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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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按:制敕所命者,蓋宰相商議奏可而除拜之也;旨授者,蓋吏部铨材授職然後上言,诏旨但畫聞以從之而不可否者也。

    今制,四品以上及在京堂上五品官、在外方面官皆具職名取自上裁,五品以下及在外四品非方面者則先定其職任然後奏聞,亦唐制也。

     張九齡言于玄宗曰:“古者刺史入為三公、郎官出宰百裡,今朝廷士入而不出,其于私計甚自得也。

    臣愚謂欲治之本莫若重守令,宜逐科定其資,凡不曆都督、刺史不得任侍郎、列卿,不曆縣令雖有善政不得任台郎、給、舍,都督、守令雖遠者使無十年任外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天下之勢有内外,要必上之人均其内外之勢而中持衡焉,使不至于偏重,外有治效擢之内職,内有實績擢之外任,如是,則内外均矣。

     玄宗疑吏部铨試不公,禦史中丞宇文融密請分吏部為十铨,以禮部尚書崔颋等十人掌之,試判将畢,召入禁中決定,吏部尚書、侍郎皆不得預。

    吳兢表以為,“陛下曲受讒言,不信有司,非居上臨人推誠感物之道。

    昔陳平、丙吉漢之宰相,尚不對錢谷之數、不問鬥死之人,況大唐萬乘之君,豈得下行铨選之事乎?” 臣按:君有君之職,臣有臣之職,君之職在乎任人,臣之職在乎任事,君不任人而自任則是君行臣職矣,君行臣職則是以一身而代百工之事,力有所不及、慮有所不周,日力有所不給,本欲以防一人之奸而适足以長百奸,本欲以虞一事之廢而适足以緻百廢。

    是故人君為治,有一事則設一官,用一官則司一事,分曹而異局,委任以責成,蓋以任之也專則其志不分于他務,責之也切則其心不敢以苟且,人君清心于上以照之,而又持之以公、守之以信,是以事無不治而功無不成。

    凡事莫不皆然,而況夫求賢審官,尤出治之要務,烏可信人言任己私而不責成于有司哉?唐玄宗乃以铨法散任于十人,專任乎一己而不信用有司,吳兢謂“非推誠感物之道”,臣亦謂非為君任人之法也。

     開元十八年,裴光庭為吏部尚書,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,必與格合乃得铨授,限年蹑級不得逾越,于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,謂之“聖書”,宋璟争之不能得。

    及光庭卒,蕭嵩以為非求才之方,奏罷之,诏曰:“人年三十而出身,四十乃得從事,更造格以方正為差,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,自今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。

    ”然有其制而無其事,有司守文奉式循資例如故。

     臣按:漢董仲舒對策已謂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,非謂積日累久也,則年勞之說,漢已有之而未以為用人之法,至後魏崔亮、唐裴光庭始專以此立法。

    其為法也一付之無心,惟文移簿籍是稽、歲月先後是據,所謂铨量人物者徒建空名而已。

    宋人有言,賢才伏于下者資格礙之也,職業廢于上者資格率之也,士之寡廉鮮恥者争于資格也,民之困于暴政虐令者資格之人衆也,萬事之所以刓弊、百吏之所以廢弛、法制之所以頹壞而不救者皆資格之失也。

     德宗時,協律郎沈既濟言于其君曰:“近世爵祿,其失有四太,入仕之門太多、世胄之家太優、祿利之資太厚、督責之令太薄。

    臣以為當輕其祿利,重其督責。

    夫古今選用之法,其科有三,曰德也、才也、勞也,今吏部甲令雖曰度德居任、量才受職、計勞升叙,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曆、言辭俯仰之間,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,則安行徐言非德也,空文善書非才也,累資積考非勞也,苟執不失猶乖得人,況衆流茫茫,耳目有不足者乎?蓋非鑒之不明、擇之不精,法使然也。

    王者觀變以制法,察時而立政。

    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,至于齊、隋署置多由請托,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自舉,與其外濫不若内收,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于吏部,此矯時懲弊之權法,非經國不刊之常典。

    臣請五品以上及群司長官,宰臣進叙,吏部、兵部得參議焉;六品以下,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,則铨擇之任委于四方,結奏之成歸于二部。

    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,高者先署而後聞,卑者聽版而不命,其牧守将帥或選用非公,則吏部、兵部得察而舉之,聖主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,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,大正刑典,責成授任,誰敢不勉?” 胡寅曰:“铨選年格之弊,有志于治天下者莫不以為當革而莫有行之者,豈皆智之不及欤?蓋以自不能無私而度人之不能公也,自以不能知人而度人之亦不能知人也,故甯付之成法猶意乎拔十得五而已。

    縱未可盡革,如沈既濟之論亦可救其甚弊,俾吏部守按籍成法,人才之賢否一不預焉,大則委宰臣叙進,下則聽州府辟舉,其徇私不稱則吏部覺察、禦史按劾,豈有不得人之患哉?雖然世無不可革之弊,以周、漢良法,崔亮、裴光庭一朝而廢之,則崔亮、裴光庭所建何難改之有?為政在人,人存則政舉矣,其本則系乎人君有愛民之意與否耳。

    ” 陸贽言于其君(德宗)曰:“理道之急在于得人,而知人之難,聖哲所病。

    聽其言則未保其行,求其行則或遺其才,校勞考則巧僞繁興而端方之人罕進,徇聲華則趨競彌長而沈退之士莫勝,自非素與交親備、詳本末,探其志行、閱其器能,然後守道藏用者可得而知,沽名飾貌者不容其僞。

    是以前代有鄉裡舉選之法、長吏辟舉之制,所以明曆試廣、傍求證行能息馳骛也。

    昔周以伯冏為太仆,命之曰:‘慎簡乃僚,罔以巧言令色便僻側媚,其惟吉士。

    ’是則古之王朝命其大官,而大官得自簡僚屬之明驗也。

    後世舍佥議而重己權,廢公舉而行私惠,是使周行庶品,苟不出時宰之意者則莫緻焉,任重之道益微,進善之途漸隘,每須任使,常苦乏人,居常則求精太過,有急則備位不充。

    臣待罪宰相,即以上陳,求賢審官,粗立綱制,凡是百司之長兼副貳等官及兩省供奉之職,并因察舉勞效須加獎任者,并宰臣叙拟以聞,其餘台省屬僚請委長官選擇,指陳才實,以狀上聞。

    一經薦揚,終身保任,各于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