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六 取士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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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書曰:古之教士不外六德、六行、六藝,而上士、中士、下士皆士也,為國任事分猷,以備鄉大夫之選,故多練達偉敏宏毅之才,未有徒以讀書能文為士者。
徒讀書能文且不足為士,況所讀不過八股之文,又出于唐宋明經進士之下哉?嗟乎,人才靡弱不振,至宋已極,而明殆有甚焉!蓋上之所取在是,則下之所趨亦在是;既以八股為科舉,則天下惟知習此之為學,惟知習此之為士。
舉凡德行道藝與所以緻治勘亂之具,概置不問,一幸登科第,則政事聽之胥吏,心力用之營求,貪富貴、競門戶,而無事則徇私以釀禍,遇變則置安危于不顧[非無忠良有用之才,要皆時之間出,而非科舉所能得者],是敗壞朝廷者士,而敗壞人才以為士者,朝廷也。
故士必養之善而後取之精,取之精而後用之當。
昔宣宗嘗謂楊溥曰,教養有道,人才自出。
徒循三載考績之文,不行三物教民之典,雖堯舜不能成允厘之治。
至哉言乎!非三代以下賢君所能及。
然則不行鄉舉、裡選、小學大學之法,不足以得人才;而不廢科舉,不能行鄉舉裡選、小學大學之法,所必然矣。
每鄉立一學曰鄉學,統于縣;縣曰縣學,統于郡;郡曰郡學,統于州藩;州曰州學,藩曰藩學,統于京,各立一師;京曰大學,大司成主之,而統乎天下。
凡鄉人之子有聰明俊秀者,八歲[有異質者,即五七歲亦可。
有疾病者,即九歲十歲亦可,但不可過十歲],父兄言于鄉正而入之鄉學,謂之鄉學生,鄉師教之孝父母、敬長上,習幼儀,認字[不必讀書],習小九九,字以萬為數,分門認之[如天文地理之類為一卷,五行八卦之類為一卷,即俗所刊雜字而詳核之,所習三字書而推廣之],即解[為訓诂其義],即使書[寫字],日以十字為率[三年可寫萬字,反複學習,五年無不通者。
通此萬字,而俱能明其義,俱能依正韻寫而不雜于俗,固已勝于今科名士十倍矣],凡不率教者責,不可教者黜,可教者教之,五年可成矣[不成再教一年]。
十三歲入縣學[有議在後],曰縣學生[鄉學生舍于家,縣學生舍于官],縣師教之孝弟忠信、禮義廉恥、大舉修己治人之道,讀孝經四書[大學用原本],習一經[分經為八:易一、書一、詩與爾雅一、春秋左傳一、春秋公谷一、周禮一、儀禮一、禮記一],看通鑒[以資治通鑒并前編續編定為簡要一書,使觀閱。
近所刊小鑒,皆脫略不可用],讀古人有關世道明暢之文[選一定本,不必多。
○以上皆與講解],習騎射[其它武藝惟分兵科者習之],習六書九章[定射禦書數四藝全書一部,使之講習。
而師親指授,限日分習。
○禦不必禦車,即乘馬法],作策論[但欲明達成章,有見識,不辭費,不貴辭華,不許抄襲。
○以上諸業,教之有序,不可躐等],不率教者責,不可教者黜,可教者教之,五年可以成矣[不成者再教一年]。
凡鄉師月一薦其學生之優者于縣師[不優者不必薦],縣師召而考其優劣以賞罰之,即以為鄉師之殿最[有議在後];縣師三月一薦其學生之優者于郡師,郡師按縣考其優劣而賞罰之,即以為縣師之殿最;郡師歲一薦其屬縣學生之優者于州藩師,州藩師按郡召而考其優劣以賞罰之,即以為郡師之殿最。
總之州藩師督郡師,郡師督縣師,俱無學生,學生俱在縣。
若縣學教成之後,十八歲而冠,進之郡學,郡師教之三月,察其德行,試其學藝,善進之州藩學,州藩學教之三月,察其德行試其學藝,善進之成均,司成教之三月,察其德行試其學藝,善,謂之太舉生,遣之歸,分科以為士,其不善者成均退之州藩學,州藩學退之郡學,郡學退之縣學,各以多寡為其師之罰,而更教之,而更進之。
分科者縣令集太學生,會師與丞、正、尉、督鄄、同、公,量其才以定其科,有專科十:曰禮儀,曰樂律,曰經學[通明十三經注疏傳說],曰史學[通考二十一史國史],曰文學[博通古文詩賦],曰農政,曰兵法,曰刑罰,曰方域[熟習方域形勢水利],曰理财,兼科二、兼六科者,農、禮、兵、刑、方域、理财;兼五種者,禮、樂、經、史、文學[有議在後],共十有二科,分之八署,使各習其事。
