書“明”,輪郭之旁周回鑿以花紋,每文計用銅十五分,剉磨之餘去五而存十。
新錢既成之後,又令天下輸舊錢于官以易新者,将所得舊錢周以細紋如新錢制,其漫亦劃以二字,或兩旁或上下,然後散之,仍诏告天下非此二樣錢不許用,而又申明廢銅赴官中賣之律,鉟銷為器者有禁,漏出外國者有刑,如此,則錢法流通而公私俱便矣。
或曰凡興作必約工計本,今耗銅而費工其多,如此國家何利之有?臣故曰天立君以子民,付之利權,使之通融以濟天下,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)。
唐高祖武德四年,廢五铢錢,鑄開通元寶錢。
每十錢重一兩,計一千重六斤四兩,得輕重大小之中。
臣按:太公圜法,凡泉輕重以铢,今之一兩即古之二十四铢,計一錢則重二铢半以下,古秤比今秤三之一,則今一錢為古之七铢以上,凡造一錢用銅一錢,此開通元寶所以最得輕重大小之中也。
此後之錢,如宋元太平、淳化之類皆仿此制,至今行之,後有作者皆當準此以為常法。
以上銅楮之币(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