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尚書古文疏證》卷六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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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味。

    四瀆配四方,實後代祀典之祖。

    真史遷所受《書》二十四篇之一無疑。

    故不辭復書之,以告世之君子。

    其辭曰:「維三月,王自至於東郊,告諸侯群後,毋不有功於民,勤力乃事,予乃大罰殛,女毋予怨。

    曰古禹臯陶久勞於外,其有功乎民,民乃有安。

    東為江,北為濟,西為河,南為淮,四瀆已修,萬民乃有居。

    後稷降播,農殖百穀,三公鹹有功於民,故後有立。

    昔蚩尤與其大夫作亂百姓,帝乃弗,予有狀,先王言,不可不勉,曰不道毋之在國,女毋我怨。

    」 按:紂以甲子日亡,是為紂三十三祀己卯正月五日。

    桀以乙卯日亡,從未推以曆。

    予以授時法上推桀五十二歲乙未歲距積三千 ○百四十六年,中積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五百三十七日七九三 ○,冬至三十七日二六七 ○(辛醜日),閏餘一十七日九七二六八二,天正經朔一十九日二九四三一八(癸未日),步至夏正八月經朔四十五日 ○六九六五五(己酉日),則乙卯為月之七日。

    蓋師初發。

    當於前此七月所謂「舍我穡事」而割正夏者。

     又按:上所謂四瀆配四方,實後代祀典之祖者,何也?蓋《後漢·祭祀志》,光武定北郊四瀆,河西,濟北,淮東,江南,各如其方。

    唐遂稱淮為東瀆,祭於唐州;江為南瀆,祭於益州;河為西瀆,祭於同州;濟為北瀆,祭於洺州。

    迄今益不可易。

    反覺東為江,南為淮,方向少不合。

    餘曰:此則有顧祖禹景範之論在。

    憶己巳同客京師,問景範,蘇秦說燕曰「南有碣石之饒」,《注》以碣石在常山九門縣。

    果爾,則趙地,何以燕有其饒?仍指今永平府是,但又在燕之東,何雲南?景範曰:凡地理言南,可與東通;言北,可與西通。

    非同東與西,南與北,迥相反者。

    餘自是觸處洞然。

     又按:秦淵雲九告餘,《國語》「王以二月癸亥夜陳,未畢而雨」。

    以法推癸亥為建醜之月朔日,非如《三統曆》為四日,後卻三日矣。

    餘曰:《三統曆》誤猶可將《武成》逸篇所雲「壬辰」為建子之月二日,亦不可信。

    周曆固如是乎?雲九曰:曆豈惟自秦失之,周曆亦未精。

    遂極言古曆不正。

    自六家曆以來,鬥分皆四之一,漢鄧平曆猶然,故梁沈約《宋書》論六曆率皆六國及秦時人所造,差至三日或二日。

    上不可檢於《春秋》,下不可驗於漢魏。

    雖復假稱帝王,祗足惑人耳目。

    至於太初,鬥分太多,過天一度又無盈縮遲疾,故常以朔日月見西方,晦日月見東方,差亦至二、三日。

    以此步曆,則晦朔甲乙,安得無愆?魄明生死,焉能不舛?則知古曆為誤,授時為真也。

    如其不爾,武王去春秋魯隱公才四百年,授時去魯隱公二千年,以步日食三十七,或合或否,一一不爽。

    而以步四百年前,即差當不逾刻,而奚至二三日之遠耶?以此知授時為真,周與漢盡失之矣。

    此論定,則古文《武成》所記一月旁死霸、二月死霸、四月旁生霸等日,皆四分之一之曆所步,差至二、三日者,先後不合,固皆不待雲矣。

    餘悅曰:邢雲鷺撰《曆考》,亦曾推及,總未若子精。

    雲鷺,安肅人,為雲九家所取士雲。

     或問:武王初有天下,曆如是之疏,而子推成王七年三月丙午朏,康王十二年六月庚午朏,恰合。

    何成康之曆皆精乎?餘曰:劉洪有言,曆不差不改。

    此必成康時有知曆者出,覺前法疏闊,改而正之,故吻合如是。

