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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窮矣。

    然其所以遂其生者,實賴上之人為之制産立法,使之相生養、相保愛而不相棄背焉。

    然物不能以皆齊,命不能以皆偶,其間不能無幼弱而失怙恃、衰老而無所依傍者焉,非上之人弘保息之,政舉振救之,令則彼何所控告以全其身命而盡其天年也哉? 《禮運》:大道之行,天下為公,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。

     臣按:大道之行謂唐虞之世也。

    當是之時,家給而人足,老安而少懷,烏有所謂無告廢疾者哉?記禮者猶以此為言,以見天下為公之世無一人之不遂其生,則雖窮而無告、病而有疾者皆有所養焉,舉隆古之盛以示後世之法,使凡有志于堯、舜之治者皆當以堯、舜之心為心。

     《王制》:少而無父者謂之孤,老而無子者謂之獨,老而無妻者謂之矜,老而無夫者謂之寡,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,皆有常饩。

    陳澔曰:“皆有常饩,謂君上養以饩廪有常制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天下之民孰非天之所生,乃獨于幼而無父、老而無子與夫無妻無夫者而謂之天民。

    籲,民固皆天生者也,而此四民者力不足以養其身、言不足以達其情,則是生于天而不能全天之生,尤天之所湣念者也。

    人君于此四等窮人而加惠焉,是乃所以補助天之所不逮者也。

     《月令》:孟春之月,掩骼埋胔。

     臣按:人之生也,全理氣之性、具骨肉之軀,其生也有所養,其死也有所藏,則人之始終畢矣。

    苟死而暴露其骼胔,必生而凍餒其身體者也,仁人君子見之甯不恻然于心乎?此三代盛時所以因時而有掩骼埋胔之令也。

     孟子曰:“老而無妻曰鳏,老而無夫曰寡,老而無子曰獨,幼而無父曰孤,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也,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先王養民之政,導其妻子使之養其老而恤其幼,不幸而有鳏寡孤獨之人無父母妻子之養,則尤宜憐恤,故必先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孟子此言即《無逸》所謂文王懷保惠鮮之實也。

    昔者明王制民之産,使仰足以事父母、俯足以畜妻子,其或不幸少而喪父、老而喪子、而無夫、而無妻焉,故其發之于政,施之于仁,汲汲然以此四者為先,惟恐後時而其人或阽于死亡,而吾之惠不得以及之也。

     漢文帝诏曰:“方春和時,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,而吾百姓鳏寡孤獨窮困之人,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憂,為民父母将何如?其議所以振貸之。

    ” 宣帝诏曰:“鳏寡孤獨、高年貧苦之民,朕所憐也。

    前下诏假公田、貸種食,其加賜鳏寡孤獨、高年帛。

    ” 章帝诏曰:“蓋人君者視民如父母,有憯怛之愛,有忠愛之教,匍匐之救其嬰兒,無父母親屬及有子不能養食者廪給如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漢世去古不遠,其惠養斯民猶有古意。

    觀文帝、宣帝、章帝茲三诏者,皆無上事而特下之,颛颛然以惠此無告之天民,其視魏晉以來因他事下诏而附列于條款之中者有間也。

    惟我聖祖登極之七年,特诏天下,其略曰:“曩因天下大亂,死者不可勝數,朕日夕慮上帝有責,思之再三,民間流離避亂,父南子北至今不能會聚,或子殁親老而無養,親殁子幼而無依,皆朕之過也。

