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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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損其數,以所奏之等補之,及數而止,使其予奪亦雜出于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,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,将自奮厲磨淬以求聞于時。
然而議者必曰,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為差,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。
臣以為不然,夫法者存其大綱,而其出入變化固将付之于人,必如曰任法而不任人,天下之人必不可信,則夫一定之制,臣未知其果不可以為奸也。
” 臣按:蘇轼既言用人不可有一定之制,又言不可開驟進之門,使天下常調舉生妄心。
誠如其言,則任法既不可,任人又不可,然則如之何而可也?轼固言法者存其大綱,而其出入變化固将付之于人,要必任用得其人,使之于常法之中,随其資格之所當得者寓夫抑揚進退之權,于截然可必之中而有隐然不可必之機,則人法兼行、資望并用而士無淹滞驟進之弊,而國家皆得人以為用矣。
胡寅曰:“夫人各有才而其用不同,故自古取才必有數路,猶患其狹。
今徒以進士、任子而欲盡天下之才,多見其有遺矣。
必欲賢能皆為吾用,當舉古人取士之制,或以鄉舉,或以進士,或以恩任,或設科目,或許辟召,或聽自薦,或令引類,合四海之内,三年之中以五百人為率而均其數于衆流,為宰相者因任原、省是非,賞罰各不失當焉。
率是以行,雖起衰亂之俗而跻三王之制可也,何停年格之足用乎?” 臣按:資格用人幾千年于茲,一旦欲革而去之,誠難矣。
非上有剛明之君,下有公正之臣,不可以議此也。
然繼世之君未必皆賢,任事之臣未必皆稱,與其用能鑒别之明以顯吾智力有餘于一時,孰若立可持循之法以輔吾子孫不足于久遠哉?必也立為一定之法,而于定法之中随時補弊,而不出于法之外,斯善矣。
請即今日選法言之,祖宗以來文武并用,文選主于吏部,武選主于兵部。
兵部之選武臣,其始也以功次而用,其後也純用任子之法,父死子繼,無子者兄若弟繼之,有定格也,若夫都指揮以至都督,則以才能擢用焉,又不專于資格矣。
文臣入仕之途非一端,其大者有三,進士也、監生也、吏員也。
吏員資格其崇者止于七品,用之為佐貳、幕職、監當、管庫之職,非有保薦者不得為州郡正員;監生則出自學校之貢選及舉人試進士不第者,其肄業太學也,循資以出,先曆事于府部諸司,然後次其名于選曹,循資而考之,以定其高下而授以職焉。
監生、吏員二者雖各有資格,進士初任亦循其甲第,及其不次擢用往往越常調焉,是又不專在于資格也。
此我聖祖立法用人之深意,誠有前代所不及者,然而用之既久不能無弊。
武臣之弊,則天下衛所有定數、設官有定員,世襲之官恒滿其位,繼繼繩繩銷減無幾,新立功次之人則又日增月益無有限極,不知其後将何以處之也。
所謂文臣之弊,近年以來吏員需選者人多缺少,計其資次乃有老死不能得一官者,而監生尤甚。
嗚呼!我朝立國以來百餘年矣,前此未聞人才有如此淹滞者,而今乃有之,是豈無其故哉?盍求所以緻此之由,特命用事之臣博論深究以求善處之術,必使仕路澄澈,選法疏通,所進者皆及時有用之才,所退者免失職無聊之歎,如此,則可以複祖宗之舊而制治保邦于萬年矣。
以上公铨選之法。
臣按:天下之事其利害得失恒相半,而朝廷所立之法亦然。
且如資格以用人,說者謂此法既立之後,庸碌者便于曆級而升不緻沈廢,挺特者脫穎而出遂至回,則是資格不可有也。
