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十 财用第七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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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民不乏鹽。

    始江淮鹽利不過四十萬缗,季年乃六百萬缗,由是國用充而民不困。

    若使大司均歲發部引于産鹽州藩,州藩使其司均主之,商人納銀請引以領鹽[每引鹽十石,納銀三兩],鹽場則郡節史主之[專設一員于場主其事],募人為鹽戶[籍統于商],使煮鹽[或煮或曬,各因地宜。

    地亦分為區,以保甲編之,不使相害,不使容奸],買以官價[每石錢二百文,欲谷布者,折與之],而按引發商,聽随地以鬻[商得鹽後,即于縣領票繳引,引反之州藩,歲終繳于貨部,以便稽核。

    ○凡引必注領者姓名,钤以印而記其日月。

    繳于縣則縣批某日月繳,亦钤以印,防奸冒]。

    商無定所,鹽無定商,而無鹽處亦用常平鹽法,盡除今日之弊,則上下交利而商民俱便矣[李剛主曰:管子興魚鹽,利盡歸國;今則大半歸商,商或據數縣數府,不許他商侵越,有至者即問以私鹽之罪。

    獨壟專利,民莫誰何。

    甚至本地斥鹵出鹽,亦不許食,食即問以私鹽罪,而民病矣。

    有引多而縣不能銷者,則按戶勒買,而民益病矣。

    若不足食者,商則潛帶私鹽,欺隐漏稅,而國亦病矣。

    至于商稅加而又加,無锱铢遺利,至有稱貸完課者,而商亦病矣]!蓋出以二、入以三,以錢出、以銀入,朝廷固得倍利,而商于引價外所費,每引多不過五六百錢,但鬻五六貫而利已厚,七八貫而利且倍,而鹽不為貴也。

    故曰交利而俱便也。

    且一切商稅,俱由縣郡州藩除支費積貯,而後上供,此則另籍之,盡歸其息于京師,歲計天下所獲,應不下銀數百萬兩,足供朝廷經費有餘,而他稅皆其餘焉者矣。

     大學所謂生财,生衆食寡,乃指農事。

    箕子八政之貨,統金玉布帛等物而言。

    今昆繩所論财貨,專指銀錢,義微不同也。

     金刀之制,先王原為救荒而設,以後遂踵行之,以其赍輕緻遠,為移易天下之具也。

    如不為赍輕而緻遠,衣食之計焉所用之?乃後世征糧盡折銀錢,則弊有不一而足者。

    民所力者粟布,而官所積者金刀,勢必賤鬻其物以充官入,故諺有曰:豐年病民。

    夫兇年不免疾痛,所樂者豐年耳,乃豐而反病,則農尚有樂時乎?于是富商操其奇赢,以至沾泥塗足者無升鬥之儲,逐末者千箱萬倉坐牟厚利。

    一遇兇急,乃出之以制農民之命,此病民也。

    官吏之俸皆以銀,夫銀可卷懷而藏、鍵笥而積也,而貪官污吏比比矣。

    若出入皆以粟布,能貯邱山以取敗耶?此病官吏也。

    兵饷以銀,遂緻韋弁多侈,随手而耗,而庚癸之呼時時不免,此病兵也。

    一旦猝然有事,兵馬蟻聚,無敖倉黎陽之積,可以供給千裡,運銀籴于一處,米價騰湧,至莫可問,勢必饷當一金者費至數金數十金矣,此病國也。

    夫一隅收獲,能支幾何?兵不夙飽,民有流亡,上下交憊,無人不病矣。

    昔有鬥米七千、餓殍滿道,又有敵人圍城、富家皆懷金握玉而死者,非重銀錢而不重五谷者之前轍耶? 賦用本色,而後教民勤于樹藝蓄字,使飲食取于宮中焉,材木取于宮中焉,布帛取于宮中焉,以至人情往來,令其盡以粟布,而昏喪之需從儉從便,務取密迩,所有者盡可以粟布貨物相易,至于錢與銀,特儲之以備流通之具耳,不專恃以為用也。

    如是不惟民業日饒,而民風亦日進于古矣。

     房租一間二百太重,可仿周禮園廛之征,房聽其自蓋,而每畝一年征錢不過二百可也。

    若住官屋者,則如分民篇每屋錢一百文。

     司市以中士為之。

     明代開中之法,令商輸粟于邊,而鹽場給之鹽以酬之。

    其後商人遂募人屯田于邊,邊以富饒,至葉淇而壞。

    此可與劉晏之制并行,原無龃龉,何為廢之? 李虔論鹽之産于場,猶五谷之生于地,宜就場定額,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,則國與民兩利。

    又曰:天下皆私鹽,則天下皆官鹽也。

    此正劉士安之遺意。

     恽臯聞曰:用銀之弊既甚,則但以制錢權輕重而行之可也,何必複留用銀之說?其銀聽如金玉,但為器物之飾而不用,則粟布益重,而農事女工益勤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