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一 分民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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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已而然,而非古也。
今拟民之才德出于十家者為甲首,出于百家者為保長,有功,如明呂坤議,授以九品官冠帶,正、畯、巡以中士除之,待有功即授以九品官,或農民有特才堪為正畯巡者,亦間用之。
耆老可易曰公正,官以選士上士除之,而俱統于縣令,正分統于縣正縣督,畯分統于縣丞,巡分統于縣尉縣工,公正之事分考于六衙。
城中建屋以居旅客,凡市鎮皆當有屋,即古之市廛也,商至則使居之,而征其稅,如後征稅則無房租。
行旅停三日以上,即當稽。
若面生可疑,及系奸人左道者,即察問送官,保甲中人無事外出者,亦稽之。
分田勸農積谷,則流民可無,不必先為修屋。
如遇奇災,有流民至者,臨時修可也。
左道亦不可一概,如采生折割傳頭教主之類,則當誅之;燒煉符呪等,則刑而屏之;聚會号佛吃齋之愚民,則當教而化之。
如顔先生喚迷途等書,使鄉正講解之,不從,然後刑之。
以權術行仁義等語,非治平之道也。
蓋權術之正者,即仁義也,不可曰以權術行仁義也。
權術之非者,非仁義也,又不可曰以仁義用權術也。
既以仙佛為惑世誣民,而又令曰仙佛道甚高,道高行修,是亂名也。
不許招徒,而又死者補之,六十以上願為僧者與之牒,是亂命也。
官衣食僧道,是亂法也。
況焚其書、毀其像、倡尼配僧道,是明滅其教矣。
即虛言诳之,渠甯不知若可為變一耳?今拟變異端之道十有二焉:令鄉正随僧道,與之講喚迷途,官亦不時講化之,一也。
量其材,或入于士,或授之田,為農為兵,或使為工為商,二也。
配之倡尼。
不足,官設法助之婚娶,六十以上返正,願娶不願娶者聽,三也。
改寺廟以居僧道,不可居者分給之,使賣材别構,惟留正神祠宇,四也。
老而不能為士農工商者,責令其親族婣黨養之,如無則收于養濟院,官養之,死葬之,五也。
令人獻二氏書,藏匿者責,搜而盡焚之,六也。
毀其像,七也。
限教之三年盡變,不一旦峻驅之,八也。
若三年不變,幼者責而變之,六十以上者僧送之南海普陀山,道士送之東海蓬萊諸山,不許通中國招徒募化祝誦,九也。
反正而有小善者,即嘉其悔悟如常人,大善旌賞之,十也。
僧道未變前,俱入于保甲,甲首保長鄉巡等時時察之,若有違抗意言及勾通謀逆者,即刻禀官擒而誅之,或誅其首而變其餘,十一也。
喇嘛僧真者,驅歸外國,中國人從者令為民,十二也。
歸倫則正而樂,不歸倫則邪而災,正平書所謂僧道何苦不為民者也,而亦安有變之可虞哉。
回回之不從化,固為可惡,然元明以來亦誰有時出一令以化之者哉,而欲驟繩以法,不惟激變,亦且不忍。
即驅之塞外,彼安土重遷,亦不能保其不為變也。
必先下一令,示中國之禮義,明夷傳之醜惡,未必即其本然而誤,沿以為教,遂資人口柄,不知天理聖教,無分中外,自此正朔居處,冠昏喪祭之禮,一歸王政,非棄本從華,乃去非就是。
才者入學為士為官,其餘授田為農或為工商,皆如良民,而又寬之法網,不禁其祀祖宗,飲食亦不遽變其習,殺牛羊亦可,但不得比戶為之,而使入仕通婚,衣服禮法,一同中國,複寬以三年之限,自當混一。
若有一二必不變者,許三年後自陳歸其本國,而又編入保甲,着為勸化之言,令鄉正勸化之,而甲長鄉巡等不時稽查,有異志謀變者即刻送官誅之,速變者旌之,罪者釋之,或量才即用其一二為官,以申勸勉。
此亦何難何傷于彼,而激變乎?或邊境有事,招其健者為兵,因散處之,或招流民開荒,即散布給以田,則更易教。
恽臯聞曰:平書謂除左教易,除釋老難,愚謂除釋老易,除回回天主等邪教難。
釋老無種,誠欲除,着為令,永不許人出家,不數十年而已絕矣。
邪教有妻子,其種蔓延難除也,宜懸令凡邪教者搜其家,不得藏刀仗兵器,使人監之,限一月能歸正者,或士或農或工或商,各授其業,使同齊民,其頑不返正者,别其戶籍,永禁士夫良民,不與通出入,裡巷不與人齒,許為良民奴隸,凡縣邑之賤役役之,不許其聚族而居,不許其私寄牛羊,不許私傳其邪教之教,犯者加以嚴刑,散流之遐荒,久之而彼知愧恥,則教可漸除矣。
