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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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綿三兩,輸布者麻三斤;三曰庸,每丁定役二十日,不役則日為絹三尺。
臣按:自古中國布縷之征惟絲枲、二者而已,今世則又加以木綿焉。
唐人調法,民丁歲輸絹绫絁及綿、輸布及麻,是時未有木綿也。
宋林勳作《政本書》,匹婦之貢亦惟絹與綿,非蠶鄉則貢布、麻。
《元史》種植之制,丁歲種桑棗雜果,亦不及木綿,則是元以前未始以為貢賦也。
考之《禹貢》“揚州島夷卉”,服注以為織貝,則虞時已有之,島夷時或以充貢,中國未有也。
故《周禮》以九職任民,嫔婦惟治蠶枲而無木綿焉。
中國有之,其在宋元之世乎(元初孟祺作《農桑輯要》雲:木綿種于陝右,行之其他州郡,多以土地不宜為解。
近世陶九成作《辍耕錄》,亦雲閩廣多種木綿,紡緝為布,松江民因謀樹藝,覓種于彼)。
蓋自古中國所以為衣者絲、麻、葛、褐四者而已,漢、唐之世遠夷雖以木綿入貢,中國未有其種,民未以為服,官未以為調,宋、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,關、陝、閩、廣首得其利。
蓋此物出外夷,閩、廣海通舶商,關、陝壤接西域故也。
然是時猶未以為征賦,故宋、元史《食貨志》皆不載,至我朝其種乃遍布于天下,地無南北皆宜之,人無貧富皆賴之,其利視絲、枲蓋百倍焉,臣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。
代宗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、秋。
德宗時,楊炎為相,遂作兩稅法,夏輸無過六月,秋輸無過十一月,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定而均收之。
陸贽曰:“租庸調之法宗本前哲之規模,參考曆代之利害,有田則有租,有家則有調,有身則有庸,法制均一,下不困而上用足。
兩稅之法,每州各取大曆中一年科率,錢谷數最多者定為兩稅額,惟以資産為宗,不以丁身為本,資産少者稅輕,多者稅重。
” 呂祖謙曰:“田制雖商鞅亂之于戰國,而租稅猶有曆代之典制,惟兩稅之法立,古制然後掃地。
” 馬端臨曰:“随田之在民者稅之而不複問其多寡,始于商鞅;随民之有田者稅之而不複視其下中,始于楊炎。
三代井田之良法壞于鞅,唐租庸調之良法壞于炎,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稱,而後之為國者莫不一遵其法,或變之則反至于煩擾無稽而官與民俱受其病,則以古今異宜故也。
” 臣按:馬端臨又言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易之法,三代之貢助徹亦隻是視田而賦之,未嘗别有戶口之賦。
蓋授人以田而未嘗别有戶賦者三代也,不授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兩漢也,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,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複輕,遂至重為民病,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。
自兩稅之法行而此弊革矣,豈可以其出于楊炎而少之乎?由馬氏斯言觀之,則是兩稅之法實得古人取民之意,後世徒以陸贽之言而非之,贽之言蓋不欲苟變當時之法,故極言其法之弊耳。
臣竊以謂,土地萬世而不變,丁口有時而盛衰,定稅以丁稽考為難,定稅以畝檢核為易,兩稅以資産為宗未必全非也,但立法之初謂兩稅之外不許分毫科率,然兵興費廣不能不于稅外别有征求耳,此時之弊非法之弊也。
