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書訂卷一 分民第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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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者半,不從者半,從者化為良民,不從者驅而遠之,亦不緻激之使為變[有議在後],如此不出數年,回種盡變,不出三十年,異端可滅矣。

    所謂以權術行仁義、以仁義用權術者,此也。

    若夫盜賊之律雖嚴,然末耳,盜賊皆民也,民各有歸,而鄉正以率其頑梗,鄉巡以伺其奸非。

    保甲嚴而遊手無所容,武備修而草竊不得逞。

    且厚儲蓄以備兇荒,時補助以周困乏,雖赤地千裡、頻年水旱,自可安堵不動,烏有潢池之弄,為黔黎之害,煩有司之憂者哉?書曰:德惟善政。

    政在養民,民得其養而無所謂盜矣。

    窮民乞丐,又何自而來乎[凡有窮民,則鄉正會保長甲首公議,使其宗族養之,否則親戚,否則鄰裡。

    俱不得,則官收而養之。

    無窮民,自無乞丐]?所謂不待别立一法而後去者,此也。

    莠民去,良民存,乾坤淨,吾之政教,次第舉矣。

     民不分則厐,不分則奸匿,王道何由舉乎?故分民為王道之始。

    然必田制均、舉校正,民有養有教,則各得其所,自有倫脊而事易就。

    是分民與諸政兼舉,又非以次序在前,而獨先行也。

     古稱四民,公羊傳曰:德能居位曰士,辟土植谷曰農,巧心勞手成器物曰工,通财貨曰商。

    軍即在農内,無所謂五民也。

    王子欲特為召募,故曰五民。

    然而不寓兵于農,則兵民不合,民不知兵,兵以害民,猶然後世弊政矣。

    平書大端皆與謬見合,獨此一端少參差,詳議具武備後。

     古四民,工居三,商末之。

    蓋士贊相天地之全者也,農助天地以生衣食者也,工雖不及農所生之大,而天下貨物非工無以發之成之,是亦助天地也。

    若商則無能為天地生财,但轉移耳,其功固不上于工矣。

    況工為人役,易流卑賤,商牟厚利,易長驕亢,先王抑之處末,甚有見也。

    今分民而列商于工上,不可。

     明有倡優隸卒子孫不許考試為士之禁,又禁良民不得與之為婚。

    予以為此四種者,不可同論。

    倡妓亂人倫、壤風俗,當嚴禁革之,使無一存。

    若優伶則所以奏樂者,不得無之,古且有伶官矣。

    但禮樂君子之事,而伶官專鼓舞以供人觀聽,則近于役,故古多以瞽者為之,今宜仿古制,入伶人于工籍[古謂之樂工歌工],其技精者為小伶官,供州藩奏樂之用;尤精者為大伶官,供天子奏樂之用。

    小伶官不入流,大伶官不過九品,不得他遷,禁男女渫哇之戲,嚴邪聲導淫之誅,令歌正音、扮雅事可也[詳具禮樂條後],而何得去?隸為官行刑,卒伺候于官及士大夫,特以其才庸下,故備驅使,而實不可無者。

    夫既為天地間不可無之人,則皆正人,所為皆正事也。

    其或為不正,則不教之過,而非隸卒之事即不正也,乃禁其子孫為士,不許與商農工為婚,是以為惡而絕之矣。

    以為惡而絕之,則當去之矣,而可乎?宜更之:優隸卒之子孫為士農工商,皆從其便。

    惟官不得與本管隸卒為婚,主不得與本家奴仆為婚耳。

    外此則無禁。

     工在官者,則官食之,不得以半拘。

     明有聖谕六條,曰:孝順父母、恭敬長上、和睦鄉裡、教訓子孫、各安生理、無作非為,有司每月令鄉約聚衆講解,娓娓多言。

    呂坤巡撫山西,立法甚詳,摯昆繩常稱之。

    予亦以為然。

    後鄭若洲曰:此宋明講學之習,連波而及,非古教法,且擾民。

    予因而考之:古教民之法,即在教士内,故曰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,至于教民如月令諸書所載,皆教以事,無空谕以言者。

    況我孔子明曰:民可使由,不可使知。

    今立一定期講說而索其知,誠古法所無,聖教所禁,不可行也。

    惟明每月朔望以木铎老人徇于道路,口宣六條警衆,則古遒人之職也,可行。

    而官長遇事開導愚民,無定時可耳。

     昆繩以為生員書辦不分,善矣,然而鄉官與士亦不可分也[庶人在官者句大誤,古稱庶人在官,乃役于官之胥徒,非鄉官也]。

    按周禮:五家為比,下士為比長;五比為闾,中士為闾胥;四闾為族,上士為族師;五族為黨,下大夫為黨正;五黨為州,中大夫為州長;五州為鄉,卿為鄉大夫。

    惟遂五家之鄰,不必用士。

    以上亦皆士,大夫皆可同升諸公。

    漢制:五家為伍,伍長主之;二伍為什,什長主之;十什為裡,裡魁主之;十裡為亭,亭長主之;十亭為鄉,鄉有鄉佐。

    三老有秩,啬夫遊徼各一人。

    鄉佐有秩,主賦稅;三老主教化,啬夫主争訟,遊徼主奸非,多以舉士為之,而賢公卿大夫亦時出其中。

    後世分督鄉者,不用士,不稱官,不由此升進,故明用年老習事之民充之,亦