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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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頒爵祿之制 《周書武成》曰:列爵惟五,分土惟三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列爵惟五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也。

    分土惟三,公侯百裡、伯七十裡、子男五十裡之三等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封爵之制,自唐虞時已别為五等,曰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。

    觀《虞書》所謂“輯五瑞,修五玉”,解者謂瑞玉為五等諸侯所執之圭、璧可見矣。

     《周禮天官》:大宰以八柄诏王馭群臣,一曰爵,以馭其貴;二曰祿,以馭其富。

     《春官》:内史掌王之八枋(枋與柄同)之法以诏王治,一曰爵,二曰祿。

     《夏官》:司士以德诏爵(有德者告于王而爵之),以功诏祿(有功者告于王而祿之),以能诏事(有才能者告于王,俾以治事),以久奠食(食饩廪也,以任事之久而定之)。

     臣按:公侯伯子男、孤卿大夫士,爵也;天子之田至君十卿祿,祿也。

    爵以貴之,臣非得君之爵則無以為榮;祿以富之,臣非得君之祿則無以為養。

    是爵祿者天子所操之柄,所以崇德報功而使之盡心任力、砺世磨鈍而使之趨事赴功者也。

    其柄必出于上,非人臣所得專也。

    故《周禮天官》之大宰、内史,《夏官》之司士,其于爵祿惟以诏告于王而已,非敢自專其柄也,以此為防,惟恐司其事者或有所專擅。

    後世乃有非所攸司而手握王爵、口銜天語者,安得不罹兇國害家之禍哉? 孟子曰:“天子一位,公一位,侯一位,伯一位,子、男同一位,凡五等也。

    君一位,卿一位,大夫一位,上士一位,中士一位,下士一位,凡六等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此班爵之制也。

    五等通于天下,六等施于國中。

    ” “天子之制,地方千裡,公、侯皆方百裡,伯七十裡,子、男五十裡,凡四等。

    不能五十裡不達于天子,附于諸侯,曰附庸(因大國以姓名通,謂之附庸)。

    天子之卿受地視(比也)侯,大夫受地視伯,元士受地視子、男(不言中、下士,視附庸也)。

    大國地方百裡(次國七十裡、小國五十裡),君十(十倍之也)卿祿,卿祿四(四倍之也)大夫(次國卿祿三大夫,小國二大夫),大夫倍(倍,一倍也)上士,上士倍中士,中士倍下士,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,祿足以代其耕也(次國、小國皆同)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此班祿之制也。

    君以下所食之祿皆助法之公田,藉農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,士之無田與庶人在官者則但受祿于官,如田之入而已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孟子言班爵祿之制與《周禮》《王制》不同。

    《周禮》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裡,侯四百裡,伯三百裡,子二百裡,男百裡,而孟子則通天子而言,公、侯皆方百裡,伯七十裡,子、男五十裡。

    《王制》王者之制祿爵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凡五等,而孟子則通天子言,而以子、男同一位而為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、下大夫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凡五等,而孟子則兼君言而通以為六等,與夫王朝卿、大夫、士分地受祿之制亦有不同者焉。

    孟子固先自言“其詳不可得聞”矣,此蓋其略爾。

    先儒亦謂其“不可考,阙之可也”。

    臣姑載之于篇而微考其所以與二書不同者,以見成周所頒爵祿之制其大略有如此者。

    (以上爵祿之制) 《洪範》:凡厥正人,既富(祿之也)方谷(善也),汝弗能使有好于而家,時人斯其辜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在官之人有祿可仰,然後可責其為善。

    廪祿不繼,衣食不給,不能使其和好于而家,則是人将陷于罪戾矣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必富之而後責其善者,聖人設教欲中人以上皆可能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漢張敞、蕭望之言于其君曰:“倉廪實而知禮節,衣食足而知榮辱。

    今小吏俸率不足,常有憂父母妻子之心,雖欲案身為廉,其勢不能。

    ”宋夏竦亦曰:“為國者皆患吏之貪而不知去貪之道也,皆欲吏之清而不知緻清之本也。

    臣以為去貪緻清者在乎厚其祿、均其俸而已,夫衣食阙于家,雖嚴父慈母不能制其子,況君長能檢其臣乎?凍餒切于身,雖巢、由、夷、齊不能固其節,況凡人能守清白乎?”二臣之言,其庶幾《洪範》之意欤。

     《王制》曰:夫圭田無征。

    孟子曰:“卿以下必有圭田,圭田五十畝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此世祿常制之外又有圭田,所以厚君子也。

    圭,潔也,所以奉祭祀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三代盛時,所以優待君子者如此其厚,唐、宋之職田蓋其遺意也。

     漢宣帝诏天下曰:“吏不廉平則治道衰,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祿薄,欲其毋侵漁百姓,難矣。

    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(若食一石則益五鬥)。

    ” 光武诏增百官俸,十石以上減于西京舊制,六百石以下增于舊秩。

     臣按:此二诏皆推《洪範》“既富方谷”之意。

    益官之俸而于吏之小者尤加厚,可謂善推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