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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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連坐之法似美而實弊,似美故其初激昂,實弊故其終廢格。

    若曰吾姑嚴為之防爾,則奸人窺之其弊益甚,然則奈何?曰:人君惟典學明道、識拔真賢以為輔相,則有成材之具、得人之方,如儲木于山、育魚于淵,惟君所取,此非一日之力也。

    立法保任,苟給目前,策之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胡寅所謂“人君典學明道、識拔真賢以為輔相,則有成材之具、得人之方”,此推本反己之論。

     宋太宗雍熙二年,令翰林學士、兩省、禦史台、尚書省官各于京官、幕職、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。

    端拱三年,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,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。

     臣按:宋朝内外官皆責令在廷大臣舉薦,不颛颛用選法也。

     端拱四年,令内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逾濫者,舉主自首,原其罪。

     臣按:舉主連坐之法行之久矣,而此又立舉主自首原罪之比,蓋以所舉之人事未彰露即許首原,既已彰露必坐以連坐之罪。

    此法苟行,則所舉及受舉之人鹹知懼矣。

     真宗诏:每年終,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并同舉外任京朝官、三班使臣、幕職、州縣官各一人,明言治行堪何任使,或自己谙委,或衆共推稱。

    至令合門、禦史台計會催促,如年終無舉官狀,即奏聞當行責罰。

     臣按:宋朝人君切于舉賢如此,可以為後世法。

     真宗複舉官自代之制,常參官及節度、觀察、防禦使、刺史、少尹、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,授訖三日内上表讓一人以自代。

    在内者于合門投下,在外者附驿以聞,其表付中書門下,每官阙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。

     臣按:此舉官自代之制,誠能舉而行之,吏、兵二部各立簿籍二,編次所讓表狀,一以進内,一以留司,據此以為铨用升擢之資,其于進用賢才不為無益。

     司馬光言于其君(哲宗)曰:“人之才性各有所能,知人之難聖賢所重,若專引知識則嫌于挾私難服衆心,若止循資序則官非其人何以緻治?莫若使在位達官人舉所知,然後克協至公、野無遺賢矣。

    欲乞以十科取士,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(如韓嵩之薦韓休),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(如李峤之薦季邕),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(如謝安之薦謝玄),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(如匡衡之薦孔光),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(如蕭望之之薦薛廣德),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(如張說之薦張九齡),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(如魏元忠之薦吳兢),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(如袁盎之薦張釋之),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(如李祐之薦李巽),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谳科(如丙吉之薦于定國)。

    應職事官自尚書以下,每歲于十科中舉三人,中書省鈔錄舉主及所舉官姓名,歲終不舉及人數不足,按敕施行。

    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,執政各随所舉之科選差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天下人才不拘拘于此十科,況其各科之中所當用者亦有多寡不同。

    臣愚以為當如蘇洵所雲,《書》曰“載采采”,舉人者當明著其迹,曰某人廉吏也嘗有某事知其廉,某人能吏也嘗有某事知其能,雖不必有非常之功而皆有可舉之狀,其特曰廉能而已者不聽。

    如此,則取人之路廣,當道者量其才器而用之,庶乎其得人矣。

     英宗時诏中外臣僚,于文資官内,不以職位高下舉行實素著、官政尤異可備升擢任使之人;又于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内,舉其堪充将領及行陳任使之人。

    司馬光言:“臣始聞之不勝慶抃,既而議者皆言數年之前亦有此诏,所舉甚衆,未聞朝廷曾有所升擢,今茲蓋亦修故事、飾虛名而已,非有求賢之實也。

    若果如此,誠有何益?乞将今來臣僚所舉之人,随其資叙各置一簿,編其姓名,留之禁中,其副本降付所司,遇文武官員有阙應系上件差遣者,并乞于所舉官簿内資叙人中親加選擇點定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光所言“數年前亦有此诏,而今之所行亦是修故事、飾虛名而已”,此切中後世诏令之弊,非但求賢一事然也。

    所謂置簿禁中一說尤為切要,但欲遇阙親為點定,似乎未善。

    臣愚以為必須待所司各拟以聞,然後據此簿考其當否以點定之,如此,則人君于一世之人才皆有所據以知其人,亦可因所舉之得失以知其人之賢否。

     蘇轼曰:“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,故使長吏舉之。

    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,故使長吏任之。

    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,其過惡重者其罪均。

    且夫人之難知,自堯舜病之矣,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,況于十數年之後,其幼者已壯、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,使同被其罪,不已過乎?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,莫不勉強為善以求舉,惟其既以緻官而無憂,是故蕩然無所不至。

    方其在州縣之中,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,則其勢不可以不舉,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?一縣之長察一縣之屬,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,職司者察其屬郡者也,此三者其屬無幾耳,其貪、其廉、其寬猛、其能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。

    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不即以聞,他日有以告者,則其長不過為失察,其去官者又以不坐。

    夫職司察其屬郡、郡縣各察其屬,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何也?夫吏之貪者,其始必詐廉以求舉,舉者皆王公貴人,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,以身任之居官,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,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,蓋以連坐者多故也,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,為法之弊至于如此,亦可變矣。

    如臣之策,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,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,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,縱又加之,舉官亦無如之何,終不能知終身之廉者而後舉,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。

    苟以其罪罪職司守令,彼其勢誠有以督察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蘇轼此言蓋以職司守令于其屬有可督察之勢,而欲以舉官之罪罪之。

    夫職司守令在其人,今日之己任則為其屬,其屬有罪而不察固有罪矣。

    若夫舉官,前日之所舉而今日有罪,彼又何預哉?臣愚以為,宜令舉主于初舉之時明具保任連坐之狀,若其所舉之人有不如所舉,許其于事情未露之前具實發覺之,則原其缪舉之罰。

    如此,則舉人者有所恃而敢于薦揚,受舉者有所畏而不敢改節矣。

     以上崇推薦之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