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尚書古文疏證》卷六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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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朔三十七日六三七七八(辛醜日大),九月建申經朔七日一六八三七三(辛未日小),十月建酉經朔三十六日六九八九六六(庚子日大),十一月建戌經朔六日二二九五五九(庚午日小),十二月建亥經朔三十五日七六
○一五二(己亥日大),又步至明年正月建子經朔五日二九
○七四五(己巳日小),則戊辰正為十二月晦,經之鑿然可信如此。
因悟劉歆次《召誥》《洛誥》於《武成》後,《顧命》前,蓋同一周正雲。
又按:《多士》本在《多方》,前金仁山案《多方》雲:「惟五月丁亥,王來自奄」,《多士》雲「昔朕來自奄」,則《多方》在《多士》之前明甚。
而自今文以來失之,從而緒正,係《多士》於成王七年三月,下為即甲子周公朝用書之書。
《多方》係成王五年五月,下篇有「奔走臣我監五祀」之文,監即三監,謂其從三監以叛,於今五年也。
是書非作於五年而何?餘謂此斷以文理,理至而數不能違。
遂推以曆法,成王五年庚寅歲距積二千三百九十一年,中積八十七萬三千三百 ○ ○日五三四三八一,冬至五十四日五二五六一九(戊午日),天正經朔二十二日六二八二一一(丙戌日),步至五月建辰之月經朔二十 ○日七五 ○五八三(甲申日),則丁亥月之四日也,吻合如此。
吾欲起仁山於今日而告之,令補入《前編》。
又按:說《春秋》者,悉以周正。
而說《周書》,未見其以周正,此不知類也。
除《武成》一月建子、二月建醜、四月建卯,《顧命》四月建卯,向所推外,茲上推《畢命》六月建巳、《召誥》二月建醜、三月建寅,《洛誥》十有二月建亥,《康誥》「惟三月」即《召誥》之「三月」;《多士》「惟三月」即《康誥》之「三月」,合以《多方》五月建辰,總同一周正。
然則,蔡氏謂三代改正朔而不改月數,以寅月起數者,豈非委巷陋儒之談哉?雖有曆學,吾不告之。
又按:蔡《傳》雲:三代正朔不同,朝覲會同,頒曆授時,則以正朔行事。
此說大謬不然。
一部《周禮》所雲:春、夏、秋、冬,皆係夏時,則春見曰朝,秋見曰覲。
春朝諸侯,秋覲非建子者之春秋可知。
時見曰會,鄭《注》時見言,無常期。
此於正朔何交涉?殷見曰,同鄭注眾見。
四方諸侯,四時分來,亦以夏時。
至授時,謂民間耕獲之候。
《堯典》所雲作訛成易,是萬古一也。
豈商周建異,而並此亦更之哉?莫善於《周書》周月解一段。
趙子常約其辭曰:「夏數得天,百王所同,商以建醜為正,亦越我周,作正以垂三統。
至於敬授民時,巡狩祭享,猶自夏焉。
」真得其旨,吾欲取以易蔡《傳》。
又按:《三國志》,魏明帝景初元年改《大和曆》曰《景初曆》,其春、夏、秋、冬,孟仲、季月,雖與正歲不同,至於郊祀、迎氣、礿祠、蒸嘗、巡狩、蒐田、分至、啟閉,班宣時令中氣早晚,敬授民事,皆以正歲鬥建為曆數之序。
正歲即《周官》大宰之正歲建寅者。
語尤分析曉暢,足正蔡非。
又按:事有為當代所通尚,習聞習見,隨人舉及,言下輒知,此屬某,彼屬某,不復煩疏解者。
三正之通於民俗,亦其一也。
予嘗以《豳風·七月》詩言月夏正也,言日周正也。
《周禮·大宰》《小宰》,正月建子也,正歲建寅也。
一篇一官之中,已交錯言之。
然猶曰:字有不同也。
若何以卒歲?夏正之歲也。
曰:為改歲,周正之歲也。
《月令》,季秋曰來歲,秦正之歲也;季冬曰來歲,夏正之歲也。
「十月蟋蟀入我床下」,夏正之十月也。
十月之交朔日辛卯,周正之十月也。
《臨》卦「至於八月,有兇」,商之八月也。
《玉藻》「至於八月,不雨」,周之八月也。
《月令》「孟春乘鸞路」,夏之孟春也。
《明堂位》「孟春乘大路」,周之孟春也。
《臣工》詩「維莫之春」,周之暮春也。
《論語》「莫春」者,夏之暮春也。
《明堂位》「季夏六月」,改時與改月也。
《左傳》襄十四年正月「孟春」,不改月與時也。
《君雅》「夏日暑雨冬祁寒」,不改時即不改氣者也。
《雜記》「正月日至,七月日至」,改月即不改節者也。
《左傳》昭十七年「當夏四月建巳也」,於商為四月建辰也。
《武成》「惟四月」,《顧命》「惟四月」,建卯也。
《郊特牲》「歲十二月」,《孟子》「歲十二月」,建亥也。
《伊尹》「十有二月」,《三統曆》「商十二月」,建子也。
《夏小正》「十有二月」、《淩人》「十有二月」,建醜也。
四代之制連類錯舉,昭昭別異。
然猶曰:書有不同也。
若曾子「一人口中,病於夏畦」,夏,夏之夏也。
「秋陽以暴」之秋,周之秋也。
趙岐《注》,周之秋,夏之五六月,盛陽也。
郝仲輿曰:周以五六月為秋,陽光燥烈,金遇火,伏暴之極,幹也。
夫以暴物極幹言,有不須午未月之陽者乎?同一絳縣人之生正月甲子朔,在晉為七十三年,在魯則七十四年也。
