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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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千三百,窖容八千,此古人窖粟之驗),宜别設倉儲之,必待雜谷盡絕然後發之。
若其廪人之職,擇武臣中之家計優足者授之,蓋久其任,武臣不計資考故也。
萬一臣言有可采者,乞下有司參酌行之,是亦便民足國之一得也。
臣嘗因是而通考《周禮》一書,誠周公緻太平之典也,其間理财之法居多,而其制用之柄則付之大臣,有太宰以制其出,有司徒以制其入,而其官屬之置于太宰者尤為詳焉,有職内以會其入,有職歲以會其出,有職币以會其餘,而其大要則總之以司會則掌之以司書,其所以參校鈎稽之者,日有日要、月有月成、歲有歲會。
若夫司徒之屬,則又有所謂泉府、廪人、舍人、倉人者焉,或以分其财守,或以取其财用,豈古昔聖君賢輔固屑屑然為是不憚煩哉?蓋以财之有無,國之貧富、民之休戚、兵之強弱、世之治亂系焉,是固人君治世之大用而大臣經國之要務也,原其所以經治之大要有三焉,生财有道、取财有義、用财有禮而已,先儒謂自其系之九兩(一曰牧,二曰長,三曰師,四曰儒,五曰宗,六曰主,七曰吏,八曰友,九曰薮)以定其業,任之九職(一曰三農,二曰園圃,三曰虞衡,四曰薮牧,五曰百工,六曰商賈,七曰嫔婦,八曰臣妾,九曰閑民轉移執事)以厚其生,雖無常職者猶使之轉移執事以食其力,凡此皆生其财者也。
财足矣然後制九賦之法以取之,輕重多寡、内外遠近皆酌以為中制而無一毫之過焉,而又制為九式之法以用之,自祭祀、賓客以至好用又從而均節之焉。
夫有道以生财,有義以取财,有禮以用财,然後有以服天下,則諸侯莫敢不來享而邦國之用可得而制矣,故九貢又次之。
由是觀之,則知《周禮》經制之法非義不取而所取者皆合乎天理之正,非禮不用而所用者不為乎一己之私,以義為利、以禮制欲,萬世安民生、裕國用之常經大道誠不出乎是書。
若王莽假之以禍天下,王安石竊之以促國脈,皆《周禮》之罪人也。
孔子曰“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”,王通亦曰“如有用我,執此以往”,後世君子有志于為國為民者宜究心焉。
《詩》曰(《小雅甫田》之篇):倬(明貌)彼甫(大也)田,歲取十千(萬畝之入也)。
我取其陳(舊粟也),食我農人,自古有年(豐年也)。
朱熹曰:“詩言于此大田歲取萬畝之入以為祿食,及其積之久而有餘,則又存其新而散其舊以食農人,補不足助不給也。
蓋以自古有年,是以陳陳相因,所積如此,然其用之之節又合宜而有序如此,所以粟雖甚多而無紅腐不可食之患也。
” 謝枋得曰:“民生于三代之前其命制乎君,民生于三代之後其命制乎天,吾求其所以制命之道矣。
取民常少與民常多,斂散得宜,豐兇有備,新者方收入廪,陳者即取以食農人,補不足、助不給皆取其陳者也,從古以來豈無水旱霜蝗,吾民常如有年者,上之人斂散得其道也。
” 臣按:《甫田》之詩雖是述公卿有田祿者力于農事以奉祭祀之意,章首五句實有以見夫成周盛時取民之義而用民之仁,用之既合其宜,散之又有其序,上有以緻天之常稔,下不至棄物于無用。
