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五 建官第三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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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,而宗法亦可立矣。

    若功有大小,或止其身,或及其子孫而限以世,無不可也。

    外此又設九等之爵,分九品以待有功:曰上柱國、曰左柱國、曰右柱國、曰輔國将軍、曰鎮國将軍、曰都督、曰光祿勳、曰散騎常侍、曰指揮使,或止其身,或及其子孫而限以世,無不可也。

    又設五等之爵,自五品至九品以為恩錫:曰朝列大夫、曰奉議大夫、曰承德郎、曰迪功郎、曰登仕郎,皆止其身,或有祿或無祿,無不可也。

    如此則有功而報以爵祿者,不緻于瘝厥官。

    恩澤而加以爵祿者,不緻于濫名器、官方有不清者哉。

    至宦者雖不比于臣工,然既為天子侍禦,亦不可不加之秩:使其紫衣者為七品,曰太監;綠衣者八品,曰少監;藍衣者九品,曰近侍;無秩者青衣,分以監而别其事[如舊制而省之],足用而已,不多設,但為天子司冠裳飲食書籍器具,備使令、供灑埽,稍關政事者不任也。

    東宮後妃之宮及親王藩王俱用之,其數遞減,而嚴為之防。

    如明太祖舊制:交通外官預政者必殺無赦,庶可永絕其禍,而宮闱亦得其用矣[擇宮刑而不狡黠者用之]。

    于戲,有明宦官之禍最烈,然烈皇初誅魏奄,盡削宦官之權,歸之搢紳,乃捍患禦侮,無一可恃之人,而競門戶肆奸欺者比肩林立,君子小人同歸誤國,不得已又用宦官,而事益不可為!顧炎武曰:昭王歎息,思良将之已亡;武帝咨嗟,惜名臣之已盡,而燎原靡撲,過涉終兇,可為痛哭者矣!嗚呼,是豈一日之故乎?蓋由取才既不善,官制又不善,天下之壞已久,遂緻魚潰肉爛不可救,用宦官亡,不用宦官亦亡,有天下者可不于取士建官三緻意乎! 皇子即當封侯爵以公,以古公侯一等,而不可稱王也。

    公之世子為伯,衆子為男,伯之世子為男,衆子男子無爵,世子男之世子為宗子,衆子無爵。

    宗子則四世矣,以下百世不降,如男之世子不肖,于兄弟行擇立,以後不賢亦可黜之别立,但有族則不絕其後,其親親也。

     公祿當視一品,伯祿當視二品,男祿當視三品,宗子祿當視四品,以合古制。

    周封周召管蔡,與太公等無異,則伯叔兄弟之親,祇可同于異姓之高賢而無所過,一古制也。

    殷周天子千裡,子弟有功而封,大者不過百裡,千裡為方百裡者百,是子弟取君百分之一而已極也。

    今一品米二千四百石,百之為米二十四萬石;錢一千二百貫,百之為十二萬貫;帛三百端,百之為三萬端;布五百端,百之為五萬端,節儉之天子,恐宮中費不及是矣。

    則取百分之一以為皇子用,豈為薄焉?二古制也。

    且皇子教之成均,伯子男子教之各處之學師必考其性質開明、德行平順,然後皇子封以公,公子封以伯,伯子封以男,若愚頑狂惑,則皇子宮中養之,公伯子擇賢封之,無賢則量予以祿養之。

     公侯祇可立二長史,品如中下縣令,要上縣公正升之。

    二贊善佐之,品如中下縣衙,中下縣公正升之,以不治民,不必多官也。

    一左,主教導公侯以道藝,及朝祭五禮、賓客宗族諸儀;一右,主輔公侯之事,禦下用财,兵衛刑賞舉劾諸務。

    伯一長史一贊善,男惟一贊善。

    公兵撥之所在郡縣,以備扈衛田獵而已,不過五十名,伯四十名,男三十名。

     長史不必名左右春坊,以此為隋唐宮僚官名,公侯用之非宜也。

     贊善主王祿而為之息,非體也。

    前雲士不得奪農商利,而況侯伯乎?況于出納以求息乎? 公伯男宗子之子,皆令所在學師教之,亦限以歲例。

    宗室子弟,則皆同民,由鄉學而縣郡以上,進賢退否,不必另設宗學。

    以古世子皆入太學與庶民齒讓,無二學也。

     宗子内當補一節雲:宗室有罪,宗子與縣令合審之,詳之藩侯,達之天子而成之,刑之于隐處,不于市。

     唐宗室無兵力,不能定亂,而晉以主懦,諸王擅兵,遂自屠戮,亡其宗社。

    愚以為宗室為藩侯者,當有兵柄以為屏翰。

    為内臣者,即相亦可居,但大司馬與金吾、羽林兩大将軍則不得為,以遠嫌耳。

     衍聖公亦祿視一品,令藩侯保其賢立之,其後不賢者亦可廢之,行輩中另選。

    至曲阜令,一如他處縣令,不必用孔裔。

    功臣受封者,大功亦不得過一品,如同姓以次而降。

     武功爵當從四品起,分六等,以公伯男從一品起,此當降之,故從宗子之品起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