然未有此法之前,選司注官有老于下位三十年,出身不得祿者,則又是資格不可無也。
然則資格用人其利害得失如何?嗟夫,天生斯民,賢智者恒少而愚不肖者恒多,天下之事巨而重者又常不若細而輕者之為衆也,是故人君為治,用天下之人以理天下之事,甯不欲人人皆用其賢且智也,然人品有高下、事體有大小、官職有崇卑,量其事而設其官,随其官而用其人,必使官與事稱、人與官稱,則事無不理而政務舉、治道成矣。
然人品高下之中又有高下,事體大小之中又有大小,官職崇卑之中又有崇卑,不可以一律齊也,于其不可一律齊之中而設官以總持之,使之各得其劑量焉,如權衡之稱物、尺度之度物,輕重、短長各适其可而不倚于一偏,非得其人不可也。
然人不常得,于是不得已而任之以法焉。
使朝廷常得人而任之,則雖無法亦可也,如其人之不常有何,此古人用人貴于人法兼用也。
夫群千百人之才品而決于一二人之耳目,苟無簿籍之稽考、法制之禁限、資次之循曆,而欲一一記憶之、人人掄選之,吾恐其智有所不周、力有所不逮、日有所不給矣,而況夫僞妄詐冒、請托幹求、那移蒙蔽、奸計百出者哉?由是觀之,人固不可以不任而法亦不可以不定,守一定之法而任通變之人,使其因資曆之所宜、随才器之所能而量加任使,非不用資格亦不純用資格,不用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才、任要重之職、厘煩劇之務,用資格所以待才器之小者、任資曆之淺者、厘職務之冗雜者。
其立為法一定如此,而又得公明之人以掌铨衡,随才授任,因時制宜而調停消息之,于常調之中而有不常之調,調雖若不常而實不出乎常調範圍之外,人以漸而用而出類之才則不以漸,官以次而升而切要之職則不以次,非有大功德、大才能及國家猝有非常之變,決不拔卒為将、徒步而至卿相也。
我祖宗立法之善超越前代,未嘗不用資格而有不用者焉,雖若不分流品而實未嘗不分焉,何則?今制文職四品及在京堂上官、在外方面五品以上官有缺員皆具名以聞,自五品以下吏部始得铨注,此所謂用資格而有不用者也。
自尚書、侍郎以下惟才是用,雖若不分流品,然翰林院、國子監非通經能文者不授之,其于流品又未嘗不分焉。
臣寮之在任也則得推舉不次用之,既滿秩到部則必考其功迹按常調以用焉。
祖宗良法美意有如此者,此又萬世所當遵守而不可更革者也。
然而議者必曰,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為差,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。
臣以為不然,夫法者存其大綱,而其出入變化固将付之于人,必如曰任法而不任人,天下之人必不可信,則夫一定之制,臣未知其果不可以為奸也。
” 臣按:蘇轼既言用人不可有一定之制,又言不可開驟進之門,使天下常調舉生妄心。
誠如其言,則任法既不可,任人又不可,然則如之何而可也?轼固言法者存其大綱,而其出入變化固将付之于人,要必任用得其人,使之于常法之中,随其資格之所當得者寓夫抑揚進退之權,于截然可必之中而有隐然不可必之機,則人法兼行、資望并用而士無淹滞驟進之弊,而國家皆得人以為用矣。
胡寅曰:“夫人各有才而其用不同,故自古取才必有數路,猶患其狹。
今徒以進士、任子而欲盡天下之才,多見其有遺矣。
必欲賢能皆為吾用,當舉古人取士之制,或以鄉舉,或以進士,或以恩任,或設科目,或許辟召,或聽自薦,或令引類,合四海之内,三年之中以五百人為率而均其數于衆流,為宰相者因任原、省是非,賞罰各不失當焉。
率是以行,雖起衰亂之俗而跻三王之制可也,何停年格之足用乎?” 臣按:資格用人幾千年于茲,一旦欲革而去之,誠難矣。
非上有剛明之君,下有公正之臣,不可以議此也。
然繼世之君未必皆賢,任事之臣未必皆稱,與其用能鑒别之明以顯吾智力有餘于一時,孰若立可持循之法以輔吾子孫不足于久遠哉?必也立為一定之法,而于定法之中随時補弊,而不出于法之外,斯善矣。
