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十 财用第七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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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書曰:九疇之八政,一曰食,二曰貨,則貨财原上下所恃以為用,而國家不可以或無者。

    但貨财所以權谷帛之輕重而通其窮,非為一人之私蓄也。

    理之不得其術,則公私皆困;苟得其術,則公私皆利,至于公私皆利,豈非聖人之道乎!古之征于民者三,曰粟米、曰布帛、曰力役,未有征貨财者。

    貨财率出于商賈,雖周禮以九賦斂财賄,鄭元謂以口率出泉[古錢字],亦即漢之口算,近之所謂丁銀,終非出于田畝。

    唐宋始于田畝有輸錢之令,然猶與谷帛并征,無專輸錢者。

    自正統元年改南直隸江西田租為折色,後遂徧行之天下,而正供始盡變為銀。

    夫唐宋未嘗盡令輸錢,而白居易張方平諸人猶痛切以陳農民之害,況盡折為銀,而農之害可勝道哉?不特農也,倉廪處處空虛,一有水旱之災,而赈濟無所出矣;一有師旅之役,而轉輸之費百數十倍而不可省矣;納粟勸輸,一切之政紛紛四出,而弊且流于後世矣。

    害可勝道哉!然當日政尚寬大,未嘗以聚财為事,征于上者旋施于下,而朝廷之積貯顧無多,乃不知理财之道,耗散無窮而生息少,以緻末年中外交讧,軍興用乏,不得已而括餘财,又不得已而議加賦,至括宮中銀器以充饷[崇祯末年曾以宮中銀器發銀作局,銷銀充饷,故錠有銀作局三字。

    ○相傳城陷時有銀十餘庫者,妄也]。

    夫正供盡變為财貨,天下既日就于困窮,而朝廷之貧又如此,非所謂不得其術則公私皆困者乎?故吾于田制欲悉複古法,特取公田之谷,而戶第納布帛數尺、丁錢百文,房租大者每間二百,小者百文而已[野外不令有私地,而城中則不能盡公,不如聽人私相賣買建造,收其房租為便。

    ○有議在後]。

    至生财則更有道焉,錢法一、鹽法一、商稅一,而鈔法必不可行。

    錢法今已大壞,宜用随文開皇之制,盡銷舊錢,懸新錢為式,不如式者沒[司市主之。

    凡輕重款式不合者不得用,用則受者沒而笞,予者杖,私鑄者誅]。

    錢分大小,以權子母,以黃銅為小錢,每文重一錢五分,一貫九斤六兩[今稱],以青銅為大錢,每文重二錢,一貫十二斤八兩[隋五铢錢一千重四斤二兩,唐開元錢一千重六斤四兩。

    彼時之衡固三倍于古,然視今猶小,今錢乃重于唐隋一倍兩倍有餘,似乎太重。

    然今日銅賤,不如此則私鑄盛行,難于禁也]。

    小錢一貫直銀一兩。

    其鑄也約費銀七錢,是以七錢為一兩也;大錢一貫直銀二兩,其鑄也約費銀一兩二錢,是以六錢為一兩也。

    上下通行,上之施于下者皆以錢,惟買銅則以銀[亦欲其上下流通];下之供于上者亦以錢,惟鹽買之官則以銀,而他稅願輸銀者聽,則利權操之上,而下固無所損也。

    若民間交易,以其有易其無者,古制也,何不可行之後世,令民各以錢計其物,而論質以相易?然欲以錢者聽,錢亦可以并行也,但不得以銀為交易,如明太祖之禁耳。

    [凡錢登百貫,方許以銀折,下此俱用錢。

    惟納官錢一貫以上以銀折。

    買鹽,錢無論多少,俱許以銀折],如此則銀歸于上而悉化為錢矣。

    錢之利如此,私鑄何以禁哉?曰:禁之令固欲其嚴,而所以禁者不在令之嚴,在制之善。

    銅煉欲其精,錢式欲其美,銅精而式美,則私鑄自不能及而可不行。

    且夫聖人之治天下公而已,不但公之天下,且公之萬世,故錢有鑄無廢,錢日多,用日足,而民日富。

    後世鑄以年号,而私為一人之物,以至祖父之錢即不用于子孫,于是銷毀無時,工費日廣,錢益少而私鑄行。

    若仍古不鑄年号,使世世不廢,但鑄永寶二字于其陰,若周郭,如五铢式。

    陽則否而磨如鏡,此京錢也。

    州藩亦得鑄錢,而陰亦為郭,鑄其州藩之字如今式[别之可驗其美惡為賞罰]。

    鑄一錢,世有一錢之用,天下何患其不裕哉?鹽法至今亦大壞矣,然不必複納粟中鹽之例[有議在後],但一遵唐劉晏之制可耳。

    其法于出鹽之鄉置鹽官,收鹽戶所煮之鹽,轉鬻于商人,任其所之。

    自餘州縣不複設官,其江嶺間去鹽遠者轉鹽貯之,或商絕鹽貴,則減價鬻之,謂之常平鹽。

    官獲其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