師曠言,魯獲長狄年數與此同。
同一史蘇之占,六年逃,明年死,在晉則合,在魯中隔一年也。
所以者何?用夏正與周正之不同。
不惟此也,昭元年正月趙武相晉國,祁午曰:於今七年。
及至秋醫和曰:於今八年,所以者何?昭元年正月仍晉平公十六年十一月,昭元年秋則晉平公十七年之夏或秋也。
以至《三統曆》殷十一月戊子,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。
周正月,殷十二月。
《洛誥》,《傳》以十二月戊辰晦,到明月為夏之仲冬,夏仲冬,周孟春。
漢古詩《明月皎夜光》一篇,玉衡指孟冬,漢以十月為歲首,此孟冬乃建申之月,指改時而言。
下文「秋蟬鳴樹間」為明實候,故以不改者言。
唐儲光羲詩「夏王紀冬令,殷人乃正月」,則又和盤托出。
楊升庵曰:唐人不辯而自了然是也。
惟宋儒而始生異說,明人出而益滋妄解矣。
又按:宋明人所據以齗齗者,在冬不可以為春,寒不可以為暖。
四時改易,尤為無義。
此惟兩說,足以釋之。
一,後漢陳寵曰:冬至之節,陽氣始萌,故十一月有蘭射千芸荔之應天以為正。
周以為春十二月,陽氣上通,雉雊雞乳,地以為正。
殷以為春十三月,陽氣已至,天地已交,萬物皆出,蟄蟲始振。
人以為正,夏以為春。
一,王陽明曰:陽生於子,而極於巳午;陰生於午,而極於亥子。
陽生而春始盡,於寅而猶夏之春也;陰生而秋始盡,於申而猶夏之秋也。
自一陽之復,以極於六陽之乾,而為春夏;自一陰之後,以極於六陰之坤,而為秋冬。
此文王之所演,而周公之所係。
近王恭簡亦以可。
兩言而決者,子月為一歲之始,猶子時為一日之始。
安在建子不可以為春也與? 又按:秦正建亥,方屬無謂。
然亦凡三變焉。
《秦本紀》,昭襄王四十二年先書「十月宣太後薨」,繼書「九月穰侯出之陶」。
四十八年先書「十月韓獻垣雍」,繼書「正月兵罷」。
似已用十月為歲首。
《秦始皇本紀》,四年先書「三月」,繼書「十月」。
十三年先書「正月」,繼書「十月」,又以十月為殿,忽建寅。
或曰:安知其建寅?蓋觀所書災異與夏之月數相應,如九年四月寒凍有死者,十三年大旱,六月至八月乃雨。
是則秦不改月數,於茲益信。
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,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。
雖自謂今水德之始,然實從其祖制來。
又按:昭襄王以後,莊襄王以前,秦既首十月,則孝文王之事,有可得而論焉。
《秦本紀》,「五十六年秋,昭襄王卒,子孝文王立,尊唐八子為唐太後,而合葬於先王。
韓王衰絰來吊祠,諸侯皆使將相來視喪事。
孝文王元年,赦罪人,修先王功臣,褒厚親戚,弛苑囿。
孝文王除喪,十月己亥即位。
三日辛醜卒。
子莊襄王立,莊襄王元年大赦罪人,修功臣」雲雲,蓋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十月僅二三月,此二三月竣喪葬之事,明年新君改元,方大施恩禮,至秋期年之喪畢,然後書孝文王除喪。
或曰:子於「親曷不行三年之喪,而僅期年」為曰:此固當時之變禮也。
《趙世家》,晉定公三十七年卒,簡子除三年之喪,期而已。
彼春秋之末且然,何有於秦?秦猶勝,既葬而除者多矣。
猶為近古。
然則,既除喪矣,又書十月己亥即位者,為何禮?曰:古者天子崩,太子即位,其別有四。
始死,則正嗣子之位,《顧命》「逆子釗於南門之外,延入翼室」。
是也。
既殯,則正繼體之位,《顧命》「王麻冕黼裳」,「入即位」是也。
逾年,正改元之位,《春秋》書「公即位」是也。
三年正踐阼之位,「舜格於文祖,及成王免喪,將即政,朝於廟」是也。
曰:「子孝文王立」,此正繼體之位也。
曰:「孝文王元年」,此正改元之位也。
曰:「孝文王除喪,十月己亥即位」,此正踐阼之位也。
故曰:秦猶近古。
然其失禮處,亦不可不知。
秦既用建亥月為歲首,孝文王元年應有十月,今於除喪後,又書十月,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。
豈享國一年者乎?故予以莊襄王元年壬子原孝文王之二年。
但秦之臣子,以孝文甫即位三日,不仍之為二年,遂改為莊襄之元年。
觀書「子莊襄王立」下無事,可知崩年改元,厥由於此。
一年二君,固已非終始之義,況又革先君餘年,以為己之元年乎?失禮莫大焉。
惜千載讀史者,俱未推究及此。
餘特摘出,以正《通鑒》孝文王元年書「十月己亥,王即位,三日薨」之誤。
又按:趙子常曰:春夏秋冬之序,則循周正;分至啟閉之候,則仍夏時。
此緻確之言。
萬斯大充宗以二十四氣之名,起於漢造《太初曆》。
不然,以配周正,則相戾不合。
驚蟄在子月,大暑在巳月,豈可乎?黃太衝從而佐其說。
餘請兩言以折之曰:左氏桓五年凡祀啟蟄而郊,《考工記》凡冒鼓必以啟蟄之日。
啟蟄,漢之驚蟄也。
《國語》,範無宇曰:「處暑之既至,」《注》雲:處暑七月節。