     或又問:子推《召誥》二月朔既甲戌矣,則望當庚寅,方可雲越六日乙未是是月十七日望,果然否?餘曰:是月經望二十五日六八八九二五五,仍十六日己醜望。

    蓋經文當作「惟二月既旁生魄,越六日乙未」,或作「惟二月既望,越七日乙未」,以成史臣以事係日一定之體。

    今雲然者,殆傳寫錯爾。

     又按:王恭簡樵述周洪謨之言曰:正朔者,十二朔之首,史官紀年之所始也。

    正月者,十二月之首,曆官紀年之所始也。

    正朔有改月數,有改有不改,人皆以為然。

    予獨否之。

    如魯史官記事自用周之曆,史既周正,曆亦周正,可知曆與史,豈有二哉?惟農家之曆無古今,而用夏正。

    予因悟一部《毛詩》「七月陳王業」,「六月北伐」,「四月維夏」,「六月徂暑」,「二月初吉」皆夏正也。

    何獨至《十月之交》而忽從周正?蓋周幽王六年乙醜歲十月建酉之月,前曆官推當辛卯朔,辰時日有食之,必遍為告諭,以著天象之變。

    詩人見之,即載於詠歌,不復如常作夏正。

    此正可以情與理而斷者,前說頗非。

     又按:東坡《司馬溫公行狀》載有司奏六月朔日當食。

    公言故事,食不滿分,或京師不見,皆賀。

    臣以為日食四方見,京師不見,天意人君為陰邪所蔽。

    天下皆知,而朝廷獨不知,其為災當益甚。

    皆不當賀。

    詔從之。

    後以為常。

    考《文獻通考》,此仁宗嘉祐六年事也,可為盛德。

    然後崇禎四年,徐光啟奏言,漢安帝元初三年三月二日,日食,史官不見,遼東以聞。

    五年八月朔日食,史官不見,張掖以聞。

    蓋食在早獨見於遼東,食在晚獨見於張掖。

    當時京師不見食,非史官之罪。

    而不能言遼東、張掖之見食,則其法為未密。

    以未用地緯度算也。

    使溫公、東坡聞此,亦應失笑。

     又按:徐文定光啟《曆學小辨》為滿城魏文魁作也,曰:宋仁宗天聖二年甲子歲五月丁亥朔,曆官推當食不食,司天奏日食,不應。

    中書奉表稱賀。

    諸曆推算皆雲當食。

    夫於法實當食,而於時則實不食,今當何以解之?案西曆日食有變差一法,是日在陰曆,距交十度強,於法當食,而獨此日此地之南北差變為東西差,故論天行則地心與日月兩心俱參直,實不失食。

    而從人目所見,則日月相距近變為遠,實不得食。

    顧獨汴京為然,若從汴以東數千裡,則漸見食。

    至東北萬餘裡以外,將全見食也。

    餘謂非西法何由曉此?故崇禎十六年,李天經推驗愈密。

    八月詔西法果密,既改為《大統曆》法,通行天下。

    竟未及頒而明亡。

     又按:《文獻通考序》雲南自宋武帝訖陳後主北自魏明帝訖隋文帝一百六十九年間,《南史》所書日食三十六,而《北史》所書乃七十九。

    年歲之相合者才二十七。

    又有年合而月不合者。

    夫同此一蒼旻,食於北者,其數過倍於南,理之所必無,而又月日不相吻合,豈天有二日乎?其說是已。

    然授時法以推宋孝宗乾道三年丁亥歲,即金世宗大定七年四月朔,交泛十三日九十九刻,入食限。

    定朔四日六十七刻,得戊辰日申時日食。

    宋雖有劉孝榮言四月朔日食一分,日官言食二分,既而竟不食。

    金主則減膳伐鼓,百官各立於庭,明復乃止。

    是真見其食與復圓矣。

    何以或驗或否?蓋宋臨安偏南,燕京偏北,日食在陰曆,故謂太陽有虧,南北目所共睹,雖庸奴能之。

    此僅得其常者耳,固非通考不曾有曆考者所知。

     又按:《綱目》不書月食,仿《春秋》也。

    獨唐肅宗乾元二年二月書月食既,蓋為張後事發。

    《提要》不知,仍作日食。

    司馬公《目錄》引本誌作正月癸未。

    因推乾元二年己亥歲距積五百二十二年,中積一十九萬 ○六百五十六日八四六 ○,天正冬至一十八日二一四 ○(壬午日),閏餘一十二日八六七四 ○八二,月朔三十三日九三八三七,一(丁酉日)二月經望四十八日七 ○三六六七五(壬子日),交泛五日一六六八一六二,月朔交泛一十二日二八七二四四二,月望交泛二十七日 ○五二五四 ○五(入月食限甚深,法當食既),乃知史官所書宛與曆官所步合。

