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尚書古文疏證》卷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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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閻若璩百詩撰 平陰朱續晫近堂梓 ○第九十七 《爾雅》為詁訓之書,特少所襲用。

    《大禹謨》「朕宅帝位,三十有三載」,即唐虞曰「載」。

    《胤征》「每歲孟春,遒人以木鐸徇於路」,即夏曰「歲」。

    《伊訓》「惟元祀」,《太甲》「惟三祀」,商曰「祀」也。

    《泰誓》「惟十有三年春」,《畢命》「惟十有二年」,周曰「年」也。

    愚及質之今文《書》,反多未合。

    如唐虞純稱載,不待論,若商必曰祀,何周公告成王曰:肆中宗之享國七十有五年,高宗五十九年,祖甲三十三年,及罔或克壽者,亦俱稱年不等?或曰:此蓋以周之年,述商在位之數雲爾。

    若對商臣言,則曰「惟十有三祀」,對商民言,則曰「今爾奔走臣我監五祀」,仍不沒其故稱矣。

    愚曰:然則,《多方》亦有「天惟五年須暇之子孫,誕作民主,罔可念聽」,非對商民以言商君者乎?何亦稱「年」?疑「祀」、「年」古通稱,不盡若《爾雅》之拘。

    觀周公稱高宗三年不言,參諸《論語》《戴記》俱然。

    及一入《說命》便改稱三祀,亦見其拘拘然。

    以《爾雅》為藍本,而惟恐或失焉,情見乎辭矣。

     按《宣和博古圖錄·商兄癸卣銘》曰:「惟王九祀」,《周己酉方彜銘》曰:「惟王一祀」,周亦稱「祀」。

    太甲元祀,惟梅氏《書》,而劉歆真古文仍是元年,商亦稱「年」。

    《爾雅》,夏為昊天,《堯典》「敘若昊天」,則天之總稱,不獨夏也,秋為旻天,《多士》「旻天大降喪於殷」,則時惟三月,非秋也。

    「鳥曰雌雄,獸曰牝牡」,《牧誓》「牝雞無晨」,鳥亦未嘗不稱牝。

    「二足而羽謂之禽,四足而毛謂之獸」,《臯陶謨》「百獸率舞」,鳥亦未嘗不稱獸。

    何今文詁訓不盡拘《爾雅》乎?古文反是,益可以征其情矣。

     又按《旅獒》「惟克商,遂通道於九夷八蠻」,本出《國語》。

    《國語》是「九夷百蠻」,此易「百」為「八」者,襲用《禮·明堂位》及《爾雅》之文也。

    「九夷」復同《論語》,「八蠻」復同《周官》。

    一事且兼數書,其亦自炫其學之博也與? 又按《左傳》宣三年,王孫滿於周曰:「蔔年七百」,於商曰「載祀六百」。

    是商不獨通稱「年」,且稱「載」,古人不拘,類如此。

     ○第九十八 嘗讀《文中子·述史篇》,太熙之後,述史者幾乎罵矣,故君子沒稱焉,曰:嗟乎,罵史尚不可,況經乎?而謂真出自聖人口哉?注曰:太熙,晉惠帝即位歲。

    此後至《十六國春秋》及《南北史》有「索虜島夷」之呼,如詬罵然。

    夫以相敵國,罵尚不可,況諸侯於共主乎?豈真出自三代上哉?晚出《泰誓》篇,疑者固眾,予獨怪其「古人有言曰」以下,如「獨夫受洪惟作威,乃汝世仇」。

    當時百姓仇紂,固往往而有,何至武王深文之為世仇?樹德莫如滋,去疾莫如盡,發端汛語也,何至武王易其辭為「除惡務本」,以加諸紂身?《湯誓》,師不過曰:「爾尚輔予一人緻天之罰」,牧野誓師曰:「今予發惟恭行天之罰」,如是已耳,何至此為「肆予小子誕以爾眾士殄殲乃仇」,若當時百姓亦未知仇紂,而武王實嗾使之者?噫,其甚矣夫。