    今诏天下有司具名以言朕,當惠居存養,使不失所。

    ”噫,聖祖特下此诏,蓋自漢帝三诏之後所僅有者也。

     唐太宗貞觀元年,賜民年八十以上有騑獨鳏寡、疾病不能自存者米三斛。

    宋崇甯元年,诏諸路置安濟坊。

    紹興二年,诏臨安府置養濟院。

     淳祐七年,創慈幼局。

    應遺棄小兒民間有願收養者,官為倩貧婦就局乳視,官給錢米如令。

     臣按:前此惠民之政及于無告者,往往因事而行,其置為院場以專惠之者,始見于此。

    我太祖開基之五年,诏天下郡縣立孤老院,凡民之孤獨殘疾不能自生者許入院,官為贍養,每人月米三鬥、薪三十斤,冬夏布一匹,小口給三分之二。

    尋又改孤老院為養濟院,其初著之于令曰:“凡鳏寡孤獨,每月給米,每歲給布,務在存恤,監察禦史、按察司官常加體察。

    ”既而著之于律,曰:“凡鳏寡孤獨及廢疾之人,貧窮無親屬依倚,不能自存,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,杖。

    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,以監守自盜論。

    ”不特乎此,其後也又申之以憲綱,曰:“存恤孤老,仁政所先,仰府州縣所屬,凡有鳏寡孤獨、廢疾無依之人俱收于養濟院,常加存恤,合得衣糧依期按月支給,毋令失所。

    遇有疾病,督醫治療。

    ”噫,列聖相承發政施仁,鹹先于斯,凡頒诏條必申饬焉,可謂仁之至而義之盡矣。

    臣竊以謂,京城百萬軍民所聚,無告之民不可數計,有司拘于事例,必須赴告通政司,送戶部下該管官司,取裡鄰結狀,然後得與居養之列。

    文移上下,動經旬月,彼無告窮民豈能堪此?為今之計,乞敕巡城禦史及兵馬司官,凡遇街衢悲呼丐食之人,即拘集赴官,詢其籍貫、居址,挨究有無親屬、産業,有産業者責之管業之人,有親屬者責之有服之親,如果産業、親屬俱無,即發順天府收入養濟院居養。

    如此,則無告之民皆沾實惠,而衢路之間無悲号者矣。

     紹興十三年,诏下錢塘、仁和二縣踏逐近城寺院充安濟坊,籍定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及乞食之人,每人日支米一升、錢十文,小兒半之。

     臣按:宋自南渡後建都臨安,既于京府立養濟院,又于兩赤縣以近城寺院充安置坊,籍定老幼貧乏、乞丐之食,日支米給錢以收養之。

    我朝于京府既立養濟院,又于京城中東西就兩僧寺官給薪米,爨熟以食貧丐之人,每寺日支米三石,恩至渥也。

    臣竊以謂,兩寺之設日有所費,然兩舍飯寺皆在僻靜之地,易于作弊。

    臣請東寺移於崇文門大街、西寺移于宣武門大街人煙辏集處,每所差部屬官一員專提調,光祿官一員司飯食,每當食時,兵馬官兵沿街趣召給與木籌,依次散食,仍令巡城禦史監視,有不如法及作弊者罪之。

    如此,非但貧窮得食,亦使街道肅清。

    雖然此事關系非小,京邑翼翼,四方之極,而使疲癃殘疾之人扶老攜幼,垂首喪氣,匍匐于周道之傍,悲号于通衢之側,辇毂之下耳目所及乃尚如此,何以示四遠之觀瞻,豈不贻外夷之譏笑?伏乞聖明降賜敕谕,榜于通衢,付其責于巡城禦史、兵馬司官,今後有匍匐悲号于道路者,坐以違制之罪。

     崇甯三年,诏諸州縣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,凡寺觀寄留槥椟之無主者及暴露遺骸悉瘗其中,各置圖籍、立記識,仍置屋以為祭奠之所,聽親屬祭享,著為令。

     臣按:先王之于民也,制為養生之法而使之得所養,有不得其養者則施之以惠鮮之政;制為藏死之具而使之得所藏,有不得其藏者則施之以掩埋之令,不徒恤其生而又恤其死也。

    聖祖于洪武三年慮天下貧民多以水火葬,有傷風化,下禮部議,禮部奏民間死喪不許焚化,貧窮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空地設為義冢以為瘗藏之所。

    祖宗良法美意今皆廢弛,乞敕有司舉行,是亦仁民之政之大者。

     以上論湣民之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