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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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皆大宰佐王之職,六典治邦國者也,八法治官府者也,八則治都鄙者也,必先知六典、八法、八則之本,然後可以施九貢、九賦、九功、九式之法,苟不知其本而徒施其法,則取之不應其式,供之不以其正,用之不合其禮,何所折衷哉?是故大宰總其法于上,司會察其法于下,有所施用于邦國、有所施用于官府、有所施用于都鄙皆必合于六典、八法、八則之典禮,然後緻之令之均節之,使财足以周天下之用而用之各得其宜焉。

     司書(會計簿書)掌邦之六典、八法、八則、九職、九正(即九職、九賦)、九事(即九式)、邦中之版、土地之圖,以周知入出百物(或入而藏,或出而用)以叙其财、受其币,使入于職币。

     林之奇曰:“司書目九貢、九賦為九正,而《書》稱文王以庶邦惟正之供,蓋古之王者必正經賦以足經用,而未見其有無名橫斂焉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司會掌鈎考、司書掌書記,二者之職交相參互,以此所掌稽彼所錄,多寡虛實昭然矣。

    所以然者,蓋以國家之大、用度之夥,其出入之數必為籍以紀之、設官以稽之,所以防有司之奸欺也。

     職内掌邦之賦(賦是九賦、九貢等總名)入,辨(别也)其财用之物而執其總(總要簿書)以貳(副也)官府、都鄙之财入之數,以逆邦國之賦用。

     職歲掌邦之賦出,以貳官府、都鄙之财出賜之數,以待會計而考之(或出以給用,或用以賜予)。

     職币掌式法以斂官府、都鄙,與凡用邦财者之币,振掌事者之餘财,皆辨其物(知其色類善惡)而奠(定也)其錄(籍也)以書揭之,以诏上之小用賜予(上有小可用度及賜予),歲終則會其出。

     黃庶曰:“周公設官,理财者居其半。

    财用之數,驗之以書契、督之以要成、證之以貳令、考之以參互、制之以式法,辨之有類、執之有總,小數之則乘,大數之則會,職歲所叙、職币所振,雖餘财而加肅焉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職内以掌邦之賦入,職歲以掌邦之賦出,而職币又以振掌事者之餘财也。

    夫财之入而藏也既有官以主其數,及其出而用也亦有官以主其數,至于既用之餘又有官以振舉之。

    謂之振者興起之謂也,蓋掌事者所用有餘财,既不複用則幹沒矣,故振興之以為他用,則财無沈滞者焉。

    籲,先王之世吝惜民财以為國計,無或棄之物,此所以無不足之用也。

     廪人(主藏米之官)掌九谷之數(九谷,黍、稷、稻、粱、秫、苽、麻、麥、豆也)以待國之匪(分也)頒(賜也)、赒賜(赒給賜予)、稍食(祿廪),以歲之上下(上謂豐年,下謂歉歲)數邦用以知足否(足與不足),以诏谷用,以治年之兇豐。

    凡萬民之食(以民數計度所食之數)食者,人四釜上也(六鬥四升曰鳷,每人一日食谷四鳷,則年之上也),人三釜中也(年之中),人二釜下也(年之下),若食不能人二釜則令邦移民就谷(移民之不足以就谷之有餘),诏王殺(減省)邦用(兇年邦用宜從減省)。

    凡邦有會同、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(行道曰糧,止居曰食)。

     臣按:成周設廪人之職,以歲之豐歉計國之用度,知其足與不足之數以告之于上,年适豐雖粒米狼戾不使侈于有餘,年适兇雖饑馑薦臻不使苦于不足,所以然者,以有治之之法豫為之防也。

    然其所以專為之計、豫為之治者,必以民食為本。

    蓋君以養民為職,人君所以儲财、積谷,凡以為民而已,所謂匪頒、赒賜、稍食,豈直為己哉?故必于一歲之中、逐郡之内,因其年歲之上下計其民數之多寡,每口月食其谷幾何、每年口食其數幾何,若其數不足夫下年之食,則令移民之不足以就粟之有餘,具其數、原其故以诏告于王,曰兇年邦用不足,凡事皆宜從減省。

    然臣于是知三代盛王設官分職、積财備用,無非以為民也,後世之所儲峙者專以為宮禁之用、官府之用、兵衛之用、邊鄙之用,而所以為民者,特于此數用之外而别有所謂常平、義社之倉,僅千百之一二耳。

    籲,先王之所重後世之所輕,先王之所後後世之所先,民何幸而生三代之時哉。

     倉人掌粟入之藏,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,若谷不足則止餘法用(止,殺也。

    止餘法用者,謂法式所當用者有不足則殺之,待有餘财而後用之),有餘則藏之以待兇而頒之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九谷盡藏焉,以粟為主。

    ”吳澂曰:“廪主藏,倉主散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成周之時設為倉廪之官,廪人掌九谷之數,倉人辨九谷之物。

    所謂谷者凡有九焉,入則掌其數,出則辨其物,數之入也不一,物之出也不同,後世所謂谷者不過三四品而已,江南止于一稻,江以北有粟、有麥、有豆三者,然豆、麥止于京儲,外郡亦少焉。

    夫古之所儲非止一谷,蓋古人因其土宜雜種百谷以備旱潦,谷有多種,随其所成熟而取舍多寡焉,非若後世各以一谷為賦,他谷雖狼戾不取也,是以取之于民者專,而聚之于官者恒不足。

    臣愚以為,今日之取于民者,除江南歲運實京倉者外,凡北方之賦無問粟、麥、黍、豆之類,随年所有皆用為糧,一以時價為準,原額輸粟者估以時直,如粟直六百文、豆直三百則以二石準一石焉,他皆放此,每年支散先其易腐者,亦準粟價而給之以或多或寡,諸谷之中惟粟為耐久,地窖藏之可逾十年(隋人于洛口穿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