謝枋得所謂“三代以上制民之命在君,三代以下制民之命在天”尤為切至,人君受天命以為生民主,烏可付民命于天而不思所以制之于己哉?制之以己者奈何?蓋民以食為命,資貨以生,足其食用,則是延其生命也。
白圭曰:“吾欲二十而取一,何如?”孟子曰:“子之道,貉道也(貉,北方夷狄之國名)。
欲輕之于堯舜之道者大貉、小貉也,欲重之于堯舜之道者大桀、小桀也。
” 朱熹曰:“什一而稅,堯舜之道也。
多則桀、寡則貉,今欲重輕之,則是小貉、小桀而已。
” 胡宏曰:“《易》曰節以制度,必先言中正以通。
蓋堯舜之道中正而已,重之輕之皆非中也,可行于夷狄不可通于天下,可行于一時不可通行于萬世。
” 臣按:上之取于下固不可太過,亦不可不及,觀孟子此言,則知人君過取于民固非中正之道,而寡取之亦不得為中正也。
雖然與其過也甯不及,苟國家無事、倉廪充刃,或時下诏減除,若漢文帝之三十稅一、盡除田租,君子亦不以為非也。
孟子曰:“有布縷之征、粟米之征、力役之征,君子用其一緩其二,用其二(一時并用二端也)而民有殍,用其三(一時并用三端也)而父子離。
” 尹焞曰:“民為邦本,取之無度則其國危矣。
” 朱熹曰:“征賦之法歲有常數,然布縷取之于夏、粟米取之于秋、力役取之于冬,當各以其時,若并取之則民力有所不堪矣,今兩稅三限之法亦此意也。
” 臣按:自古征取于民者其目有二、其限有三,唐有兩稅、宋有三限亦此意,但其名雖同于古而其實則異爾。
我朝夏稅以五月望開倉而七月終齊足,秋糧以十月朔開倉而十二月終齊足,蓋得古人期限之意,惟所謂力役之征則無定制亦無定限焉。
夫漢承秦制,有丁口之賦,唐有家調,民不役者計日出絹,宋有身丁絹及丁鹽等錢,我朝皆無之,惟所謂戶口食鹽鈔,蓋計日出錢而償之以鹽,非空取也。
但有司失于奉行,近日征鈔如舊而民得鹽食者蓋鮮矣,陸贽所謂此時弊非法弊也,振舉之則民受實惠矣。
以上經制之義(上)
若其廪人之職,擇武臣中之家計優足者授之,蓋久其任,武臣不計資考故也。
萬一臣言有可采者,乞下有司參酌行之,是亦便民足國之一得也。
臣嘗因是而通考《周禮》一書,誠周公緻太平之典也,其間理财之法居多,而其制用之柄則付之大臣,有太宰以制其出,有司徒以制其入,而其官屬之置于太宰者尤為詳焉,有職内以會其入,有職歲以會其出,有職币以會其餘,而其大要則總之以司會則掌之以司書,其所以參校鈎稽之者,日有日要、月有月成、歲有歲會。
若夫司徒之屬,則又有所謂泉府、廪人、舍人、倉人者焉,或以分其财守,或以取其财用,豈古昔聖君賢輔固屑屑然為是不憚煩哉?蓋以财之有無,國之貧富、民之休戚、兵之強弱、世之治亂系焉,是固人君治世之大用而大臣經國之要務也,原其所以經治之大要有三焉,生财有道、取财有義、用财有禮而已,先儒謂自其系之九兩(一曰牧,二曰長,三曰師,四曰儒,五曰宗,六曰主,七曰吏,八曰友,九曰薮)以定其業,任之九職(一曰三農,二曰園圃,三曰虞衡,四曰薮牧,五曰百工,六曰商賈,七曰嫔婦,八曰臣妾,九曰閑民轉移執事)以厚其生,雖無常職者猶使之轉移執事以食其力,凡此皆生其财者也。
财足矣然後制九賦之法以取之,輕重多寡、内外遠近皆酌以為中制而無一毫之過焉,而又制為九式之法以用之,自祭祀、賓客以至好用又從而均節之焉。
夫有道以生财,有義以取财,有禮以用财,然後有以服天下,則諸侯莫敢不來享而邦國之用可得而制矣,故九貢又次之。
