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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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之樹後王君公、承以大夫師長由于明王奉順上天之道,是則尊之臨卑、下之奉上,一惟法天地自然之數、順天道自然之常而已。

    彼負其強乃欲以卑而逆尊,恃其貴乃欲以上而陵下,皆逆天道而不知上天下澤之理者也。

     《禮記大傳》曰:名著而男女有别。

    又曰: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? 臣按:所謂名者非止于位分之謂,凡有所稱呼者皆名也;所謂分者非止于等級之謂,凡有所分别者皆分也。

    是以不但朝廷之上、位署之間有之,則凡一家之内、親屬之中皆有所謂名與分焉。

    名分之在人家者尤嚴于男女之際,婦人尊卑大小本無定位,随其夫以為尊卑大小,其名分顯著灼然知其為尊為卑、為昭為穆,以之定昏姻、别内外而淫亂賊逆之禍不作矣。

    此名所以為人治之大,而不可不慎者也。

     《論語》:子路(孔子弟子,姓仲,名由)曰:“衛君(衛國之君,名辄)待子而為政,子将奚先?”子曰:“必也正名乎。

    名不正則言不順,言不順則事不成,事不成則禮樂不興,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,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。

    ” 謝良佐曰:“正名雖為衛君而言,然為政之道皆當以此為先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衛辄不父其父而祢其祖,父子之名實紊矣,故孔子為政必以正名為先焉。

    然凡事皆有名,非特父子為然也。

    蓋有實斯有名,名者實之賓也,名既不正,則凡見于言論之際、稱謂之間皆有所疑惑窒礙,非徒不可行,且不可言,播告之修必有所回護,條教之布必有所妨礙,彼或執詞以緻诘我,将無辭以質對,此言不順所以事不成,事不成而禮樂不興、刑罰不中,而流弊至于民無所措其手足也。

    然則正名之道奈何?曰務其實而已矣。

    必有此實然後予之以此名,既有此名必當副以此實,如此則稱謂之間端然其正,言論之際怡然其順矣。

    名正言順,尚何事之不可為,何政之不可成哉? 《左傳》:桓公十年,虢叔(周襄王卿士)谮其大夫詹父于王,詹父有辭(詹父有自直之辭訴于王),以王師伐虢。

     呂祖謙曰:“屈天下之理以信天下之分,非善持名分者也。

    虢叔谮其大夫詹父于桓王,詹父有辭,王為之伐虢而出虢公。

    數傳而至于襄王,晉文公以元咺執衛侯而請殺之,襄王曰:‘君臣無獄。

    今元咺雖直,不可聽也。

    ’襄王之意豈非矯桓王之失乎?所謂君臣無獄者,固可以為萬世訓,至若‘元咺雖直’之一語,猶未免世俗之見也。

    苟如襄王之說,是元咺之理未嘗不直,所以不可聽者,恐亂君臣之分耳。

    有所謂理,又有所謂分,是理與分判然二物也。

    君子言分必及理,言理必及分,理與分得則俱得、失則俱失。

    臣之訴君者先有訴君之曲,不必問其所訴之辭也。

    當詹父、元咺未訴君之時其理固直,既啟訴君之口則己陷于滔天之惡矣。

    君臣之際本非較曲直之地,後之為治者非合分與理為治,亦安能洗犯上之習而還于古哉?” 臣按:呂氏謂君子言分必及理,言理必及分,得則俱得、失則俱失,君臣上下夫豈較是非争曲直之所在哉?此非特名分所拘,而理固當如是也。

     莊公十八年,虢公、晉侯朝王(周惠王新即位,虢公與晉獻公來朝),王飨醴(飨以醴酒),命之宥(以币物宥之),皆賜玉五瑴(雙玉為瑴)、馬三匹,非禮也。

    王命諸侯,名位不同禮亦異數,不以禮假人(晉侯與虢公同賜,是以禮假人也)。

     呂祖謙曰:“為天守名分者君也,周惠王誤視為己物輕以假人,當虢公、晉侯之來朝,等其玉、馬之數不為之隆殺。

    殊不知天秩有禮,多多寡寡不可亂也,人心無厭,侯而可假公之禮,則公亦思假王之禮,王既假晉侯以公禮矣,後數十年而晉文有請隧之舉,果欲假王之禮。

    非惠王啟其僭心,晉文遽敢爾邪?聖人欲上全天子之尊,必先下謹士、庶人之分,守其下所以衛其上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呂氏謂欲上全天子之尊,必先下謹士、庶人之分,守其下所以衛其上也。

