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十三 刑罰第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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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不得不為之等,但笞杖之後,依然可以為人,而猶得逞其奸,即流之遠方,何不可更出其身而乘間以為盜乎?是皆廢肉刑故耳。

    若官士犯贓錢一貫以上即墨[面黥以贓字],而後計贓以科罪,即不死而終身不齒于人矣。

    強盜之不得财者刖之,竊盜之初犯者墨之[面黥以賊字],再亦刖之,不可複為盜矣[又可免竊盜三次之死罪]。

    賭博者盜之漸,第罪以杖,曷懲焉?宜斷其手,初則右,再則左,不能複賭博矣[官士犯者,初削職為民,再則如律]。

    奸者宮之,和則婦人劓,而刁則免,宮者不能複淫矣[應絞以上者,再如律論。

    官士犯者,即削職加罪不待再]。

    肉刑但設此數條,以為貪吏盜賊奸淫之警,使知罪,即不死亦不可犯,犯則終身不得齒于人,孰敢公行而莫之忌哉!如此則不必盡複肉刑,而笞杖徒流之所不能禁者,不待加之死,而無不可以立禁矣。

    嘗考史記孝文除肉刑诏曰:法有肉刑三,注曰:劓、黥、斬趾,是宮刑自在也。

    厥後景帝又有死罪願腐者聽之诏,而司馬遷下腐刑,是宮刑未嘗除也。

    蓋寺人乃宮闱必不可少者,與其聽人自宮而禁于上,曷若設以為刑,因取以為用,而禁天下之自宮,不緻無罪之人罹于刑之為善乎[顔習齋先生曰:不能除婦寺而除宮刑,是不忍宮有罪之人,而忍宮無罪之人矣。

    若以官買而任民之願,則又以利誘民而宮之也,豈為民立君之意哉!故封建必複肉刑,不封建亦複肉刑,惟為政者慎用之而已]?且不特淫刑也,有罪入于絞,而情可矜者可宮以宥之也,有流于煙瘴邊外而願宮以自贖者,亦可聽其願而宮之也。

    開此二者以為寬宥之典,而宮闱不患無役使矣。

    于戲,刑非聖人之得已也!盜賊奸宄,非刑莫能禁也。

    荀卿有言曰:世俗謂治古者無肉刑,有象刑墨黥之屬,菲履赭衣而已。

    夫治古人莫觸罪邪?豈獨無肉刑哉,亦不待象刑矣。

    或觸罪矣,而直輕其罪,是殺人者不死,而傷人者不刑也。

    罪至重而刑至輕,民無所畏,亂莫大焉!故治則刑重,亂則刑輕,犯治之罪固重,犯亂之刑固輕也。

    象刑惟明,言象天道而作刑,安有菲履赭衣皆哉?此知治之言也,夫子産之治鄭,諸葛孔明之治漢,非皆王佐之才乎,豈其以殘忍為心也?禮曰:治亂國用重典,而婦人之不忍,腐儒之好生,皆不足語于聖人之道者矣。

     賭博初次即斷手,大厲。

    宜初杖之,再斷右手,三斷左手。

     明律禁私創庵院、私度僧道,亦明知僧道為異端矣,乃又有僧錄道錄二司,而僧道犯其師,如犯伯叔罪,是半明而半暗也。

    禮樂經世大道,乃稱倡妓為樂戶樂人,何也?不禁娼而禁人宿娼,何法之左右袒乎?且官吏有禁而民無禁,豈農工商宜宿娼乎?如此等類,皆當厘而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