    何儒者於曆憒憒乃爾? 又按:陳第季立謂分命羲仲曰:曆書之作,爰自黃帝。

    而堯命治曆,慎重其事,上言曆象、日月、星辰,敬授人時,論其統體也。

    推驗考測,必極其精,秒忽有差,則躔度不應矣。

    故分遣四子,各居其方,察日之出入,農之作息。

    昏曉之中星,四時之節氣,以至人之祁寒暑雨,物之毛羽生落,離合參伍,毫髮不爽,斯曆元可定矣。

    苟不置閏,則氣朔盈虛,終莫齊一。

    故曰:以閏月定四時成歲也。

    總之,皆治曆明時之事。

    曆成則陰陽順,風雨時,百穀登,而協氣暢,百工有不厘,庶績有不熙乎?是經文次序最明。

    且悉蔡《傳》於曆象、日月,便謂作曆已成;於分命,則雲此下四節言曆既成,而分職以頒布且考驗之,恐其推步之或差。

    夫分職頒布雲者,豈以羲仲頒春曆,羲叔頒夏曆,和仲、和叔頒秋冬曆乎?何其錯雜而不一也?其考驗之恐差雲者,豈以四子考春、夏、秋、冬之或差則識之以修改乎?何其測候之後時也?至下文平秩東作又雲,以曆之節氣早晚,均次其先後之宜,以授有司。

    何其頒布之不豫也?近周文安洪謨非之,似矣。

    然文安以為使四子者,考驗已頒之曆,為編次將來之曆。

    則亦稽之未審也。

    《傳》曰:履端於始,序則不愆。

    舉正於中,民則不惑。

    歸餘於終,事則不悖。

    此三者,治曆一時事也,闕一不可以為曆。

    餘謂唐一行令南宮說測景天下凡十三處。

    元測景尤廣,東至高麗,西極滇池,南逾朱崖,北盡鐵勒,凡二十七所。

    即其遺意。

    而盡測北極出地若幹度,則守敬所獨,抑亦羲和以來未有者。

     又按:董斯張遐周亦取此一篇而絀今《湯誥》,以為非伏生所授,且評於「予乃大罰殛女」下曰:記稱殷人先罰而後賞,豈不信哉。

     ○第八十五 今文《牧誓》篇「王朝至於商郊牧野,乃誓」。

    牧野在朝歌之南,即商郊地。

    猶有扈氏之郊名甘雲爾,非二地也。

    故誓師之辭曰於商郊,不必復言牧野。

    《詩·大雅》曰:「矢於牧野」,又曰:「牧野洋洋」,即不必言商郊。

    偽作《武成》篇者,昧於此義,敘武王「癸亥,陳於商郊,俟天休命。

    甲子昧爽,受率其旅若林,會於牧野」。

    似武王於癸亥僅頓兵商郊,次日甲子昧爽始及牧野誓師,誓已而戰。

    一地也,分作兩地用之,可乎?昔鄭氏注《書序》「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」曰:周之近郊五十裡,今河南洛陽。

