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七 制田第五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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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有必不可行之地,則或一藩一郡一縣且如舊例,而限田以數,分多者可賣而不可買,買田者如數而止,而一縣之内則必不可或均或不均,以滋變端,六也;井田畺田,或貢或助,或陸或水,随地随宜,無所不可,但不得過授田之數耳。
每家五十畝亦約略言之,行時以天下戶口田畝兩對酌計可也,七也。
有井有不井則亂,此言不然。
古鄉遂溝洫,都鄙井牧,未嘗不一而亂也。
田制以井為主,不可井乃畺,不可畺乃奇零授之。
畺田六百畝,中百畝為公田,是六分取一也,毋乃重乎?三代之法什一,漢乃至三十取一,明代除蘇松勿論,大約中原重者不過什一。
今民所苦者,暴官雜派耳,非朝廷稅過什一也,然則天下概六一,過矣。
愚意如當行畺田者,宜廣十畝、長五十六畝,以五百畝為十家私田,六十畝為公田耳。
古給民五畝之宅,今畝大,祇可邑一畝、田一畝,共二畝。
其田之宅,宜如周制于公田内給之。
六十還田,有子,以田與子受其養;無子,以窮民養之,收其田。
惟是有子而孩幼者,收其田則非獨夫,仍其 田則老而無人耕種,宜仿古餘夫制,與之半産二十五畝,令七家公佃養之,其子少長,率其子佃之,即所謂疾病相扶持也。
待其子至二十,則授田五十畝焉。
若其子入學為學生者,待至二十五歲有祿,收此半産另給。
地分上中下而家口因之,與地有上中下而易不易因之,二者皆古制。
然祇可行其一,不必兼也。
愚意欲行一易再易之法,則家口不必分上中下矣。
然則家口可均乎?曰:非也,家口亦活法耳。
張文升曰:以八口為率,如家四口者,兩家一分;十六口者,一家兩分,而三人五人皆可當四口,七人九人皆可當八口,如此則治田出賦更為均停。
不然,以二三人之下,與八九人之上,同為一家一分,則治田必有精粗,出賦必有苦樂矣。
平書計縣用内,有學生一條。
考前學生俱無祿米,惟至下士始有祿,豈藩師郡師縣師考學生之優者賞以米乎?若如此,亦善政也。
上縣十倍于下縣,大畝十倍于小畝,以今時言也。
分土制田,則上縣不得過下縣一倍[古大國進裡,小國五十裡],田畝天下如一,而分上中下焉。
或謂天下之田恐不足授天下之人者,未思之言也。
天下之口食,不墜于天,不湧于泉,不輸于外國,今時民遇中歲,未至餓荸相望也,況制産則地辟田治、收獲自加倍蓰,乃憂田少不足于養乎?惟以天下之農分天下之田,田無論多少,而四民上下之食皆足,斷然也。
或謂溝洫多則損地,餘曰:溝洫開而灌溉興,田必沃稼必茂,一畝可敵陸田數畝,是益田也,溝洫廢地幾何而憂其損耶?溝洫上可藝瓜果雜蔬,詩曰「疆場有瓜」是也。
且陸田若無水泉,而又高燥平坦,不緻雨潦時洩者,惟均田制産而已,亦未嘗盡責以溝洫也。
然有一端當豫計者,計口授田之後,承平既久,生齒日夥,若又少其數以分之,則屢易為煩,若初即荒地若幹以待其後,又惜曠土奈何[萬季野持此議,遂謂三代井田亦易亂,又誤矣。
三代去古未遠,地多未辟,觀周初岐下皆為荒萊可見也。
今田已耕,不可複荒,然當思别策]?或謂人多使為士,餘曰:士以為官用,豈初授田時官可缺人而後乃補足乎?抑士官已相當而後之歸士者,但使之頂帶榮身乎?以學為遊閑薮乎?曰:不可。
則使為工為商?予曰:越十年生聚則吳不能當,漢晉後每代戶口全盛時,增開創一兩倍,世有一農而二三工商者乎?已而思周大司徒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溝之,不易之地家百畮,一易之地家二百畮,再易之地家三百畮,遂人辨其野之土,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,上地夫一廛、田百畮、萊五十畮,中地夫一廛、田百畝、萊百畮,下地夫一廛、田百畮、萊二百畮。
今可仿而行之,分田為上中下,上地如平書家五十畝,中地家一百畝,每年休五十畝耕之,下地家一百五十畝,每年休一百畝耕之,歲種易處,亦代田法也。
其後戶口漸增,田亦漸熟漸沃,将中地之多五十畝者再分一家,又增,将下地之多一百畝者再分兩家,則未分之時田原有上中下,未為不均,既分之後,田各得五十畝,未嘗或少,畺界依然,溝洫不改,雖戶口增一兩倍,而無憂田不足也[農增則士工商所用亦多],庶可行之道也。
田皆歸官而授之民,則園圃亦如之,曷為又有在官在民之分乎?當雲:凡天下之田宜果蔬而不谷者,令園戶藝果蔬,每家與園田若幹[量八口力能藝治為數],亦二十授、六十收,什一取之,折米定若幹,不以果蔬。
近都供天子者則以什一進蔬果焉。
