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七 制田第五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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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書曰:孟子以制民恒産為王政之本,然則民産不制,縱有善治,皆無本之政也。

    譬諸室基固者,即壁桷有損不傾;基不固,雖極雕繪之觀,一遭風雨立覆矣。

    三代以下,百姓未嘗無治安之時,乃多不過數十年,少則數年,即不得其所者,本不立也。

    然自秦開阡陌,盡天下皆私田,人君何由制民之産以立王政之本哉?漢限田矣,限之一時,不能限之百年也;魏均田矣,均之一時,不能均之後世也。

    尤不可者,奪民田以入官本,欲養之乃先奪其所以自養,凡有田者,能不怨咨駭擾,緻離叛之憂乎?坐視之既不忍,欲養民又無策,仁者将何道以處此?曰:吾有收田之策六,行于草昧初造固甚易,即底定之後亦無不可行,蓋誘之以術,不劫之以威;需之以久,不求之以速[有議在後]:一曰清官地,如衛田學田之原在官者,清之使無隐;一曰辟曠土,凡地之在官而污萊者開之,不棄之無用;一曰收閑田,兵燹之餘,民戶流亡,而田無主者收之,有歸者分田與之,不必沒其全業;一曰沒賊産,凡賊臣豪右田連阡陌者,沒之入官。

    四策行,田可得什二三矣。

    其二策,一曰獻田,一曰買田。

    明告天下以制民恒産之意,謂民之不得其養者,以無立錐之地;所以無立錐之地者,以豪強之兼并,今立之法,有田者必自耕,毋募人以代耕,自耕者為農,無得更為士為商為工。

    士士矣,商商矣,工工矣,不為農。

    不為農則無田,士商工且無田,況官乎?官無大小,皆不可以有田,惟農為有田耳[軍有田亦自耕,但其制少異],天下之不為農而有田者,願獻于官則報以爵祿[自登仕郎至中憲大夫五品虛銜,皆有祿],願賣于官酬以資[不能依其原價。

    酌立一價,歲給之谷。

    數歲,如其質而止],願賣于農者聽,但農之外無得買。

    而農之自業,一夫勿得過百畝[參用限田之法],則田之不歸于官者不僅十之一哉。

    且夫井田可以行乎?曰:師其意,不必師其法。

    井田之法方,方則利平壤不利曲狹,利于整不利于散,棄地多,概用之恐不便。

    有井有不井,法不一,不一則亂,請仿牧田之法[周牧田之法,或橫或縱,不為方],為畺田[亦如井字,象其形],六百畝為一畺,長六十畝廣十畝,法用縱橫之,則原隰曲狹無不宜。

    中百畝為公田,上下五百畝為私田[俱種桑以為界],十家受之,各五十畝,地分上中下,戶亦分上中下[男女二三人為下,四五六人為中,七八九人為上],受各以其等。

    年六十則還田[子更為農,則授其子。

    無子或不為農則另授。

    ○有議在後]。

    每畺立一表,書十夫姓名其上,田可指而數,農可呼而按也。

    取之用助法,編之用保甲,畺百一鄉,鄉畯督之,縣丞總之,縣令稽之,勉其勤警其惰,征其租,忽擾也。

    畺一亭鄉一舍,丞畯令所止憩也。

    其樹藝用代田法[漢書食貨志:趙過能為代田,一畮三甽歲代處,故曰代田,古法也。

    後稷始甽田,以二耜為耦,廣尺深尺為甽,一夫三百甽,而播種于甽中,苗生葉以上,稍褥隴草,因隤其土以附苗根。

    故其詩曰:或耘或耔,黍稷薿薿。

    耘除草也,耔附根也,言苗稍壯,每耨而附根,比盛暑隴盡而根深,能風與旱,故薿薿而盛也○陸世儀曰:代田大約如區田,而簡易過之],通六十畝犁之,隴與甽間廣各二尺[今尺],甽深一尺,谷種其中,糞之,土積于隴,苗出,漸下培之,平地而止。

    根尺餘,風旱無畏也,獲可倍。

    種有法,耕有法,耘有法[李剛主瘳忘編引呂覽曰:苗其弱也欲孤,其長也欲相與居,其熟也欲相扶。

    又曰:三之為族,苗乃多粟。

    謂三莖一簇也。

    又曰:凡苗之患,不懼生而懼死。

    是故先生者美米,後生耆為粃。

    是故其耨也,長其兄而去其弟。

    又曰:樹肥無使扶疏,樹硗不欲專生而族居。

    肥而扶疏則多粃,硗而專生則多死。

    謂肥地不必密,瘦地不可稀也。

    其言皆精。

    ○種田唱歌最妙],獲又倍,于是犁其隴糞,暴之數四,明年則起其土為甽,而以今年之甽為隴,隴甽代,是以五十畝為二十五畝,而獲數倍,人力厚、地力有餘也。

    其溝洫則一畺橫計七十五丈,甽隴各一百八十七,共得七十四丈八尺,餘二尺于兩旁為路,合鄰畺則路二尺,以為界,畺兩端為溝,廣二尺深一尺五寸,澇可洩,旱則水可車而入,鄰畺共之也。

    畺鱗次,百晝外洫環之,廣六尺深四尺,通于浍,浍廣八尺深六尺,上下通于川,此水道也,不在畺田内。

    官道廣八尺,通車馬,旁為溝,廣二尺深四五尺,通水。

    水澇道不沒,種樹道旁以為蔭,而田路曲折達于官道者,二尺而已[本周禮而變通之]。

    若賦稅惟取之公田,每頃約收百石。

    今之中縣田率數萬頃,以最下計之,田約一萬二千頃,公田可得二千頃,歲可入谷二十萬石,為米十二萬石。

    縣用約三萬石,存三萬,以四萬入之郡。

    郡入約二十餘萬石,用約萬餘石[郡省于縣者,以鄉師學生鄉官俱在縣,縣之士又多于郡也],存五萬,以十五萬入之州藩。

    州藩入約七八十萬,用約十萬[歲有軍二千,番練不不耕而食之],入京二三十萬,存之四十萬以備兇荒之用、赈濟之資、軍旅之費、宗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