    相去則然。

    賈公彥疏之曰:鄭蓋以目驗知之。

    古大儒注一書,必具全力,不憚以其身之所經,目之所窮,以為經傳之取信。

    曾謂當日史臣如尹佚輩,親從征伐,一動一言,莫不紀述。

    乃獨不察於地理如此哉。

     按:《牧誓》,蔡《傳》雲:案《武成》言「癸亥陳於商郊」,則癸亥之日,周師已陳牧野矣。

    甲子昧爽武王始至而誓師焉。

    蔡氏亦以商郊、牧野為一,但認武王與師為二,尚未允。

    《三統曆》載師以戊子日發,後五日癸巳武王發,又後十三日丙午逮師。

    言武王至師中。

    蓋師行日三十裡,武王則行四十裡有奇。

    故雖後五日亦至。

    後戊午度於孟津,癸亥至牧野,皆親在師中,豈待甲子昧爽哉?《曆》又雲:甲子昧爽而合矣,增而合矣。

    字妙蓋自昧爽誓師起,誓畢即戰,一戰而殺商王紂,僅以時計耳。

    《詩·大雅》曰「肆伐大商,會朝清明」,不崇朝而紂之穢濁已除是也。

    其於經傳,種種協合。

    蔡氏似不甚信班《志》,故有此誤。

    且古者王出征則王將,侯出征則侯將。

    將必與士卒相習,然後如臂之使指,往無不克。

    豈有臨戰之日將始至軍者乎?其亦不識兵法矣。

     又按:歸熙甫亦有考定《武成》雲:隻於原文移得「厥四月哉生明」三節七十八字於「萬姓悅服」下,文勢既順,亦無闕文矣。

    但既生魄乃四月之十六日甲辰,錯簡在十九日丁未,二十二日庚戌下不加厘正,可乎?殆亦讀《漢志》未熟爾。

     又按:《大雅》雲「上帝臨女,無貳爾心」,《魯頌》雲「無貳無虞,上帝臨女」。

    皆指武王牧野時,上與《湯誓》「予畏上帝,不敢不正」,下與《論語》「臨事而懼」,子之所慎戰同一心法。

    今撰其文曰:「俟天休命」,恐非武王心也。

    夫苻堅欲平晉,銳意至寢不能旦,固不足論。

    若魏武帝臨陳,意思安閑,如不欲戰。

    然抑豈所以論武王乎?讀者其味之。

     又按:晉獻公之喪,秦穆公使人吊。

    公子重耳曰:「喪亦不可久也,時亦不可失也。

    」《晉語》薑氏告公子亦曰:「時不可失。

    」吳子因楚喪而伐之,師不能退,吳公子光曰:「此時也,弗可失也。

    」皆爭取人國者之辭。

    若武王伐紂,有天下,自所謂迫而起,不得已而應,亦何至出語如秦穆、吳闔廬曰「時哉弗可失」哉?縱上文有「永清四海」,志在天下,然涉急欲有功之心,非武王也。

    讀者其更味之。

     又按:《湯誓》有「爾尚輔予一人」,下不過曰「緻天之罰」而已。

    《泰誓》「爾尚弼予一人」下則曰「永清四海,時哉弗可失」,豈湯武辭氣各不同乎?抑文有今古爾。

     又按:地理之學,為從來作書與注書者所難。

    予嘗謂作《國語》之人,便不如左氏,何況其他?或者怪其說,予曰:左氏昭十一年,《傳》,「楚子城,陳蔡不羹」,杜《注》雲:襄城縣東南有不羹城,定陵西北有不羹亭。

    十二年《傳》,「今我大城,陳蔡不羹」,「對曰:是四國者專足畏也」,杜《注》雲:四國,陳、蔡、二不羹。

    予考之《漢·地理志》,潁川郡有東不羹,在定陵;有西不羹,在襄城,恰列為二,杜氏之言蓋是也。

    作《國語》者,不通地理,認不羹為一,謂之城三國。

    規杜過者,亦不通地理,謂四乃三之訛。

    近時顧仲恭又引賈誼《新書》「大城陳、蔡、葉與不羹」。

    有葉方成四國,謂葉為左氏所遺。

    楚城葉,見昭九年,不知昭九年止有「遷方城外人於許」,無城葉字,何得據以為詞?以知左氏之作,社氏之注,皆精於地理如此。

    或曰:《國語》與左氏竟出二人手乎?予曰:先儒以其敘事互異,疑非一人。

    予亦偶因不羹事,頗有取其說雲。

     又按:朱子門人,經學訛者,蔡沈;史學訛者,趙師淵。

    趙之《綱目》,人多知之。

    蔡則人為所壓,莫敢是正。

    今姑以地理論之,如於《泰誓》篇目雲:上篇未渡河作,中下、二篇既渡河作。

    則以孟津為在河之南,與河朔為二地也者。

