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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倉也蓋亦不易矣。

    然則其法不可行欤?曰熹固言裡社不能皆有可任之人,欲一聽其所為則懼其計私以害公,欲謹其出入則鈎校靡密上下相遁,其害又有甚于官府者矣。

     熹又嘗言于其君曰:“臣曾摹得蘇轼與林希書,說熙甯中荒政之弊,費多而無益,以救之遲故也。

    其言深切,可為後來之鑒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蘇轼書雲:“朝廷厚設儲備,熙甯中,本路截發及别路般來錢米并因大荒放稅,及虧卻課利蓋累百钜萬,然于救荒初無絲毫之益者,救之遲故也。

    ”嗚呼,救之遲之一言豈但熙甯一時救荒之失哉?自古及今莫不然也。

    臣常見州郡每有兇荒,朝廷未嘗不發倉廪之粟、賜内帑之銀以為赈恤之策,然往往行之後時緩不及事,朝廷有钜萬之費而饑民無分毫之益,其故何哉?遲而已矣。

    所以遲者其故何在?蓋以有司官吏惟以簿書為急,不以生靈為念,遇有水旱災傷,非甚不得已不肯申達,縣上之郡、郡上之藩府,動經旬月始達朝廷,及至行下遣官檢勘,動以文法為拘、後患為慮,因一之詐疑衆皆然,惟己之便,不人之恤,非民阽于死亡、狼戾慘切,朝廷無由得知,及至發廪之令行、赍銀之敕至,已無及矣,雖或有沾惠者亦無幾爾。

    臣願聖明行下有司,俾定奏災限期則例頒行天下,災及八分以上者馳傳,五分以上者差人,二三分以上入遞,随其遠近以為期限,緩不及期以緻誤事者定其罪名,秩滿之日降等叙用。

    如此,則藩服、監司、郡縣守令鹹以救濟為念,庶幾無遲緩之失乎。

     隆興中,中書門下省言湖南、江西旱傷,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,凡出米赈濟系崇尚義風,不與進納同。

     臣按:鬻爵非國家美事也,然用之他則不可,用之于救荒則是國家為民,無所利之也,宋人所謂“崇尚義風,不與進納同”是也。

    臣願遇歲兇荒,民間有積粟者輸以赈濟,則定為等第,授以官秩,自遠而來者并計其路費,授官之後給與玺書,俾有司加禮優待與見任同,雖有過犯亦不追奪。

    如此,則平甯之時人争積粟,荒歉之歲民争輸粟矣,是亦救荒之一策也。

     辛棄疾帥湖南,赈濟榜文隻用八字曰:“劫禾者斬,閉籴者配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朱熹謂棄疾做兩榜便亂道,蓋欲其兼禁之也。

    蓋荒歉之年民間閉籴固是不仁,然當此際米價翔湧,正小人射利之時也,而必閉之者蓋彼亦自量其家口之衆多,恐嗣歲之不繼耳,彼有何罪而配之耶?若夫劫禾之舉,此盜賊之端、禍亂之萌也,周人荒政“除盜賊”正以此耳。

    小人乏食,計出無聊,謂饑死與殺死等死耳,與其饑而死不若殺而死,況又未必殺耶,聞粟所在,群趨而赴之,哀告求貸,苟有不從,即肆劫奪,自诿曰我非盜也迫于饑餓不得已耳。

    嗚呼,白晝攫人所有,謂之非盜可乎?漸不可長,彼知其負罪于官,因之鳥駭鼠竄,竊弄鋤梃以扞遊徼之吏,不幸而傷一人焉,勢不容已遂至變亂,亦或有之。

    臣願明敕有司,遇有旱災之歲勢必至饑窘,必先榜示禁其劫奪,谕之不從,痛懲首惡以警餘衆,決不可行姑息之政,此非但救饑荒,乃弭禍亂之先務也。

    然則富民閉籴何以處之?曰必先谕之以惠鄰,次開之以積福,許其随時取直,禁人侵其所有,民之無力者官與之券許其取息,待熟之後官為追償。

    苟積粟之家丁口頗衆,亦必為之計算,推其赢餘以濟匮乏,若彼僅僅自足亦不可強也,然亦嚴為之限。

    凡有所積不肯發者,非至豐穰禁不許出粜,彼見得利,恐其後時自計有餘,亦不能以不發矣。

     呂祖謙曰:“大抵荒政,統而論之,先王有預備之政,上也;修李悝之政,次也;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,移民移粟,又次也;鹹無焉,設糜粥最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朱熹有言,自古國家傾覆之由何嘗不起于盜賊,盜賊竊發之患何嘗不起于饑餓。

