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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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斛四鬥為鐘),千室之邑必有千鐘之藏,藏镪百萬,春以奉耕,夏以奉耘,耒耜器械、鐘饷糧食必取贍焉,故大賈畜家不得豪(謂輕侮之)奪吾民矣。
”又曰:“國之廣狹、壤之肥硗有數,終歲食餘有數,彼守國者守谷而已矣,曰某縣之壤廣若幹、某縣之壤狹若幹,則必積委币(委,蓄也。
各于州縣裡蓄積錢币,即上文萬室、千室所藏者),于是縣州裡受公錢,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,裡邑皆籍谷入若幹。
” 臣按:管仲,伯者之相也,其輔桓公以兵車伯天下,而其治國猶知以守谷為急務,而通輕重之權,為斂散之法。
歲穰民有餘則輕谷,因其輕之之時官為斂籴,則輕者重;歲兇民不足則重谷,因其重之之時官為散粜,則重者輕。
上之人制其輕重之權而因時以斂散,使米價常平以便人,是雖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所取也。
魏文侯相李悝曰:“粜甚貴傷人(人謂士工商),甚賤傷農,人傷則離散,農傷則國貧,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。
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,是故善平籴者必謹觀,歲有上中下三熟,大熟則上籴三而舍一,中熟則籴二,下熟籴一,使人适足價平則止。
”(又見“固邦本”) 馬端臨曰:“古今言粜籴斂散之法始于齊管仲、魏李悝,管仲之意兼主于富國,李悝之意專主于濟民。
管仲言人君不理則畜賈遊于市,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,此則桑、孔以來所謂理财之道大率皆宗此說。
然山海天地之藏,關市物貨之聚,而豪強擅之則取以富國可也,至于農人服田力穑之赢餘,上之人為制其輕重、時其斂散,使不以甚貴甚賤為患,乃仁者之用心。
若诿曰國家不取必為兼并者所取,遂斂而不複散而資以富國,誤矣。
” 臣按:天生萬物,惟谷于人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無者,有之則生,無之則死,是以自古善為治者莫不重谷。
三代以前,世無不耕之民,人無不給之家,後世田不井授,人不皆農,耕者少而食者多,天下之人,食力者什三四而資籴以食者什七八矣。
農民無遠慮,一有收熟,視米谷如糞土,變谷以為錢,又變錢以為服食日用之需,曾未幾時,随即罄盡,不幸而有荒年,則伐桑棗、賣子女,流離失所,草芽木皮無不食者,天下之民莫不皆然,而淮北、山東為甚。
臣願朝廷舉李悝平籴之法,于此二處各立一常平司,每司注戶部屬官三員,量地大小借與官錢為本,每歲親臨所分屬縣,驗其所種之谷,麥熟幾分、粟熟幾分,與夫大小豆之類皆定分數,申達戶部,因種類之豐荒、随時價之多少,收籴在官,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谷,逐月驗其地之所收、市之所售,粟少則發粟,麥少則發麥,諸谷俱不收然後盡發之(若易朽腐者又在臨時斟酌),随處立倉通融,般運分散,量時取直,凡貨物可用者皆售之,不必專取銀與錢也,其所得貨物可資國用者其數送官,其餘聽從随時變賣以為籴本。
臣言傥有可采,乞下有司計議,先行此二處試其可否,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處,仍乞敕谕奉行之。
臣俾其體李悝立法之心,必使農與人兩不傷、豐與歉兩俱足,其法雖不盡合于古人,是亦足以為今日養民足食之一助也。
漢宣帝時,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:“故事,歲漕關東谷四百萬斛以給京師,宜籴三輔、弘農、河東、上黨、太原等郡,谷足供京師,可以省關中漕卒過半。
又令邊郡皆築倉,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籴,貴時減價而粜,名曰常平倉。
” 司馬光曰:“常平倉乃三代聖王之遺法,非獨李悝、耿壽昌能為之也。
谷賤不傷農,谷貴不傷民,民賴其食而官取其利,法之善者無過于此。
” 臣按:壽昌于宣帝時上言欲籴三輔及弘農等四郡谷以足京師,可省關中漕卒,至明帝時,劉般已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實侵刻百姓,豪右因緣為奸,小民不得其平,置之不便。
考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法于邊郡,臣愚亦竊以為内地行之不能無弊,惟用之邊郡為宜,非獨可以為豐荒斂散之法,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、寬内郡之民焉。
請于遼東、宣府、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,不必專設官,惟于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莅其事,每歲于收成之候,不問是何種谷,遇其收獲之時即發官錢收籴貯之于倉,谷不必一種,惟其賤而收之,官不必定價,随其時而予之,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,其不可久者随時以給廪食之人。
凡諸谷一以粟為則,如粟直八百、豆直四百,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,他皆準此,然後計邊倉之所有,豫行應運邊儲州縣,俾其依價收錢以輸于邊。
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,而亦可以寬内郡矣。
由是推之,則雖關中鹽糧之法亦可以是而漸有更革焉。
(又見“經制之義下”倉人條) 唐都關中,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,歲不登,天子常幸東都以就食。
玄宗時,有彭果者獻策,請行和籴于關中,自是京師糧廪溢羨,玄宗不複幸東都。
馬端臨曰:“三代以前,京畿千裡,自甸服百裡賦納總至于五百裡米,而五百裡之外皆諸侯國,不過任土作貢以輸王府,而賦稅米粟則未嘗征之。