    不知孔穎達《疏》明雲:孟者,河北地名,《春秋》所謂向盟是也。

    於孟地置津,謂之孟津。

    言「師渡孟津,乃作《泰誓》,」知三篇皆渡津乃作爾。

    考《史記·周本紀》,敘諸侯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。

    諸侯在武王渡河之下。

    《齊太公世家》,敘遂至盟津,在師尚父與爾舟楫之下。

    益驗地在河北。

    《通典》河南府河陽縣注雲:古孟津,後亦曰富平津,在其南,蓋水北曰陽,故河陽即孟津。

    若其南岸,則自名富平津,不得有孟名。

    所以《杜元凱傳》預以孟津渡險,有覆沒之患,請建河橋於富平津。

    蓋以舟相比若橋。

    然自南岸以達北,其得成功者,實賴《詩》有「造舟為梁」一語,以塞異議者之口。

    因歎古大儒誦《詩》輒能達於政事,其有用如此。

    豈若蔡氏輩並南北不識者哉? 又按:孔安國《傳》又東至於孟津雲:孟津,地名,在洛北,都道所湊,古今以為津。

    此《傳》出魏晉間,已錯認洛陽城北之渡處為孟津,復何怪蔡氏生長南宋者?予愛孔穎達雲:洛陽城北,古今常以為津。

    武王渡之,近世以來呼為武濟。

    武濟名緻佳,然則津之在河北,《史記正義》所謂在河陽縣南門外者,為方孟津以其為孟之地也。

    津之在河南,《尚書正義》所謂在洛陽城北者,當名武濟,以其曾為武王所濟也。

    庶兩確雲。

     又按:餘嘗謂孟子說錯了淮水入江。

    後九百餘歲,隋開皇大業間果引淮南入江。

    若孟子預為之兆者。

    今又得一事,魏晉間古文《書》錯認孟津為在河之南,後九百餘歲,金果改河南之河清縣曰孟津。

    若為古文蓋其失者。

    抑所謂物必有對哉? 又按:顧氏《川瀆異同》曰:九水之中,黑、弱則荒裔之川也。

    河流自塞外,經中國,回環半於天下,在《禹貢》九州,則雍、豫、冀、兗,皆其所經。

    今且折而入徐、青,侵揚州北境矣。

    江流縈紆廣衍,其在《禹貢》則梁、荊、揚三州之地,其所經也。

    究其源流,與河大抵相埒。

    南江北河,實所以統紀群川,故於天象亦以兩河分界。

    而中原之形勝,胥萃於此焉。

    漢水出梁州之北,經荊州之半而合於江。

    淮水出豫州之南,繞徐州之境,以注於海。

    北之江河,源流未逮其半。

    濟出於冀州之南,雖經豫、兗二州之境,尚有青州,然大都於淮、漢比肩,不能與江河並駕也。

    今且滅沒難明,在闕疑之列矣。

    渭、洛在雍、豫中,足為群川之長,然皆以河為宗,如大國之後附庸然,故更次於淮、濟之有也。

    或曰:言渭水以雍州為天下險,言洛水以豫州為天下中,然其為川也,僅及於境內,恐未足以該天下矣。

    是九川之中,其條貫猶存,而經緯可見者,惟江、淮、河、漢四水而已矣。

    餘讀至此,曾戲語景範:孟子當日言水由地中行,不證以四瀆,而曰江、淮、河、漢者是。

    得毋亦預為今日之水之地也耶?景範不覺笑。

     ○第八十六 商郊、牧野本一地,而作兩地用之,既決非信史。

    孟津、河朔亦本一地,而作兩地用之,可謂實錄乎?《周本紀》又雲「十二月戊午,師畢渡盟津,諸侯鹹會」。

    蓋言師盡渡河至於盟津,大會諸侯。

    椒舉曰:周武有孟津之誓,三篇之作,俱作於河北之孟津,於河之南、洛之北無涉。

    魏晉間名漸訛易,孔安國《傳》以孟津在洛北。

    《書》與《傳》同出一手,故撰上篇曰「惟十有三年春大會於孟津」,中篇曰「惟戊午王次於河朔」,則「嗟我友邦塚君」之誓,誓於河之南;「嗚呼,西土有眾」之誓,誓於河之北;截然異地。

    《武成》篇曰「既戊午師逾孟津」,逾者,越也。

    言已越孟津而過之,非以孟津在河南明證乎?予少時習《孟子》,疑滕定公薨,父兄百官皆不欲,兩使然友往鄒問孟子,何緩不及事?及年來親曆山東,方知故滕國城在今縣西南十五裡,故邾城在今鄒縣東南二十六裡,則兩國相去僅百裡。

