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十一 财用第七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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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稅則盡變從來之法而别為制,今之所恃以征商者,榷關耳。

    稅日增而無所底,百數十倍于舊而猶不足,官吏如狼虎,搜及絲忽之物而無所遺,商旅之困憊已極,其為暴不幾殺越人于貨哉!宜盡撤之,以蘇天下而通其往來。

    其征之也,分行商坐商。

    坐商也,縣同給以印票[令與同俱有印],書其姓名裡籍年貌與所業[作何生理],注其本若幹,但計其一分之息而取其一[如錢一百貫為本,一分息則一月一貫,一年取得十二貫,則取其一貫二百,歲終納之],即注于票中,钤以印而還之,如本增減則另給,改業亦另給。

    行商也,亦給以票如坐商,但不計其息,惟本十貫則納百錢,任所之,驗其票于彼,縣同注日月而退[凡有大鎮商買所集而去城遠者,則專設一縣同以便商]。

    鬻所販,司市評之,鬻已乃計息而納其什之一[凡票稅路費,俱作本除,餘者方為息],亦注之票钤以印而還之,僅足本者則免其稅,預計其不足本者則官如其本買之[惟販酒與煙不在此例],使商無所虧其本者,便商也。

    貴則減價以賣,又便民也,而官又收其利也。

    若欲販他貨者,則另與以其縣之票,而取之如本縣焉。

    其有欺隐,固可按其數沒其隐而懲也[官士有通同為奸利者褫之,按法治罪而加以墨。

    凡旁人告者賞,商自首者勿問,而但治官士之罪]。

    至于坐商有匿其本不以實者,奈何?曰:有道焉,使之自不肯隐,不待立法以防之也。

    分商為九等:本不足百貫者為散商,弛其稅;行商不足五十貫者亦弛其稅[有議在後];若本一百貫至九百貫為下商,而一百二百三百為下下,四百五百六百為下中,七百八百九百為下上;本一千貫至九千貫為中商,而一千二千三千為中下,四千五千六千為中中,七千八千九千為中上;本一萬貫至十萬貫為上商,而一萬二萬三萬為上下,四萬五萬六萬為上中,八萬九萬十萬為上上[加于十萬之上者,皆準上上]。

    散商不得與九等伍,附商[今所謂夥計]比于散商,亦不得與九等伍,而九等各以次為尊卑,行立坐拜不得越,越者赴官治以法,衣則下商以布、中商可綢以綿絲、上商以绉線,乘則下商以蠓、中商以騾、上商以馬,奴仆則下商不得畜、中商可一二、上商可三四,違者治以法[有議在後]。

    夫欲勝者,人之同情也,分之等殺而限之制,孰肯自匿其實而甘為人下哉?且勿問其商之大小,但稅滿二千四百貫者即授以登仕郎九品冠帶,以榮其身以報其功[凡授銜者即與士齒,有公事即與官齒]。

    必按票計稅方許,若竟欲捐納者不聽。

    再滿則又增一級至五品而止,雖父子祖孫相繼滿其數者亦授也,但三年不為商則除其籍、毀其票,繼為者雖身亦不得論其前焉耳[如前票既毀,則但計其後票所納耳]。

    噫,此虛銜也,又無祿,名器不濫,國帑不糜,去賣官鬻爵者不萬萬哉!若夫行商之本,但以其出所挾之數為之等,雖外營數倍,他縣不得易其等,必反其縣而後視其等以益之,其稅滿二千四百貫者授職與坐商同。

    夫商賈不得齒于士大夫,所從來遠矣,使其可附于搢紳也,入資為郎,且求之不得,又肯故瞞其稅而不得出身以為榮哉?所謂不待立法以防其弊者,此也。

    且夫商稅從來論物為輕重,吾不欲其然也。

    然亦有論物者,鹽茶酒煙而已。

    鹽者官賣之商,故與他物異,及其販也無不同;茶者舊所重,則許其一分之息而取其二;酒者前代所禁,宋且官賣之,今通行于天下矣,禁之或官賣之,恐滋擾,則計其二分之息而取其十之二[如本一百貫,計息二分,一歲可得二十四貫,則取其四貫八百];至于煙,當在所禁,然徧天下人皆用之,禁之難,惟士大夫可禁耳[士大夫一用,即褫為庶人,而令天下凡童子入鄉學者,即不許用]。

    而其稅也,不計其本,不計其息,但用今法;其販也,每斤納錢五文;其賣也,每斤納錢十文,且非不可田之地不許種煙,而又重其稅,則鬻者少;鬻者少則貴,貴則人不能買,久之庶可絕矣[凡客店舡戶漁戶車夫赢夫獵戶樵夫俱入商籍]。

    嗟夫,重本抑末之說固然,然本宜重,末亦不可輕。

    假令天下有農而無商,尚可以為國乎?故吾欲于建官之法去吏部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