此豈太初後始有哉? 又按:古以驚蟄為正月中,雨水為二月節,《三統曆》猶然。
後漢劉洪《乾象曆》方改易其次,雨水前,驚蟄後。
故康成曰:漢始亦以驚蟄為正月中。
則康成時不然可知。
《周書·時訓》解立春之日,東風解凍,雨水之日,獺祭魚。
驚蟄之日,桃始華。
分明是傳寫人以後之節次上改古曆,讀者並以此疑《時訓》,非古過矣。
又按:「維莫之春」,鄭箋謂,周時之寅月,蓋諸侯來朝,助祭於廟,畢時當寅月,遣之歸,以趨農事,恐時之晚過。
朱子認作夏時,曰:此戒農官之詩。
萬充宗曰:果若所雲,則夏之三月,曆稽經傳,告戒農功,未有如此之晚者。
蔡氏泥於「於皇來牟,將受厥明」二句,以為牟麥將熟,須當建辰之月。
不知以為將受猶是方來,而未熟之詞言之於辰月可,言之於寅月亦無不可也。
足解人頤,餘特以其有補書傳也錄之。
又按:改月之說,莫明白於左氏。
隱元年經書「春王正月」,《傳》則書「春王周正月」,杜《注》雲:言周以別夏殷。
次毛萇《詩傳》,一之日周正月也,二之日殷正月也,三之日夏正月也,四之日周四月也。
《三統曆》「大雪冬至」,注雲:於夏為十一月,商為十二月,周為正月。
以及「立冬小雪」,注雲:於夏為十月,商為十一月,周為十二月。
楊升庵曰:此固不厭博引旁喻者。
餘故備錄之。
又按:顧寧人案《博古圖》,載《晉薑鼎銘》曰:「惟王九月乙亥」,《周仲偁父鼎銘》曰:「唯王五月初吉丁亥」,《周敦銘》曰:「惟王十月,惟王十有一月」,《齊侯鎛鍾銘》曰「惟王五月,辰在戊寅」,《齊侯鍾銘》曰:「惟王五月辰在戊寅。
」而論「春王正月」曰:聖人作《春秋》,於春之下,正月之上,係「王」字。
說者謂謹始以正端。
今晉人作鼎而曰「王九月」,齊人作鍾一曰「王五月」,再曰「王五月」,是當時諸侯皆以尊王正為法,不獨魯為然。
然則,後儒以「春王正月」為夫子特筆創書,無乃未考與?述而不作,信而好古,亦於此見之。
餘謂此學《春秋》者所宜首知。
或問:子既以改時改月為當時言下輒了,亦有不得其解,錯認如今人者乎?曰:恐亦未免。
《周禮》,鱉人之職,秋獻龜;龜人之職,凡取龜用秋時,皆夏之秋也。
蓋龜須其甲秋乃堅成,非六月所可取。
而《月令》「季夏之月,命漁師登龜」,鄭康成謂,作《月令》者誤讀上《周禮》二「秋」字,以為此秋據周之時,周之八月,夏之六月也,因書於此。
極中其病。
又季平子不解正月朔慝未作,正為正陽之月建巳,認作周歲首之正月建子,雖大史告之,猶弗從。
夫月名偶同,遂緻惑人,況歲、時、月三者,或改或不改,隨意錯舉,其不惑民之視聽者,難矣。
故總不若行夏時之合一,漢武紛紛製作,惟改用夏正,足為萬世之法。
以此坊民猶有魏明帝以建醜為正,並改三月為孟夏。
唐武氏以十一月為正月,復以正月為春一月。
肅宗不以數紀月,以鬥所建辰為名,故杜有《荒村建子月》之詩者。
又按:唐肅宗上元二年辛醜,九月製以建子月為歲首月,皆以所建為數,去年號止稱元年。
此元年起建子,訖建巳,凡六月,旋如舊。
故杜既有《荒村建子月》以紀其始,復有《元年建巳月》二篇以紀其終。
宛然一王之制,其間絕句漫興,間及月名,仍以數紀之曰「二月已破三月來」,餘笑謂此三百篇法也。
三百篇有改歲者,「曰為改歲」;有改時者,「維莫之春」;有改月者,《十月之交》。
餘悉從夏正。
趙子常所謂《詩》本歌謠,又多言民事,故或用夏正,以便文通俗,與《書》體不同。
今杜詩唐正、夏正二者並存,與三百篇何異?楊升庵曰:《詩》可以觀。
予則於茲益征之矣。
又按:吾聞諸嘗熟諸公,經解,元儒勝宋儒,擊節以為知言。
他勿論,隻歲、時、月之改,斷斷鑿鑿,遠本漢儒。
近詆蔡《傳》之非,皆元代諸儒,不獨前所引吳仲迂及東山趙氏而已。
故嘗為之說曰:主不改說,舉《春秋》而以為夏時夏月,並更魯史之周歲為夏歲者,周洪謨也;主皆改說,雖《詩》「六月棲棲」、「四月維夏」、「六月徂暑」、「二月初吉」,而亦以為周月非夏月者,萬充宗也(張以寧《春王正月考》並同)。
幾欲與充宗麵語,而充宗已不可作矣,惜哉。
又按:撰至此,有以傳是樓新刊經解一百四十二種見示者,《序》首雲:經之有解自漢儒始。
予為正之曰:經之有解,自子夏始。
不特於《易》有《傳》,於《詩》有《序》而已。
東漢徐防上言: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樂》,定自孔子;發明章句,始於子夏是也。
子夏之弟子魏文侯著《孝經傳》,疑東漢末尚存,故蔡邕《明堂月令》得而引之。
《戰國策》《易傳》不雲乎:居上位,未得其實,而喜其為名者,必以驕奢為行,據慢驕奢,則兇必從之。
荀卿書國風之好色也,《傳》曰:盈其欲,而不愆其止。
其誠可比於金石,其聲可內於宗廟。
《小雅》不以於汙上自引而居下,疾今之政,以思往者。
其言有文焉,其聲有哀焉。
雖未知《傳》出何人,要自顏<斤蜀>荀卿前有之。
然則謂經解始漢儒者,豈非沿其流而未溯其源與?又按有以歸熙甫《經序》錄序來問者,餘曰:此《序》最佳,今人那復辦此。
然亦小有誤,敘至東漢盛之後,唐貞觀中之前一段曰:沿至末流,旋復放失。