    時際三代,動關聖人,而忽有此詬厲之言,群且習為當然。

    先儒曰:不識聖賢氣象,乃後世學者一大病,道之不明,厥由於此。

    餘每讀之三歎焉。

     按京山郝氏《多士解》雲:周公於殷,未嘗有頑民之稱。

    頑民見孔《書》《君陳》《畢命》及《序》三篇,俱非古。

    故於文王之雅,稱殷士曰「膚敏」,《酒誥》曰「殷獻臣」,《洛誥》曰「殷獻民」。

    茲曰「商王士」,曰「殷多士」,皆敬而矜之。

    其肯詆之為頑民乎?餘讀《梓材》曰「迷民」,《召誥》曰「仇民」,「迷民」、「仇民」與「頑民」又何別焉?但謂曾加詬辭於紂,則無是耳。

     又按《墨子》引《大誓》「小人見奸巧,乃聞不言也,發罪鈞」,其為古《書》辭,信無可疑。

    或者聞而疑之,以為果爾,特與商君之法「不告奸者」,「殺告奸者與殺敵同賞」等爾,恐武王無是語。

    餘證以二條,曰,《盤庚》中「乃有不吉不迪,顛越不恭,暫遇奸宄,我乃劓殄滅之,無遺育,無俾易種於茲新邑。

    」《酒誥》「厥或誥曰,群飲,汝勿佚,盡執拘以歸於周,予其殺。

    」此等所立法,較《大誓》不尤甚矣乎?或者無以難。

     又按姚際恒立方曰:伏《書》之誓,《甘誓》《湯誓》《牧誓》《費誓》《秦誓》凡五篇。

    誓辭之體,告眾皆以行軍政令及賞罰之法。

    為主告以左右禦馬之攻,正用命弗用命之賞罰者,《甘誓》也;告以不宜憚此征役,明其賞罰者,《湯誓》也;告以稱比立之法,步伐之數者,《牧誓》也;告以戎器、牛馬、芻糧、期會諸事者,《費誓》也。

    若《秦誓》則因敗悔過,別是一格。

    大抵古誓雖識當時告眾之言,然後人亦可藉以見一代之兵製,豈徒然醜詆敵國,如後世檄文已乎?中亦有略數敵罪,如《甘誓》曰「威侮五行,怠棄三正」,《湯誓》舉桀之「時日曷喪」語,《牧誓》舉受用婦言與崇信多罪者。

    今《泰誓》上、中、下三篇,僅有賞罰二語,絕口不及軍政,惟是張目疾首,洗垢索瘢,若恐不盡。

    嗚呼,誓辭至此,蕩然掃地矣。

     又按顧炎武寧人曰:商之德澤深矣,尺地莫非其有也,一民莫非其臣也。

    武王伐紂乃曰「獨夫受洪惟作威,乃汝世仇」,曰「肆予小子誕以爾眾士殄滅乃仇」,何至於此?紂之不善,亦止其身,乃至並其先世而仇之,豈非《泰誓》之文出於魏晉間人之偽撰者耶?憶餘晤寧人,壬子冬,曾問古文《尚書》還當疑否?曰:否。

    此殆得悟之於晚歲者,然他又騎牆矣,見《日知錄》。

     ○第九十九 道之行廢係乎命。

    予則謂書之隱與見亦有時運,初非人意料所能及者。

    嘗思緯書萌於成帝,成於哀平,逮東京尤熾,有非讖者,至比諸非聖無法罪,殊死。

    嘗詔東平王蒼正五經章句,皆命從讖。

    其撰禮名樂,又不待雲。

    當時能心知其非而力排之者,桓譚氏而止耳,張衡氏而止耳。

    縱有儒宗賈逵氏,摘讖互異三十餘事以難諸言讖者,及條奏帝前,仍復附會圖讖以成其說,身亦以貴顯,他更可知。

    於此有人焉,能料二百載後,其學浸微,有發使四出搜天下書籍,與讖緯相涉者悉焚之,被糾輒死,如隋之代也哉?又料有乞取九經正義,刪去讖緯之文,使學者不為怪異之言惑亂,然後經義純一,無所駁雜,如歐陽氏之請也哉?又思今天下所廟祀者,莫過漢壯繆侯之盛,抑知侯之前,血食盛者,則伍子胥也,項羽也,朱虛侯劉章也。