請即今日選法言之,祖宗以來文武并用,文選主于吏部,武選主于兵部。
兵部之選武臣,其始也以功次而用,其後也純用任子之法,父死子繼,無子者兄若弟繼之,有定格也,若夫都指揮以至都督,則以才能擢用焉,又不專于資格矣。
文臣入仕之途非一端,其大者有三,進士也、監生也、吏員也。
吏員資格其崇者止于七品,用之為佐貳、幕職、監當、管庫之職,非有保薦者不得為州郡正員;監生則出自學校之貢選及舉人試進士不第者,其肄業太學也,循資以出,先曆事于府部諸司,然後次其名于選曹,循資而考之,以定其高下而授以職焉。
監生、吏員二者雖各有資格,進士初任亦循其甲第,及其不次擢用往往越常調焉,是又不專在于資格也。
此我聖祖立法用人之深意,誠有前代所不及者,然而用之既久不能無弊。
武臣之弊,則天下衛所有定數、設官有定員,世襲之官恒滿其位,繼繼繩繩銷減無幾,新立功次之人則又日增月益無有限極,不知其後将何以處之也。
所謂文臣之弊,近年以來吏員需選者人多缺少,計其資次乃有老死不能得一官者,而監生尤甚。
嗚呼!我朝立國以來百餘年矣,前此未聞人才有如此淹滞者,而今乃有之,是豈無其故哉?盍求所以緻此之由,特命用事之臣博論深究以求善處之術,必使仕路澄澈,選法疏通,所進者皆及時有用之才,所退者免失職無聊之歎,如此,則可以複祖宗之舊而制治保邦于萬年矣。
以上公铨選之法。
臣按:天下之事其利害得失恒相半,而朝廷所立之法亦然。
且如資格以用人,說者謂此法既立之後,庸碌者便于曆級而升不緻沈廢,挺特者脫穎而出遂至回,則是資格不可有也。
然未有此法之前,選司注官有老于下位三十年,出身不得祿者,則又是資格不可無也。
然則資格用人其利害得失如何?嗟夫,天生斯民,賢智者恒少而愚不肖者恒多,天下之事巨而重者又常不若細而輕者之為衆也,是故人君為治,用天下之人以理天下之事,甯不欲人人皆用其賢且智也,然人品有高下、事體有大小、官職有崇卑,量其事而設其官,随其官而用其人,必使官與事稱、人與官稱,則事無不理而政務舉、治道成矣。
然人品高下之中又有高下,事體大小之中又有大小,官職崇卑之中又有崇卑,不可以一律齊也,于其不可一律齊之中而設官以總持之,使之各得其劑量焉,如權衡之稱物、尺度之度物,輕重、短長各适其可而不倚于一偏,非得其人不可也。
然人不常得,于是不得已而任之以法焉。
使朝廷常得人而任之,則雖無法亦可也,如其人之不常有何,此古人用人貴于人法兼用也。
夫群千百人之才品而決于一二人之耳目,苟無簿籍之稽考、法制之禁限、資次之循曆,而欲一一記憶之、人人掄選之,吾恐其智有所不周、力有所不逮、日有所不給矣,而況夫僞妄詐冒、請托幹求、那移蒙蔽、奸計百出者哉?由是觀之,人固不可以不任而法亦不可以不定,守一定之法而任通變之人,使其因資曆之所宜、随才器之所能而量加任使,非不用資格亦不純用資格,不用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才、任要重之職、厘煩劇之務,用資格所以待才器之小者、任資曆之淺者、厘職務之冗雜者。
其立為法一定如此,而又得公明之人以掌铨衡,随才授任,因時制宜而調停消息之,于常調之中而有不常之調,調雖若不常而實不出乎常調範圍之外,人以漸而用而出類之才則不以漸,官以次而升而切要之職則不以次,非有大功德、大才能及國家猝有非常之變,決不拔卒為将、徒步而至卿相也。
我祖宗立法之善超越前代,未嘗不用資格而有不用者焉,雖若不分流品而實未嘗不分焉,何則?今制文職四品及在京堂上官、在外方面五品以上官有缺員皆具名以聞,自五品以下吏部始得铨注,此所謂用資格而有不用者也。
自尚書、侍郎以下惟才是用,雖若不分流品,然翰林院、國子監非通經能文者不授之,其于流品又未嘗不分焉。
臣寮之在任也則得推舉不次用之,既滿秩到部則必考其功迹按常調以用焉。
祖宗良法美意有如此者,此又萬世所當遵守而不可更革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