則鄭、王之《易》自出費氏,而賈逵、馬鄭為古文《尚書》之學,孔氏之《傳》最後出。
三《禮》獨存鄭《注》。
《春秋》公、穀浸微。
傳《詩》者,毛《詩》、鄭《箋》而已。
案《隋·經籍志》,《周官禮》有馬融《注》十二卷,王肅《注》十二卷。
《儀禮》有王肅《注》十七卷。
《喪服經傳》有馬融《注》一卷。
《禮記》有盧植《注》十卷,王肅《注》三十卷,孫炎《注》三十卷。
安得雲獨存康成一家?蓋《隋志》原雲三《禮》唯鄭《注》立於國學。
當改「存」字為「立」字。
立則立於學官,存則存於人間。
並下文「傳《詩》者,毛《詩》鄭《箋》」亦無礙亦指立國學言,非謂爾時僅有鄭《箋》而無王肅《毛詩注》二十卷也。
凡敘次經學流派,存亡隱見,無誤最難。
歸氏殆猶未免。
又按:予晚而得《春王正月考》,見其解「八月有兇」及《臣工》篇,與愚見合,喜而亟錄於此,曰:朱子本義以八月為自《復》卦一陽之月,至《遁》卦二陰之月,陰長陽《遁》之時。
又謂此為建酉之八月,為《觀》亦《臨》之反對,兩存其說而不決。
前說從何氏,周正也;後說從褚氏,夏正也。
《復》之《彖》曰:「七日來復」,是自夏正五月,一陰長數,至夏正十一月,一陽來復,日屬陽,故陽稱七日扶之,欲其亟長也。
於《七月》詩「一之日、二之日、三之日、四之日」,即此義也。
今《臨》之《彖》曰:「八月有兇」,是自夏正十二月,二陽長數,至夏正七月三陰長月,屬陰,故陰稱八月,抑之欲其難長也。
蓋《復·彖》自《復》數起,為七日矣。
則《臨》卦當自《臨》數起,不當又自《復》數起。
當自夏十二月數起,不當自夏十一月數起。
若自《臨》卦夏十二月數起,則自《臨》至《遁》為夏之六月,僅得七月,不可言「八月有兇」。
若自《臨》卦夏十二月數起,則自《臨》至《觀》為夏正之八月,又九閱月,尤不可言「八月有兇」。
今自夏十二月數起,至夏正之建申七月,恰是八月,於時為商正之八月也,於卦為《否》三陰長而陽消,故其《彖》曰「否之匪人,不利君子貞」,「天地不交,萬物不通」,其兇甚矣。
非若《遁》,猶有厲,而《觀》絕無兇也。
而沈《否》之《彖》曰「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」,而《臨》於「八月有兇」之《傳》曰:「消不久也。
」正指《否》卦而言,至為明白。
今若以為《遁》,是文王而用周正也;以為《觀》,是文王而用夏正也。
文王作《彖》辭,時為商,西伯為商之臣,用商之正,復何疑乎?若為商之臣,而用周正,是僭號稱王而改商正朔,大不可也。
為商之臣而用夏正,是不奉時王正朔而用異代正朔,亦不可也。
唐孔氏從前代諸儒之說是矣。
近時儒者,亦有謂文王演《易》時,猶為西伯,安有未代商已用周正?此固不攻而自破是矣。
而又謂《臨》於月為醜,乃商人之正,文王逆知盛衰消長之數,寄之於《易》,謂今雖盛大,《臨》人之勢,後且有終兇,必然之理,為萬代戒,其意微矣。
則某恐聖人正大寬厚之心不如是也。
且宋代諸儒極辨文王未嘗稱王,而猶為此論,故某極辨文王奉殷正朔,以服事殷之為至德者焉。
又曰:蔡氏《書傳》引此以為牟麥將熟,其為季春可知。
今考之於全篇,則其曰「如何新畬,命我眾人,庤乃錢鎛」,即《七月》之詩曰「一之日於耜,二之日舉趾」,《周官》遂大夫正歲,簡稼器謂耒耜,鎡基之屬,修稼政謂修,封疆、相丘陵、原隰皆孟春之事。
「嗟嗟保介」即《月令》孟春之月,天子祈穀於上帝,載耒耜,措之於保介之禦間,帥三公九卿大夫躬耕帝籍之事也。
若待建辰之三月始始新畬,始庤錢鎛不亦晚乎?非夏之季春明矣。
若但以來牟「將受厥明」為三月,則詩曰「將受厥明」,不曰「將熟」,夫麥種於今之八月,長於三春月,至四月而始登,五月而盡刈。
周都關右地,尤高寒,而將之雲者,見於經傳甚多,皆未為而預言,或未至而預期之辭。
詩人之言,緩而不迫,似難以一句蓋全篇,而定其為夏之三月也。
朱子以此篇為戒農官之詩,引《月令》《呂覽》皆為籍田而言。
竊因是說以為此詩乃孟春祈穀上帝,躬耕籍田,而戒農官也。
麥為五穀之中續食之最重者,孟春之時,三陽發動,麥已生長,是以祈穀之辭。
先言將受「來牟」之明賜,繼之以「迄用康年」,而終之以「奄觀銍艾」。
祈之明神,欲五穀之皆熟,故並言之。
猶《春秋》書麥、禾於冬,以該五穀之義也。
若以來牟將熟為春三月,則冬十月非麥熟之時,不得言無麥矣。
蓋《春秋》並書麥禾於終而著五穀之大無,此詩並言「來牟」、「銍艾」於始,而期五穀之大有。
然則「將受厥明」乃期之之辭,非即時賦物之比,不可以文害辭也。
而此詩為周季春夏之孟春也明矣。
又按:金德純素公《周正彙考》,序三代異,建朔必與正合,故正建子朔以夜半,正建醜朔以雞鳴,正建寅朔以平旦。
以一日觀之,而一歲可知。
為萬季野書來所稱,殆亦古未發雲。
○第八十四 餘向謂湯伐桀以十八祀乙未秋往,越明年丙申三月建卯歸。
《殷本紀》所謂「絀夏還亳作《湯誥》,維三月」是也。
《伯夷列傳》,《索隱》曰:孤竹君是殷湯三月丙寅所封,王至東郊,大令諸侯,墨胎氏正於是日封。
