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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遣監察禦史巡按天下藩服。

     武帝元狩元年,遣谒者巡行天下,诏曰:“朕嘉孝弟力田,哀夫老毛、孤寡、鳏獨或匮于衣食,甚憐闵焉。

    其遣谒者巡行天下,存問緻賜,曰皇帝使谒者賜縣三老孝者帛人五匹,鄉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,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獨帛人二匹、絮三斤,八十以上米人三石,有冤失職,使者以聞,縣鄉即賜無贅聚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漢去古未遠,所以惠賜元元者猶存古意,往往留意于孝弟力田、存恤其鳏寡孤獨,失職者得以叙複,冤枉者得以伸訴。

    至其末章所謂“縣鄉即賜無贅聚”,尤切中後世有司之弊。

    當是之時,诏令之頒無有虛文,恩典之施皆有實惠,使者銜命所至,有如旱暵而得時雨也。

     元狩六年,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,存問鳏寡、廢疾,無以自振業者貸與之,谕三老孝弟以為民師,舉獨行之君子征詣行在所,詳問隐處亡(無同)位及冤失職、奸猾為害、野荒治苛者,舉奏郡國有所以為便者,上丞相禦史以聞。

     臣按:漢世既有郡國守相以牧民,而又州設部刺史以監之,然猶恐其守相之不得其人而部使者之不舉其職也,時遣在廷之臣分循天下,存問無告、振貸貧困、伸理冤抑、舉用人才、黜陟官吏、考察吏治、觀覽風俗。

    今制既歲遣禦史出巡天下藩服而又時遣大臣巡撫,即漢人此意。

     元鼎二年,又遣博士中等循行,诏曰:“仁不異遠,義不辭難。

    今京師雖未為豐年,山林池澤之饒與民共之,今水潦移于江南,迫隆冬至,朕懼其饑寒不活,江南之地火耕水耨,方下巴蜀之粟緻之江陵,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,所抵無令重困吏民,有振救饑民免其厄者,具舉以聞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博士之官,通經學古者也,漢朝遣使分循天下,豈無理政事、司憲法之臣而必用儒生哉?蓋漢人本經術以為治,其政法雖不能純如三代,然猶有古人尚德不尚刑之遺意,故其诏書所下颛颛然多以教化仁政為言,略不及于法令征賦,此三代以後之治所以漢世為獨優欤。

     元封五年,置刺史掌诏六條察州,凡十三部焉。

    漢制,刺史以六條問事,非條所問即不省,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,以強陵弱,以衆暴寡;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,倍公向私,旁谄牟利,侵漁百姓,聚斂為奸;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,風厲殺人,怒則任刑,喜則任賞,煩擾刻暴,剝戮黎元,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妖祥訛言;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,苟阿所愛,蔽賢寵頑;五條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,請托所監;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,阿附豪強,通行貨賂,割損政令。

     臣按:漢每郡置刺史以六條察州,蓋漢郡最大其一郡可以當今之布政司一,其刺史以六條問事,所監臨之州其官吏人民有犯在六條者即舉問之,亦猶今以禦史監察天下藩臬也。

    然今制禦史出巡一方,凡事無不在所省察,非若漢人非條所問不省也;一歲一易,非若漢人居部九歲也。

    蓋天下之事幾無窮,人情之變詐不一,限條而問則所遺多矣,況人之相與久則玩,玩則狎,狎則法有不能盡行者矣。

    此我朝遣禦史監察天下藩服,每歲一易焉而無事不在所問,蓋得中制而萬世所當法者也。

     宣帝诏曰:“朕惟耆老之人發齒堕落,血氣衰微,亦亡(無同)暴虐之心,今或罹文法拘執囹圄,不終天命,朕甚憐之。

    自今以來,諸年八十以上,非誣告殺傷人,佗皆勿坐。

    遣太中大夫疆等十二人循行天下,存問鳏寡,覽觀風俗,察吏治得失,舉茂材異倫之士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宣帝遣使赍此诏循行天下,專以耆老犯法為言,至末乃及存問鳏寡、覽觀風俗、察吏治得失、舉茂材異倫之士,蓋宣帝雖以勵精嚴察為治,然所舉行者皆仁厚之政,此則漢人之家法也。

     元帝初元元年,诏曰:“間者地數動而未靜,懼于天地之戒不知所繇。

    方田作時,朕憂蒸庶之失業,臨遣光祿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,存問耆老、鳏寡、孤獨、困乏失職之民,延登賢俊,招顯側陋,因覽風俗之化,相、守二千石誠能正躬勞力,宣民教化以親萬姓,則六合之内和親庶幾乎無憂矣。

    ” 又建昭四年,诏曰:“朕承先帝之休烈,夙夜栗栗,懼不克任。

    間者陰陽不調,五行失序,百姓饑馑,惟蒸庶之失業,臨遣谏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,存問耆老、鳏寡、孤獨、乏困、失職之人,舉茂材特立之士,相将九卿其帥意毋怠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元帝此二诏皆是因災異遣使循行天下也,其後成帝建始三年遣谏大夫林、鴻嘉元年遣谏大夫理、永始二年遣太中大夫嘉、綏和二年遣光祿大夫,亦皆是因災異而遣使問孤老、錄冤獄、蠲逋貸、闵疾苦、舉幽隐、除貪暴,免被災者租賦,給疫死者棺錢,凡此皆仁者之政。

    人君居富貴安樂之地而知畏天災、悲人窮,則必兢兢戒謹,不敢少有恣肆,是以天雖災而不災,人雖苦而不苦,含齒戴發之民,窮山絕塞之外,茅檐草屋之下,鹹知有生之樂,惟恐死亡及之,雖驅之為亂有不屑者矣。

    是何也?下之人鹹知上之人不我忘也,知上之人不我忘鹹思所以尊其君、親其上矣。

     成帝綏和元年,何武奏曰:“《春秋》之義用貴理賤,不以卑臨尊,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,輕重不相準,請罷刺史更置州牧,以應古之制。

    ”奏可。

    乃更刺史為州牧,秩真二千石,位次九卿。

     哀帝建平二年,朱博又奏曰:“漢家立置郡縣,部刺史奉使典州,督察郡國,吏民安甯。

    故事,居部九歲舉為守相,其有異材功效著者辄登擢,秩卑而賞厚,鹹勸功樂進。

    今增秩為牧,以高第補九卿,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,恐功效陵夷,奸軌不禁,臣請罷州牧置刺史如故。

    ”乃複以為刺史。

     臣按:漢部刺史十三人,秩六百石,專以六條察二千石,其職卑故已不敢自恣,其權重故人不敢慢忽,上之人以此使人使之激昂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