古有晨起出民于田、日暮入民于裡之制,宋藝祖明太祖有課民樹藝及種樹種菜等政,皆鄉畯保長事也。
恽臯聞曰:收田之法,莫善于先限田,一戶不得過五十畝,其過五十畝者為逾制,必分之于人,必賣之于官而後已。
又:平書又曰無得過百畝,是一戶而兼二戶之産也,難以均矣。
即顔先生十九家為甲佃之說,仍屬多事。
且牽延時日,未妥也。
每家五十畝亦約略言之,行時以天下戶口田畝兩對酌計可也,七也。
有井有不井則亂,此言不然。
古鄉遂溝洫,都鄙井牧,未嘗不一而亂也。
田制以井為主,不可井乃畺,不可畺乃奇零授之。
畺田六百畝,中百畝為公田,是六分取一也,毋乃重乎?三代之法什一,漢乃至三十取一,明代除蘇松勿論,大約中原重者不過什一。
今民所苦者,暴官雜派耳,非朝廷稅過什一也,然則天下概六一,過矣。
愚意如當行畺田者,宜廣十畝、長五十六畝,以五百畝為十家私田,六十畝為公田耳。
古給民五畝之宅,今畝大,祇可邑一畝、田一畝,共二畝。
其田之宅,宜如周制于公田内給之。
六十還田,有子,以田與子受其養;無子,以窮民養之,收其田。
惟是有子而孩幼者,收其田則非獨夫,仍其 田則老而無人耕種,宜仿古餘夫制,與之半産二十五畝,令七家公佃養之,其子少長,率其子佃之,即所謂疾病相扶持也。
待其子至二十,則授田五十畝焉。
若其子入學為學生者,待至二十五歲有祿,收此半産另給。
地分上中下而家口因之,與地有上中下而易不易因之,二者皆古制。
然祇可行其一,不必兼也。
愚意欲行一易再易之法,則家口不必分上中下矣。
然則家口可均乎?曰:非也,家口亦活法耳。
張文升曰:以八口為率,如家四口者,兩家一分;十六口者,一家兩分,而三人五人皆可當四口,七人九人皆可當八口,如此則治田出賦更為均停。
不然,以二三人之下,與八九人之上,同為一家一分,則治田必有精粗,出賦必有苦樂矣。
平書計縣用内,有學生一條。
考前學生俱無祿米,惟至下士始有祿,豈藩師郡師縣師考學生之優者賞以米乎?若如此,亦善政也。
上縣十倍于下縣,大畝十倍于小畝,以今時言也。
分土制田,則上縣不得過下縣一倍[古大國進裡,小國五十裡],田畝天下如一,而分上中下焉。
或謂天下之田恐不足授天下之人者,未思之言也。
天下之口食,不墜于天,不湧于泉,不輸于外國,今時民遇中歲,未至餓荸相望也,況制産則地辟田治、收獲自加倍蓰,乃憂田少不足于養乎?惟以天下之農分天下之田,田無論多少,而四民上下之食皆足,斷然也。
或謂溝洫多則損地,餘曰:溝洫開而灌溉興,田必沃稼必茂,一畝可敵陸田數畝,是益田也,溝洫廢地幾何而憂其損耶?溝洫上可藝瓜果雜蔬,詩曰「疆場有瓜」是也。
且陸田若無水泉,而又高燥平坦,不緻雨潦時洩者,惟均田制産而已,亦未嘗盡責以溝洫也。
然有一端當豫計者,計口授田之後,承平既久,生齒日夥,若又少其數以分之,則屢易為煩,若初即荒地若幹以待其後,又惜曠土奈何[萬季野持此議,遂謂三代井田亦易亂,又誤矣。
三代去古未遠,地多未辟,觀周初岐下皆為荒萊可見也。
今田已耕,不可複荒,然當思别策]?或謂人多使為士,餘曰:士以為官用,豈初授田時官可缺人而後乃補足乎?抑士官已相當而後之歸士者,但使之頂帶榮身乎?以學為遊閑薮乎?曰:不可。
則使為工為商?予曰:越十年生聚則吳不能當,漢晉後每代戶口全盛時,增開創一兩倍,世有一農而二三工商者乎?已而思周大司徒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溝之,不易之地家百畮,一易之地家二百畮,再易之地家三百畮,遂人辨其野之土,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,上地夫一廛、田百畮、萊五十畮,中地夫一廛、田百畝、萊百畮,下地夫一廛、田百畮、萊二百畮。
今可仿而行之,分田為上中下,上地如平書家五十畝,中地家一百畝,每年休五十畝耕之,下地家一百五十畝,每年休一百畝耕之,歲種易處,亦代田法也。
其後戶口漸增,田亦漸熟漸沃,将中地之多五十畝者再分一家,又增,将下地之多一百畝者再分兩家,則未分之時田原有上中下,未為不均,既分之後,田各得五十畝,未嘗或少,畺界依然,溝洫不改,雖戶口增一兩倍,而無憂田不足也[農增則士工商所用亦多],庶可行之道也。
田皆歸官而授之民,則園圃亦如之,曷為又有在官在民之分乎?當雲:凡天下之田宜果蔬而不谷者,令園戶藝果蔬,每家與園田若幹[量八口力能藝治為數],亦二十授、六十收,什一取之,折米定若幹,不以果蔬。
近都供天子者則以什一進蔬果焉。
古有晨起出民于田、日暮入民于裡之制,宋藝祖明太祖有課民樹藝及種樹種菜等政,皆鄉畯保長事也。
恽臯聞曰:收田之法,莫善于先限田,一戶不得過五十畝,其過五十畝者為逾制,必分之于人,必賣之于官而後已。
又:平書又曰無得過百畝,是一戶而兼二戶之産也,難以均矣。
即顔先生十九家為甲佃之說,仍屬多事。
且牽延時日,未妥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