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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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恤民之患 《書說命》:惟事事,乃其有備,有備無患。

    蔡沈曰:“惟事其事,乃其有備,有備故無患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簡稼器、修稼政,事乎農事,則農有其備,故水旱不能為之害。

    是則水旱之備,莫先于事農之事可見矣。

     《詩雲漢》:倬彼雲漢(天河也),昭回于天(回,轉也。

    言其光随天轉也)。

    王曰於乎,何辜今之人。

    天降喪亂,饑馑薦(與薦通重也)臻(至也)。

    靡神不舉(求廢祀而修之),靡愛斯牲。

    圭璧(禮神玉)既卒(盡也),甯莫我聽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宣王承厲王之烈,内有撥亂之志,遇災而懼,側身修行欲銷去之,天下喜于王化複行、百姓見憂,故仍叔作此詩以美之。

    言雲漢者,夜晴則天河明,故述王仰訴于天之詞如此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朝廷政治之最急者,莫急于民莫得食,天旱則五谷不成,五谷不成則民無由得食,民無由得食則将趁食于四方,苟處處皆然則民不幾于盡瘁乎?是故有志于為民之君,見天下之亢旱則豫憂之,凡可以感天而緻雨者無所不用其情,是以《雲漢》之詩既告于上天,又告于祖宗父母,又告于百官。

    索祭之禮既無所遺,禮神之物或至于盡,無所歸咎,甯以己身而當其災,無所控告,惟仰昊天而訴其憂,非徒自貶責于一己而又求助于群臣。

    宣王之憂民之憂如此,此其所以遇災不災而卒成中興之業也欤。

     《周禮》:大司徒以荒政(救兇之政)十有二聚萬民,一曰散利(散其所積),二曰薄征(輕租稅),三曰緩刑(兇年犯法者多,緩之恐緻變),四曰弛力(息繇役),五曰舍禁(舍山林川澤之禁),六曰去幾(關市不幾察),七曰眚禮(凡有禮節皆從減省),八曰殺哀(凡行喪禮皆從降殺),九曰蕃樂(閉藏樂器),十曰多昏(不備禮而昏娶),十一曰索鬼神(求廢祀而修之),十二曰除盜賊(饑馑盜賊多,嚴刑以除之)。

     呂祖謙曰:“聚萬民者,劄瘥兇荒,民皆轉徙之四方,故以政聚之。

    散利是發公财之已藏者,薄征是減民租之未輸者,此兩者荒政之始。

    已藏者散之,未輸者薄之,荒政之大綱舉矣。

    緩刑謂民迫于饑寒不幸有過失,緩其刑辟以哀矜之;弛力者平時用民力歲不過三日,今則弛之以休息民力;舍禁謂山、虞、林衡皆舍去其禁,恣民取之;去幾謂去關防之幾察,使百貨流通,商賈求市,此是救荒之要術。

    眚禮謂凡禮文可省者省之,如有币無牲之類;殺哀謂凡喪紀之節一皆減省,專理會荒政;蕃樂謂歲荒民饑,當憂民之憂,所以閉藏樂器不作;多昏謂兇荒之年殺禮多昏,使男女得以相保;索鬼神謂靡神不舉,并走群望之類;前既說緩刑,後又說除盜賊,是經權皆舉,處不幸民有過固可哀矜,至于奸民亦有伺變竊發者,兇荒之歲民心易動,一夫叫呼萬夫皆集,故以除盜賊終之以止亂之萌。

    大抵《周禮》六官雖分職,然其關節脈理皆相應,且如散利須考大府、天府、内府凡掌财賦之官,如薄征須考九職、九賦、九貢,如緩刑須考司寇、士師所掌之刑,他莫不然,參觀遍考然後可知。

    ” 葉時曰:“聖人為荒政以聚萬民,所以救天時之不常而濟地利、人和之不及也。

    蓋天災國家代有,歲兇年谷不登,上之人苟不有以赈救之、存恤之,則老弱轉乎溝壑,壯者散而之四方矣,民安得而聚哉?然此十二政曰弛力、曰薄征、曰舍禁、曰去幾,固皆有以利民而一以散利為先,則其關系民命尤急也。

