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七 制田第五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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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虛銜官之祿。
京師歲入約六七百萬,用約二三百萬,餘皆太倉之積矣。
況上縣之田或十倍于下縣,大畝或十倍于小畝,計其所入且十數倍于此,而粟可勝食乎!凡私田俱無租,但戶納絹三尺綿一兩,或布六尺麻二兩,丁歲役之三日,如唐庸調制。
此官田也。
其未歸于官而農自種者,為民田,民田賦稅徭役悉如今,不增亦不減,其重自倍于官田,彼見官田也如彼,民田如此,何苦不歸之官而更受之于官乎?如此則天下之田盡歸諸官無疑矣。
至于果園菜圃之在官者,募民種之而收其半,在民者計畝取其什一而已[園戶俱附于籍]。
噫,以二千年不可複之法,一旦而複之,使民之恒産立而王政有其本,于是通商賈以資之,修武備以強之,典禮樂以化之,豐亨豫大,天地位而萬物育焉矣! 井田不可與封建并論也。
封建不宜行而井田必宜行也,不行則民必不能家給人足。
即聖君賢相世世補救,差免流亡而苦樂不均,怨咨痛疾無可如何;且不行則不能寓兵于農,即曰于農民選之,而必不能田賦共出。
定為幾家出一兵。
幾十家出一兵,何者?以民有田無田、田多田少參差不齊,不可以供億也。
民不溥所養則貧,兵不出于農則弱,貧弱之天下可久支乎?故曰井田必宜行。
然井田又不可與選舉并論也,選舉易行而難壞,井田難行而易壞也。
雖曰人才久養乃出,然學校三物以之教士,即以之取士,化隆積久,法定崇朝,況以功名奔走天下,彼辭賦詩文至無用且勞人,士子猶覃精傍訊以應之,今使自成其德、自理其行、自善其居身治人之具,以尊于四民上,有不風行而草偃耶?而誰不變耶?至仁賢之修其天爵,不邀人爵者,又不待言矣,故行之易而壞之難。
井田則不然,削多益寡,不能驟削;招集流亡,不能驟集;遷稠民而之荒原,不能驟遷。
如紹興一地,聞其家與田相當,每家不能一畝,則必遷十之九九而後可也,或均或不均,則法不一,必易亂。
立驅盡均,則勢難行或中阻。
平書曰需之以久,愚以為久以待之,即不行之說也。
賢君立法,心身親收其成者乃可立,若曰百年必世,而吾法始就,則君相一身,豈必永曆年所,而曰待後之人?漢高祖唐太宗子,即不振矣,将事未結而已壞,如之何?況此易壞之政也。
君之下惟臣與民耳,今為臣者皆不許有田,則才技之士思以宦橐斥地長子孫者不便矣;凡民不得過五十畝,得豪雄思兼并者不便矣。
臯夔稷契幾何,畏壘之氓幾何?勢必簧鼓邪說,君相一無主折而從之矣。
其難興而易壞,不坐可測哉!若必欲行,則宜尋法焉。
三五年間即厘然有定,而不得為遲久之說也。
且必開誠布公、雷動風行,以為一勞永逸之計?若誘之以術,則蘇洵父子國策之習言耳,無所用之[聖人所言百年必世,謂治化之成,非論立法也]。
不使募人代耕,則兼貪者雖欲多得田,無所用之,意甚善也。
但耘獲之時,三五日為強,以者不論,惟不得有常工為之洽田耳。
昆繩為我言:四民仆從當有定制,不惟正名定分,且遊手無所容,豪強不得斥,而後農田可均也。
愚意農工商無仆,農仆以子弟,工仆以從學者,商仆以從商者,惟士至官有仆,而下士無之。
中士上士一仆,選士二仆,九品三仆,八品四仆,七品六仆,六品九仆,五品十四仆,四品二十仆,三品二十八仆,二品三十八仆,一品五十仆。
居官仆不足用者用役,恬靜情願少者聽之,惟多則有禁,緻仕則去其半。
官不得有田,則緻仕之官當有祿。
凡以老病而休緻者,給原官俸三之一。
其子複為官或已歸士農工商者,給十之二。
如坐罪斥退者,則驅歸農工商,不予以祿。
周禮載師有士田賈田,孟子言卿以下有圭田,而平書言官士工商皆不得有田,似相背者而非也。
給農之田,使耕也;圭田士田等,非使耕也,即祿也。
朱晦庵謂圭田即與之公田之入是也。
但士工商之子出六七口外,願為農而可授田者,則又實與之田。
士工商老則其子養之,士即至大官者,其子之田不奪。
又工非有常廪于官而私作交易者,與裡井小商不足五十貫者,量其工商不足養,可與半産,以其身之餘力或子田之。
制田五十畝而又令有力者得自買五十畝,則或五十畝或百畝,是自亂其制也,其毋然? 收田于六者外,更有四策焉。
顔先生曰:如趙甲田十頃,分給二十家,甲止得五十畝,豈不怨咨?法使十九家仍為甲佃,給公田之半于甲,以半供上,終甲身,一策也。
田多而犯罪者,量其罪使入田若幹以贖,二策也。
凡無子而死者,不許養異姓子,以其田分族親之妩田者,有餘官收之,三策也。
收寺廟田,四策也。
