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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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公賞罰之施 《臯陶謨》:天命有德,五服五章哉(五服,五等之服。

    章,顯也)。

    天討有罪,五刑五用哉(五刑,五等之人)。

    政事懋(勉也)哉懋哉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天命有德之人則五等之服以彰顯之,天討有罪之人則五等之刑以懲戒之,蓋爵賞、刑罰乃人君之政事,君主之臣用之當勉勉而不可怠者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人受天地之中以生,能者養之以福,不能者敗以取禍。

    故全是衷者為德,是不失天之所賦也,故天命之,君必體福善之天,製五等之服以彰其德;戾是衷者為罪,是失天之所賦也,故天討之,君必體禍淫之天,用五等之刑以威其罪。

    爵賞、刑罰乃政事之大者,當勉勉而不可怠也。

    由是以觀,則知人君之爵賞、刑罰皆承天以從事,非我有之得私也。

    後世人主不知出此,往往以己心之喜怒、私意之好惡輒加賞罰於人,則失天命、天討之旨矣。

     《詩商頌殷武》篇曰:天命降監(視也),下民有嚴(威也)。

    不僭(僭賞之差也)不濫(刑之過也),不敢怠遑(暇也)。

    命於下國,封(大也)建厥福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天命降監不在乎他,皆在民之視聽,則下民亦有嚴矣。

    惟賞不僭、刑不濫而不敢怠遑,則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,此高宗所以受命而中興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此章言商高宗所以緻中興之道,曰天雖高而實下其監視,甚可畏也;民雖卑而天實以為視聽,其威嚴不可忽也。

    惟高宗上畏天、下敬民,而見於刑賞者未嚐有僭濫之失,存於中心者不敢有怠遑之意,故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。

    由是觀之,則人君之刑賞非一己之刑賞,乃上天之刑賞;非上天之刑賞,乃民心之刑賞也。

    是故賞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喜,刑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怒,民心之所同即天意之所在也。

    如或不然,拂民心而逆天意,如紂之任惡來、飛廉,殺王子比幹,則天命去之矣,尚何福之有哉? 《周禮天官》:太宰以八則(法也)治都(王子弟食邑)鄙(公卿食邑),其七曰刑(刑以懲惡)賞(賞以勸善)以馭其威(明其刑賞以示勸懲)。

     劉彜曰:“刑以誅惡,賞以勸善,其威柄皆出於朝廷。

    ” 以八柄(所秉節以起事者)詔(告也)王馭(凡言馭者驅而納之於善)群臣,一曰爵(謂內則公、卿、大夫、士,外則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),以馭其貴(有爵則貴);二曰祿(祿仕者之俸),以馭其富;三曰予(予之以財),以馭其幸(出於恩賜);四曰置(置之於位),以馭其行(謂有賢行);五曰生(生猶養也),以馭其福(福及子孫);六曰奪(臣有罪而奪之),以馭其貧(奪其所有);七曰廢(放之於遠),以馭其罪;八曰誅(謂以言責讓之),以馭其過(謂有過失)。

     林椅曰:“必言詔王者,賞罰、誅廢非臣下所得專也。

    蓋八柄之重,所以定群臣之邪正,一予奪之間又將以服天下之心而定夫君子、小人消長之勢也,此非人君曉然自有見於中,則馭臣之柄吾未見其可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爵祿者,厲世磨鈍之具也。

    古人製爵必以德,製祿必以功,所以抑夫人僥求幸得之心而作其進德興功之誌,固不容以濫受也。

    今八柄爵祿之外又有予以馭其幸,豈人主或得以行其私恩而啟人之幸心耶?大抵有所謂當然之報,有所謂特厚之恩。

    當然之報人以為宜得,而或視以為常而無激昂自奮之意,故於人之有超異者施之以特厚之恩,所以鼓舞之使之奔走於事功也,此則八柄予以馭幸之深意。

    ” 歲終,則令百官府(遍敕百官之府)各正其治(各使之自正其治),受其會(受其一歲功德之事),聽其政事(聽其所緻以告之政事)而詔王廢置(告於王而廢之置之)。

    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。

     臣按:人君為治之大柄曰慶賞刑罰而已,《周禮》大宰以八則治都鄙,既有曰刑賞以馭其威矣,而又有八柄詔王以馭群臣,內史所掌之法以詔治者亦同焉。

    所謂爵、賞、予、置、生五者賞之類也,奪、誅、廢三者罰之類也,是八者之柄皆掌之天官。

    天官者象天所立也,天有春生、秋殺然後以成天之道,君有慶賞、刑罰然後以成君之道。

    人君持其柄於上以馭乎下,大臣計其治於下以輔乎上,則綱紀立而主威不至於下移,誅賞行而人心不敢以懈怠,人君君國馭眾之大權誠莫有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