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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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給口糧,俾歸故鄉,官與之牛具、種子,趁時耕作,以為嗣歲之計,待歲時可望,然後般挈以歸。

    如此,則民之流移者有以護送之使不至于潰散而失所有,以節制之使不至于劫奪以生亂,又有以還定安集之,使彼之室家已破而複完,我之人民已散而複集,是雖所以恤民災患,亦所以弭國禍亂也。

    臣嘗因是而論之,周宣王所以中興者,以萬民離散,不安其居而能勞來還定安集之也;晉惠帝所以分崩離析者,以六郡薦饑,流民入于漢川者數萬家不能撫恤之而有李特之首亂也,然則流民之關系亦不小哉。

    今天下大勢,南北異域,江以南地多,山澤所生之物無間冬夏,且多通舟楫,縱有荒歉,山澤所生可食者衆而商賈通舟販易為易,其大江以北若兩淮、若山東、若河南亦可通運,惟山西、陝右之地皆是平原,古時運道今皆湮塞,雖有河山,地氣高寒,物生不多,一遇荒歲,所資者草葉、木皮而已,所以其民尤易為流徙。

    為今之計,莫若設常平倉,當豐收之年以官價雜收諸谷,各貯一倉,歲出其易爛者以給官軍月糧,估以時價折算與之(詳見制國用市籴之令),而留其見儲米之耐久者以為蓄積之備,又特遣臣僚尋商于入關之舊路,按河船入渭之故道,若歲運常數有餘,分江南漕運之餘以助之,一遇荒歉,舟漕陸辇以往,是皆先事之備,有備則無患矣。

    蓋此二藩非他處比,是乃近邊之地,所謂“保障繭絲”,二者皆有賴馬者也,尤不可不盡其心。

     仁宗一遇災變則避正殿,變服、損膳、徹樂,恐懼修省見于顔色,恻怛哀矜形于诏命。

    災所被之處必發倉廪赈貸,或平價以粜,不足則轉漕他路粟以給,又不足則誘富人入粟,秩以官爵。

    災甚則出内帑、金帛,或鬻僧牒,或留歲漕,或免租稅,寬逋負,休力役,罷科率,薄關市之征,弛山澤之禁,不能自存者官為收養,不得其死者官為瘗埋。

     臣按:宋仁宗之遇災而恤民也,不徒有恻恻然哀矜之心,而實有鑿鑿乎赈恤之政,視彼之徒為虛文付之有司以應故事者異矣,萬歲之後廟号曰仁,不亦宜乎。

     慶曆八年,河朔大水,民流就食京東者不可勝數,知青州富弼勸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廪,擇公私廬舍十萬餘區散處其人,以便薪水,官吏自前資待缺寄居者皆賦以祿,使即民所聚選老弱病瘠者廪之,仍書其勞,約他日為奏請受賞,率五日辄遣人持酒肉飯糗慰藉,出于至誠,人人為盡力,山林陂澤之利可資以生者聽流民擅取,死者為大冢葬之。

    明年麥大熟,民各以遠近受糧歸,凡活五十餘萬人,募為兵者萬計。

     臣按:古人言救荒無善政,非謂蓄積之不先具、勸借之無其方也,蓋以地有遠近、數有多寡、人有老幼強弱,聚為一處則蒸為疾疫,散之各所則難為管理,不置簿書則無所稽考,不依次序則無以遍及,置之則動經旬月,序之則緩不及救,有會集之擾,有辨察之煩,措置一差皆足緻弊,此所以無善政也。