    利不散則民不聚,雖有眚禮、蕃樂、殺哀、多昏之政,未必有實惠及民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易》曰“何以聚人曰财”,《大學》曰“财散則民聚”,蓋天立君以治民,君必得民然後得以為君,是君不可一日無民也。

    然民必有安居托處之地、日用飲食之具,而後能聚焉。

    人君為治,所以使一世之民恒有聚處之樂而無分散之憂者,果用何物哉?财而已矣。

    然是财也,所以耗而費之者固由乎人力,然尤莫甚于天災焉。

    是以人君當夫豐穰無事之時而恒為天災流行之思、斯民乏絕之慮,豫有以蓄積之,以為一旦兇荒之備焉。

    此無他,恐吾民之散而不可複聚也。

    是以《周禮》十二荒政而以散利為首,鄭氏謂散利者貸種食也,蓋予之食以濟一時之饑,予之種以為嗣歲之計,聖人憂民之心至矣遠矣。

    既散所有之利而又行薄征以下十一事以濟之,此治古之世所以時有豐兇而民無憂患,民生所以長聚而君位所以永安者,其以此欤。

     遺人(遺,饋也,掌委積之官)掌邦之委積(少曰委,多曰積)以待施惠,鄉裡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(艱厄謂年谷不熟),門關(在國曰門,在郊曰關)之委積以養老孤,郊裡之委積以待賓客(四方至者),野鄙之委積以待羁旅(謂不得去者),縣都之委積以待兇荒。

     廪人(主藏未之官長)掌九谷之數(九谷謂黍、稷、稻、粱、秫、苽、麻、麥、豆也)以待國之匪頒(匪頒謂委人之委積)、赒賜(謂賜予)、稍食(謂祿廪),以歲之上下數邦用(上謂豐年,下謂歉歲),以知足否(量入為出,知所用足與不足也),以诏谷用,以治年之兇豐(治之者預為之防也)。

    凡萬民之食(計數萬人所食),食(食謂一月之食)者人四釜(六鬥四升曰釜),上(豐年為上)也;人三釜(每人一月食三釜),中(中等不豐不歉之年也)也;人二釜(每人一月食二巘),下(歉年為下)也。

    若食不能人二釜(若一月之食一人不句一石二鬥八升),則令邦移民就谷(移民之不足者以就谷有餘之處),诏王殺邦用(兇年邦用宜從減省)。

     臣按:《周禮》十二荒政是國家遇兇荒之時救濟之法也,遺人所掌是國家常時收諸委積以待兇荒施惠之法也,廪人所掌是國家每歲計其豐兇以為嗣歲移就之法也。

    觀此,可以見先王之時所以為生靈慮災、防患之良法深意矣。

    蓋其未荒也預有以待之,将荒也先有以計之,既荒也大有以救之,此三代之民所以遇災而無患也欤。

    今其遺法故在,後世人主誠能師其意而立為三者之法,則民之遇兇荒也無饑餓之患、流移之苦矣。

     司救,凡歲時有天患(謂災害)、民病則以節(旌節)巡國中及郊野,而以王命施惠。

     李觏曰:“司救以王命施惠,非直兇荒而後施與也,疾疫亦有之矣。

    夫四時之厲或連月不愈,或阖門不起,丁壯卧于床蓐則老稚無能為,飲食所不給、醫藥所不濟至于死者,豈天命乎?人主所宜動心矣。

    是故兇年非直除減田租,彼貨賂之征皆舍之,疾疫亦然。

    夫阻饑之人營求衣食固無所不至,又将籠其貨賄,則何所措手足乎?況于疾疫之世,安得助天為虐乎?人主所宜動心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疾疫之災多生于兇荒之歲,凡遇荒年宜豫為之防,使之不至于饑餓而内傷、勞苦而外感、積聚而旁染,是亦救荒之一助也。

    《春秋》:襄公二十有四年,大饑。

     胡安國曰:“古者救災之政,若國兇荒,或發廪以赈乏、或移粟以通用、或徙民以就食、或為粥溢以救餓莩、或興工作以聚失業之人,緩刑舍禁,弛力薄征,索鬼神、除盜賊,弛射侯而不燕,置廷道而不修,殺禮物而不備,雖有旱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