    讀《風俗通義》,城陽景王祠,遍滿琅邪、青州六郡及勃海都邑、鄉亭、聚落,雖遭禁絕,旋復故。

    讀《明一統志》,僅莒州一處存耳。

    懸絕如此,豈非鬼神,亦關氣運冥報,各有時代。

    古文《書》二十五篇,出於魏晉,立於元帝,至今日而運已極。

    中間為桓譚、張衡之非者不少,安知後不更有歐陽氏出,請以刪讖緯者,刪此古文;尊正義者,尊伏生三十一篇,俾其孤行乎?亦書之運也。

    吾終望之維持此運者。

     按或問:緯起哀平,子以為始成帝者,何也?餘曰:張衡言,成哀之後乃始聞之,初亦不省所謂。

    讀班書《李尋傳》,成帝元延中,尋說王根曰五經、六緯,尊術顯士,則知成帝朝已有緯名,衡言不妄。

    衡又言,王莽篡位,漢世大禍,八十篇何為不戒。

    則知圖讖成於哀平之際也,見尤洞然。

    若《莊子》孔子翻十二經以說老聃,說莊者謂兼六緯在內,是莊子時有緯,殆非也。

     或又問:《隋志》讖緯篇雲,賈逵之徒獨非之。

    與範書逵能附會文緻最差貴顯者不合,何也?餘曰:此蓋《隋志》誤讀張衡疏「侍中賈逵,摘讖互異三十餘事,諸言讖者,皆不能說之」文,以為逵非讖,不知逵第摘之雲爾,初無所非也。

    不然,逵僅如鄭興、尹敏,官亦不顯,尚望其於明章兩朝,以左氏學為帝嘉納耶?非附會圖讖力耶?史凡此等訛謬處,不勝辨,聊一及之,俟世之觸類而通者。

     又按後漢《劉盆子傳》,軍中常有齊巫鼓舞祠城陽景王。

    又於鄭北設壇場,祠城陽景王。

    《耿弇傳·注》,臨淄小城內有漢景王祠。

    《琅邪孝王京傳》,京都莒國中有城陽景王祠,上書願徙宮開陽以避。

    是景王祠東漢初已盛,不獨如劭所言。

     ○第一百 餘向謂孔《傳》不甚通官制,故有三公領六卿之說。

    今且有兩職,實不相通,誤合為一,既見經,復見《傳》者。

    《周禮》「大馭」,中大夫掌馭玉路以祀;「戎仆」,亦中大夫掌馭戎車;「齊仆」,下大夫掌馭金路以賓;「道仆」,上士掌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;「田仆」,上士掌馭田路以田以鄙。

    此官皆馭王車,而大馭為最尊。

    又有大仆下大夫掌正王之服位,出入王之大命。

    掌諸侯之復逆,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。

    其佐有小臣,掌王之小命,詔相王之小法儀。

    祭仆掌受命於王以視祭祀,禦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復,隸仆掌五寢之掃除糞灑之事。