由是觀之,則知《周禮》經制之法非義不取而所取者皆合乎天理之正,非禮不用而所用者不為乎一己之私,以義為利、以禮制欲,萬世安民生、裕國用之常經大道誠不出乎是書。
若王莽假之以禍天下,王安石竊之以促國脈,皆《周禮》之罪人也。
孔子曰“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”,王通亦曰“如有用我,執此以往”,後世君子有志于為國為民者宜究心焉。
《詩》曰(《小雅甫田》之篇):倬(明貌)彼甫(大也)田,歲取十千(萬畝之入也)。
我取其陳(舊粟也),食我農人,自古有年(豐年也)。
朱熹曰:“詩言于此大田歲取萬畝之入以為祿食,及其積之久而有餘,則又存其新而散其舊以食農人,補不足助不給也。
蓋以自古有年,是以陳陳相因,所積如此,然其用之之節又合宜而有序如此,所以粟雖甚多而無紅腐不可食之患也。
” 謝枋得曰:“民生于三代之前其命制乎君,民生于三代之後其命制乎天,吾求其所以制命之道矣。
取民常少與民常多,斂散得宜,豐兇有備,新者方收入廪,陳者即取以食農人,補不足、助不給皆取其陳者也,從古以來豈無水旱霜蝗,吾民常如有年者,上之人斂散得其道也。
” 臣按:《甫田》之詩雖是述公卿有田祿者力于農事以奉祭祀之意,章首五句實有以見夫成周盛時取民之義而用民之仁,用之既合其宜,散之又有其序,上有以緻天之常稔,下不至棄物于無用。
謝枋得所謂“三代以上制民之命在君,三代以下制民之命在天”尤為切至,人君受天命以為生民主,烏可付民命于天而不思所以制之于己哉?制之以己者奈何?蓋民以食為命,資貨以生,足其食用,則是延其生命也。
白圭曰:“吾欲二十而取一,何如?”孟子曰:“子之道,貉道也(貉,北方夷狄之國名)。
欲輕之于堯舜之道者大貉、小貉也,欲重之于堯舜之道者大桀、小桀也。
” 朱熹曰:“什一而稅,堯舜之道也。
多則桀、寡則貉,今欲重輕之,則是小貉、小桀而已。
” 胡宏曰:“《易》曰節以制度,必先言中正以通。
蓋堯舜之道中正而已,重之輕之皆非中也,可行于夷狄不可通于天下,可行于一時不可通行于萬世。
” 臣按:上之取于下固不可太過,亦不可不及,觀孟子此言,則知人君過取于民固非中正之道,而寡取之亦不得為中正也。
雖然與其過也甯不及,苟國家無事、倉廪充刃,或時下诏減除,若漢文帝之三十稅一、盡除田租,君子亦不以為非也。
孟子曰:“有布縷之征、粟米之征、力役之征,君子用其一緩其二,用其二(一時并用二端也)而民有殍,用其三(一時并用三端也)而父子離。
” 尹焞曰:“民為邦本,取之無度則其國危矣。
” 朱熹曰:“征賦之法歲有常數,然布縷取之于夏、粟米取之于秋、力役取之于冬,當各以其時,若并取之則民力有所不堪矣,今兩稅三限之法亦此意也。
” 臣按:自古征取于民者其目有二、其限有三,唐有兩稅、宋有三限亦此意,但其名雖同于古而其實則異爾。
我朝夏稅以五月望開倉而七月終齊足,秋糧以十月朔開倉而十二月終齊足,蓋得古人期限之意,惟所謂力役之征則無定制亦無定限焉。
夫漢承秦制,有丁口之賦,唐有家調,民不役者計日出絹,宋有身丁絹及丁鹽等錢,我朝皆無之,惟所謂戶口食鹽鈔,蓋計日出錢而償之以鹽,非空取也。
但有司失于奉行,近日征鈔如舊而民得鹽食者蓋鮮矣,陸贽所謂此時弊非法弊也,振舉之則民受實惠矣。
以上經制之義(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