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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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惑衆,不群聚以劫掠,民安則國安矣。
有天下國家者奉天以勤民,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職哉。
大司徒頒職事于邦國都鄙,使以登萬民,一曰稼穑,二曰樹藝。
小司徒之職,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。
臣按:可耕之地為井,可畜之地為牧。
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、中地、下地以頒田裡,上地夫一廛(人各受二畝半為宅)、田百畝(各受田百畝以為世業)、萊五十畝(謂田之休不耕者),餘夫亦如之(正夫之外别給餘夫);中地夫一廛、田百畝、菜百畝,餘夫亦如之;下地夫一廛、田百畝、萊二百畝,餘夫亦如之。
臣按:民之所以為生産者田宅而已,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。
所謂生生之具,稼穑、樹藝、牧畜三者而已,三者既具則有衣食之資、用度之費,仰事俯育之不缺,禮節患難之有備,由是而給公家之征求、應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恒矣。
禮義于是乎生,教化于是乎行,風俗于是乎美,是以三代盛時皆設官以頒其職事,經其土地,辨其田裡,無非為是三者而已。
後世聽民自為而官未嘗一問及焉,能不擾之足矣,況為之經制如此其詳哉?明主有志于三代之隆者,不必泥古以求複井田,但能留意于斯民而稍為之制,凡有征求營造不至妨害于斯三者,則雖不複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。
《前漢食貨志》:聖王量能授事,四民陳力受職。
民受田,上田夫百畝、中田夫二百畝、下田夫三百畝,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,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,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,三歲更耕之,自爰其處(爰,于也。
更謂三歲即改與别家佃,以均厚薄)。
農民戶人已受田,其家衆男為餘夫,亦以口受田如比(比,同也。
每夫孟子言二十五畝),士、工、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(口二十畝)。
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,若山林、薮澤、原陵、淳(盡也)鹵(鹹鹵也)之地,各以肥硗多少為差。
民年二十受田,六十歸田,七十以上上所養也,十歲以下上所長也,十一以上上所強也。
臣按:此言受田之法,大略與《周禮》大司徒、遂人所言相同,《周禮》所載周家一代分田受民之法皆出乎此也。
孟子告梁惠王曰:“五畝之宅樹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雞豚狗彘之畜(養也)無失其時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;百畝之田勿奪其時,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(告齊王‘數口’作‘八口’)。
” 朱熹曰:“五畝之宅一夫所受,二畝半在田,二畝半在邑,田中不得有木,恐妨五谷,故于牆下植桑以供蠶事。
五十始衰,非帛不暖,未五十者不得衣也。
時謂孕字之時,如孟春犧牲毋用牝之類也。
七十非肉不飽,未七十者不得食也。
百畝之田亦一夫所受,至此則經界正、井地均,無不受田之家矣。
此言盡法制品節之詳、極财成輔相之道以左右民,是王道之成也。
” 金履祥曰:“古者六尺為步,步百為畝,一夫一婦受田百畝,又受田廬之地二畝半、邑居二畝半。
田以九百畝為一井,八面皆百畝為私田,八家受之,内一百畝為公田,八家同養公田。
又于公田之内除二十畝為廬舍,八家則每家得二畝半也,邑居所受亦如之。
古所謂畝即今田,其廣六尺、其長六百尺是為一畝,若以今尺步計之,則古之百畝當今四十一畝,古者二畝半當今一畝十步(古以百步為畝,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)。
” 臣按: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産之法而盡法制品節之詳。
所謂五畝宅、百畝田,法制也;五十衣帛、七十食肉,品節也。
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,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,斯言也孟子兩言之,一以告梁惠王、一以告齊宣王,趙岐所謂“王政之本,常生之道”是也。
蓋天立君以為民,民有常生之道,君能使之不失其常,則王政之本于是乎立矣。
後世人主不知出此,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于事功、詳于法制,而于制民之産反略焉,是不知其本也。
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,豈不以是欤? 孟子告齊宣王曰:“無恒産(恒産,可常生之業也)而有恒心者,惟士為能。
若民,則無恒産因無恒心。
苟無恒心,放辟邪侈無不為己,及陷于罪然後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
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為也?是故明君制民之産,必使仰足以事父母、俯足以畜妻子,樂歲終身飽,兇年免于死亡,然後驅而之善,故民之從之也輕(此言民有常産而有常心也)。
今也制民之産,仰不足以事父母、俯不足以畜妻子,樂歲終身苦,兇年不免于死亡,此惟救死而恐不贍,奚暇治禮義哉(此言無常産而無常心)?” 朱熹曰:“恒産,可常生之業也;恒心,人所常有之善心也。
士嘗學問知禮義,故雖無常産而有常心,民則不能然矣。
罔猶羅網,欺其不見而取之也。
” 臣按:三代盛時,明君制民之産必有宅以居之,所謂五畝之宅是也;有田以養之,所謂百畝之田是也。