予嘗以授時法上推商湯十有九祀丙申歲距至元辛巳積三千 ○百四十五年,中積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二日五四七四,冬至四十二日五一二五(丙午日),閏餘二十八日八五一 ○六六,天正經朔一十四日 ○ ○一八四(戊寅日),步至三月建卯之月經朔四十二日五九三六一九(丙午日),則丙寅為月之二十一日,其吻合如此。
因反覆古文《湯誥》,讀逾
因悟劉歆次《召誥》《洛誥》於《武成》後,《顧命》前,蓋同一周正雲。
又按:《多士》本在《多方》,前金仁山案《多方》雲:「惟五月丁亥,王來自奄」,《多士》雲「昔朕來自奄」,則《多方》在《多士》之前明甚。
而自今文以來失之,從而緒正,係《多士》於成王七年三月,下為即甲子周公朝用書之書。
《多方》係成王五年五月,下篇有「奔走臣我監五祀」之文,監即三監,謂其從三監以叛,於今五年也。
是書非作於五年而何?餘謂此斷以文理,理至而數不能違。
遂推以曆法,成王五年庚寅歲距積二千三百九十一年,中積八十七萬三千三百 ○ ○日五三四三八一,冬至五十四日五二五六一九(戊午日),天正經朔二十二日六二八二一一(丙戌日),步至五月建辰之月經朔二十 ○日七五 ○五八三(甲申日),則丁亥月之四日也,吻合如此。
吾欲起仁山於今日而告之,令補入《前編》。
又按:說《春秋》者,悉以周正。
而說《周書》,未見其以周正,此不知類也。
除《武成》一月建子、二月建醜、四月建卯,《顧命》四月建卯,向所推外,茲上推《畢命》六月建巳、《召誥》二月建醜、三月建寅,《洛誥》十有二月建亥,《康誥》「惟三月」即《召誥》之「三月」;《多士》「惟三月」即《康誥》之「三月」,合以《多方》五月建辰,總同一周正。
然則,蔡氏謂三代改正朔而不改月數,以寅月起數者,豈非委巷陋儒之談哉?雖有曆學,吾不告之。
又按:蔡《傳》雲:三代正朔不同,朝覲會同,頒曆授時,則以正朔行事。
此說大謬不然。
一部《周禮》所雲:春、夏、秋、冬,皆係夏時,則春見曰朝,秋見曰覲。
春朝諸侯,秋覲非建子者之春秋可知。
時見曰會,鄭《注》時見言,無常期。
此於正朔何交涉?殷見曰,同鄭注眾見。
四方諸侯,四時分來,亦以夏時。
至授時,謂民間耕獲之候。
《堯典》所雲作訛成易,是萬古一也。
豈商周建異,而並此亦更之哉?莫善於《周書》周月解一段。
趙子常約其辭曰:「夏數得天,百王所同,商以建醜為正,亦越我周,作正以垂三統。
至於敬授民時,巡狩祭享,猶自夏焉。
」真得其旨,吾欲取以易蔡《傳》。
又按:《三國志》,魏明帝景初元年改《大和曆》曰《景初曆》,其春、夏、秋、冬,孟仲、季月,雖與正歲不同,至於郊祀、迎氣、礿祠、蒸嘗、巡狩、蒐田、分至、啟閉,班宣時令中氣早晚,敬授民事,皆以正歲鬥建為曆數之序。
正歲即《周官》大宰之正歲建寅者。
語尤分析曉暢,足正蔡非。
又按:事有為當代所通尚,習聞習見,隨人舉及,言下輒知,此屬某,彼屬某,不復煩疏解者。
三正之通於民俗,亦其一也。
予嘗以《豳風·七月》詩言月夏正也,言日周正也。
《周禮·大宰》《小宰》,正月建子也,正歲建寅也。
一篇一官之中,已交錯言之。
然猶曰:字有不同也。
若何以卒歲?夏正之歲也。
曰:為改歲,周正之歲也。
《月令》,季秋曰來歲,秦正之歲也;季冬曰來歲,夏正之歲也。
「十月蟋蟀入我床下」,夏正之十月也。
十月之交朔日辛卯,周正之十月也。
《臨》卦「至於八月,有兇」,商之八月也。
《玉藻》「至於八月,不雨」,周之八月也。
《月令》「孟春乘鸞路」,夏之孟春也。
《明堂位》「孟春乘大路」,周之孟春也。
《臣工》詩「維莫之春」,周之暮春也。
《論語》「莫春」者,夏之暮春也。
《明堂位》「季夏六月」,改時與改月也。
《左傳》襄十四年正月「孟春」,不改月與時也。
《君雅》「夏日暑雨冬祁寒」,不改時即不改氣者也。
《雜記》「正月日至,七月日至」,改月即不改節者也。
《左傳》昭十七年「當夏四月建巳也」,於商為四月建辰也。
《武成》「惟四月」,《顧命》「惟四月」,建卯也。
《郊特牲》「歲十二月」,《孟子》「歲十二月」,建亥也。
《伊尹》「十有二月」,《三統曆》「商十二月」,建子也。
《夏小正》「十有二月」、《淩人》「十有二月」,建醜也。
四代之制連類錯舉,昭昭別異。
然猶曰:書有不同也。
若曾子「一人口中,病於夏畦」,夏,夏之夏也。
「秋陽以暴」之秋,周之秋也。
趙岐《注》,周之秋,夏之五六月,盛陽也。
郝仲輿曰:周以五六月為秋,陽光燥烈,金遇火,伏暴之極,幹也。
夫以暴物極幹言,有不須午未月之陽者乎?同一絳縣人之生正月甲子朔,在晉為七十三年,在魯則七十四年也。
師曠言,魯獲長狄年數與此同。
同一史蘇之占,六年逃,明年死,在晉則合,在魯中隔一年也。
所以者何?用夏正與周正之不同。
不惟此也,昭元年正月趙武相晉國,祁午曰:於今七年。
及至秋醫和曰:於今八年,所以者何?昭元年正月仍晉平公十六年十一月,昭元年秋則晉平公十七年之夏或秋也。
以至《三統曆》殷十一月戊子,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。
