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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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取之,祗益見其不足耳。
” 德宗時,宰相陸贽以關中谷賤,請和籴,可至百餘萬斛。
一年和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,一鬥轉運之資當和籴之五鬥,減轉運以實邊,存轉運以備時。
貞元四年,诏京兆府于時價外加估和籴,差清強官先給價直,然後收納,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。
先是,京畿和籴多被抑配,或物估逾于時價,或先斂而後給直,追集停擁,百姓苦之,及聞是诏,皆忻忭樂輸。
憲宗即位之初,有司以歲豐熟,請畿内和籴,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,違則迫蹙鞭撻甚于稅賦,号為和籴,其實害民。
白居易曰:“凡曰和籴,則官出錢、人出谷,兩和商量,然後交易。
今則配戶督限,蹙迫鞭撻,何名和籴?今若令有司出錢開場自籴,比時價稍有優饒,利之誘人,人必情願。
” 臣按:和籴之法始于唐,今若效其法,遇米谷狼戾之秋,遣官赍錢,于豐熟之處開場設法自籴,比時價稍有優饒,如白居易之言,是亦足國之一助也。
但恐任之不得其人,一切委之吏胥,配戶督限,蹙迫鞭撻,則利未必得于國而害已先及于民,又不若不籴之為愈也。
宋太宗淳化三年,京畿大穰,物價甚賤,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門置場,增價以籴,俟歲饑即減價粜與貧民。
真宗景德元年,内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糧,自兵罷後,凡邊州積谷可給三歲,即止市籴,其後連歲登稔,乃令河北、河東、陝西增籴。
馬端臨曰:“古之國用,食租衣稅而已,毋俟于籴也。
平籴法始于魏李悝,然豐則取之于民、歉則捐以濟民,凡以為民而已,軍國之用未嘗仰此,曆代因之。
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,至于宋而籴遂為軍饷邊儲一大事,熙豐而後始有結籴(熙甯八年,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籴)、寄籴(元豐二年,王子淵因綱舟利害設寄籴以權輕重)俵籴(熙甯八年,設傅散于民)、均籴(政和元年,童貫奏行以人戶家業田土均敷)、博籴(熙甯七年,以歲用餘糧聽民博買,秋成博籴)、兌籴(熙甯九年,诏淮南常平司及時兌籴)、括籴(元符元年,章楶括索蓄家,量存其一)等名,何其多也。
推原其故,蓋自真宗、仁宗以來,西北用兵,糧儲阙乏,遂以茶鹽貨物召商人入中,而奸商黠賈遂至低價估貨、高價入粟,國家急仰軍儲,緻有此弊。
後來懲其弊,所以隻取之民而不複堕商人之計,然至于計其家産而均敷之,量其蓄積而括索之,甚至或不償其直,或強敷其數,其為民病又有不可勝言者。
蓋始也官為商所虧,終也民又為官所虧,其失一也。
” 臣按:馬氏此言唐以前所謂籴者聚米以赈民,宋以後所謂籴者聚米以養兵。
所以為民者,今日宜行之内郡,臣向謂置常平司于遼以東、淮以北是也;所以為兵者,今日宜行之邊郡,臣向謂置常平司于遼東、大同等處是也。
伏惟堯舜在上,不棄刍荛之言,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聞,其于國家儲蓄之計未必無助雲。
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條例司,言諸路常平、廣惠倉斂散未得其宜,以見在斛鬥,遇貴量減市價粜,遇賤量增市價籴,以見錢,依陝西青苗錢例取,民情願預給令随稅納斛鬥,内有願請本色,或納時價價貴願納錢者,皆許從便。
其青苗法以錢貸民,春散秋斂,取二分息。
蘇轍曰:“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,出納之際,吏緣為奸,法不能禁,錢入民手,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,及其納錢,雖富民不免違限。
如此,則鞭笞必用,州縣多事矣。
” 臣按:青苗之法,謂苗青在田則貸民以錢,使之出息也,貸與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,夏料于正月俵散,秋料于五月俵散,蓋假《周禮》泉府“國服為息”之說,雖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,其實欲專其利也。
昔人謂其所以為民害者三,曰征錢也、取息也、抑配也。
條例司初請之時曰随租納鬥斛,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,則是未嘗征錢;曰凡以為民,公家無利其入,則是未嘗取息;曰願給者聽,則是未嘗抑配。
及其施行之際,實則不然者,建請之初姑為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衆論耳。
夫奄有四海之大、億兆之衆,所以富國之術義無不可,而取舉貸出息之利,則是萬乘而為匹夫之事也,假令不征錢、不抑配,有利而無害,尚且不可,況無利而有害哉?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,其流禍至于民離散而國破敗,後世英君碩輔宜鑒宋人覆轍,尚其以義為利而毋專利以贻害哉。
以上市籴之令。
臣按:昔人謂市者商賈之事,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作貢而有餘,未有國家而市物者也;籴者民庶之事,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有餘,未有國家而籴粟者也。
市之說昉于《周官》泉府,籴之說昉于李悝平籴,然其初立法也皆所以便民,方其滞于民用也則官買之籴之,及其适于民用也則官賣之粜之,蓋懋遷有無,曲為貧民之地,初未嘗有一毫征利富國之意焉。
後世則争商賈之利、利民庶之有矣,豈古人立法之初意哉?臣愚就二者觀之,籴之事猶可為,蓋以米粟民食所需,雖收于官亦是為民。