又曰:邪教之外皆良民也,今西北有樂戶,東南有惰貫,生而不齒于人,此亦不平之一端也,宜悉解其籍,然在其地久,良民終不肯與通,宜聽其自遷遠方,執四口民之業可也。
今拟民之才德出于十家者為甲首,出于百家者為保長,有功,如明呂坤議,授以九品官冠帶,正、畯、巡以中士除之,待有功即授以九品官,或農民有特才堪為正畯巡者,亦間用之。
耆老可易曰公正,官以選士上士除之,而俱統于縣令,正分統于縣正縣督,畯分統于縣丞,巡分統于縣尉縣工,公正之事分考于六衙。
城中建屋以居旅客,凡市鎮皆當有屋,即古之市廛也,商至則使居之,而征其稅,如後征稅則無房租。
行旅停三日以上,即當稽。
若面生可疑,及系奸人左道者,即察問送官,保甲中人無事外出者,亦稽之。
分田勸農積谷,則流民可無,不必先為修屋。
如遇奇災,有流民至者,臨時修可也。
左道亦不可一概,如采生折割傳頭教主之類,則當誅之;燒煉符呪等,則刑而屏之;聚會号佛吃齋之愚民,則當教而化之。
如顔先生喚迷途等書,使鄉正講解之,不從,然後刑之。
以權術行仁義等語,非治平之道也。
蓋權術之正者,即仁義也,不可曰以權術行仁義也。
權術之非者,非仁義也,又不可曰以仁義用權術也。
既以仙佛為惑世誣民,而又令曰仙佛道甚高,道高行修,是亂名也。
不許招徒,而又死者補之,六十以上願為僧者與之牒,是亂命也。
官衣食僧道,是亂法也。
況焚其書、毀其像、倡尼配僧道,是明滅其教矣。
即虛言诳之,渠甯不知若可為變一耳?今拟變異端之道十有二焉:令鄉正随僧道,與之講喚迷途,官亦不時講化之,一也。
量其材,或入于士,或授之田,為農為兵,或使為工為商,二也。
配之倡尼。
不足,官設法助之婚娶,六十以上返正,願娶不願娶者聽,三也。
改寺廟以居僧道,不可居者分給之,使賣材别構,惟留正神祠宇,四也。
老而不能為士農工商者,責令其親族婣黨養之,如無則收于養濟院,官養之,死葬之,五也。
令人獻二氏書,藏匿者責,搜而盡焚之,六也。
毀其像,七也。
限教之三年盡變,不一旦峻驅之,八也。
若三年不變,幼者責而變之,六十以上者僧送之南海普陀山,道士送之東海蓬萊諸山,不許通中國招徒募化祝誦,九也。
反正而有小善者,即嘉其悔悟如常人,大善旌賞之,十也。
僧道未變前,俱入于保甲,甲首保長鄉巡等時時察之,若有違抗意言及勾通謀逆者,即刻禀官擒而誅之,或誅其首而變其餘,十一也。
喇嘛僧真者,驅歸外國,中國人從者令為民,十二也。
歸倫則正而樂,不歸倫則邪而災,正平書所謂僧道何苦不為民者也,而亦安有變之可虞哉。
回回之不從化,固為可惡,然元明以來亦誰有時出一令以化之者哉,而欲驟繩以法,不惟激變,亦且不忍。
即驅之塞外,彼安土重遷,亦不能保其不為變也。
必先下一令,示中國之禮義,明夷傳之醜惡,未必即其本然而誤,沿以為教,遂資人口柄,不知天理聖教,無分中外,自此正朔居處,冠昏喪祭之禮,一歸王政,非棄本從華,乃去非就是。
才者入學為士為官,其餘授田為農或為工商,皆如良民,而又寬之法網,不禁其祀祖宗,飲食亦不遽變其習,殺牛羊亦可,但不得比戶為之,而使入仕通婚,衣服禮法,一同中國,複寬以三年之限,自當混一。
若有一二必不變者,許三年後自陳歸其本國,而又編入保甲,着為勸化之言,令鄉正勸化之,而甲長鄉巡等不時稽查,有異志謀變者即刻送官誅之,速變者旌之,罪者釋之,或量才即用其一二為官,以申勸勉。
此亦何難何傷于彼,而激變乎?或邊境有事,招其健者為兵,因散處之,或招流民開荒,即散布給以田,則更易教。
恽臯聞曰:平書謂除左教易,除釋老難,愚謂除釋老易,除回回天主等邪教難。
釋老無種,誠欲除,着為令,永不許人出家,不數十年而已絕矣。
邪教有妻子,其種蔓延難除也,宜懸令凡邪教者搜其家,不得藏刀仗兵器,使人監之,限一月能歸正者,或士或農或工或商,各授其業,使同齊民,其頑不返正者,别其戶籍,永禁士夫良民,不與通出入,裡巷不與人齒,許為良民奴隸,凡縣邑之賤役役之,不許其聚族而居,不許其私寄牛羊,不許私傳其邪教之教,犯者加以嚴刑,散流之遐荒,久之而彼知愧恥,則教可漸除矣。
又曰:邪教之外皆良民也,今西北有樂戶,東南有惰貫,生而不齒于人,此亦不平之一端也,宜悉解其籍,然在其地久,良民終不肯與通,宜聽其自遷遠方,執四口民之業可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