    宜然友朝發滕而暮至鄒,朝見孟子而暮復命文公也。

    又古鄒城西北去曲阜七十六裡,孟子雲近聖人之居,若此其甚。

    較上文去聖人之世百有餘歲,尤為逼緊。

    蓋隻兩舍有半地耳。

    歎窮經者不可不通地理,曾謂作經者反瞢於地理如此哉? 按:蔡《傳》於「大會於孟津」雲:孟津見《禹貢》。

    而《禹貢》引杜預曰:在河內郡河陽縣南,今孟州河陽縣也。

    武王師渡孟津者,即此最是。

    蓋以孟津在河北。

    於《泰誓》篇目卻雲:上篇未渡河作,又以孟津在河南。

    疏略抵梧,餘嘗笑使朱紫陽執筆,應不至此。

     又按:傅遜士凱,歸熙甫之門人也,著《左傳屬事》。

    《序》稱某前語王執禮,《通鑒》有何難解,胡三省安用注為?執禮答以不然,先生雲其注地理極可觀。

    某復讀之,信先生蓋熙甫也。

    予苦愛斯語以為其一言破的處,酷似朱子。

    近顧祖禹景範著《方輿紀要》,則服膺京兆杜氏,浚儀王氏地理之學,亦知言哉。

     又按:孟津之漸訛而南也,實自東漢始。

    考更始二年,使大司馬朱鮪等屯洛陽。

    光武亦令馮異守孟津以拒之。

    是時孟津在北。

    安帝永初五年,羌入寇河東,至河內,百姓驚奔南度河,使朱寵將五營士屯孟津。

    靈帝中平六年,何進謀誅宦官,召東郡太守橋瑁屯成臯,使武猛都尉丁原燒孟津,火照城中。

    城中者,洛陽城中也。

    則已移其名於河之南。

    猶蒲州城外有蒲津關,對岸為朝邑縣,臨晉關。

    地不同,名亦各異,而《史記·曹相國世家》從漢王出臨晉關,張守節《正義》曰:即蒲津關也,在臨晉縣。

    則亦移河東之關名於河西。

    大河流經濬、滑二縣境,北曰黎陽津,南曰白馬津。

    杜牧所謂黎陽詎白馬津三十裡者是。

    然《通鑒地理通釋》,白馬北岸即黎陽津,故白馬亦兼有黎陽之名。

    《通典》於黎陽縣下曰:有白馬津,即酈生言杜白馬之津。

    不知漢白馬津在河南,是唐亦移河南之津名於河北(《水經注》已然)。

    大抵歷代浸久,土俗傳訛,亦何所不至。

    予獨怪《武成》三代間人所作,忽認南為北,如東漢中葉以後人之稱孟津者。

     又如和州、橫江在江北,當塗、采石在江南。

    《梁書·武帝紀》太清二年,侯景自橫江濟於采石。

    采石猶指江南。

    《侯景傳》,曆陽太守莊鐵降,景乃自采石濟兵焉。

    則已移采石之名於江北。

    不待宋也。

     又按:沈括《筆談》以定四年楚子濟江入於雲中,證雲在江北。

    昭三年王以田江南之夢,證夢在江南。

    所以太宗時得古本《禹貢》,雲夢二字不連,作雲土,夢作又。

    蓋雲才土見,而夢已可耕治也,最是。

    餘謂然。

    至《周禮》職方荊州其澤藪曰雲瞢,杜預《注》:左楚之雲夢,跨江南北,固已混而通稱。

    《禹貢》溢為滎。

    滎自在河之南,宣十二年「楚潘黨逐之及滎澤」,即其地。

    然先此閔二年衛及狄人戰於滎澤,則亦移澤之名於河北。

    向予愛熊南沙有言,黃帝正名百物,未嘗假借,後世乃通之耳。

    茲則謂禹主名山川,未嘗假借,後世乃通之耳。

    若然,豈可以東漢後所通稱之孟津,上注《禹貢》哉?安國《傳》實誤。

    《元和志》雲、夢二澤本自別,而《禹貢》及《爾雅》皆曰雲夢者,蓋雙舉二澤而言之,則李弘憲所見《禹貢》本亦誤。

     又按:安國《傳》,雲夢之澤在江南,誤不待雲。

    惜蔡氏不從沈括之言,專引左氏證雲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