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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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嚴考課之法 《舜典》:三載考績,三考黜陟幽明,庶績鹹熙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考,核實也。

    三考,九載也。

    九載則人之賢否、事之得失可見,于是陟其明而黜其幽,賞罰明信,人人力于事功,此所以庶績鹹熙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此萬世考課之祖。

    夫三年者天道一變之節也,至于九年則三變矣,天道至于三變則人事定矣。

    蓋人之立心行事未必皆有恒也,銳于前者或退于後,勤于始者或怠于終,今日如此而明日未必皆如此,此事則然而他事則未必然,暫則可以眩惑乎人,久則未有不敗露者也。

    為政于三年、六年不變,固可見其概矣,安知其後何如哉?必至于九年之久而不變,則終不變矣,于是從而黜陟之。

    聖人立法緩而詳,詳而盡,真可以為萬世法也,豈但使一世之庶績鹹熙而已哉?萬世用之而萬世鹹熙矣。

    帝世立此法以來,後世多不能遵用,或以一年為一考、或以三十月為一考,或以六期為斷、或以三年為斷,未有若我朝本帝世考績之法以為一代之法、百世相承者也。

     《周官》:六年五服一朝,又六年(十二年也)王乃時巡,考制度于四嶽,諸侯各朝于方嶽,大明黜陟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五服,侯、甸、男、采、衛也。

    六年一朝會京師,十二年王一巡狩。

    時巡者,猶舜之四仲巡狩也。

    考制度者,猶舜之協時月正日、同律度量衡等事也。

    諸侯各朝方嶽者,猶舜之肆觐東後也。

    大明黜陟者,猶舜之黜陟幽明也。

    疏數異時、繁簡異制,帝王之治因時損益者可見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今制,三年方面及府州縣官一朝觐,即此六年五服一朝之制也。

    但周有巡狩之制而諸侯朝以六年,而今則三年一朝耳。

    來朝之臣各以其所治須知之事造冊以獻于朝廷,是考制度之餘意也。

    政績舉者有賞擢之典,否則廢黜焉,是亦大明黜陟也。

    斯制也一見于《虞書》,後千載餘複見于《周官》,周至于今日幾三千年矣,僅再見焉,漢、唐、宋皆無之。

    嗚呼,此聖祖制治保邦所以卓冠乎百王也欤? 《周禮》:太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,受其會(大計也),聽其緻事(聽其事來至者之功狀)而诏王(奏白于王)廢置(有功者置之進其爵,無功者廢之退其爵),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。

     臣按:《周禮》月終則有月要、旬終則有日成,則是日月皆有考也;至于一歲之終則有歲會,則是一歲有考也。

    于是歲終大計則聽其所緻之事,诏王行廢置之法,然猶各計其所治之當廢當置者而未行誅賞也,至于三年之久則大計群吏之治,相與比較而行誅賞之法焉。

    其考以日也宰夫受之,考以月也小宰受之,考以歲也大宰受之,每歲而诏于王,至于三歲則誅其幽而賞其明,此三代盛時考核嚴而會計當,上下相維,體統不紊也,其以此欤? 小司徒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(治事之計)而誅賞,令群吏正要會而緻事。

     小司寇歲終乃命其屬入會(會計之狀),乃緻事(謂緻事與王)。

     臣按:先儒謂成周六卿先考其屬官而後倡牧伯,牧伯從而考諸侯,考課既備,然後上之天子,故周官六卿每歲則诏王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。

    西漢課郡國守相而丞相、九卿則雜考郡國之計書,至天子則受丞相之要。

    漢去古未遠,故猶有古意。

    今制,内外諸司各自考其官屬,然後達于吏部,吏部定其殿最,聞于朝廷以行黜陟,亦是此意。

     漢法以六條察二千石,歲終奏事,舉殿最。

     漢郡守辟除令長得自課第,刺史得課郡國守相,而丞相、禦史得雜考郡國之計書,天子則受丞相之要。

     臣按:漢考課之法史所不載,惟歲竟丞相課其殿最,奏行賞罰,見于《丙吉傳》。

    尹翁歸為扶風,盜賊課常為三輔最;韓延壽為東郡太守,斷獄大減為天下最;陳萬年、鄭昌皆以守相高第入為右扶風,義縱、朱博皆以縣令高第入為長安令,散見于各人之傳。

    由是以觀,其一代考課之典必有成法可知矣。

     武帝時,董仲舒對策曰:“古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,非謂積日累久也。

    故小材雖累日不離于小官,賢材雖未久不害為輔佐,是以有司竭力盡知,務治其業而以赴功。

    今則不然,累日以取貴,積久以緻官,是以廉恥貿亂、賢不肖渾淆,未得其真。

    ” 胡寅曰:“後世治不及古者其大有三,人君之取士、用人、任官不師先王也。

    取士莫善于鄉舉裡選,莫不善于程其詞章也;用人莫善于因人任職,莫不善于用非其所長也;任官莫善于久居不徙,莫不善于轉易無方也。

    莫善焉者古皆行之,莫不善焉者後世皆蹈之。

    自漢魏以來董子所謂是者蔑不複舉,所謂不是者附益增損以為典常,廉恥道喪、愚不肖居人上為斯民病豈有量哉?必也略法先王,盡蠲宿弊,明君賢相斷而行之,其庶幾乎遍得賢才森布中外,緻君堯、舜而措俗成、康乎?” 臣按:仲舒所謂積日累久以為功,是即《周官》司士以久奠食者也。

    然司士诏王必先之以德诏爵、以功诏祿、以能诏事而後及于以久奠食焉。

    後世累日以取貴,積久以緻官,則不複考其德功與能,惟以日月先後為斷,是則古人所以诏王者有三而今世僅用其一也,以是用人、任官而欲其廉恥不貿、亂賢不肖不渾淆,難矣。

    然則天下之大,官職之多奚啻千萬,不斷以歲月而欲一一别其稱否,其道何繇?曰立為考校之法,就積日累久之中而分德、功與能之目,常才則循夫一定之資,異才則有不次之擢,如董子之策,小才雖累日不離于小官,賢才雖未久不害為輔佐,則人知所興起,莫不竭力盡知,務治其業以赴功而廉恥不至貿亂、賢不肖不至于渾淆,而國家之政務無不修舉矣。

     宣帝始親政事,自丞相以下各奉職奏事,敷奏其言,考試功能,侍中、尚書功勞當遷及有異善厚加賞賜,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書勉勵,公卿阙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。

    又诏令郡國歲上系囚,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各縣爵裡,丞相、禦史課殿最以聞。

     黃龍元年,诏曰:“上計簿具文而已,務為欺謾以避其課,三公不以為意,朕将何任?禦史察計簿,疑非實者按之,使真僞毋相亂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漢宣帝綜核名實之主也,故于考課之法特嚴。

    考試功能,有治理效辄以玺書勉勵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