周正月,殷十二月。
《洛誥》,《傳》以十二月戊辰晦,到明月為夏之仲冬,夏仲冬,周孟春。
漢古詩《明月皎夜光》一篇,玉衡指孟冬,漢以十月為歲首,此孟冬乃建申之月,指改時而言。
下文「秋蟬鳴樹間」為明實候,故以不改者言。
唐儲光羲詩「夏王紀冬令,殷人乃正月」,則又和盤托出。
楊升庵曰:唐人不辯而自了然是也。
惟宋儒而始生異說,明人出而益滋妄解矣。
又按:宋明人所據以齗齗者,在冬不可以為春,寒不可以為暖。
四時改易,尤為無義。
此惟兩說,足以釋之。
一,後漢陳寵曰:冬至之節,陽氣始萌,故十一月有蘭射千芸荔之應天以為正。
周以為春十二月,陽氣上通,雉雊雞乳,地以為正。
殷以為春十三月,陽氣已至,天地已交,萬物皆出,蟄蟲始振。
人以為正,夏以為春。
一,王陽明曰:陽生於子,而極於巳午;陰生於午,而極於亥子。
陽生而春始盡,於寅而猶夏之春也;陰生而秋始盡,於申而猶夏之秋也。
自一陽之復,以極於六陽之乾,而為春夏;自一陰之後,以極於六陰之坤,而為秋冬。
此文王之所演,而周公之所係。
近王恭簡亦以可。
兩言而決者,子月為一歲之始,猶子時為一日之始。
安在建子不可以為春也與? 又按:秦正建亥,方屬無謂。
然亦凡三變焉。
《秦本紀》,昭襄王四十二年先書「十月宣太後薨」,繼書「九月穰侯出之陶」。
四十八年先書「十月韓獻垣雍」,繼書「正月兵罷」。
似已用十月為歲首。
《秦始皇本紀》,四年先書「三月」,繼書「十月」。
十三年先書「正月」,繼書「十月」,又以十月為殿,忽建寅。
或曰:安知其建寅?蓋觀所書災異與夏之月數相應,如九年四月寒凍有死者,十三年大旱,六月至八月乃雨。
是則秦不改月數,於茲益信。
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,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。
雖自謂今水德之始,然實從其祖制來。
又按:昭襄王以後,莊襄王以前,秦既首十月,則孝文王之事,有可得而論焉。
《秦本紀》,「五十六年秋,昭襄王卒,子孝文王立,尊唐八子為唐太後,而合葬於先王。
韓王衰絰來吊祠,諸侯皆使將相來視喪事。
孝文王元年,赦罪人,修先王功臣,褒厚親戚,弛苑囿。
孝文王除喪,十月己亥即位。
三日辛醜卒。
子莊襄王立,莊襄王元年大赦罪人,修功臣」雲雲,蓋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十月僅二三月,此二三月竣喪葬之事,明年新君改元,方大施恩禮,至秋期年之喪畢,然後書孝文王除喪。
或曰:子於「親曷不行三年之喪,而僅期年」為曰:此固當時之變禮也。
《趙世家》,晉定公三十七年卒,簡子除三年之喪,期而已。
彼春秋之末且然,何有於秦?秦猶勝,既葬而除者多矣。
猶為近古。
然則,既除喪矣,又書十月己亥即位者,為何禮?曰:古者天子崩,太子即位,其別有四。
始死,則正嗣子之位,《顧命》「逆子釗於南門之外,延入翼室」。
是也。
既殯,則正繼體之位,《顧命》「王麻冕黼裳」,「入即位」是也。
逾年,正改元之位,《春秋》書「公即位」是也。
三年正踐阼之位,「舜格於文祖,及成王免喪,將即政,朝於廟」是也。
曰:「子孝文王立」,此正繼體之位也。
曰:「孝文王元年」,此正改元之位也。
曰:「孝文王除喪,十月己亥即位」,此正踐阼之位也。
故曰:秦猶近古。
然其失禮處,亦不可不知。
秦既用建亥月為歲首,孝文王元年應有十月,今於除喪後,又書十月,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。
豈享國一年者乎?故予以莊襄王元年壬子原孝文王之二年。
但秦之臣子,以孝文甫即位三日,不仍之為二年,遂改為莊襄之元年。
觀書「子莊襄王立」下無事,可知崩年改元,厥由於此。
一年二君,固已非終始之義,況又革先君餘年,以為己之元年乎?失禮莫大焉。
惜千載讀史者,俱未推究及此。
餘特摘出,以正《通鑒》孝文王元年書「十月己亥,王即位,三日薨」之誤。
又按:趙子常曰:春夏秋冬之序,則循周正;分至啟閉之候,則仍夏時。
此緻確之言。
萬斯大充宗以二十四氣之名,起於漢造《太初曆》。
不然,以配周正,則相戾不合。
驚蟄在子月,大暑在巳月,豈可乎?黃太衝從而佐其說。
餘請兩言以折之曰:左氏桓五年凡祀啟蟄而郊,《考工記》凡冒鼓必以啟蟄之日。
啟蟄,漢之驚蟄也。
《國語》,範無宇曰:「處暑之既至,」《注》雲:處暑七月節。
此豈太初後始有哉? 又按:古以驚蟄為正月中,雨水為二月節,《三統曆》猶然。
後漢劉洪《乾象曆》方改易其次,雨水前,驚蟄後。
故康成曰:漢始亦以驚蟄為正月中。
則康成時不然可知。
《周書·時訓》解立春之日,東風解凍,雨水之日,獺祭魚。
驚蟄之日,桃始華。
分明是傳寫人以後之節次上改古曆,讀者並以此疑《時訓》,非古過矣。
又按:「維莫之春」,鄭箋謂,周時之寅月,蓋諸侯來朝,助祭於廟,畢時當寅月,遣之歸,以趨農事,恐時之晚過。
朱子認作夏時,曰:此戒農官之詩。