自唐立此法之後至今行之,遂為百世不易之制。
我朝稽古定制,以天下之墾田定天下之賦稅,因其地宜立為等則,征之以夏者謂之稅、征之以秋者謂之糧,歲有定額、家有常數,非若唐人遇有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于人也;随其田之寬狹取其稅之多寡,非若唐人以一年之科率最多者以為額也;其額數則具于黃籍,總于戶部,其征輸期限則責之藩服州縣,非若唐人别設兩稅使以總之也。
若夫丁口之稅百無取焉,惟逐戶編為裡甲,十年一度輪差,其餘年分官司有所營為,随時起集傭倩,事已即休,所謂絹布之調無有也,不役之絹無有也。
其法一定而可守其額百世而不虧,吏不能以為奸,民不至于重困,陸贽所謂其取法也遠、其立意也深、其斂财也均、其成人也固、其裁規也簡、其備患也周,此六言者我祖宗取民之制真足以當之矣,彼租庸調法烏可與同日語哉? 憲宗時,李渤上言:“臣過渭南,聞長源鄉舊四百戶,今才百餘戶,阌鄉縣舊三千戶,今才千戶,其他州縣大率相似。
迹其所以然,皆由以逃戶稅攤于比鄰,緻驅迫俱逃。
此皆聚斂之徒剝下媚上,惟思竭澤不慮無魚,乞降诏書絕攤逃之弊,盡逃戶之産稅不足者乞免之,計不數年,人皆複于農矣。
” 臣按:《呂氏春秋》曰:“竭澤而漁,豈不得魚?明年無魚。
”李渤所謂惟思竭澤不慮無魚,其言蓋本諸此。
蓋以取稅于民如取魚于澤也,澤以養魚必常有所養斯常有所生,苟取具目前,竭其所養之所、空其所生之物則一取盡矣,後何所繼乎?後世取民大率似此而攤稅之害尤毒,非徒一竭而已,且将竭之至再至三而無已焉,不至水脈枯而魚種絕不止也,何則?中人一家之産僅足以供一戶之稅,遇有水旱疾厲不免舉貸逋欠,況使代他人倍出乎?試以一裡論之,一裡百戶,一歲之中一戶惟出一戶稅可也,假令今年逃二十戶,乃以二十戶稅攤于八十戶中,是四戶而出五戶稅也;明年逃三十戶,又以三十戶稅攤于七十戶中,是五戶而出七戶稅也;又明年逃五十戶,又以五十戶稅攤于五十戶中,是一戶而出二戶稅也。
逃而去者遺下之數日增,存而居者攤與之數日積,存者不堪,又相率以俱逃,一歲加于一歲,積壓日甚,小民何以堪哉?非但民不可以為生而國亦不可以為國矣。
為今之計奈何?曰李渤謂盡逃戶之産稅不足者免之,是固然
臣按:自古中國布縷之征惟絲枲、二者而已,今世則又加以木綿焉。
唐人調法,民丁歲輸絹绫絁及綿、輸布及麻,是時未有木綿也。
宋林勳作《政本書》,匹婦之貢亦惟絹與綿,非蠶鄉則貢布、麻。
《元史》種植之制,丁歲種桑棗雜果,亦不及木綿,則是元以前未始以為貢賦也。
考之《禹貢》“揚州島夷卉”,服注以為織貝,則虞時已有之,島夷時或以充貢,中國未有也。
故《周禮》以九職任民,嫔婦惟治蠶枲而無木綿焉。
中國有之,其在宋元之世乎(元初孟祺作《農桑輯要》雲:木綿種于陝右,行之其他州郡,多以土地不宜為解。
近世陶九成作《辍耕錄》,亦雲閩廣多種木綿,紡緝為布,松江民因謀樹藝,覓種于彼)。
蓋自古中國所以為衣者絲、麻、葛、褐四者而已,漢、唐之世遠夷雖以木綿入貢,中國未有其種,民未以為服,官未以為調,宋、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,關、陝、閩、廣首得其利。
蓋此物出外夷,閩、廣海通舶商,關、陝壤接西域故也。
然是時猶未以為征賦,故宋、元史《食貨志》皆不載,至我朝其種乃遍布于天下,地無南北皆宜之,人無貧富皆賴之,其利視絲、枲蓋百倍焉,臣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。
代宗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、秋。
德宗時,楊炎為相,遂作兩稅法,夏輸無過六月,秋輸無過十一月,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定而均收之。
陸贽曰:“租庸調之法宗本前哲之規模,參考曆代之利害,有田則有租,有家則有調,有身則有庸,法制均一,下不困而上用足。
兩稅之法,每州各取大曆中一年科率,錢谷數最多者定為兩稅額,惟以資産為宗,不以丁身為本,資産少者稅輕,多者稅重。