當時宗廟、百官、有司與後世不殊,然賦稅取之千裡之内而自足,不聞其責饷運于畿外之諸侯、籴米粟于畿内之百姓也,然則不能量入為出以制國用,雖竭天下之力以奉之,多為法
”又曰:“國之廣狹、壤之肥硗有數,終歲食餘有數,彼守國者守谷而已矣,曰某縣之壤廣若幹、某縣之壤狹若幹,則必積委币(委,蓄也。
各于州縣裡蓄積錢币,即上文萬室、千室所藏者),于是縣州裡受公錢,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,裡邑皆籍谷入若幹。
” 臣按:管仲,伯者之相也,其輔桓公以兵車伯天下,而其治國猶知以守谷為急務,而通輕重之權,為斂散之法。
歲穰民有餘則輕谷,因其輕之之時官為斂籴,則輕者重;歲兇民不足則重谷,因其重之之時官為散粜,則重者輕。
上之人制其輕重之權而因時以斂散,使米價常平以便人,是雖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所取也。
魏文侯相李悝曰:“粜甚貴傷人(人謂士工商),甚賤傷農,人傷則離散,農傷則國貧,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。
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,是故善平籴者必謹觀,歲有上中下三熟,大熟則上籴三而舍一,中熟則籴二,下熟籴一,使人适足價平則止。
”(又見“固邦本”) 馬端臨曰:“古今言粜籴斂散之法始于齊管仲、魏李悝,管仲之意兼主于富國,李悝之意專主于濟民。
管仲言人君不理則畜賈遊于市,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,此則桑、孔以來所謂理财之道大率皆宗此說。
然山海天地之藏,關市物貨之聚,而豪強擅之則取以富國可也,至于農人服田力穑之赢餘,上之人為制其輕重、時其斂散,使不以甚貴甚賤為患,乃仁者之用心。
若诿曰國家不取必為兼并者所取,遂斂而不複散而資以富國,誤矣。
” 臣按:天生萬物,惟谷于人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無者,有之則生,無之則死,是以自古善為治者莫不重谷。
三代以前,世無不耕之民,人無不給之家,後世田不井授,人不皆農,耕者少而食者多,天下之人,食力者什三四而資籴以食者什七八矣。
農民無遠慮,一有收熟,視米谷如糞土,變谷以為錢,又變錢以為服食日用之需,曾未幾時,随即罄盡,不幸而有荒年,則伐桑棗、賣子女,流離失所,草芽木皮無不食者,天下之民莫不皆然,而淮北、山東為甚。
臣願朝廷舉李悝平籴之法,于此二處各立一常平司,每司注戶部屬官三員,量地大小借與官錢為本,每歲親臨所分屬縣,驗其所種之谷,麥熟幾分、粟熟幾分,與夫大小豆之類皆定分數,申達戶部,因種類之豐荒、随時價之多少,收籴在官,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谷,逐月驗其地之所收、市之所售,粟少則發粟,麥少則發麥,諸谷俱不收然後盡發之(若易朽腐者又在臨時斟酌),随處立倉通融,般運分散,量時取直,凡貨物可用者皆售之,不必專取銀與錢也,其所得貨物可資國用者其數送官,其餘聽從随時變賣以為籴本。
臣言傥有可采,乞下有司計議,先行此二處試其可否,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處,仍乞敕谕奉行之。
臣俾其體李悝立法之心,必使農與人兩不傷、豐與歉兩俱足,其法雖不盡合于古人,是亦足以為今日養民足食之一助也。
漢宣帝時,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:“故事,歲漕關東谷四百萬斛以給京師,宜籴三輔、弘農、河東、上黨、太原等郡,谷足供京師,可以省關中漕卒過半。
又令邊郡皆築倉,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籴,貴時減價而粜,名曰常平倉。
” 司馬光曰:“常平倉乃三代聖王之遺法,非獨李悝、耿壽昌能為之也。
谷賤不傷農,谷貴不傷民,民賴其食而官取其利,法之善者無過于此。
” 臣按:壽昌于宣帝時上言欲籴三輔及弘農等四郡谷以足京師,可省關中漕卒,至明帝時,劉般已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實侵刻百姓,豪右因緣為奸,小民不得其平,置之不便。
考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法于邊郡,臣愚亦竊以為内地行之不能無弊,惟用之邊郡為宜,非獨可以為豐荒斂散之法,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、寬内郡之民焉。
請于遼東、宣府、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,不必專設官,惟于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莅其事,每歲于收成之候,不問是何種谷,遇其收獲之時即發官錢收籴貯之于倉,谷不必一種,惟其賤而收之,官不必定價,随其時而予之,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,其不可久者随時以給廪食之人。
凡諸谷一以粟為則,如粟直八百、豆直四百,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,他皆準此,然後計邊倉之所有,豫行應運邊儲州縣,俾其依價收錢以輸于邊。
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,而亦可以寬内郡矣。
由是推之,則雖關中鹽糧之法亦可以是而漸有更革焉。
(又見“經制之義下”倉人條) 唐都關中,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,歲不登,天子常幸東都以就食。
玄宗時,有彭果者獻策,請行和籴于關中,自是京師糧廪溢羨,玄宗不複幸東都。
馬端臨曰:“三代以前,京畿千裡,自甸服百裡賦納總至于五百裡米,而五百裡之外皆諸侯國,不過任土作貢以輸王府,而賦稅米粟則未嘗征之。
當時宗廟、百官、有司與後世不殊,然賦稅取之千裡之内而自足,不聞其責饷運于畿外之諸侯、籴米粟于畿内之百姓也,然則不能量入為出以制國用,雖竭天下之力以奉之,多為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