    此等官以仆名,而無預於馭車之事。

    大仆雖有左馭前驅之文,而其所重自在正服位出入大命,是其職與大馭初不相涉也。

    晚出《冏命》篇「出入起居,罔有不欽,發號施令,罔有不臧」,是近臣有與於王之起居命令者。

    則似太僕所掌,與《書序》合。

    「命汝作大正,正於群仆」,又雲「爾無昵於憸人,充耳目之官」,則官高職親,與王同車,又似大馭,非大仆所可當。

    得毋誤記《周禮》二官為一?安國蚤已自吐供招曰:太僕長太禦中大夫。

    然其誤亦有故,案《漢百官公卿表》,太僕,秦官。

    應劭曰:周穆王所置,蓋大禦眾仆之長中大夫也。

    豈非經與傳之所從出哉?凡餘駁正古文,皆抉摘其所以然,使無遁情。

    近儒謂揚子雲生平昌黎亦被瞞過,程子猶為之諱,朱文公出,方是千年照膽鏡雄為狐妖無遁處。

    快哉,斯喻也。

     按《漢表》雲:太僕,秦官,掌輿馬。

    以太僕專司馬政。

    蓋自秦失之,秦官制多不師古。

    然官有古卑而今尊者,漢之尚書令是;有古貴而今賤者,漢之校尉是;有名內而實外,侍中、給事中之官是;有名武而實文,太尉、大司馬之官是。

    亦古今沿革遷流之常,無足異。

    獨異當周穆王朝,作書命其臣為太僕,不本《周官》,旁侵大馭職掌如秦製,殊失卻本色耳。

    或謂古文《書》多出《漢書》,遵若繩尺,莫敢或爽。

    子能一一窮其所出其於《漢書》,亦可謂熟已。

    餘曰:何足雲。

    憶宋嘗有二事,韓魏公當英宗初,屢以危言動光獻太後。

    一日簾下忽問:漢有昌邑王,事如何?公即對曰:漢有兩昌邑王,不知所問何王耶?太後語便塞。

    案《武五子傳》,李夫人所生子名髆,初封昌邑王。

    賀乃嗣立者,國旋除,故漢實兩昌邑王。

    公蓋援此以對,若為弗識其意,明以全國體,而陰以消母後之邪心,誰謂宰相可不用讀書人乎?蘇轍紹聖初疏諫父作子救,何世無之,且及漢昭變武帝法度事。

    哲宗大怒,曰:安得以漢武比先帝?轍下殿待罪,莫敢救者。

    範忠宣從容言曰:武帝雄才大略,史無貶辭,轍以比先帝,非謗也。

    帝為少霽。

    案《武帝紀》,讚曰:如武帝之雄材大略,不改文景之恭儉,以濟斯民,雖《詩》《書》所稱,何有加焉?蓋班氏乃用微辭,非貶辭,其體析之精如此。

    若二公者,庶可謂之漢聖。

    彼劉深父對客,能誦「奈何妾薄命,端遇竟寧前」,及設為屏風,張某所等語無一字差經生技耳。

     又按餘向謂作古文者,生於錯解未正之日,故《書》亦隨之而誤。

    今又得一事,是「怵惕惟厲」,穎達《疏》,厲訓危也,即《易》稱「夕惕若厲」之義也。

    予謂《乾》之九三「君子終日乾乾」為句,「夕惕若」為句,「厲無咎」為句。

    證以下文言「雖危無咎」,益驗句讀斷宜如此。

    三代以上人,必不誤讀「厲」聯上「若」,王輔嗣輩可知詎意周穆王。

    時以輔嗣為本而摹脫之乎?其出魏晉間可知。

    或曰:誤果自王輔嗣輩乎?予曰:張竦為陳崇草奏曰:終日乾乾,夕惕若厲。

    《淮南子·人間訓》曰:終日乾乾,以陽動也;夕惕若厲,以陰息也。

    誤已見於此。

    又按魏禧冰叔著《革奄宦策》雲:夏商以前不聞奄人之名,至周而著。

    予曾寄語之曰:文王世子問內豎之禦者,曰「內豎」,非奄人乎?《周禮》不明言其倍寺人之數乎?王季當商之季,固先周而見於經。

    因憶張九成《廷對策》,「閹寺聞名,國之不祥也。

    堯舜閹寺不聞於典謨,三王閹寺不聞於誓誥。

    豎刁聞於齊而齊亂,伊戾聞於宋而宋危。

    」亦祇是好議論。

    其實《立政》篇「左右攜仆」,孔《疏》謂左右攜持器物之仆,若內小臣寺人等百司。

    蔡《傳》謂若內司服之屬。

    內司服,《周禮》以奄為之。

    但當時在文武之廷,皆常德吉士,無復有兇人匪類者廁其間,何不祥之有?又憶《後漢書·宦者傳序》,《易》曰:「天垂象,聖人則之。

    宦者四星在皇位之側,故《周禮》置官亦備其數。

    」「其數」正指內小臣以下凡四項,連閽人在內,雖小誤,要以內豎為非士人,足正鄭《注》之訛。

    作一序,從聖人仰觀於天說起,何等源遠流長。

    近文士問以夏商且茫然,對此能無閣筆而歎?或曰:苗民承蚩尤,製肉刑,方有刑餘之人,以充閹宦。

    不知蚩尤前將若之何?予曰:奄,精氣閉藏者,人固有生而然者也。

    以四海之廣,億兆之眾,豈無生而奄者若幹人,以出入天子之禁闥,以傳天子之命令哉。

    欒巴生東漢,尚給事掖庭,上世可知。

    考天官所屬,奄有四十四人,地官有十二人,春官八人,共計之六十四人。

    成周號稱百官備,庶務繁,數僅如此,況上古之代,某用彌寡,取諸天之所生而已足,此何必俟其人自陷於罪戾,而後吾從而刑之,復取而用之,以供吾之職役哉?《靈樞經》,黃帝歧伯已及宦者無須。