兼六科者令署,兼五科者師署正署,禮樂經史文學各入其正署,農丞署,兵尉署,刑督署,方域郵署,理财同署,皆無定數而均分之。
惟兼科倍[以用處多也],即其署之士而為
徒讀書能文且不足為士,況所讀不過八股之文,又出于唐宋明經進士之下哉?嗟乎,人才靡弱不振,至宋已極,而明殆有甚焉!蓋上之所取在是,則下之所趨亦在是;既以八股為科舉,則天下惟知習此之為學,惟知習此之為士。
舉凡德行道藝與所以緻治勘亂之具,概置不問,一幸登科第,則政事聽之胥吏,心力用之營求,貪富貴、競門戶,而無事則徇私以釀禍,遇變則置安危于不顧[非無忠良有用之才,要皆時之間出,而非科舉所能得者],是敗壞朝廷者士,而敗壞人才以為士者,朝廷也。
故士必養之善而後取之精,取之精而後用之當。
昔宣宗嘗謂楊溥曰,教養有道,人才自出。
徒循三載考績之文,不行三物教民之典,雖堯舜不能成允厘之治。
至哉言乎!非三代以下賢君所能及。
然則不行鄉舉、裡選、小學大學之法,不足以得人才;而不廢科舉,不能行鄉舉裡選、小學大學之法,所必然矣。
每鄉立一學曰鄉學,統于縣;縣曰縣學,統于郡;郡曰郡學,統于州藩;州曰州學,藩曰藩學,統于京,各立一師;京曰大學,大司成主之,而統乎天下。
凡鄉人之子有聰明俊秀者,八歲[有異質者,即五七歲亦可。
有疾病者,即九歲十歲亦可,但不可過十歲],父兄言于鄉正而入之鄉學,謂之鄉學生,鄉師教之孝父母、敬長上,習幼儀,認字[不必讀書],習小九九,字以萬為數,分門認之[如天文地理之類為一卷,五行八卦之類為一卷,即俗所刊雜字而詳核之,所習三字書而推廣之],即解[為訓诂其義],即使書[寫字],日以十字為率[三年可寫萬字,反複學習,五年無不通者。
通此萬字,而俱能明其義,俱能依正韻寫而不雜于俗,固已勝于今科名士十倍矣],凡不率教者責,不可教者黜,可教者教之,五年可成矣[不成再教一年]。
十三歲入縣學[有議在後],曰縣學生[鄉學生舍于家,縣學生舍于官],縣師教之孝弟忠信、禮義廉恥、大舉修己治人之道,讀孝經四書[大學用原本],習一經[分經為八:易一、書一、詩與爾雅一、春秋左傳一、春秋公谷一、周禮一、儀禮一、禮記一],看通鑒[以資治通鑒并前編續編定為簡要一書,使觀閱。
近所刊小鑒,皆脫略不可用],讀古人有關世道明暢之文[選一定本,不必多。
○以上皆與講解],習騎射[其它武藝惟分兵科者習之],習六書九章[定射禦書數四藝全書一部,使之講習。
而師親指授,限日分習。
○禦不必禦車,即乘馬法],作策論[但欲明達成章,有見識,不辭費,不貴辭華,不許抄襲。
○以上諸業,教之有序,不可躐等],不率教者責,不可教者黜,可教者教之,五年可以成矣[不成者再教一年]。
凡鄉師月一薦其學生之優者于縣師[不優者不必薦],縣師召而考其優劣以賞罰之,即以為鄉師之殿最[有議在後];縣師三月一薦其學生之優者于郡師,郡師按縣考其優劣而賞罰之,即以為縣師之殿最;郡師歲一薦其屬縣學生之優者于州藩師,州藩師按郡召而考其優劣以賞罰之,即以為郡師之殿最。
總之州藩師督郡師,郡師督縣師,俱無學生,學生俱在縣。
若縣學教成之後,十八歲而冠,進之郡學,郡師教之三月,察其德行,試其學藝,善進之州藩學,州藩學教之三月,察其德行試其學藝,善進之成均,司成教之三月,察其德行試其學藝,善,謂之太舉生,遣之歸,分科以為士,其不善者成均退之州藩學,州藩學退之郡學,郡學退之縣學,各以多寡為其師之罰,而更教之,而更進之。
分科者縣令集太學生,會師與丞、正、尉、督鄄、同、公,量其才以定其科,有專科十:曰禮儀,曰樂律,曰經學[通明十三經注疏傳說],曰史學[通考二十一史國史],曰文學[博通古文詩賦],曰農政,曰兵法,曰刑罰,曰方域[熟習方域形勢水利],曰理财,兼科二、兼六科者,農、禮、兵、刑、方域、理财;兼五種者,禮、樂、經、史、文學[有議在後],共十有二科,分之八署,使各習其事。
兼六科者令署,兼五科者師署正署,禮樂經史文學各入其正署,農丞署,兵尉署,刑督署,方域郵署,理财同署,皆無定數而均分之。
惟兼科倍[以用處多也],即其署之士而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