” 呂祖謙曰:“田制雖商鞅亂之于戰國,而租稅猶有曆代之典制,惟兩稅之法立,古制然後掃地。
” 馬端臨曰:“随田之在民者稅之而不複問其多寡,始于商鞅;随民之有田者稅之而不複視其下中,始于楊炎。
三代井田之良法壞于鞅,唐租庸調之良法壞于炎,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稱,而後之為國者莫不一遵其法,或變之則反至于煩擾無稽而官與民俱受其病,則以古今異宜故也。
” 臣按:馬端臨又言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易之法,三代之貢助徹亦隻是視田而賦之,未嘗别有戶口之賦。
蓋授人以田而未嘗别有戶賦者三代也,不授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兩漢也,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,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複輕,遂至重為民病,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。
自兩稅之法行而此弊革矣,豈可以其出于楊炎而少之乎?由馬氏斯言觀之,則是兩稅之法實得古人取民之意,後世徒以陸贽之言而非之,贽之言蓋不欲苟變當時之法,故極言其法之弊耳。
臣竊以謂,土地萬世而不變,丁口有時而盛衰,定稅以丁稽考為難,定稅以畝檢核為易,兩稅以資産為宗未必全非也,但立法之初謂兩稅之外不許分毫科率,然兵興費廣不能不于稅外别有征求耳,此時之弊非法之弊也。
自唐立此法之後至今行之,遂為百世不易之制。
我朝稽古定制,以天下之墾田定天下之賦稅,因其地宜立為等則,征之以夏者謂之稅、征之以秋者謂之糧,歲有定額、家有常數,非若唐人遇有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于人也;随其田之寬狹取其稅之多寡,非若唐人以一年之科率最多者以為額也;其額數則具于黃籍,總于戶部,其征輸期限則責之藩服州縣,非若唐人别設兩稅使以總之也。
若夫丁口之稅百無取焉,惟逐戶編為裡甲,十年一度輪差,其餘年分官司有所營為,随時起集傭倩,事已即休,所謂絹布之調無有也,不役之絹無有也。
其法一定而可守其額百世而不虧,吏不能以為奸,民不至于重困,陸贽所謂其取法也遠、其立意也深、其斂财也均、其成人也固、其裁規也簡、其備患也周,此六言者我祖宗取民之制真足以當之矣,彼租庸調法烏可與同日語哉? 憲宗時,李渤上言:“臣過渭南,聞長源鄉舊四百戶,今才百餘戶,阌鄉縣舊三千戶,今才千戶,其他州縣大率相似。
迹其所以然,皆由以逃戶稅攤于比鄰,緻驅迫俱逃。
此皆聚斂之徒剝下媚上,惟思竭澤不慮無魚,乞降诏書絕攤逃之弊,盡逃戶之産稅不足者乞免之,計不數年,人皆複于農矣。
” 臣按:《呂氏春秋》曰:“竭澤而漁,豈不得魚?明年無魚。
”李渤所謂惟思竭澤不慮無魚,其言蓋本諸此。
蓋以取稅于民如取魚于澤也,澤以養魚必常有所養斯常有所生,苟取具目前,竭其所養之所、空其所生之物則一取盡矣,後何所繼乎?後世取民大率似此而攤稅之害尤毒,非徒一竭而已,且将竭之至再至三而無已焉,不至水脈枯而魚種絕不止也,何則?中人一家之産僅足以供一戶之稅,遇有水旱疾厲不免舉貸逋欠,況使代他人倍出乎?試以一裡論之,一裡百戶,一歲之中一戶惟出一戶稅可也,假令今年逃二十戶,乃以二十戶稅攤于八十戶中,是四戶而出五戶稅也;明年逃三十戶,又以三十戶稅攤于七十戶中,是五戶而出七戶稅也;又明年逃五十戶,又以五十戶稅攤于五十戶中,是一戶而出二戶稅也。
逃而去者遺下之數日增,存而居者攤與之數日積,存者不堪,又相率以俱逃,一歲加于一歲,積壓日甚,小民何以堪哉?非但民不可以為生而國亦不可以為國矣。
為今之計奈何?曰李渤謂盡逃戶之産稅不足者免之,是固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