萬充宗曰:果若所雲,則夏之三月,曆稽經傳,告戒農功,未有如此之晚者。
蔡氏泥於「於皇來牟,將受厥明」二句,以為牟麥將熟,須當建辰之月。
不知以為將受猶是方來,而未熟之詞言之於辰月可,言之於寅月亦無不可也。
足解人頤,餘特以其有補書傳也錄之。
又按:改月之說,莫明白於左氏。
隱元年經書「春王正月」,《傳》則書「春王周正月」,杜《注》雲:言周以別夏殷。
次毛萇《詩傳》,一之日周正月也,二之日殷正月也,三之日夏正月也,四之日周四月也。
《三統曆》「大雪冬至」,注雲:於夏為十一月,商為十二月,周為正月。
以及「立冬小雪」,注雲:於夏為十月,商為十一月,周為十二月。
楊升庵曰:此固不厭博引旁喻者。
餘故備錄之。
又按:顧寧人案《博古圖》,載《晉薑鼎銘》曰:「惟王九月乙亥」,《周仲偁父鼎銘》曰:「唯王五月初吉丁亥」,《周敦銘》曰:「惟王十月,惟王十有一月」,《齊侯鎛鍾銘》曰「惟王五月,辰在戊寅」,《齊侯鍾銘》曰:「惟王五月辰在戊寅。
」而論「春王正月」曰:聖人作《春秋》,於春之下,正月之上,係「王」字。
說者謂謹始以正端。
今晉人作鼎而曰「王九月」,齊人作鍾一曰「王五月」,再曰「王五月」,是當時諸侯皆以尊王正為法,不獨魯為然。
然則,後儒以「春王正月」為夫子特筆創書,無乃未考與?述而不作,信而好古,亦於此見之。
餘謂此學《春秋》者所宜首知。
或問:子既以改時改月為當時言下輒了,亦有不得其解,錯認如今人者乎?曰:恐亦未免。
《周禮》,鱉人之職,秋獻龜;龜人之職,凡取龜用秋時,皆夏之秋也。
蓋龜須其甲秋乃堅成,非六月所可取。
而《月令》「季夏之月,命漁師登龜」,鄭康成謂,作《月令》者誤讀上《周禮》二「秋」字,以為此秋據周之時,周之八月,夏之六月也,因書於此。
極中其病。
又季平子不解正月朔慝未作,正為正陽之月建巳,認作周歲首之正月建子,雖大史告之,猶弗從。
夫月名偶同,遂緻惑人,況歲、時、月三者,或改或不改,隨意錯舉,其不惑民之視聽者,難矣。
故總不若行夏時之合一,漢武紛紛製作,惟改用夏正,足為萬世之法。
以此坊民猶有魏明帝以建醜為正,並改三月為孟夏。
唐武氏以十一月為正月,復以正月為春一月。
肅宗不以數紀月,以鬥所建辰為名,故杜有《荒村建子月》之詩者。
又按:唐肅宗上元二年辛醜,九月製以建子月為歲首月,皆以所建為數,去年號止稱元年。
此元年起建子,訖建巳,凡六月,旋如舊。
故杜既有《荒村建子月》以紀其始,復有《元年建巳月》二篇以紀其終。
宛然一王之制,其間絕句漫興,間及月名,仍以數紀之曰「二月已破三月來」,餘笑謂此三百篇法也。
三百篇有改歲者,「曰為改歲」;有改時者,「維莫之春」;有改月者,《十月之交》。
餘悉從夏正。
趙子常所謂《詩》本歌謠,又多言民事,故或用夏正,以便文通俗,與《書》體不同。
今杜詩唐正、夏正二者並存,與三百篇何異?楊升庵曰:《詩》可以觀。
予則於茲益征之矣。
又按:吾聞諸嘗熟諸公,經解,元儒勝宋儒,擊節以為知言。
他勿論,隻歲、時、月之改,斷斷鑿鑿,遠本漢儒。
近詆蔡《傳》之非,皆元代諸儒,不獨前所引吳仲迂及東山趙氏而已。
故嘗為之說曰:主不改說,舉《春秋》而以為夏時夏月,並更魯史之周歲為夏歲者,周洪謨也;主皆改說,雖《詩》「六月棲棲」、「四月維夏」、「六月徂暑」、「二月初吉」,而亦以為周月非夏月者,萬充宗也(張以寧《春王正月考》並同)。
幾欲與充宗麵語,而充宗已不可作矣,惜哉。
又按:撰至此,有以傳是樓新刊經解一百四十二種見示者,《序》首雲:經之有解自漢儒始。
予為正之曰:經之有解,自子夏始。
不特於《易》有《傳》,於《詩》有《序》而已。
東漢徐防上言: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樂》,定自孔子;發明章句,始於子夏是也。
子夏之弟子魏文侯著《孝經傳》,疑東漢末尚存,故蔡邕《明堂月令》得而引之。
《戰國策》《易傳》不雲乎:居上位,未得其實,而喜其為名者,必以驕奢為行,據慢驕奢,則兇必從之。
荀卿書國風之好色也,《傳》曰:盈其欲,而不愆其止。
其誠可比於金石,其聲可內於宗廟。
《小雅》不以於汙上自引而居下,疾今之政,以思往者。
其言有文焉,其聲有哀焉。
雖未知《傳》出何人,要自顏<斤蜀>荀卿前有之。
然則謂經解始漢儒者,豈非沿其流而未溯其源與?又按有以歸熙甫《經序》錄序來問者,餘曰:此《序》最佳,今人那復辦此。
然亦小有誤,敘至東漢盛之後,唐貞觀中之前一段曰:沿至末流,旋復放失。
則鄭、王之《易》自出費氏,而賈逵、馬鄭為古文《尚書》之學,孔氏之《傳》最後出。
三《禮》獨存鄭《注》。
《春秋》公、穀浸微。
傳《詩》者,毛《詩》、鄭《箋》而已。
案《隋·經籍志》,《周官禮》有馬融《注》十二卷,王肅《注》十二卷。
《儀禮》有王肅《注》十七卷。
《喪服經傳》有馬融《注》一卷。
《禮記》有盧植《注》十卷,王肅《注》三十卷,孫炎《注》三十卷。
安得雲獨存康成一家?蓋《隋志》原雲三《禮》唯鄭《注》立於國學。
當改「存」字為「立」字。
