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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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為恒久之業,使之稼穑、樹藝、牧畜其中,以為仰事、俯育之資,樂歲得遂其飽暖之願,兇歲免至于流亡之苦,是則先王所以制産之意也。

    自秦漢以來,田不井授,民之産業上不複制,聽其自為而已,久已成俗,一旦欲驟而革之,難矣。

    夫先王之制雖不可複,而先王之意則未嘗不可師也,誠能惜民之力、愛民之财、恤民之患、體民之心,常使其仰事、俯育之有餘,豐年、兇歲之皆足,所謂發政施仁之本夫豈外此而他求哉?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,孟子曰:“夫仁政必自經界始,經界不正,井地不均,谷祿不平,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。

    經界既正,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井地即井田也。

    經界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、封植之界也。

    此法不修,則田無定分而豪強得以兼并,故井地有不均、賦無定法而貪暴得以多取,故谷祿有不平。

    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從此始而暴君污吏則必欲慢而廢之也,有以正之則分田制祿可不勞而定矣。

    ” “此其大略也,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井地之法,諸侯皆去其籍,此特其大略而已。

    潤澤謂因時制宜,使合于人情、宜于土俗而不失乎先王之意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朱熹所謂“因時制宜,使合于人情、宜于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”此數語者,非但可以處置井地,則凡天下之政施于民者皆當視此為準。

    秦用商鞅,廢井田、開阡陌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東西為阡,南北為陌,古者因田之疆畔制其廣狹、辨其縱橫以通人物之往來,即《周禮》所謂遂上之徑、溝上之畛、洫上之塗、浍上之道也,田間為此所以正疆界、止侵争、時蓄洩、備水旱,為永久之計。

    商君行苟且之政,盡開阡陌,悉除禁限。

    所謂開者,乃破壞刬削之意,而非創置建立之名。

    所謂阡陌,乃三代井田之舊,而非秦之所置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秦廢井田、開阡陌,說者皆謂開為開建之開,惟朱熹則以為開除之開焉。

    夫自秦用商鞅廢井田、開阡陌之後,民田不複授之于官,随其所在,皆為庶人所擅,有赀者可以買,有勢者可以占,有力者可以墾,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,官取其什一,私取其大半。

    世之儒者每歎世主不能複三代之法以制其民,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,其言曰“仁政必自經界始”,貧富不均,教養無法,雖欲言治皆苟而已。

    世之病難行者未始不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,然茲法之行,說之者衆,苟處之有術,期以數年,不刑一人而可複,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。

    嗚呼,為此說者可謂正矣,其于古今事宜容有未盡焉者。

    臣考井田之制,始于九夫之井而井方一裡,終于四縣之都而都廣一同,其地萬井而方百裡,百裡之間為浍者一、為洫者百、為溝者萬,積而至于萬夫,其間又有為路者一、為道者九、為塗者八、為畛者千、為徑者萬。

    蘇洵謂,欲複井田,非塞溪壑、平澗谷、夷丘陵、破墳墓、壞廬舍、徙城郭、易疆隴不可為也,縱使盡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于其中,亦當驅天下之人,竭天下之糧,窮數百年專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後可。

    葉适亦謂,今天下為一國,雖有郡縣,吏皆總于上,率數歲一代,是将使誰為之乎?就使為之,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,此十數歲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?由是觀之,則井田已廢千餘年矣,決無可複之理。

    說者雖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,然承平日久、生齒日繁之後,亦終歸于隳廢,不若随時制宜,使合于人情、宜于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,如朱熹所雲者斯可矣,政不必拘拘于古之遺制也。

    然則張載之言非欤?曰載固言處之有術,所謂術者必有一種要妙之法,其言隐而未發,惜哉臣不敢臆為之說也。

     漢武帝時,董仲舒說上曰:“秦改帝王之制,除井田,民得賣買,富者田連阡陌,貧者亡立錐之地。

    漢興,循而未改,古井田法雖難猝行,宜少近古,限民名田(名田,占田也。

    各為立限,不使富者過制)以贍不足,塞兼并之路,然後可善治也。

    ” 漢孝哀時,師丹請建限田,下其議。

    孔光、何武請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。

     北魏孝文時,李安世上言田業多為豪右所占奪,雖桑井難複,宜更均量,使力業相稱。

    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斷,事久難明悉歸今主。

    上善其議,下诏均天下人田,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(不栽樹者謂之露田),婦人二十畝,奴婢受田三十畝。

     唐授田之制,成丁者人一頃,其分十畝為口分、二十畝為永業,二百四十步為畝。

    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,少者為狹鄉,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。

    凡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,自狹鄉徙寬鄉者得賣口分,已賣者不複受。

     臣按:井田既廢之後,田不在官而在民,是以貧富不均,一時識治體者鹹慨古法之善而卒無可複之理,于是有限田之議、均田之制、口分世業之法。

    然皆議之而不果行,行之而不能久,何也?其為法雖各有可取,然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