而制田之道有七:民與田相當之方立行之,一也;其荒縣人少者,即現在之人分給之,餘田招人來授,人多之處犯罪者,則遷發至其地,二也;民有八分願而二分不願者,古人謂民可與樂成,難與慮始,雖嚴驅就法,不憚也,三也;明白諄谕,為民立命,田多者即暫損一時,而萬世子孫永無饑寒,利孰大焉?四也;凡藩郡縣畯制田有方者,立加爵賞,五也;如萬
京師歲入約六七百萬,用約二三百萬,餘皆太倉之積矣。
況上縣之田或十倍于下縣,大畝或十倍于小畝,計其所入且十數倍于此,而粟可勝食乎!凡私田俱無租,但戶納絹三尺綿一兩,或布六尺麻二兩,丁歲役之三日,如唐庸調制。
此官田也。
其未歸于官而農自種者,為民田,民田賦稅徭役悉如今,不增亦不減,其重自倍于官田,彼見官田也如彼,民田如此,何苦不歸之官而更受之于官乎?如此則天下之田盡歸諸官無疑矣。
至于果園菜圃之在官者,募民種之而收其半,在民者計畝取其什一而已[園戶俱附于籍]。
噫,以二千年不可複之法,一旦而複之,使民之恒産立而王政有其本,于是通商賈以資之,修武備以強之,典禮樂以化之,豐亨豫大,天地位而萬物育焉矣! 井田不可與封建并論也。
封建不宜行而井田必宜行也,不行則民必不能家給人足。
即聖君賢相世世補救,差免流亡而苦樂不均,怨咨痛疾無可如何;且不行則不能寓兵于農,即曰于農民選之,而必不能田賦共出。
定為幾家出一兵。
幾十家出一兵,何者?以民有田無田、田多田少參差不齊,不可以供億也。
民不溥所養則貧,兵不出于農則弱,貧弱之天下可久支乎?故曰井田必宜行。
然井田又不可與選舉并論也,選舉易行而難壞,井田難行而易壞也。
雖曰人才久養乃出,然學校三物以之教士,即以之取士,化隆積久,法定崇朝,況以功名奔走天下,彼辭賦詩文至無用且勞人,士子猶覃精傍訊以應之,今使自成其德、自理其行、自善其居身治人之具,以尊于四民上,有不風行而草偃耶?而誰不變耶?至仁賢之修其天爵,不邀人爵者,又不待言矣,故行之易而壞之難。
井田則不然,削多益寡,不能驟削;招集流亡,不能驟集;遷稠民而之荒原,不能驟遷。
如紹興一地,聞其家與田相當,每家不能一畝,則必遷十之九九而後可也,或均或不均,則法不一,必易亂。
立驅盡均,則勢難行或中阻。
平書曰需之以久,愚以為久以待之,即不行之說也。
賢君立法,心身親收其成者乃可立,若曰百年必世,而吾法始就,則君相一身,豈必永曆年所,而曰待後之人?漢高祖唐太宗子,即不振矣,将事未結而已壞,如之何?況此易壞之政也。
君之下惟臣與民耳,今為臣者皆不許有田,則才技之士思以宦橐斥地長子孫者不便矣;凡民不得過五十畝,得豪雄思兼并者不便矣。
臯夔稷契幾何,畏壘之氓幾何?勢必簧鼓邪說,君相一無主折而從之矣。
其難興而易壞,不坐可測哉!若必欲行,則宜尋法焉。
三五年間即厘然有定,而不得為遲久之說也。
且必開誠布公、雷動風行,以為一勞永逸之計?若誘之以術,則蘇洵父子國策之習言耳,無所用之[聖人所言百年必世,謂治化之成,非論立法也]。
不使募人代耕,則兼貪者雖欲多得田,無所用之,意甚善也。
但耘獲之時,三五日為強,以者不論,惟不得有常工為之洽田耳。
昆繩為我言:四民仆從當有定制,不惟正名定分,且遊手無所容,豪強不得斥,而後農田可均也。
愚意農工商無仆,農仆以子弟,工仆以從學者,商仆以從商者,惟士至官有仆,而下士無之。
中士上士一仆,選士二仆,九品三仆,八品四仆,七品六仆,六品九仆,五品十四仆,四品二十仆,三品二十八仆,二品三十八仆,一品五十仆。
居官仆不足用者用役,恬靜情願少者聽之,惟多則有禁,緻仕則去其半。
官不得有田,則緻仕之官當有祿。
凡以老病而休緻者,給原官俸三之一。
其子複為官或已歸士農工商者,給十之二。
如坐罪斥退者,則驅歸農工商,不予以祿。
周禮載師有士田賈田,孟子言卿以下有圭田,而平書言官士工商皆不得有田,似相背者而非也。
給農之田,使耕也;圭田士田等,非使耕也,即祿也。
朱晦庵謂圭田即與之公田之入是也。
但士工商之子出六七口外,願為農而可授田者,則又實與之田。
士工商老則其子養之,士即至大官者,其子之田不奪。
又工非有常廪于官而私作交易者,與裡井小商不足五十貫者,量其工商不足養,可與半産,以其身之餘力或子田之。
制田五十畝而又令有力者得自買五十畝,則或五十畝或百畝,是自亂其制也,其毋然? 收田于六者外,更有四策焉。
顔先生曰:如趙甲田十頃,分給二十家,甲止得五十畝,豈不怨咨?法使十九家仍為甲佃,給公田之半于甲,以半供上,終甲身,一策也。
田多而犯罪者,量其罪使入田若幹以贖,二策也。
凡無子而死者,不許養異姓子,以其田分族親之妩田者,有餘官收之,三策也。
收寺廟田,四策也。
而制田之道有七:民與田相當之方立行之,一也;其荒縣人少者,即現在之人分給之,餘田招人來授,人多之處犯罪者,則遷發至其地,二也;民有八分願而二分不願者,古人謂民可與樂成,難與慮始,雖嚴驅就法,不憚也,三也;明白諄谕,為民立命,田多者即暫損一時,而萬世子孫永無饑寒,利孰大焉?四也;凡藩郡縣畯制田有方者,立加爵賞,五也;如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