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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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,可以暫而不可以常也,終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。
必不得已創為之制,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,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來,庶幾可乎。
臣請斷以一年為限,如自今年正月以前,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,官府亦不之問,惟自今年正月以後,一丁惟許占田一頃(餘數不許過五十畝),于是以丁配田,因而定為差役之法,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,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,買者沒入之,其丁少田多者,在吾未立限之前不複追咎,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,有增買者并削其所有(民家生子将成丁者即許豫買以俟其成)。
以田一頃配人一丁、當一夫差役,其田多丁少之家,以田配丁足數之外,以田二頃視人一丁、當一夫差役,量出雇役之錢(富者出财);田少丁多之家,以丁配田足數之外,以人二丁視田一頃、當一夫差役,量應力役之征(貧者出力)。
若乃田多人少之處,每丁或餘三、五十畝或至一、二頃,人多田少之處,每丁或止四五十畝、七八十畝,随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。
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,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,惟不配丁納糧如故,其人已死,優及子孫,以寓世祿之意(如京官三品以上免四頃,五品以上三頃,七品以上二頃,九品以上一頃,外官則遞減之。
無田者準田免丁,惟不配丁納糧如故)。
立為一定之限,以為一代之制,名曰配丁田法,既不奪民之所有,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。
不惟民有常産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,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、驗糧之可據矣。
行之數十年,官有限制,富者不複買田,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産,田直日賤而民産日均,雖井田之制不可猝複,而兼并之患日以漸銷矣。
臣愚偶有所見,不知可否,敢以為獻,惟聖明下其議于有司,俾究竟以聞。
漢孝宣地節三年,诏曰:“池籞未禦幸者假與貧民,郡國公館勿複修治,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。
” 孝元初元元年,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,江海、陂湖、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,勿租賦。
臣按: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,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、孝元者,其宮館、園池及郡國公田鹹假之以振業貧民,俾其種食,勿收租賦,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昵、權幸之臣者哉? 宋太宗時,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谷,江南專種粳稻,雖土風各有所宜,至于參植以防水旱,亦古之制。
于是诏江南、兩浙、荊湖、嶺南、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谷,民乏粟、麥、黍、豆種者于淮北州郡給之,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,并免其租。
真宗以江淮、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,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,擇田高仰者莳之,蓋旱稻也。
内出種法,命轉運使揭榜示民。
臣按:地土高下、燥濕不同而同于生物,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。
土性雖有宜不宜,人力亦有至不至,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,況地乎?宋太宗诏江南之民種諸谷、江北之民種粳稻,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,是亦《大易》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。
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莳諸谷,江北民亦兼種粳稻,昔之粳稻惟秋一收,今又有早禾焉。
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,後之有志于勤民者宜仿宋主此意,通行南北,俾民兼種諸谷,有司考課,書其勸相之數,其地昔無而今有、有成效者加以官賞。
林勳上《政本書》曰:“宜假古井田之制,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,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,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,而雜紐錢谷以為十一之稅。
” 陳亮曰:“勳為此書考古驗今,思慮周密,可謂勤矣。
世之為井田之學者孰有加于勳者乎?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變之後,成順緻利則民不駭,而可以善其後。
” 臣按:勳此書,朱熹、呂祖謙皆稱許之。
今考其書,百裡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、錢萬二千缗、絹四千餘匹、綿三千四百斤,取民過重,恐非後世所宜用者。
(以上田産) 《虞書》曰:予決九川距(至也)四海,浚(深也)畎浍距川。
蔡沈曰:“九川,九州之川也。
《周禮》一畝之間廣尺、深尺曰畎,一同之間廣二尋、深二仞曰浍,畎、浍之間有遂、有溝、有洫,皆通田間水道以小注大。
言畎、浍而不及遂、溝、洫者,舉大小以包其餘也。
先決九川之水使各通于海,次浚畎、浍之水使各通于川也。
” 《周禮》:遂人掌邦之野。
凡治野,夫間有遂(一夫所受之田百畝,間必有遂),十夫有溝(十夫,千畝之田),百夫有洫(百夫,萬畝之田),千夫有浍(千夫,十萬畝之田),萬夫有川(萬夫,百萬畝之田。