    籲,天災流行國家代有,是以先王于民也備之于未荒之前,救之于方荒之際,而又養之于已荒之餘,誠以禮義生于富足,一旦饑餓切身,吾民無所倚賴,或遂至于犯禮越分,非獨慮其身之不能存,亦慮其心之或以蕩也。

    是以太平無事之時恒為亂離反側之慮,豐登有餘之日恒為荒歉不給之憂,此無他,天生人君以為生民之主,必體天心以安民生,然後有以保其位也,不然,方其無事之時吾則資之以為用,及其有患之際吾乃棄之而不顧,是豈天之意哉,亦豈君之道哉?是以古昔盛時,三年耕餘一年食,九年耕餘三年食,以三十年通計之則餘十年之食矣。

    今不能盡如古制,臣請以在倉之米尖入平出之餘遞年所得之米皆用以為備豫之數,歲杪計用之時、量入為出之際不在數中,仍留在倉,存其名數以待荒年之用。

    又立為定制,凡藩臬、州縣民間詞訟屬戶律者,如戶婚、田土、坊場、津渡、墟市之類,訟而得理者俾量力而出粟(争田者上田一畝三鬥、中田二鬥、下田一鬥,争婚者上戶三十石、中戶二十石、下戶十石或四五石之類),其無理者亦罰米以贖罪,皆貯之倉以備荒政,及前此斂民以為赈濟者皆通歸官廪。

    常年則依例挨陳以支,荒歲則别行關給以散積之,歲月必有赢餘,其或不足,又須多方設法以措置之,随處通融以補益之,使必足而後已,一旦遇災,有備無患矣。

    大抵備荒之政不過二端,曰斂、曰散而已,有以斂之而積久不散則米粒浥腐而不可食,有以散之而一切不斂則倉廪空虛而無以繼,守者有破産之患,貧者無償官之資,有司苟且,具文逭責,往往未荒而先散,及有荒歉所儲已空,饑民有慮後患者甯流移而死亡不敢領受,甚至官吏憑為奸利,給散之際饑者不必予、予者不必饑,收斂之時償者非所受、受者不必償,其弊非止一端,必欲有利而無弊,莫若盡捐予民不責其償之為善。

    然又慮夫氣運不常,豐兇莫測,徒有散而無斂,後将無以為繼,宜計所積之多少、料民産之有無積,苟有餘不責其償可也。

    若或土地之偏隘、人民之衆多,遇有兇災難于取具,赈饑之後豐年取償,可分民為三等,上戶償如其數,中戶取其半,下戶盡予之。

    又于戶部十三司之外依工部繕工司例别立一司,添設官吏,專以備荒,每年夏六月麥熟、秋九月以後百谷收成之候,藩府、州縣将民間所種有無成熟分數逐件申達,十月以後通申一年之數,兼計明年食足與否,有收者幾鄉,無收者幾鄉,鄉凡幾戶,得過者幾家、必須赈給者幾家,官廪之儲多少,富家之積有無,近邑何倉有米,近鄉誰家有積,或借官帑以為備,或招商賈以通市,或請于朝廷有所蠲貸,或申于上司有所幹請。

    凡百可以為赈濟之備者,皆于未荒之先而為先事之慮,歲歲而襲其常,事事而為之制,人人而用其心,雖有荒旱水溢,民無菜色矣。

    若夫臨事而救之之術者,臣已于各條之下委曲而各為之措置矣,雖然,此皆其末也,若夫本之所當先者,則朱熹所謂為政者當順五行修五事以安百姓,若曰赈濟于兇荒之餘,縱饒措置得善,所惠者鮮,終不濟事。

    伏惟仁聖體上天付托之重,廣上帝好生之仁,常存哀矜恻隐之心,弘布蠲貸赈恤之政,非獨以恤民患,蓋所以固邦本也,天下生靈不勝大幸。

     以上論恤民之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