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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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于善而略于最也。

    蓋善以著其德行,最以著其才術,以善與最相為乘除分為九等以考中外官,上者加階,其次進祿,其下奪祿,又在下解任,亦庶幾古人黜陟之微意也欤。

     宋初循舊制,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目限,考滿即遷。

    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,罷歲月叙遷之制,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,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,非有勞績不許進秩。

    其後立法,文臣五年、武臣七年,無贓私罪始得遷秩,其七階選人(謂從政郎、宣教郎、文林郎、通直郎、承直郎、承議郎、奉議郎)則考第資序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,謂之循資。

    凡考第之法,内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,欠日不得成考,三考未替,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,已書之績不得重計。

    其後又立審官院、考課院,凡常調選人、流内铨主之奏舉及曆任有私累者,考課院主之。

     臣按:宋考課之法,其初立法文臣五年、武臣七年,其後考第之法以一年為一考,皆非有虞考績之法。

    然既有吏部又有審官院、考課院,則失之重複,又非成周六典之制。

     司馬光告于其君(仁宗)曰:“自古得賢之盛莫若唐虞之際,然稷降播種、益主山林、垂為共工、龍作納言、契敷五教、臯陶明刑、伯夷典禮、後夔典樂,皆各守一官終身不易。

    今以群臣之才固非八人之比,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,遠者三年、近者數月辄以易去,如此而望職事之修、功業之成,不可得也。

    設有勤恪之臣悉心緻力以治其職,群情未洽,績效未著,在上者疑之,同列者嫉之,在下者怨之,當是時朝廷或以衆言而罰之,則勤恪者無不解體矣,奸邪之臣炫奇以嘩衆,養交以市譽,居官未久聲聞四達,蓄患積弊以遺後人。

    當是時朝廷或以衆言而賞之,則奸邪者無不争進矣。

    所以然者,其失在于國家采名不采實、誅文不誅意,夫以名行賞則天下飾名以求功,以文行賞則天下巧文以逃罪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光所謂采名不采實、誅文不誅意二言者,切中後世考課之弊。

    人君用人誠能專而久,則人人得以盡其才、究其用,而人所毀譽之言久亦自定,于是因其名而責其實,就其文以求其意,則用舍當而賞罰公矣。

     司馬光曰:“為治之要莫先用人,而知人聖人所難也,故求之毀譽則愛憎競進而善惡混淆;考之功狀,則巧詐橫生而真僞相冒:要其本在至公至明而已。

    人主詢諸人而決諸己,使各長官自考其屬而宰相總之,天子定其賞罰,則何勞煩之有?”又曰:“考績之法,唐虞所為,當世之官居位久而受任專,立法寬而責成遠,故鲧之治水,九載弗成然後治其罪,禹之治水九州攸同然後賞其功。

    非但效米鹽之課、責旦夕之效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本朝以百官考課之法屬之吏部,内外官皆以三年為一考、六年再考、九年通考,始行黜陟之典,是則有虞之制也。

    官滿者則造為牌冊,備書其在任行事、功績,屬官則先考于其長,書其最目。

    轉送禦史考核焉亦書其最目。

    至是考功,稽其功狀書其殿最,凡有三等,一曰稱、二曰平常、三曰不稱。

    既書之,引奏取旨令複職,六年再考亦如之,九年通考乃通計前二考之所書者以定其升降之等。

    其立法之簡而要、詳而盡,漢、唐以來所未有也。

    其以禦史考核即漢宣命禦史考殿最也,書以考語即唐人第其善最也,稽其牌冊、引以奏對即宋人之引對磨勘也。

    以一人之制而兼各代之所長,而又本于有虞三考黜陟幽明之意,豈非萬世之良法欤? 以上嚴考課之法。

    臣按:吏部職任之大者莫大于铨選、考課,铨選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淺深而因以試用,考課是以日月驗其職業之修廢而因以升降。

    其初入仕也以資格而高下其職,其既滿考也以考課而升降其官,自古求賢審官之法不外乎此二途而已。

    誠能擇吏部之卿佐,俾自擇其屬,秉铨衡者量才于資格之中,核功過者拔才于考課之外,惟公惟明,不偏不黨,則國家有得人之效,事妥民安而制治保邦之本立矣。

     ▲崇推薦之道 《易泰》:初九,拔茅茹(茅根之相連者)以其彙(類也),征吉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君子之進必與其朋類相牽援,如茅之根然,拔其一則牽連而起矣。

    君子之進必以其類,不唯志在相先樂于與善,實乃相賴以濟,故君子、小人未有能獨立不賴朋友之助者也。

    自古君子得位則天下之賢萃于朝廷,同志協力以成天下之泰;小人在位則不肖者并進,然後其黨勝而天下否矣,蓋各從其類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進一君子則衆君子進,進一小人則衆小人進,此《泰》之初九所以有“拔茅茹以其彙”之象也。

    夫緻泰之道亦多端矣,而作《易》聖人必以是而系于一卦之初者,以見人君欲财成輔相天地以左右乎生民者,非得衆君子以為之佐,不可以成泰功也。

    此緻治者所以必慎于用人、專于委任以緻夫泰治,而又崇推薦之道以保其泰于悠久焉。

     《周官》曰:推賢讓能,庶官乃和,不和政龐。

    舉能其官,惟爾之能,稱匪其人,惟爾不任。

     王安石曰:“道二,義、利而已。

    推賢讓能所以為義,大臣出于義則莫不出于義,此庶官所以不争而和;蔽賢害能所以為利,大臣出于利則莫不出于利,此庶官所以争而不和,庶官不和則政必雜亂而不理矣。

    稱亦舉也,所舉之人能修其官,是亦爾之所能,舉非其人是亦爾不勝任。

    古者大臣以人事君,其責如此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有虞之朝,命禹為百揆,而禹則遜之稷契;臯陶命垂為共工,而垂則遜之殳甗。

    伯與益之,遜于朱虎熊罴;伯夷遜于夔龍。

    噫!君以其人為賢能而用之,而其人不自賢、不自能而推之賢、讓之能,其相與和穆也如此,此百官和于朝而庶績所以鹹熙也欤。

    成王仰惟唐虞建官之意而時若之,而以推賢讓能望其臣,蓋欲其效虞廷之九官濟濟相讓也,而又戒之曰“舉能其官,惟爾之能,稱匪其人,惟爾不任”,其切望之也深矣。

     《春秋穀梁傳》曰:學問無方、心志不通,身之罪也;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,友之罪也;名譽既聞,有司不舉,有司之罪也;有司舉之,王者不用,王者之過也。

     臣按:此言則為臣者見賢而不舉、為君者其臣舉賢而不能用,鈞為有失。

     《左傳》:襄公三年,祁奚請老,晉侯問嗣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