    然此書出戰國之末。

     又按《革奄宦策》雲:「周猶以罪人供事,秦漢以降,悉平民矣。

    」予謂,毋論李延年坐法腐刑,方給事狗監中。

    石顯、弘恭皆少坐法腐刑,方為中黃門。

    漢腐刑尚存,平民無自宮以求用者。

    即司馬遷為中書令,尊寵任職,亦以李陵故獲罪,獲罪後下蠶室,方可為此職。

    蓋原名尚書令,武帝遊宴後庭,始改今名。

    昔以士人為之,帝改用宦者以典機事,是遷為中書令,已不復列於士類,唯給事殿省,為銀榼左貂之儔矣。

    可恥孰甚。

    故每感慨,嗚咽不自禁。

    憶東海公編《古文淵鑒》,問予《報任安書》可入選否?予曰:此大有關係文字。

    近袁公繼鹹題其後曰:「負絕代良史才,寧賤辱自處,以杜閹宦擅政用人之漸,其為天下萬世慮尤深遠矣。

    」可稱遷知己。

    並載此語書後,以徹乙夜之覽,亦可以當諫書也。

    公曰:善。

     又按《立政》篇「庶常吉士」,又雲「其惟吉士」,召公戒其君亦詠「藹藹王多吉士,藹藹王多吉人」。

    周家用人之法,惟在吉。

    《冏命》襲其語曰「其惟吉士」。

    憸人者,吉士之反,虞廷之所謂兇人。

    《立政》篇「國則罔有」,《立政》「用憸人」,又雲「其勿以憸人」,《冏命》亦曰「爾無昵於憸人」。

    其襲取可勿問矣。

     又按穎達《疏》,府史已下,官長所自辟除。

    命士以上,皆應人主自選。

    今命太僕,謹簡其僚屬者,人主所用,皆由臣下,臣下銓擬可者,然後用之。

    此雖為偽古文宛轉解得,猶知有《周官》之典在。

    不似蔡氏竟雲:成周時,凡為官長,皆得自舉其屬,不特辟除府史胥徒而已之謬也。

    蔡《傳》凡征及故實處,非略則謬,儒者之無用如此。

     又按唐永淳元年,魏玄同上言選舉法弊曰:「穆王以伯冏為太僕,正命曰:慎簡乃僚。

    此自擇下吏之言也。

    太僕正特中大夫,尚以僚屬委之,則三公九卿可知。

    故太宰內史並掌爵祿廢置,司徒司馬別掌興賢詔事。

    是分任群司,而統以數職。

    王命其大者,而自擇其小者也。

    」竟以偽古文為真周官制,不知爵祿、予奪、生殺、廢置八者,皆人君馭臣之大柄,塚宰不敢專,告王以施之而已。

    至內史第掌其副貳,為考其當否,以將順匡救之,於辟除僚屬無與。

    而司徒所掌之興賢,則謂其賓興,司馬所掌之詔事,則謂其以能,皆無關辟屬。

    吾不知玄同所讀是何《周禮》也?得毋以漢諸侯得自置吏,四百石以下州郡掾史從事悉任之牧守,遂上意成周亦當然乎?誤矣。

     又按《宋史·儒林傳》,朱子謂蔡元定曰:「人讀易書難,子讀難書易。

    」蓋言其穎悟也。

    餘曾欲移此二語論《尚書》,今文所謂難書也,古文直易書耳。

    人於二十五篇之蹈襲之訛謬處,俱莫知辨析,非讀易書難乎?於三十一篇,朱子亦不果斷句讀者,群且習孔、蔡二傳為固然,莫敢是正,非讀難書轉易乎?聞者多為之笑。

