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十三 刑罰第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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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書曰:唐虞三代之五刑,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。
自漢除肉刑,遞輕以至隋唐而迄于今,遂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世愈降刑愈輕,而愈不足以治天下。
蓋明刑所以弼教,不嚴則人不畏而犯者多,不簡則動觸法網而犯之者衆。
夫寬而繁,至陷獄不可勝窮;簡而嚴,以至于刑措。
果孰得而孰失乎?孟子曰:欲輕之于堯舜之道者,大貊小貊也;欲重之于堯舜之道者,大桀小桀也。
漢文雖仁,貊道而已矣。
然議複肉刑于今日,不但緻愚人之怨,而不學無術之徒必且嘩然謗議,終于沮格而徒為之擾。
惟仍令以今之五刑為律,但去其煩苛,增其不足,别附肉刑數條,以禁貪暴、止淫邪而厲廉恥,使天下不得議吾之非,庶存古聖人明刑之道,而令行禁止,教化可大行耳。
今之律例,纖瑣雜沓難以枚舉,尤可笑者折杖之法:夫笞止于五十,而六十則為杖,有杖至二百者,乃百杖以外人必死,于是以徒折之。
杖一百二十者止六十餘,六十折徒一年。
由是以徒折杖,以杖折徒,以徒折流以流包杖。
紛紛增減,又有收贖,收贖又無定數,是不足以言寬,又不足以為嚴,徒使有司茫然莫究,而吏胥得因以為奸,豈良法乎?曷若杖止于八十,更重則徒,徒未有不杖八十或六十者,是徒加于杖一等,不必折也。
而又有一年以至三年五徒之别,無不得其平也。
流重于徒而輕于死,固矣,乃徒有役、流無役,至遠不過三千裡。
三千裡外皆無樂土乎?但不得歸耳。
即流寓耳,較三年之徒役,其勞逸為何如?是流未嘗重于徒,而其去死刑而不啻什百,又可謂得其平者乎?應以二千裡、三千裡及煙瘴邊外為三等,而終身徒役其地,然後可謂加徒一等而僅輕于死耳。
若夫充軍之法則愈謬:軍者國之爪牙,宜鼓舞之、優渥之,然後可以得其心與力,乃以為罪人而出于徒之下,人孰肯為之哉?此武備之所以弛,而敵忾無人也。
是充軍一切罪條可削去也。
又如私鹽之法,最為繁密,苟法劉晏,無人不可為鹽商,雖一引亦可買之官而賣于民,何以為私哉?則私鹽一切之禁,亦可弛而不設也。
輕重損益,以此類推,務簡易明白,使遵者知所辟[宜懸示于民如古制],執者知所守,則舞文之弊自可去,而明允之功何不可奏哉!且夫肉刑之除于今者,劓剕耳,斬即大辟,未嘗廢也,且有陵遲之極刑也;墨未嘗廢,但不列于五刑之内也。
至于宮則不以為刑,乃以為進身之途,不止于不廢也。
天下有罪不至于死,而不可不重其法以繩之者三:一曰貪,二曰賊,三曰淫。
夫貪必贓至八十兩或百二十兩而後死,一兩以下杖而已;強盜劫财而後死,不得财,流而已;竊盜至三犯而後死,初、再刺臂,不得财笞而已;奸必強而後死,和與刁杖而已。
夫所犯原有輕重
自漢除肉刑,遞輕以至隋唐而迄于今,遂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世愈降刑愈輕,而愈不足以治天下。
蓋明刑所以弼教,不嚴則人不畏而犯者多,不簡則動觸法網而犯之者衆。
夫寬而繁,至陷獄不可勝窮;簡而嚴,以至于刑措。
果孰得而孰失乎?孟子曰:欲輕之于堯舜之道者,大貊小貊也;欲重之于堯舜之道者,大桀小桀也。
漢文雖仁,貊道而已矣。
然議複肉刑于今日,不但緻愚人之怨,而不學無術之徒必且嘩然謗議,終于沮格而徒為之擾。
惟仍令以今之五刑為律,但去其煩苛,增其不足,别附肉刑數條,以禁貪暴、止淫邪而厲廉恥,使天下不得議吾之非,庶存古聖人明刑之道,而令行禁止,教化可大行耳。
今之律例,纖瑣雜沓難以枚舉,尤可笑者折杖之法:夫笞止于五十,而六十則為杖,有杖至二百者,乃百杖以外人必死,于是以徒折之。
杖一百二十者止六十餘,六十折徒一年。
由是以徒折杖,以杖折徒,以徒折流以流包杖。
紛紛增減,又有收贖,收贖又無定數,是不足以言寬,又不足以為嚴,徒使有司茫然莫究,而吏胥得因以為奸,豈良法乎?曷若杖止于八十,更重則徒,徒未有不杖八十或六十者,是徒加于杖一等,不必折也。
而又有一年以至三年五徒之别,無不得其平也。
流重于徒而輕于死,固矣,乃徒有役、流無役,至遠不過三千裡。
三千裡外皆無樂土乎?但不得歸耳。
即流寓耳,較三年之徒役,其勞逸為何如?是流未嘗重于徒,而其去死刑而不啻什百,又可謂得其平者乎?應以二千裡、三千裡及煙瘴邊外為三等,而終身徒役其地,然後可謂加徒一等而僅輕于死耳。
若夫充軍之法則愈謬:軍者國之爪牙,宜鼓舞之、優渥之,然後可以得其心與力,乃以為罪人而出于徒之下,人孰肯為之哉?此武備之所以弛,而敵忾無人也。
是充軍一切罪條可削去也。
又如私鹽之法,最為繁密,苟法劉晏,無人不可為鹽商,雖一引亦可買之官而賣于民,何以為私哉?則私鹽一切之禁,亦可弛而不設也。
輕重損益,以此類推,務簡易明白,使遵者知所辟[宜懸示于民如古制],執者知所守,則舞文之弊自可去,而明允之功何不可奏哉!且夫肉刑之除于今者,劓剕耳,斬即大辟,未嘗廢也,且有陵遲之極刑也;墨未嘗廢,但不列于五刑之内也。
至于宮則不以為刑,乃以為進身之途,不止于不廢也。
天下有罪不至于死,而不可不重其法以繩之者三:一曰貪,二曰賊,三曰淫。
夫貪必贓至八十兩或百二十兩而後死,一兩以下杖而已;強盜劫财而後死,不得财,流而已;竊盜至三犯而後死,初、再刺臂,不得财笞而已;奸必強而後死,和與刁杖而已。
夫所犯原有輕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