    斯言也真誠謹始審幾之要,居人上者在所當知。

     成公二年,衛新築人仲叔于奚(新築,地名,仲叔守其地)救孫桓子(名良夫),桓子是以免。

    既,衛人賞之以邑,辭(不受)。

    請曲縣(曲縣,軒縣也,諸侯之樂)、繁纓(諸侯馬飾)以朝,許之。

    仲尼聞之曰:“惜也不如多與之邑,惟器與名(車服之器、爵号之名)不可以假人(輕假借于人),君之所司也(此器與名乃人君之所司主也)。

    名以出信,信以守器,器以藏禮,禮以行義,義以生利,利以平民,政之大節也。

    若以假人(若以器名假借于人),與人政也(是以國家之政與人也),政亡則國家從之,弗可止也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人君之所以為君、所以砺天下之人而使之與我共國家之政而治天下之民者,爵号之名、車服之器而已,非有功者不可與,非有德者不可與,非有勞者不可與,非有才者不可與。

    為人君者謹司其出納之權,不輕以假借于人焉,必有功德才能者然後與之,與之名與器即與之以政也,使人聞吾爵号之名即知所敬服,見吾車服之器即知所尊讓,如是則吾之政令行矣。

    苟有财者可以财,求有勢者可以勢,得有親昵夤緣者皆可以幸而緻之,則名與器不足貴矣。

    名與器不足貴,得者不以為榮,見者不知其為尊,則人君失其所司之柄矣。

    失其所司之柄則亡其為政之體,亡其為政之體則失其為君之道,國家将何所恃以自立哉? 《通鑒》:初命晉大夫魏斯、趙籍、韓虔為諸侯。

     司馬光曰:“天子之職莫大于禮,禮莫大于分,分莫大于名。

    何謂禮?紀綱是也。

    何謂分?君臣是也。

    何謂名?公、侯、卿、大夫是也。

    夫以四海之廣、兆民之衆,受制于一人,雖有絕倫之力、高世之智,莫不奔走而服役者,豈非以禮為之綱紀哉?故天子統三公,三公率諸侯,諸侯制卿、大夫,卿、大夫治士、庶人,貴以臨賤,賤以承貴,而君臣之分猶天地之不可易,然後上下相保而國家治安。

    然禮非名不著,非器不行,名以命之,器以别之,然後上下粲然有倫,名器既亡則禮安得獨在哉?故繁纓,小物也,而孔子惜之;正名,細務也,而孔子先之。

    蓋事未有不始于微而成于著,聖人之慮遠,故能謹其微而治之;衆人之識近,故必待其著而後救之。

    治其微則用力寡而功多,救其著則竭力而不能及也。

    嗚呼,周道之衰,綱紀散壞,禮之大體十喪七八,然猶曆數百年宗主天下,徒以名分尚存故也。

    今晉大夫暴蔑其君、親分其地,天子既不能讨,又寵秩之使得列于諸侯,是區區之名分複不能守而并棄之也,先王之禮于斯盡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司馬氏編曆代史而托始于周威烈王始命三晉為諸侯,故為此名分之論而統其宗于禮,其示後世人主以謹微之意至矣。

     唐肅宗時,平盧節度使王玄志卒,上遣中使往撫慰将士,就察軍中所欲立者授以旌節。

    李懷玉殺玄志之子,推侯希逸為軍使,朝廷因以希逸為節度副使,節度使由軍士廢立自此始。

     司馬光曰:“民生有欲,無主乃亂,故聖人制禮以治之,所以辯上下、定民志也。

    凡人君所以能有其臣民者,八柄存乎己也,苟或舍之,則彼此勢均,何以使其下哉?肅宗遭唐中衰,幸而複國,宜正上下之禮以綱紀四方,而偷取一時之安,不思永久之患,委一介之使徇行伍之情,無問賢愚,惟其所欲,積習為常,謂之姑息,乃至偏裨殺逐主帥亦不治罪,因而授之。

    然則爵賞廢置、殺生與奪皆不出于上而出于下,亂之生也庸有極乎?古者治軍必本于禮,今唐蔑之,使士卒得以陵偏裨,偏裨得以陵将帥,則将帥陵天子自然之勢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名分生于上下之際,名分一定則下之于上有順而無逆、有令而無違,上得以率于下,下不得以犯乎上,一有犯焉則刑戮加之矣。

    犯且不可,況敢廢立之哉?此人君為治所以必謹于禮以正名分,而防其陵替之漸也。

     以上定名分之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