若夫市賈之事,乘時貴賤以為斂散,則是以人君而為商賈之為矣,雖曰摧抑商賈居貨待價之謀,然貧吾民也,富亦吾民也,彼之所有,孰非吾之所有哉?況物貨居之既多,則雖甚乏其價自然不至甚貴也哉。
” 德宗時,宰相陸贽以關中谷賤,請和籴,可至百餘萬斛。
一年和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,一鬥轉運之資當和籴之五鬥,減轉運以實邊,存轉運以備時。
貞元四年,诏京兆府于時價外加估和籴,差清強官先給價直,然後收納,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。
先是,京畿和籴多被抑配,或物估逾于時價,或先斂而後給直,追集停擁,百姓苦之,及聞是诏,皆忻忭樂輸。
憲宗即位之初,有司以歲豐熟,請畿内和籴,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,違則迫蹙鞭撻甚于稅賦,号為和籴,其實害民。
白居易曰:“凡曰和籴,則官出錢、人出谷,兩和商量,然後交易。
今則配戶督限,蹙迫鞭撻,何名和籴?今若令有司出錢開場自籴,比時價稍有優饒,利之誘人,人必情願。
” 臣按:和籴之法始于唐,今若效其法,遇米谷狼戾之秋,遣官赍錢,于豐熟之處開場設法自籴,比時價稍有優饒,如白居易之言,是亦足國之一助也。
但恐任之不得其人,一切委之吏胥,配戶督限,蹙迫鞭撻,則利未必得于國而害已先及于民,又不若不籴之為愈也。
宋太宗淳化三年,京畿大穰,物價甚賤,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門置場,增價以籴,俟歲饑即減價粜與貧民。
真宗景德元年,内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糧,自兵罷後,凡邊州積谷可給三歲,即止市籴,其後連歲登稔,乃令河北、河東、陝西增籴。
馬端臨曰:“古之國用,食租衣稅而已,毋俟于籴也。
平籴法始于魏李悝,然豐則取之于民、歉則捐以濟民,凡以為民而已,軍國之用未嘗仰此,曆代因之。
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,至于宋而籴遂為軍饷邊儲一大事,熙豐而後始有結籴(熙甯八年,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籴)、寄籴(元豐二年,王子淵因綱舟利害設寄籴以權輕重)俵籴(熙甯八年,設傅散于民)、均籴(政和元年,童貫奏行以人戶家業田土均敷)、博籴(熙甯七年,以歲用餘糧聽民博買,秋成博籴)、兌籴(熙甯九年,诏淮南常平司及時兌籴)、括籴(元符元年,章楶括索蓄家,量存其一)等名,何其多也。
推原其故,蓋自真宗、仁宗以來,西北用兵,糧儲阙乏,遂以茶鹽貨物召商人入中,而奸商黠賈遂至低價估貨、高價入粟,國家急仰軍儲,緻有此弊。
後來懲其弊,所以隻取之民而不複堕商人之計,然至于計其家産而均敷之,量其蓄積而括索之,甚至或不償其直,或強敷其數,其為民病又有不可勝言者。
蓋始也官為商所虧,終也民又為官所虧,其失一也。
” 臣按:馬氏此言唐以前所謂籴者聚米以赈民,宋以後所謂籴者聚米以養兵。
所以為民者,今日宜行之内郡,臣向謂置常平司于遼以東、淮以北是也;所以為兵者,今日宜行之邊郡,臣向謂置常平司于遼東、大同等處是也。
伏惟堯舜在上,不棄刍荛之言,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聞,其于國家儲蓄之計未必無助雲。
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條例司,言諸路常平、廣惠倉斂散未得其宜,以見在斛鬥,遇貴量減市價粜,遇賤量增市價籴,以見錢,依陝西青苗錢例取,民情願預給令随稅納斛鬥,内有願請本色,或納時價價貴願納錢者,皆許從便。
其青苗法以錢貸民,春散秋斂,取二分息。
蘇轍曰:“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,出納之際,吏緣為奸,法不能禁,錢入民手,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,及其納錢,雖富民不免違限。
如此,則鞭笞必用,州縣多事矣。
” 臣按:青苗之法,謂苗青在田則貸民以錢,使之出息也,貸與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,夏料于正月俵散,秋料于五月俵散,蓋假《周禮》泉府“國服為息”之說,雖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,其實欲專其利也。
昔人謂其所以為民害者三,曰征錢也、取息也、抑配也。
條例司初請之時曰随租納鬥斛,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,則是未嘗征錢;曰凡以為民,公家無利其入,則是未嘗取息;曰願給者聽,則是未嘗抑配。
及其施行之際,實則不然者,建請之初姑為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衆論耳。
夫奄有四海之大、億兆之衆,所以富國之術義無不可,而取舉貸出息之利,則是萬乘而為匹夫之事也,假令不征錢、不抑配,有利而無害,尚且不可,況無利而有害哉?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,其流禍至于民離散而國破敗,後世英君碩輔宜鑒宋人覆轍,尚其以義為利而毋專利以贻害哉。
以上市籴之令。
臣按:昔人謂市者商賈之事,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作貢而有餘,未有國家而市物者也;籴者民庶之事,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有餘,未有國家而籴粟者也。
市之說昉于《周官》泉府,籴之說昉于李悝平籴,然其初立法也皆所以便民,方其滞于民用也則官買之籴之,及其适于民用也則官賣之粜之,蓋懋遷有無,曲為貧民之地,初未嘗有一毫征利富國之意焉。
後世則争商賈之利、利民庶之有矣,豈古人立法之初意哉?臣愚就二者觀之,籴之事猶可為,蓋以米粟民食所需,雖收于官亦是為民。
若夫市賈之事,乘時貴賤以為斂散,則是以人君而為商賈之為矣,雖曰摧抑商賈居貨待價之謀,然貧吾民也,富亦吾民也,彼之所有,孰非吾之所有哉?況物貨居之既多,則雖甚乏其價自然不至甚貴也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