    茲以《冏命》屬二十五篇終,故附其下雲。

    又按姚際恒立方曰:《周本紀》,王道衰微,穆王閔文武之道缺,乃命伯褵申誡太僕國之政,作《褵命》,復寧。

    《紀》謂太僕國之政,非太僕正也。

    命伯褵申誡之,非命伯[B17H]為太僕正也。

    與《書序》絕不相侔。

    餘曰:子抑知所以不侔之故乎?蓋逸《書》十六篇,原有《冏命》,太史公親受之,知其義如此,故改卻《書序》之文,載入《本紀》。

    若魏晉間無由睹逸《書》,但止依傍《書序》為說,而不顧與史背馳。

    真古文,偽古文,於茲又見一斑雲。

     ○第一百一 鄭夾漈謂,六書明,則六經如指諸掌。

    餘亦謂,今文明,則古文如指諸掌。

    其相關合,尤在《金縢》《蔡仲之命》二篇。

    《金縢》為千載來儒者聚訟,今亦漸次渙釋。

    獨難處「則罪人斯得」一語,以為知流言出管蔡,謂之罪人邪?何不立歸公?且《鴟鴞》詩「既取我子」,分明管蔡已陷於死,公痛其兄之詞如此。

    上文「辟」將又作「刑」,「居東」又作「東征」。

    近讀郝氏敬辨解雲:其居東二年,何也?王疑久未釋也,「則罪人斯得」,謂管叔始伏辜也。

    公初至東,管叔謀阻,而終不肯改步。

    明年,將以殷叛,成王覺,使人執而殺之,故曰「罪人斯得」。

    罪人即管叔也。

    不曰討而曰得,不用師以計得也。

    誰得之?王與二公得之。

    公不知乎?曰不知也。

    公居東,叔叛王,疑公黨叔,故取叔必不使公知。

    公知,亦不敢為叔請。

    進無以白於王,退無以解於兄。

    管叔所以驀然被戮,公所以黯然沈痛,不能伸一臂之力。

    於後公知,而乃作《鴟鴞》之詩貽王也。

    《鴟鴞》見《豳風》,然史不稱叔,稱罪人,何也?叛,故曰罪人。

    《孟子》雲,管叔以殷畔,朝廷以叛殺罪人,非以流言殺叔也。

    何以知之?以王不悟知之。

    何以知王不悟?得《鴟鴞》之詩猶不悔也。

    欲誚讓公而未敢耳。

    如王以流言殺叔,自知公無罪矣。

    何待風雷啟金縢,然後悟耶?惟上不悟,故殺叔不以流言,以叛也。

    以叛為罪,則以流言為忠。

    以叛為罪,知叔之當討。

    以流言為忠,不察公之無辜。

    甚矣,成王之蔽於讒也。

    蓋流言初不知所起,公知而不言。

    及公居東久,管叔既以叛誅,而王尚不悟流言之即叔也。

    使元宰淹恤在外,故史臣記「罪人斯得」於公居東之年,以正叔之罪,以舒公之冤。

    即詩雲「謀欲譖言,豈不爾受,既其女遷」之意。

    世儒不達,誤謂公以流言得叔。

    嗟夫,古人立木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