    富弼以一青州之守而活河朔五十萬之人,非徒活民而又因之得軍,由其立法之簡便周盡也。

    所以簡便周盡者,豈弼一手一足之勞哉?其法之最善者,官吏自前資待缺寄居者皆賦以祿,使即民所聚選老弱病瘠者廪之也。

    今世州郡無所謂待缺寄居之官吏,臣向于義倉條下雲“任其事者不必見任之官,散之民者不必在官之屬”是也。

    臣愚欲望朝廷折衷富弼之法,立為救荒法式,頒布天下州縣。

    凡遇兇荒,或散粟、或給粥,所在官司即行下所屬,凡所部之中有緻仕閑住及待選依親等項官吏、監生與夫僧道、耆老、醫蔔人等,凡平日為鄉人所信服者,官司皆以名起之,待以士大夫之禮,喻以朝廷仁民之意,給以印信、文憑,加以公直等名,俾其量領官粟,各就所在因人散給,官不遙制,事完之日具數來上,其中得宜者量為獎勉,作弊者加以官法,如此,則吏胥不乘機而恣其侵克,饑民得實惠而免于死亡矣。

     熙甯八年夏,吳越大旱。

    趙忭知越州,前民之未饑為書問屬縣,菑所被者幾,鄉民能自食者有幾,當廪于官者幾人,溝防構築可僦民使治之者幾,所庫錢倉粟可發者幾何,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,僧道士食之羨粟書于籍者其幾具存,使各書以對而謹其備。

     臣按:曾鞏有言,菑沴之行,治世不能使之無而能為之備,民病而後圖之與夫先事而為計者則有間矣,不習而有為與夫素得之者則有間矣。

    趙忭在越州備荒之政為世所稱,見旱勢之方熾,知歲事之必歉,前民未饑已為濟饑之備,觀其為書以訪問于其屬者甚詳,且悉後世有志于民者誠能以之為法,按其條件先事訪問,一一知其所以然之故,而委曲周盡,纖息無遺,必得其實、當其宜、無其弊而後可。

    如此,則菑沴之來有其備而無患矣,不然,待其狼狽潰爛之餘然後救之,安能有濟乎? 曾鞏《救菑議》曰:“有司建言請發倉廪與之粟,壯者人日二升,幼者人日一升。

    今百姓暴露乏食,已廢其業矣,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,則其勢必不暇乎他為一切,棄百事而專意于待升合之食,是直以餓殍之養養之而已,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。

    以中戶計之,戶為十人,壯者六人,月當受粟三石六鬥,幼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鬥,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。

    自今至于麥熟凡十月,一戶當受粟五十石,今被災州郡民戶不下二十萬,内除有不被災及不仰食于官者去其半,猶有十萬戶,計十萬戶十閱月之食當用粟五百萬石而足,何以辦此?況給受之際有淹速、有均否、有真僞,有會集之擾、有辨察之煩,凡此又不過使之得旦暮之食耳,其于屋廬構築之費将安取哉?為今之策,下方紙之诏賜之以錢五十萬貫、貸之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。

    何則?今被災州郡為十萬戶,如一戶得粟十石、得錢五千,下戶常産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,彼得錢以完其居,得粟以給其食,則農得修其畎畝,商得治其貨賄,一切得複其業而不失其常生之計,與專意以待二升之廪于上而勢不暇乎他為豈不遠哉?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為粟五百萬石,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為粟一百萬石,況貸之于今而收之于後,足以振其艱乏而終無損于儲蓄之實,所實費者錢五钜萬貫而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曾鞏此議所謂賜之錢、貸之粟比之有司日逐給粟之說,其為利病相去甚遠,所謂深思遠慮以為百姓長計者真誠有之。

    但饑民一戶貸之米十石,一旦責其如數償之難矣,不若因時量力,稍有力者償其半,無力者并與之,或立為次第之限可也。

     孝宗時,下朱熹社倉法于諸路初建之。

    崇安縣開耀鄉有社倉一所,熹請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赈貸,夏受粟于倉,冬則加息計米以償,自後随年斂散,小歉則蠲其息之半,大饑則盡蠲之。

    凡十有四年,得息米造倉三間,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,以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,不複收息,每石止收耗米三升,以是一鄉之間雖遇兇年,人不缺食,後請以其法行之他處。

     臣按:朱熹社倉之法固善矣,然裡社不能皆得人如熹者以主之,又不能皆得如劉如愚父子者以為之助,熹固自言其數年之間左提右挈、上說下教,為鄉闾立此無窮之計,然則其成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