立則立於學官,存則存於人間。
並下文「傳《詩》者,毛《詩》鄭《箋》」亦無礙亦指立國學言,非謂爾時僅有鄭《箋》而無王肅《毛詩注》二十卷也。
凡敘次經學流派,存亡隱見,無誤最難。
歸氏殆猶未免。
又按:予晚而得《春王正月考》,見其解「八月有兇」及《臣工》篇,與愚見合,喜而亟錄於此,曰:朱子本義以八月為自《復》卦一陽之月,至《遁》卦二陰之月,陰長陽《遁》之時。
又謂此為建酉之八月,為《觀》亦《臨》之反對,兩存其說而不決。
前說從何氏,周正也;後說從褚氏,夏正也。
《復》之《彖》曰:「七日來復」,是自夏正五月,一陰長數,至夏正十一月,一陽來復,日屬陽,故陽稱七日扶之,欲其亟長也。
於《七月》詩「一之日、二之日、三之日、四之日」,即此義也。
今《臨》之《彖》曰:「八月有兇」,是自夏正十二月,二陽長數,至夏正七月三陰長月,屬陰,故陰稱八月,抑之欲其難長也。
蓋《復·彖》自《復》數起,為七日矣。
則《臨》卦當自《臨》數起,不當又自《復》數起。
當自夏十二月數起,不當自夏十一月數起。
若自《臨》卦夏十二月數起,則自《臨》至《遁》為夏之六月,僅得七月,不可言「八月有兇」。
若自《臨》卦夏十二月數起,則自《臨》至《觀》為夏正之八月,又九閱月,尤不可言「八月有兇」。
今自夏十二月數起,至夏正之建申七月,恰是八月,於時為商正之八月也,於卦為《否》三陰長而陽消,故其《彖》曰「否之匪人,不利君子貞」,「天地不交,萬物不通」,其兇甚矣。
非若《遁》,猶有厲,而《觀》絕無兇也。
而沈《否》之《彖》曰「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」,而《臨》於「八月有兇」之《傳》曰:「消不久也。
」正指《否》卦而言,至為明白。
今若以為《遁》,是文王而用周正也;以為《觀》,是文王而用夏正也。
文王作《彖》辭,時為商,西伯為商之臣,用商之正,復何疑乎?若為商之臣,而用周正,是僭號稱王而改商正朔,大不可也。
為商之臣而用夏正,是不奉時王正朔而用異代正朔,亦不可也。
唐孔氏從前代諸儒之說是矣。
近時儒者,亦有謂文王演《易》時,猶為西伯,安有未代商已用周正?此固不攻而自破是矣。
而又謂《臨》於月為醜,乃商人之正,文王逆知盛衰消長之數,寄之於《易》,謂今雖盛大,《臨》人之勢,後且有終兇,必然之理,為萬代戒,其意微矣。
則某恐聖人正大寬厚之心不如是也。
且宋代諸儒極辨文王未嘗稱王,而猶為此論,故某極辨文王奉殷正朔,以服事殷之為至德者焉。
又曰:蔡氏《書傳》引此以為牟麥將熟,其為季春可知。
今考之於全篇,則其曰「如何新畬,命我眾人,庤乃錢鎛」,即《七月》之詩曰「一之日於耜,二之日舉趾」,《周官》遂大夫正歲,簡稼器謂耒耜,鎡基之屬,修稼政謂修,封疆、相丘陵、原隰皆孟春之事。
「嗟嗟保介」即《月令》孟春之月,天子祈穀於上帝,載耒耜,措之於保介之禦間,帥三公九卿大夫躬耕帝籍之事也。
若待建辰之三月始始新畬,始庤錢鎛不亦晚乎?非夏之季春明矣。
若但以來牟「將受厥明」為三月,則詩曰「將受厥明」,不曰「將熟」,夫麥種於今之八月,長於三春月,至四月而始登,五月而盡刈。
周都關右地,尤高寒,而將之雲者,見於經傳甚多,皆未為而預言,或未至而預期之辭。
詩人之言,緩而不迫,似難以一句蓋全篇,而定其為夏之三月也。
朱子以此篇為戒農官之詩,引《月令》《呂覽》皆為籍田而言。
竊因是說以為此詩乃孟春祈穀上帝,躬耕籍田,而戒農官也。
麥為五穀之中續食之最重者,孟春之時,三陽發動,麥已生長,是以祈穀之辭。
先言將受「來牟」之明賜,繼之以「迄用康年」,而終之以「奄觀銍艾」。
祈之明神,欲五穀之皆熟,故並言之。
猶《春秋》書麥、禾於冬,以該五穀之義也。
若以來牟將熟為春三月,則冬十月非麥熟之時,不得言無麥矣。
蓋《春秋》並書麥禾於終而著五穀之大無,此詩並言「來牟」、「銍艾」於始,而期五穀之大有。
然則「將受厥明」乃期之之辭,非即時賦物之比,不可以文害辭也。
而此詩為周季春夏之孟春也明矣。
又按:金德純素公《周正彙考》,序三代異,建朔必與正合,故正建子朔以夜半,正建醜朔以雞鳴,正建寅朔以平旦。
以一日觀之,而一歲可知。
為萬季野書來所稱,殆亦古未發雲。
○第八十四 餘向謂湯伐桀以十八祀乙未秋往,越明年丙申三月建卯歸。
《殷本紀》所謂「絀夏還亳作《湯誥》,維三月」是也。
《伯夷列傳》,《索隱》曰:孤竹君是殷湯三月丙寅所封,王至東郊,大令諸侯,墨胎氏正於是日封。
予嘗以授時法上推商湯十有九祀丙申歲距至元辛巳積三千 ○百四十五年,中積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二日五四七四,冬至四十二日五一二五(丙午日),閏餘二十八日八五一 ○六六,天正經朔一十四日 ○ ○一八四(戊寅日),步至三月建卯之月經朔四十二日五九三六一九(丙午日),則丙寅為月之二十一日,其吻合如此。
因反覆古文《湯誥》,讀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