其田、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,授之
有天下國家者奉天以勤民,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職哉。
大司徒頒職事于邦國都鄙,使以登萬民,一曰稼穑,二曰樹藝。
小司徒之職,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。
臣按:可耕之地為井,可畜之地為牧。
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、中地、下地以頒田裡,上地夫一廛(人各受二畝半為宅)、田百畝(各受田百畝以為世業)、萊五十畝(謂田之休不耕者),餘夫亦如之(正夫之外别給餘夫);中地夫一廛、田百畝、菜百畝,餘夫亦如之;下地夫一廛、田百畝、萊二百畝,餘夫亦如之。
臣按:民之所以為生産者田宅而已,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。
所謂生生之具,稼穑、樹藝、牧畜三者而已,三者既具則有衣食之資、用度之費,仰事俯育之不缺,禮節患難之有備,由是而給公家之征求、應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恒矣。
禮義于是乎生,教化于是乎行,風俗于是乎美,是以三代盛時皆設官以頒其職事,經其土地,辨其田裡,無非為是三者而已。
後世聽民自為而官未嘗一問及焉,能不擾之足矣,況為之經制如此其詳哉?明主有志于三代之隆者,不必泥古以求複井田,但能留意于斯民而稍為之制,凡有征求營造不至妨害于斯三者,則雖不複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。
《前漢食貨志》:聖王量能授事,四民陳力受職。
民受田,上田夫百畝、中田夫二百畝、下田夫三百畝,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,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,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,三歲更耕之,自爰其處(爰,于也。
更謂三歲即改與别家佃,以均厚薄)。
農民戶人已受田,其家衆男為餘夫,亦以口受田如比(比,同也。
每夫孟子言二十五畝),士、工、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(口二十畝)。
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,若山林、薮澤、原陵、淳(盡也)鹵(鹹鹵也)之地,各以肥硗多少為差。
民年二十受田,六十歸田,七十以上上所養也,十歲以下上所長也,十一以上上所強也。
臣按:此言受田之法,大略與《周禮》大司徒、遂人所言相同,《周禮》所載周家一代分田受民之法皆出乎此也。
孟子告梁惠王曰:“五畝之宅樹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雞豚狗彘之畜(養也)無失其時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;百畝之田勿奪其時,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(告齊王‘數口’作‘八口’)。
” 朱熹曰:“五畝之宅一夫所受,二畝半在田,二畝半在邑,田中不得有木,恐妨五谷,故于牆下植桑以供蠶事。
五十始衰,非帛不暖,未五十者不得衣也。
時謂孕字之時,如孟春犧牲毋用牝之類也。
七十非肉不飽,未七十者不得食也。
百畝之田亦一夫所受,至此則經界正、井地均,無不受田之家矣。
此言盡法制品節之詳、極财成輔相之道以左右民,是王道之成也。
” 金履祥曰:“古者六尺為步,步百為畝,一夫一婦受田百畝,又受田廬之地二畝半、邑居二畝半。
田以九百畝為一井,八面皆百畝為私田,八家受之,内一百畝為公田,八家同養公田。
又于公田之内除二十畝為廬舍,八家則每家得二畝半也,邑居所受亦如之。
古所謂畝即今田,其廣六尺、其長六百尺是為一畝,若以今尺步計之,則古之百畝當今四十一畝,古者二畝半當今一畝十步(古以百步為畝,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)。
” 臣按: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産之法而盡法制品節之詳。
所謂五畝宅、百畝田,法制也;五十衣帛、七十食肉,品節也。
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,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,斯言也孟子兩言之,一以告梁惠王、一以告齊宣王,趙岐所謂“王政之本,常生之道”是也。
蓋天立君以為民,民有常生之道,君能使之不失其常,則王政之本于是乎立矣。
後世人主不知出此,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于事功、詳于法制,而于制民之産反略焉,是不知其本也。
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,豈不以是欤? 孟子告齊宣王曰:“無恒産(恒産,可常生之業也)而有恒心者,惟士為能。
若民,則無恒産因無恒心。
苟無恒心,放辟邪侈無不為己,及陷于罪然後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
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為也?是故明君制民之産,必使仰足以事父母、俯足以畜妻子,樂歲終身飽,兇年免于死亡,然後驅而之善,故民之從之也輕(此言民有常産而有常心也)。
今也制民之産,仰不足以事父母、俯不足以畜妻子,樂歲終身苦,兇年不免于死亡,此惟救死而恐不贍,奚暇治禮義哉(此言無常産而無常心)?” 朱熹曰:“恒産,可常生之業也;恒心,人所常有之善心也。
士嘗學問知禮義,故雖無常産而有常心,民則不能然矣。
罔猶羅網,欺其不見而取之也。
” 臣按:三代盛時,明君制民之産必有宅以居之,所謂五畝之宅是也;有田以養之,所謂百畝之田是也。
其田、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,授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