川所以受遂、溝、洫、浍之水)。
稻人掌稼下地(下地,水澤之地也),以潴畜水(潴,積也。
積水為陂塘也),以防止水(增之堤防),以溝蕩水(引水播蕩),以遂
必不得已創為之制,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,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來,庶幾可乎。
臣請斷以一年為限,如自今年正月以前,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,官府亦不之問,惟自今年正月以後,一丁惟許占田一頃(餘數不許過五十畝),于是以丁配田,因而定為差役之法,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,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,買者沒入之,其丁少田多者,在吾未立限之前不複追咎,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,有增買者并削其所有(民家生子将成丁者即許豫買以俟其成)。
以田一頃配人一丁、當一夫差役,其田多丁少之家,以田配丁足數之外,以田二頃視人一丁、當一夫差役,量出雇役之錢(富者出财);田少丁多之家,以丁配田足數之外,以人二丁視田一頃、當一夫差役,量應力役之征(貧者出力)。
若乃田多人少之處,每丁或餘三、五十畝或至一、二頃,人多田少之處,每丁或止四五十畝、七八十畝,随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。
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,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,惟不配丁納糧如故,其人已死,優及子孫,以寓世祿之意(如京官三品以上免四頃,五品以上三頃,七品以上二頃,九品以上一頃,外官則遞減之。
無田者準田免丁,惟不配丁納糧如故)。
立為一定之限,以為一代之制,名曰配丁田法,既不奪民之所有,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。
不惟民有常産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,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、驗糧之可據矣。
行之數十年,官有限制,富者不複買田,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産,田直日賤而民産日均,雖井田之制不可猝複,而兼并之患日以漸銷矣。
臣愚偶有所見,不知可否,敢以為獻,惟聖明下其議于有司,俾究竟以聞。
漢孝宣地節三年,诏曰:“池籞未禦幸者假與貧民,郡國公館勿複修治,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。
” 孝元初元元年,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,江海、陂湖、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,勿租賦。
臣按: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,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、孝元者,其宮館、園池及郡國公田鹹假之以振業貧民,俾其種食,勿收租賦,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昵、權幸之臣者哉? 宋太宗時,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谷,江南專種粳稻,雖土風各有所宜,至于參植以防水旱,亦古之制。
于是诏江南、兩浙、荊湖、嶺南、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谷,民乏粟、麥、黍、豆種者于淮北州郡給之,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,并免其租。
真宗以江淮、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,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,擇田高仰者莳之,蓋旱稻也。
内出種法,命轉運使揭榜示民。
臣按:地土高下、燥濕不同而同于生物,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。
土性雖有宜不宜,人力亦有至不至,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,況地乎?宋太宗诏江南之民種諸谷、江北之民種粳稻,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,是亦《大易》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。
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莳諸谷,江北民亦兼種粳稻,昔之粳稻惟秋一收,今又有早禾焉。
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,後之有志于勤民者宜仿宋主此意,通行南北,俾民兼種諸谷,有司考課,書其勸相之數,其地昔無而今有、有成效者加以官賞。
林勳上《政本書》曰:“宜假古井田之制,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,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,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,而雜紐錢谷以為十一之稅。
” 陳亮曰:“勳為此書考古驗今,思慮周密,可謂勤矣。
世之為井田之學者孰有加于勳者乎?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變之後,成順緻利則民不駭,而可以善其後。
” 臣按:勳此書,朱熹、呂祖謙皆稱許之。
今考其書,百裡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、錢萬二千缗、絹四千餘匹、綿三千四百斤,取民過重,恐非後世所宜用者。
(以上田産) 《虞書》曰:予決九川距(至也)四海,浚(深也)畎浍距川。
蔡沈曰:“九川,九州之川也。
《周禮》一畝之間廣尺、深尺曰畎,一同之間廣二尋、深二仞曰浍,畎、浍之間有遂、有溝、有洫,皆通田間水道以小注大。
言畎、浍而不及遂、溝、洫者,舉大小以包其餘也。
先決九川之水使各通于海,次浚畎、浍之水使各通于川也。
” 《周禮》:遂人掌邦之野。
凡治野,夫間有遂(一夫所受之田百畝,間必有遂),十夫有溝(十夫,千畝之田),百夫有洫(百夫,萬畝之田),千夫有浍(千夫,十萬畝之田),萬夫有川(萬夫,百萬畝之田。
川所以受遂、溝、洫、浍之水)。
稻人掌稼下地(下地,水澤之地也),以潴畜水(潴,積也。
積水為陂塘也),以防止水(增之堤防),以溝蕩水(引水播蕩),以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